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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淺析營改增對高校的影響
(一)對高校稅負及計稅方式的影響營改增后,高校由原來按5%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營業稅變為按3%或6%(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前,高校繳納的營業稅為價內稅,計算方式簡單,應繳納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率(5%)。營改增后,高校繳納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增值稅為價外稅,當高校為小規模納稅人時,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方式簡單,較以前的營業稅計稅方式變化不大,應繳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3%);但當高校為一般納稅人時,計稅方式則變得較復雜,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6%),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6%)。顯而易見,當高校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稅負降低。當高校為一般納稅人時,其稅率提高了,應繳稅額有小幅度增加。營改增前后,高校隨著繳納營業稅向繳納增值稅的改變,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也在發生變化,這是由于營業稅不涉及抵扣項,但增值稅繳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并且進項稅抵扣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前面已經介紹,當高校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會計核算方式變化不大,當高校為一般納稅人時,其會計核算方式變復雜。由此可見,由于高校以前繳納的是營業稅,對增值稅計稅方式不了解,這就可能導致高校營改增后因計稅方式不對、抵扣稅額不準確,導致高校多繳、少繳稅,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二)對高校財務制度及會計科目的影響營改增以前,因高校本身運行性質的特殊性,其采用的財務制度是收付實現制。營改增后,政策規定,高校實行權責發生制。營改增以前,高校財務核算營業稅只需設置“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月末繳納稅款時轉入借方即可。營改增之后,當高校的納稅人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月末繳稅時轉入借,變化不大。但當高校為一般納稅人時,其會計科目的設置則還需在“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下增加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銷項稅額以及未交增值稅四個明細科目,并在其后設立“科技開發”、“科技轉讓”、“科技咨詢”等三級科目,以方便稅費繳納及抵扣。原來的“營業稅附加”等稅,則還是在“應交稅金-其他稅費(營業稅附加等)”科目計算。例如,假設高校為一般納稅人,當其收到一筆科技咨詢收入時,其改革前后會計核算對比如下:營改增之前:借:銀行存款貸:科研收入借:科研支出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營改增之后:1.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前借:銀行存款貸:科研收入借:科研支出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技咨詢)應繳稅額-其他稅費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借:科研支出(稅后金額)應交稅費-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3.月末結轉稅費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4.下月實際繳納稅款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應交稅費-其他稅費貸:銀行存款
(三)納稅義務及申報方式的變化營改增后高校的納稅義務發生了變化。營改增前由于高校一般只涉及地方稅務業務收入,沒有國稅應稅收入,所以以前高校只需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納稅;營改增后則需向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當高校需要申報免稅時,除需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材料外,還需向國稅局遞交材料備案(依據地方政策有所不同)。隨著納稅申報主體的變化,納稅申報表的填寫也變得更為復雜,程序也更多。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流程較小規模納稅人還更繁瑣,除了要抄稅還要認證。納稅人不僅要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對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進行抄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將IC卡的抄報數據和銷項稅額的申報數據進行比對。還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增值稅發票進行認證,認證通過方可抵扣,未通過或者超過規定期限(180天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被抵扣。除此之外,主管稅務機關也將對納稅人申報的進項稅額數據和認證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兩者不一致,進項稅額也不允許被抵扣。
(四)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的變化營改增之后,稅收征管機關由地方稅務局變更為國稅局,發票的管理也變得更為嚴格。營改增后,增值稅發票分為兩種,一種為普通發票,一種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因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進項稅額可抵扣,具有貨幣性質,所以稅務征管機關對其的管理很嚴格。由此,我國還專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違規使用的處罰措施對其進行嚴格管理。營改增之前,高校進行研發活動和提供技術服務只需開具營業稅制下的服務業發票,相對較方便、簡單。但現在,則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高校為一般納稅人,則可以根據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及業務需要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只能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在接受服務單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其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納稅資格認定的規定給高校帶來的納稅籌劃變化根據最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4個附件可知,自2014年1月起,納稅人身份認定標準較之前有微調,其中規定“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500萬元)但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高校作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所以當高校年應稅義務達到500萬標準時,其面臨著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的選擇,高??筛鶕陨戆l展需要進行納稅籌劃選擇。但高校需要清楚的是,如果選擇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就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實施,當高校爭取科研項目等時,如果對方出于能夠進行進項稅額抵扣需要高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角度考慮,其會優先考慮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一般納稅人,這有利于高校爭取到更多科研項目,從而推動高校發展。盡管小規模納稅人整體稅負更低,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對方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但這過程中的工作量勢必會加大,由此也會增加高校的人力、物力成本,且對方也會有所顧慮,從而限制了高??蒲械陌l展,這是高校需要權衡的。所以營改增后,高校在納稅資格認定時存在一定的納稅籌劃空間,高校應積極抓住這一契機,深入分析高校發展需要,辨析兩者優缺點,綜合比較之后進行合理的納稅資格選擇。
二、高校應對營改增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一)結合本高校的實際情況,正確選擇納稅人資格認定高校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數據的分析、估計與計算,結合本校業務開展等正確選擇納稅人身份,為高校營改增工作提供實證支持。
(二)及時關注新政策,充分利用好營改增有關的稅務減免政策高校應該密切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最新動態,仔細研讀相關政策,因營改增后,雖延續了大部分以前的免稅政策,但對存在重復征稅的政策予以取消了。所以高校需認真了解營改增后還有哪些免稅政策,不能因為自己不知道而漏稅,由此引起法律責任;而且還能適時完成相應的備案或者申請工作,從而以最大限度的享受優惠政策,降低高校稅負。
(三)提高會計核算要求、調整財務制度由于營改增后,增值稅采取抵扣制,企業會計核算難度加大,會計科目增多,因此需要提高會計核算要求。除此之外,高校還需要合理的增加會計人員配備,并根據會計人員的素質及能力合理分配相關工作,對業務能力強、工作歸屬感強的會計人員加以重視,組成高校專門的稅務部門,實現對高校稅務的重視。高校還需要依據政策變化,對財務制度進行調整,以抵御風險。
(四)規范管理發票營改增環境下,高校必須重視發票的管理,成立相關的發票管理機制,制定發票開具、領用和核銷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責任。并通過各種方式宣傳、講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請相關部門嚴格執行。以期實現避免稅務稽查、核定征收等風險。
(五)加強相關稅改政策宣傳及學習、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由于高校中院系、專業眾多,非財會專業的老師可能對增值稅發票的開具細節不夠清楚,且其已適應營業稅發票的開具程序,所以營改增之后需加強對相關教師進行政策的解釋、稅法知識的宣傳。對其進行培訓,使其了解相關知識、熟悉相關程序,從而盡快適應稅改后的工作。除此之外,高校還需與相關的稅務機關積極取得聯系,以便及時了解相關政策變化及規范事務處理。
(六)建立明細賬,加強對科研人員成本核算的講解、培訓營改增后,高校應建立增值稅明細賬,明確記錄和生成增值稅明細賬,方便以后查詢及銷項稅和進項稅額的抵扣,而且還應該準備充分相關資料,便于在滿足相關免稅條件時及時進行申報免稅。目前高校大都實行的是項目管理,盡管每一個科研項目相應的設立了銷項稅與進項稅科目,實現了全校的整體核算,但還未做到對每一個科研項目的應納增值稅額進行獨立的核算。由此,需要加強對科研人員成本核算的講解及培訓,從而實現對橫向科研的賬務處理進一步細化到按科研項目獨立核算應納增值稅額,實現合理支出。
除了上述應對營改增給高校帶來的影響的措施以外,高校還應提高高校科研隊伍建設,增加科研數量的同時實現科研質量的提高,通過對適合做科研的教師加大培養力度、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更多支持,實現整體科研水平的提高,引導科研人員多爭取一些免征增值稅的技術開發科研,在提高科研數量的同時提高科研質量,最終實現高校的長遠發展。
作者:秦婷謝合明單位:西華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