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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價值取向之任何法律需要追崇的,很多的法律學者也就這個問題開展了很多探究。很多人對于法律價值的內涵,是這樣看待的:即法律需要公平正義,是維護社會正常規律的準則,是人們可以安居樂業的生活的基本保障,是社會生產高效運轉的主要動力。多數法學工作者對于法律價值的概念是這樣認為的,社會和人對法律的一種需要。不論是憲法,還是各種規章條例,都是有著自己的法律體現,沒有相應的法律價值,這款法律就是無意義的。然而這種法律的價值在不同的領域是有著各種的含義和不同的內容,例如合同法就是一種針對現代社會合同的制定、履行等過程的約定,在這個方面具有自己的價值取向。
二、法律意義
(一)公平在法律中的意義公平是整個社會正常運行的主要準則。對于社會的各個領域都有著自己公平的準則,例如,在經濟領域有著經濟領域的行為準則,在道德層面有著一定約束條件,這些都是公平的主要的體現。但是公平的最終定位是什么呢。有人說是最終目標,有人說是社會公正,有人說是人與人之間制度上的平等,還有人說是社會發展的最高境界等等。例如,百度百科關于“公平”的描述就是不偏不倚,倫理學中“公平”含義就是美德的近義詞,這些描述、定義都是一種相對比較廣泛上的含義,這些都是從人類的理念中的東西,這種理念在一定時期、一定人群中有著不同的意義。當古羅馬是一個奴隸制社會的時候,當時的他們就認為奴隸制度就是最為公平的社會制度,但是我們現在看,奴隸社會只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具有很多人剝削人的問題,很多方面具有嚴重的不公平的特征。公平在法律中就是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對等發展,在法律的基本思想中有著充分的體現。例如,我國的民法就是將現代平等自愿等思想融入法律之中,在經濟法之中,對于公平的體現在于良性發展。公平的法律價值取向在于其具有很高的濃縮性、非針對性、無定型性。這就給公平帶來了很多的法律規則之中的自由性。在自由法系中,例如美國,在他們的法律體系中,給法官最大的自由裁定的權利,他們的法官在裁定一個案件的時候,可以根據自己掌握到的一些案例,進行比較,給出自己的判斷。在我們的大陸法系之中,就是將這種自由裁量權極度縮小,但在這種規則制定的過于嚴格,對于人大來說是一種十分困難的事情,因為人們對未發現的事情具有詳盡的預見是很難做到的,而且隨著時代的變化,很多事情都在不斷發展,例如近年來機動車保有量的增加,人們將酒駕、毒駕入刑的呼聲不斷增加,這就是法律在時展中遇到的新情況。
(二)效率在法律中的意義相比公平來說,效率在法律中的意義雖然沒有那么廣泛,但是在經濟領域還是有著自己很大的應用。法律就是處理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和問題,其實人與人之間矛盾的根源在于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最終法律調解的就是這種利益之間的沖突。社會利益主要有私人、集體利益之分,所謂的私人利益就是一種個體的權利,集體利益就是公眾的利益、社會的利益,甚至國家的利益。其實利益矛盾主要體現在這兩種利益內部或者之間的沖突。法律就是解決這種社會利益的沖突,通過一系列的規則的制定,將一些社會原則確立下來,成為人們遵行的準則,大大提高了社會穩定的效率。這種情況在經濟領域尤為突出,不斷依照法律條例的規定,不斷提高人們執行法律的意識,增強法律的效果性。一個學者認為,有效率的經濟方案是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基礎,從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的經驗可以看出,社會的發展基于高效率的經濟發展形式,而這種經濟發展形式需要有高效的法律法規的約束,才能實現對私人之間、集體之間,私人與集體之間的利益約定。
三、民商法中含有的公平和效率
公平在民商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價值,在其他的自愿等價值的基本條件,在民商法的制度落實過程中具有最高的指導意義,同時也是其他基本價值實現的主要手段,下面就公平的法律價值在民商法中具體的體現進行分析:這種公平的法律價值在民商法中更多的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在條件、機會等方面的均等。將人們在社會上的經濟活動的環境進一步優化。這種公平的體現就是使得所有人都可以自主開展各種經濟活動,不僅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公平,更是一種表達形式上的公平。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參與各種經濟活動具有同等的機會和外界環境,這就是一種人們之間在民商法面前的公平,法律對于任何人都是一律平等,沒有特殊性或者是歧視性。在民商法的環境下,任何人只要是經過自己不斷的努力(或是體力或是腦力勞動)所得到的利潤之間應該是對等的,不存在任何的區別。效率在民商法最為主要的體現就是利益的實現。一個美國的經濟學家指出,生意人就是以個人的利益為主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在這一過程之中,可能無意識地實現了集體利益,或者當私人利益與集體利益重合之后,他們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時,也一步推動了他們對集體利益的貢獻。這位學者的這番觀點對現在的市場經濟中的人們之間的活動還是有著很強的指導意義。民商法就是保障這種利益的實現,使得這些約定用文字明確下來。所以效率的法律價值體現在民商法的制定和落實上。民商法追求的法律精神就是自由、自愿的原則,另外還有就是個人的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條件,這些都是為人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實現經濟利益,也就是法律效率的體現。因此,這種法律環境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的效率作用是顯著的。
四、經濟法中含有的公平和效率
在經濟法中,公平的價值主要表現為經濟的公平條件,這種經濟公平就是所有的經濟個體在以追求利潤的過程之中,要在相同的條件下實現一種利潤均衡。我們在進行不斷的經濟活動的基本要求就是需要市場具有公正合理的環境。在經濟法中的公平更多強調的是一種最終結果的公平,這需要首先對個體差異表示認可,是經濟過程中的一種本質上的差異,這種差異與民商法中過于強調表現形式和經濟主體之間的公平是不一樣的,其主要的表現就是一種經濟規則、經濟信息等方面的公平。經濟法的效率主要還是體現在市場自主的調控不靈之后,國家對于相應的經濟活動的一種管理和調整,就是經濟法的主要效率。因為市場經濟條件的各種經濟活動不一定都是有利益的(即有效率的),在民商法的效率論述中存在一種無形的調控,但是這種調控不是什么時候都是有用的,可以說這種調控是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限制的。經濟活動中這種無形的調控失靈的原因主要有:第一,不合理的競爭環境的形成,例如在我國的鐵路運輸雖然進行了公司化、按地域分成多個企業,但是他們之間還是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這種一個行業之中只有一家獨大的局面必將出現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第二,市場的失衡,這種失衡有正反兩個方面,正面的失衡例如科技的進步,科學領域出現了突破性的發現或者發明,使得整個行業出現一種新的發展格局。例如,現在隨著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社會進入了物聯網時代,很多的電氣產品開始不斷引入物聯網技術,哪個企業在這個領域站穩腳跟之后,可能在今后一段時期的銷售業績將大幅度地提升。另外一種反面失衡就像食品安全事件一樣,因為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我國的嬰幼兒奶粉行業受到了嚴重的打擊,很多奶粉企業紛紛轉型發展,整個市場已經被洋奶粉所占據。這兩種經濟活動都是市場不可實現的自我調節,因此,國家只有利用法律進行調節,主要的法律種類就是經濟法,這就是經濟法的主要效率價值——對不可自我調節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糾正。
五、民、經法在公平效率的對比分析
(一)概念所謂的價值取向的概念,即對于一個領域做出某種效益的規定,從而實現對社會傾向的標注。任何法律都是具有自己的價值取向,價值取向是針對社會中各個活動之中的一種取舍。社會中有著一些最為基本的價值取向,即公平、效率等,這些最為基本的價值取向主要還是在行業法律中體現。例如,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公平、效率就是它們的基本價值取向。
(二)對比分析民商和經濟法之間有很多類似的價值取向。首先,站在公平的角度看待兩個法律門類,公平是這兩個法律的主要原則。在民商法中,公平是最高的法律取向的原則,對該法律門類中其他的原則具有指導意義。在經濟法中,經濟本質的公平是其基本的思想。其次,站在效率的角度看待兩個法律門類,它們有著相似的目標,最終都是為了實現個人與集體利益的最優化。這兩個法律門類之間不僅存在一定的相通之處,還有著很多的價值取向不同的地方。因為民商法重心在于個人利益的維護,經濟法則屬于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兼顧。具體來說:第一,兩法在公平的出發點有區別。民商法的公平主要是維護個人的權利,在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等方面涉及很多的內容,同時民商法也進一步限制了政府權利。第二,效率(即利益)的重心有區別。民商法重點強調個人利益的保護,從個人利益的保護外延到社會利益的保障。而經濟法更多強調的是社會利益的保護。
六、結語
公平和效率在經濟活動中存在一定的對立性,但是他們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融合性。只是一味強調其中一個都是不可取的。在法律層面上,將公平和效率進行融合統一,是民商和經濟法的主要目標,在這兩個法律門類實現其他價值取向的基礎上,同時,對這類法律的制定有著很多幫助。
作者:趙艷杰 單位:周口科技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