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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是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中提出的,要求WTO的各締約國給予保護的一種獨立知識產權。國外立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分別為商標法保護模式和專門法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采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存在著缺陷,不能實現對地理標志全面的保護。在我國已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國應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以保護我國的地理標志。
關鍵詞:地理標志法律保護商標法專門立法
地理標志的涵義及其法律保護意義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以下簡稱“TRIPS協(xié)議”)第22條第1款,地理標志是指其標示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域中的某地區(qū)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它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lián)。地理標志作為某種特定的知名產品來源的標志,是由產地標志、原產地名稱逐步演變而來的。早在1883年3月簽署的《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中就對產地標志的保護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1958年10月簽署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xié)定》是一個專門保護原產地名稱的國際條約,該協(xié)定對原產地名稱的定義、保護方式、保護途徑做了詳細規(guī)定;而地理標志的定義則是在1994年4月簽署的TRIPS協(xié)議中正式確立的,并逐步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TRIPS協(xié)議將地理標志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對其保護問題做了若干規(guī)定。
在我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6月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產品作了定義:“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之所以受到重視,是因為其背后蘊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地理標志是標示這些特色產品來源地的標志,它同時還表明這些產品的質量、信譽和其他特征與其來源地密切相關。使用地理標志不僅可以向消費者提供產品來源的信息,滿足消費者追求產品真實產地的愿望,而且還意味著向消費者提供了該產品具有某種特定的質量保證。
我國是發(fā)展中農業(yè)大國,而地理標志產品大多是農產品,因此保護地理標志對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增加農民收入作用重大。
地理標志的國際保護模式
雖然TRIPS協(xié)議對地理標志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TRIPS協(xié)議沒有確定保護地理標志的具體方法,不同國家在處理這類問題上有較大的差異,各國在地理標志的保護方式甚至地理標志的定義上都存在分歧。目前世界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商標法保護模式
商標法保護模式是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主要采取的一種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該模式將地理標志納入商標法的保護體系,通過將地理標志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方式進行保護,并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目前多數國家采用商標法模式。該模式的優(yōu)點是根據商標法兼容性的特點,將與商標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標志用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保護,既無需任何其他附加資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引發(fā)的沖突和糾紛。采用此模式的國家一般都有較為完備的商標法。
(二)專門立法保護模式
法國是這種保護方式的代表,早在1919年法國就頒布了《原產地名稱法》,規(guī)定了原產地名稱的概念、主管機構、認定程序及法律訴訟程序。迄今有20多個國家采用此模式。從地理標志的保護強度看,保護水平最高的當屬特別法模式。該模式充分考慮到了地理標志權作為一項知識產權的特點,通過專門立法使保護的內容和形式明確規(guī)定。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
這種保護模式以瑞典、日本為代表。將地理標志侵權行為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采用該模式的國家一般是國內符合地理標志要求的產品較少,沒有必要耗費太多社會資源予以保護。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模式只適用于地理標志產品較少的國家,所以一般說來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主要有商標法保護模式和專門立法保護模式。
我國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現狀
在我國,1999年8月,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guī)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guī)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規(guī)章;2001年3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2005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產品從概念、申請到保護監(jiān)督作了統(tǒng)一系統(tǒng)的規(guī)定。而2001年10月新修訂的《商標法》明確指出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使用。可見,我國采用的是商標法和特別法保護的雙軌制保護模式,對地理標志實行兩套法規(guī)、兩個部門同時管理:國家工商行政機關依據商標法律制度,將地理標志納入到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體系之中進行保護,仿效的是美國模式;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實施保護,仿效的是法國模式。
同時存在兩個地理標志保護機構根據不同的法律行使行政權力,必然造成權力的沖突、管理體制上的沖突和地理標志管理秩序的混亂,導致市場主體無所適從,而這又必然造成權力主體的沖突,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浪費了國家管理資源。2005年末的“龍口粉絲”案就是這種地理標志“兩股道”管理模式導致權力和權利沖突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