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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財政部開始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對“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等4類涉農貸款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給予獎勵。該政策對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支持“三農”發展,發揮財政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流向“三農”以及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符合獎勵的金融機構數量較快增長,涉農貸款快速增長,農村金融供給來源結構優化。但在實際操作中,該政策還存在一些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主要問題
在基層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的實際操作中,由于對相關定義理解存在差異、部分要素制定不夠科學合理、相關數據審核缺乏有效手段等原因,惠農政策有待進一步優化。
(一)涉農貸款定義比較模糊,惠農政策落實時存在偏差一是農戶身份認定缺乏操作性。隨著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原農業人口居住地不穩定,“農戶貸款”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有的將戶籍位于農村的都視為農戶,擴大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有的以從事行業為標準,縮小了農戶貸款統計范圍。二是以“注冊地”作為劃分農村企業及城市企業標準不符合新農村建設實際。有的將注冊地位于縣里的企業貸款排除在外,有的則將注冊地在農村的企業全部統計在內。三是以“農林牧漁業貸款“”支農貸款”等活動作為定義涉農貸款的主要標準不便統計和監督。金融機構及相關部門對貸款客戶活動難以跟蹤和監督,容易出現泛泛地將全部涉農貸款納入獎勵資金統計范圍。
(二)貸款獎勵條件設置單一,只考慮涉農貸款增幅而未考慮基數目前政策規定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該方法對于上年涉農貸款基數大的金融機構,其下一年度貸款增幅難以實現。而一些放貸基數低的商業銀行則可能獲得更多獎勵。
(三)申報程序繁瑣數據不規范,各部門缺乏溝通和有效審核手段一是獎勵資金從基層縣域金融機構申請最終到財政部審核,再到各級財政部門撥付至金融機構,要涉及十多個部門,申報程序繁瑣,不利于惠農政策落實速度。二是填報時信貸管理系統中的貸款用途信息登記不規范、數據提取不準確。三是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監管手段主要依靠財務報表快報制度,缺乏審核涉農款規模和質量的有效手段,為部分金融機構造假騙取財政資金提供了便利。
(四)實際享受獎勵資金的貸款范圍不清一個地域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審核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以及財政部專員辦基本上會參考各地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總額進行控制和核減。但基層金融機構對實際享受獎勵資金的貸款范圍不清,既不掌握哪類貸款享受了獎勵資金,也不清楚哪類具體貸款被審核核減以及核減原因。上述致使基層金融機構無法在以后年度申報時按照上年的情況調整范圍和標準。
二、完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涉農貸款統計制度,優化涉農貸款結構目前的統計制度和補充說明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地方,特別是關于支農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概念,各個金融機構掌握的標準并不一致,有的存在較大的差異。建議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商定后進一步予以明確,進一步提高數據的準確性。
(二)進一步完善增量獎勵機制一是按照“鼓勵增量,兼顧存量”原則,對總量實行差別認定,達到一定總量的,要適當降低增量獎勵指標,以達到政策效益最大化。二是對涉農貸款浮動利率進行必要的限制。采取限定涉農貸款利率與加大涉農貸款貼息并行的政策措施。三是科學設定不良貸款比例指標,按照金融機構類別制定有差別的不良貸款率。如:同類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應不高于全國同期平均水平,對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且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三)改變現行自下而上的上報審批程序,強化部門溝通協作讓數據跑路要本著簡政放權、加速惠農政策落實的原則改變現行審批程序,加速政策落實。建議由財政部牽頭聯合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制定相關制度和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審核辦法。可以參考實際下達的獎勵資金主要依據市級人民銀行系統數據模式。各地上報數據如與之有差異,審核部門將予以核減。
(四)優化和擴大考核范圍,為擴大涉農貸款奠定良好基礎由于金融機構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對于風險大、收益低的涉農貸款普遍存在抵觸情緒,農村網點建設停滯不前的問題較為普遍。一是考慮將政策性農業銀行納入獎勵范圍,給予涉農貸款規模總量大、占比較高的農村信用社更大的獎勵支持。二是建議人民銀行、銀監局將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新增農村網點、涉農貸款最低增量、對農戶和農村企業貸款結構等內容納入考核范圍,督促金融機構開展涉農貸款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作者:宋旭光 單位: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