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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與經濟雜志》2015年第十一期
現金管理是指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監督的一項財經制度。中國的現金管理始于1950年4月7日政務院公布的《關于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頒布《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1988年9月8日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加強開戶單位現金庫存限額管理,抑制“坐支”行為,實現信貸、現金“雙控制”,防范和治理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其進行了修訂。
二、現金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缺陷
(一)制度設計缺陷修訂后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仍然存在結算起點太低、現金使用范圍過窄等問題。《條例》第五條維持了原來有關結算起點的規定,仍將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過低,造成違反條例規定使用現金的情況普遍存在。再如,很多企事業單位存在公款私存的現象,《條例》規定的轉賬結算起點只針對開戶單位,而未將個人現金使用納入管理范圍,形成現金管理上一個很大的漏洞。此外,《條例》第九條有關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對開戶單位和開戶銀行來說都沒有實際意義;第十一條有關坐支問題的規定,本來是開戶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內容,與開戶銀行的關系不大,加上修訂后的《條例》刪除了第二十一條,開戶銀行不再具有處罰權,因此,這條規定的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機構,但有責無權,地位尷尬。不論是《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還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都沒有明確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處罰職責。其結果是在實際工作中人民銀行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管,現金使用違規問題日趨嚴重。例如,2013年7月曝光的葛蘭素史克商業賄賂一案,涉及上海臨江國際旅行社違規套現2000多萬元,成為葛蘭素史克向相關部門、單位行賄的現金來源。隨著最近幾年反腐敗不斷深入,被查處的政府官員受賄現金金額巨大,令人觸目驚心。目前現金管理的種種亂象,與人民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而疏于管理有很大關系。
(二)制度運行缺陷1.開戶銀行的問題。現金管理對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約束作用,在很多情況下與其開發客戶、拓展業務的商業動機相抵觸。開戶銀行在現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開戶銀行在開戶單位辦理提現業務時違規操作,對支取現金用途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不嚴,存在批而不審的現象,甚至主動協助開戶單位造假,應付人民銀行檢查;大額現金審批流于形式,存在大額現金先支取后審批的現象,使審批失去意義,現金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對開戶單位坐支現金的現象置之不理,放棄監督、檢查的職責,等等。2.開戶單位的問題。開戶單位違反《條例》的行為主要是:編造現金用途,化整為零千方百計套取現金,支取現金比較隨意;違規大額現金支出;坐支現象嚴重,發生坐支情況也不上報開戶銀行;企業所有者從企業隨意支取現金用于個人支出,使用現金的范圍和數額遠遠超出《條例》的規定等。
三、解決現金管理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繼續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防范和打擊詐騙、洗錢、逃稅等經濟犯罪活動,規范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等。為實現這一目標,最根本的一條就是要求單位和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經濟交易的現金使用量,盡可能使用轉賬結算。新修訂的《條例》仍然把現金管理對象局限于開戶單位,對個人結算賬戶的現金使用沒有約束。由于目前企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公款私存的情況,相當多的個人存款實際上是單位公款。開戶銀行即使能管住開戶單位基本賬戶的現金使用,但對存入個人結算賬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或單位資金的現金使用卻無能為力。許多企業的單位基本存款賬戶基本不用,甚至連工資獎金及日常費用開支所需的現金都無需通過基本存款賬戶辦理,而個人結算賬戶的資金交易卻相當頻繁,且取現數額巨大。《條例》沒有將個人結算賬戶的現金使用納入監管范圍,為開戶單位違規使用現金打開了方便之門。這也是開戶單位發生貪污、行賄、偷稅漏稅、洗錢等經濟犯罪行為的根源之一。從近兩年公布的官員受賄案件來看,家中窩藏現金上千萬的比比皆是,超億元大戶也頻頻曝光。大量的行賄資金來源于開戶單位的賬外資金,這些資金一般都存放于個人結算賬戶。另外一個相關聯的問題是,開戶單位坐支行為非常普遍。根源在于買賣雙方采用現金交易沒有障礙。不管是通過基本賬戶還是個人結算賬戶,購貨方很容易從銀行獲取現金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收到現金如何使用,開戶銀行無法做到監管到位。顯然,只管住開戶單位現金使用是遠遠不夠的。為保證現金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實處,將個人結算賬戶的現金使用納入監管范圍勢在必行。立法部門有必要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現金管理的成熟經驗,就現金管理權限劃分、現金管理范圍、現金存取、現金交易、現金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對象和處罰方式等問題進行調研,對《條例》再次進行修訂或者推倒重建,充實內容,彌補漏洞,增強其可操作性。
(二)加大現金管理制度的監督和執行力度,維護金融秩序第一,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的監管處罰措施,加大現金管理的監管力度。良好的現金管理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動的運行成本,開戶銀行自然也是受益者。開戶銀行違規的主因是: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會降低競爭力,損失客戶。當某開戶銀行發現執行規定只有損失,沒有收益,而不執行規定反而會爭取到更多的客戶但沒有任何損失的時候,違規是其必然選擇。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是制度環境、制度安排和實施機制的組合。制度的實施機制是指社會組織或機構對違反制度(規則)的人作出相應懲罰或獎勵。沒有有效的實施機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就會形同虛設,失去作用。盧現祥(1996)認為,“強有力的實施機制將使違法成本極高,從而使任何違約行為都變得不劃算,即違約成本大于違約收益”。否則,如果違約違規行為實際收益大于可能的違約成本,便會產生大量的違約違規行為。目前現金管理的被動局面表明人民銀行的監督、處罰還遠遠不到位。因此,改變現金管理混亂局面的著力點是加強銀監會、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現金業務的監管。當務之急是樹立人民銀行作為監管者的權威,增加經費和人員,以保證監管的有效實施。第二,開戶銀行作為被監管方,要自覺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規經營。開戶銀行加大自查自糾力度,會增加一些工作和成本,但從整個商業銀行的全局來看,立足長遠,完善的現金管理無疑會降低開戶銀行現金業務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對開戶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都是有益的。
(三)調整政策措施,完善支付結算系統和設施,引導開戶單位和存款人改變結算習慣第一,降低金融機構跨行、跨地區的轉款費用;降低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鼓勵商戶經營活動采用非現金結算方式;增加或提高大額現金支取的手續費,引導居民盡量使用轉賬結算,少用或不用現金結算。第二,商業銀行加大資金、人力投入,完善網上銀行、自動柜員機或經營網點布局,方便居民使用轉賬結算方式。
(四)整合相關部門資源,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關系現金管理事關國家利益,不可輕視。為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應建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商業銀行、公安、檢察院、法院、財政、稅務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現金管理工作。
作者:何承文 薛玉玲 單位:廣州工商學院 中國人民銀行玉門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