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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循環經濟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需要健全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因此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主要闡述了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現狀及國外體系構建對我國的啟示,論述了當前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構建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措施。
關鍵詞:
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完善措施
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增長、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是必然選擇。循環經濟的建設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涉及到龐大的系統工程,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循環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現階段,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初具雛形,因此對于體系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法規不配套、不協調、缺乏操作性是當前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因此要注重法律法規的配套與協調,健全實施細則及體系結構,不斷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一、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相關概念
(一)循環經濟綜合國內外相關解釋,循環經濟主要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的發展方式,是主要依靠生態型資源來發展經濟,迎合經濟增長模式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二)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主要是指由現行的所有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主要分為橫向體系和縱向體系,縱向體系主要包括循環經濟基本法、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橫向體系主要是指綜合性和行業性的經濟法律,如《清潔生產法》、《食品再生利用法》等等。在我國,現行的循環經濟基本立法主要有《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支撐[1]。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現狀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同其他法律體系一樣,由基本法、綜合法、專門法和相關法組成。循環經濟基本法主要有兩部,分別是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和2008年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其中《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于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以“減量化”有限的原則全面規定了循環經濟的制度。綜合法主要包括《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資源高效利用促進法》等,專門法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法防治法》等,相關法主要根據行業劃分,包括《水資源污染防治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綠色采購法》等[2]。總的來說,雖然我國在循環經濟發展上已經確立了一些法律法規,但是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立法不全、法律位階低、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三、國外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構建的經驗及啟示循環經濟的思潮最早發源于國外,經過長達數十年的發展,其法律體系構建已非常完善。德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實施循環經濟法的國家之一,循環經濟立法是非常完備的,其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條例、指南三部分組成,層次分明。日本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發展模式主要以基本法為主,統率綜合法和各類專項立法。美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構成主要為單行法,以預防優先為原則進行立法,強調抑制廢物的生成。歷史實踐證明,主動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理論、經驗、做法,才能促進本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我國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上也要主動向發達國家學習,首先要重視循環經濟的基本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推動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其次要注意細化各項立法,分層次立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確保循環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實踐性。
四、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構建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現行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條款過于僵硬,導致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執法困難。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缺乏實施細則,缺乏監管力度。以《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例,該部法律中絕大多數都是關于指導性或者標準性的規則,沒有實施細則,整部法律中規定企業義務的條款僅僅只有11條,導致執法部門對企業缺乏監管力度,處罰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增加了該部法律的實施難度。第二,缺乏執法保障,造成執法困難。現行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僅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行政處罰法》等法律中有個別條例明確了具體的執法措施、處罰細則,在執行其它法律條款時都均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法權,形成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執法困難的局面。
(二)法律法規不協調當前我國的各個法律體系的構架都是按照憲法—基本法—行政法規—規章的順序進行不斷完善的,這樣的構建順序導致了基本法的不健全不完善,與下階法存在很多重復交叉的地方,容易出現法律位階沖突問題。一方面不同位階的法律會存在沖突,由于法律法規文件往往由不同層級的權利機關制定,因此就會出現地方法律與中央法律存在矛盾的局面,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另一方面,表現為相同位階的法律沖突,地方性法規的沖突會導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法律案件的時候只能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處理案件,有些時候可能會損壞某個地方政府或公民的權益。例如:在關于產品回收問題上《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都有著具體的規定,《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關于產品的回收名目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而《循環經濟促進法》則規定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部門制定。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協調導致循環經濟存在多頭管理、執法依據相互矛盾的問題,無法對循環經濟實現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不僅與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能源節約等方面息息相關,也和市場經濟、政府決策等有緊密的聯系。因此,在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也需要其它部門法律法規的配合與支持,使循環經濟法律體系能夠成為完整的有機整體。但是,現階段我國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往往都是法出多門,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更是存在嚴重的不匹配,在金融法、財稅法、企業法等法律中都未對循環經濟作出相關規定,導致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存在明顯的缺陷,無法建立起完善的循環型經濟社會[3]。
五、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措施
(一)增強法律法規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大執法部門的權利。由于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都沒有賦予執法部門相應的執法權力,導致執法力度不夠,影響了執法的效果。因此,要不斷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分別賦予執法部門相應的權利,讓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能夠依法執行強制權,以達到執法的目的,促進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落實。其次,還要注意不斷細化法律法規實施細則。沒有實施細則的法律只是空殼子,沒有實際指導意義,要實現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就要在既有的法律體系之內,完善各項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明確工作方向、責任主體、具體措施、處罰力度等,增強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注重法律法規的協調性首先,在立法的順序上應當進行適當的調整。要重視基本法、綜合法、專門法和相關法之間的相互協調與補充,可以先從目前已經比較成熟和完善的領域著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之后再進行專門法的編制,然后對基本法進行修改與制定,最后綜合已完成的法律法規,對綜合法進行調整,彌補現有的不足。其次,要注意現行的不同位階法律法規的協調。要在尊重《憲法》的基礎上,對《循環經濟促進法》進行不斷的修改與完善,其他相關法律、專門法律、綜合法律等也要與《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立法宗旨、核心理念保持一致,將存在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修改,保持法律的嚴肅性。最后,還要注意同階法律的協調。發現不同部門間的法律法規存在沖突時,雙方要在尊重立法宗旨和核心理念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協商,避免矛盾和沖突的出現。
(三)不斷完善配套法律支持體系經濟的發展不能脫離社會單獨存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循環社會的構建,因此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不可能孤立的完成,也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法律體系。要在經濟法、合同法、金融法、企業法、能源法、環境法、審計法等方面進行循環經濟的相關規定和約束,彌補完善現行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以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促進循環社會法律體系的完善,最終實現循環社會的構建。
六、結語
總之,循環經濟的發展是一個緩慢、復雜的工程,對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需要從法律法規的協調性、配套性、有效性等三方面著手,要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來對公民、企業、政府、社會起到相應的約束作用,保障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循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玉基.論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J].法學雜志,2011(4):37—41
[2]楊汝琦.建立與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J].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11(1):89—92
[3]聶永有.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J].政治與法律,2013(2):144—150
作者:完瑪多杰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