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國家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干預與調控力度的不斷轉變,社會實踐中的經濟法律責任問題尤為突出。基于此,本文通過對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概念與特點的闡述,對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功能之補償、懲戒、督促進行了深入分析,以此通過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增強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性賠償、強化經濟法律責任多重機制間的配合角度提出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
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
一、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概念闡述
(一)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概述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概念的通常理解為從社會公共性等多種相關制度和原則的統一性角度出發,為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分別創設或完善社會經濟法律責任的機構設置、體系建設與制度創新運用等配套機制整合性的總稱。當前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律責任主要以綜合性的責任形式、多樣化的制裁手段、多重性的責任功能、社會化的責任保障、合理化的損失承擔等為體現。因此,需要對于那些在國家宏觀調控和正當干預社會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需要強制經濟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社會性相關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和研究。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還存在著不同層次的問題,不斷的創新和完善相關機制使其順應多元化發展的經濟形勢很有必要。
(二)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特點分析由于經濟法律責任是專門針對對以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衍生的特有的責任,而非所有涉及經濟內容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對于該責任社會性特點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具體分析:首先,經濟法律責任是獨立于傳統以權利為本位的民事責任、以權力為本位的行政責任、以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責任之外獨立的以社會為本位的責任形式。其次,經濟法律責任的承擔是基于經濟法主體對于違反了經濟法所規定的義務或從事了經濟法所禁止的行為,同時又滿足了經濟違法行為構成要件,需要被強制性的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責任。最后,以社會本位形成的經濟法律責任體系彰顯了近代社會大眾的精神需求,使其對社會公共性有了新的認識。總的來講,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性更側重于維護整體社會系統的利益訴求,而絕非僅針對國家或個人利益做考慮。
二、經濟法律責任社會性功能分析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是指借助這一機制的設置實現社會對于真實或預期所未能成就的利益部分,該補償功能主要以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為主要形式完成。簡單來說,經濟法律責任吸收了傳統民法“有損害,必補救”的權利恢復優勢,該補償的實質并不是以懲罰經濟主體的違法行為為主,而是以違反了經濟法律、法規的經濟主體的利益犧牲來平衡社會大眾的損失,以此提高對社會群體利益的保障。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歸責原則而言,由于其具有私法領域法律所具備的補償特質,故其以客觀化、多元化的歸責原則做基礎,使社會道義援助法律化強于私法責任補償化。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作為與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相互補充的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最主要經濟法律責任汲取了傳統公法所彰顯的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優勢,通過確立巨額賠償制度、實施多罰制等手段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主體產生除以民事賠償為代價的責任外,形成對該類主體的公法制裁,以此達到對經濟違法犯罪活動的遏制。在實踐中的經濟法律關系中,由于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干預主體與被干預主體具有顯著的強弱差別,這為經濟違法奠定了基礎,也進一步使得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難度系數加大。于是,以在必要限度范圍內加大對經濟違法行為成本的形式,既有利于減輕對社會弱勢群體實際損害的程度,又能在有效范圍內遏制或減少強勢干預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產生。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督促功能一般來講,經濟法律責任的督促功能是對經濟法律責任的補償功能和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功能的有益補充。盡管上文已對補償和懲戒功能作了相應的闡述,但督促功能依舊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講,即利用當前社會網絡媒介等技術手段對紛繁復雜的經濟事項進行監督,確保從源頭上避免或減少因信息不對稱、不及時引起的經濟法律糾紛。由于具有社會性特質的重大經濟事項具有渉面廣泛性、復雜性,只有加強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的督促,才能遏制經濟并且以此作為示例對同質性問題起到警示的作用,才能更全面的實現社會經濟秩序正常、有序的進行。
三、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建議
(一)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首先,由于經濟法律的責任主體是具體承受者,而伴隨著現實中經濟關系與利益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責任主體逐漸由個人責任承擔向團體責任承擔趨勢轉變。同時,作為團體責任的代表之法人責任除了以對外所承擔的責任外,還延伸至任何以法人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引起的責任。因此有必要以私法自治理念之構建經濟法律責任主體的轉移。其次,基于經濟法對社會主體強弱公平對待的考慮,國家更傾向于對將要受損的經濟權利的保護。具體而言就是通過對過錯原則中反映經濟主體主觀心理狀態之“過錯”這一概念做進一步調整,以強化對經濟受害人的救濟和對經濟侵權人的賠償。再次,就經濟主體行為違法性而言,除了給予無因管理等個別民事責任承擔外,該經濟行為的違法性就是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此外,對于不具有行為違法性但確實給他人利益造成損害的情形,依舊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賠償或補償。最后,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同樣強調損害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到并非意味著損害事實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就不存在經濟法律責任的認定與承擔。也正是如此,其需要兼具民法和行政法所不能承載的責任認定規則。
(二)增強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性賠償增強經濟法律責任的懲戒性賠償是完善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要支撐,具體來講,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將彰顯私權屬性、用于彌補損失的經濟責任補償機制有機的結合體現公權屬性、用于警戒違法行為的經濟責任懲戒機制,由此填補了具有反映法律責任社會性的重新配置。結合當前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設計之“退一賠三”,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限制應該繼續提升。其次,對于經濟法律中責任的懲戒性賠償范圍要進一步擴大,如此對于涉及到需要規制的經濟法律行為就能夠更好地在企業者與消費者就利益沖突情形下起到協調平衡的作用。最后,為了進一步克服和避免民事賠償機制中的局限性,需考慮將經濟法律責任懲戒性賠償數額做細化規定。除了考慮所消費商品的本身價值,還要適當的將消費者為此商品所花費的合理的其他成本。
(三)強化經濟法律責任多重機制間的配合既然經濟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那么對于該責任的承擔形式與制裁方式就理應當從公法責任與私法責任的綜合性與多樣性角度考慮。在一定程度上講,經濟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者合力的結果。換句話講,即當經濟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益時,他很可能同時違反了一種或多種法定義務,由此產生的不同法律責任就需要綜合多重法律機制間的設計,尤其體現在制裁方式上,經濟違法行為存在既涉及到人身,又涉及到財產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對經濟法律責任設置作出明確的規定。此外,還需要將經濟法律責任不同級之間的協調、配合、銜接等相關的制度作無縫隙整合。
參考文獻:
[1]汪莉.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J].政治與法律.2007(03)
[2]王涪寧.經濟法律責任的二元屬性研究[J].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1)
[3]陳業宏,夏蕓蕓.論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J].高等函授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2)
[4]廖建求.論經濟法律責任的價值取向———兼論經濟法律責任獨立于傳統法律責任[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5)
作者:薛婷 單位:陜西省建筑材料工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