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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融雜志》2014年第七期
(一)日本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發展概況及系統組織框架。為配合日元國際化戰略目標,日本長期以來致力于完善其國內銀行間支付清算體系建設。2011年11月,日本完成了“下一代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工程”(RTGS-XG),進一步提升日元大額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和效率。“下一代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工程”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將“節約流動性(Liquidity-saving)”特征引進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BOJ—NETFTS);第二階段是將先前由私人部門運營的全銀數據通信系統(ZenginSystem)的大額支付業務,以及外匯日元清算系統支付業務轉移至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按照實時全額結算模式辦理。第一階段于2008年10月14日完成,第二階段于2011年11月14日完成。目前,日本建成了“一體三翼”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由4個主要系統構成: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BOJ—NETFTS)、外匯日元清算系統(FXYCS)、全銀數據通信系統(ZenginSystem)、匯票和支票清算系統(BCCS)。其中,作為支付系統的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是日元的大額支付系統,在日本支付清算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而后三者作為清算系統均需通過前者完成最終的資金支付清算。
(二)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始建于1988年,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廢止了定時清算模式(DNS),轉為單一的實時全額結算模式(RTGS)。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由日本中央銀行所有和負責運營,是當前世界四大支付系統之一。目前,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提供四種轉賬業務:一是由銀行間貨幣市場交易、銀行間證券交易和客戶轉賬產生的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轉賬業務;二是同一金融機構不同賬戶之間的資金轉賬業務(在日本境內,金融機構的總部、分支機構均可在日本中央銀行開戶);三是由私人部門運營的清算系統發起的資金扎差頭寸轉賬業務;四是金融機構與日本中央銀行之間的資金轉賬業務,如公開市場操作等。除了直接向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發起的支付指令外,外匯日元清算系統所有的支付指令,以及全銀數據通信系統(ZenginSystem)的大額支付指令(目前標準為單筆1億日元及以上)均須發給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處理。
(三)外匯日元清算系統。1、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發展歷程。始建于1980年的外匯日元清算系統主要用于清算跨境日元支付業務。在2008年10月之前,外匯日元清算系統具有實時全額結算和定時清算等兩種業務模式。自“下一代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工程”的第一階段任務于2008年10月14日完成后,外匯日元清算系統廢止了定時清算模式,并且將實時全額結算模式業務移至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處理。截至2010年末,共有207家金融機構,包括58家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和持續聯結清算(CLS)銀行加入了該系統。其中,有28家金融機構為直接參與者,這28家金融機構同時也是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的直接參與者,其余的178家金融機構為間接參與者。持續聯結清算銀行則以特殊身份接入外匯日元清算系統。2、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的管理模式。日本銀行家協會(JBA)擁有并負責運營外匯日元清算系統,但將該系統的信息技術系統委托給日本中央銀行運行和維護。日本首相和財政部長授權日本中央銀行對外匯日元清算系統進行管理。日本銀行家協會制訂了系統參與者加入或退出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的規則,以及換算支付指令的程序和步驟。與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相關的各類規則的修訂須經日本中央銀行批準。3、外匯日元清算系統業務類型。外匯日元清算系統處理的主要業務有:外匯交易產生的日元支付業務、日元計價債券交易業務、歐洲市場上的日元交易業務、以及進出口貿易產生的跨境日元支付業務、為持續聯結清算銀行與持續聯結清算會員銀行之間的日元收付辦理結算業務等。4、外匯日元清算系統操作規則。外匯日元清算系統通過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實現實時全額結算。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的直接參與者通過日本銀行金融網絡系統在直接參與者辦公場所安裝的終端進入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直接參與者的電腦主機可與日本銀行金融網絡系統的電腦主機直接接通。在9:00-14:00之間,支付指令以節省流動性的方式由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發送給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而14:00-17:00之間不能發送節省流動性的支付指令。此外,系統參與者可在14:00-17:00之間提前申請于19:00之前向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發送支付指令。5、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的業務處理流程。外匯日元清算系統的業務處理流程為:(1)境外付款方指示其境外銀行向日本境內收款方支付日元;(2)境外銀行通過SWIFT向日本境內行(轉匯行)調撥頭寸;(3)日本境內行(轉匯行)通過外匯日元清算系統向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發起支付指令來調撥頭寸;(4)日本中央銀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借記日本境內行(轉匯行)賬戶,貸記日本境內最終收款行賬戶;(5)日本境內最終收款行貸記收款人賬戶。
(四)全銀數據通信系統。全銀數據通信系統是用于日本國內零售貸記業務的銀行間清算系統。該系統始建于1973年,由東京銀行家協會(TBA)負責運營。但自2010年10月起,日本銀行支付清算網絡(Zengin-Net)取代東京銀行家協會負責運營全銀數據通信系統。自2011年11月“下一代實時全額結算系統工程”完成后,全銀數據通信系統的大額支付指令(目前標準為單筆1億日元及以上),均須發給日本銀行金融網絡資金轉賬系統按實時全額結算模式處理。單筆小于1億日元的仍按定時清算模式處理,全銀數據通信系統扎差出系統參與者的凈頭寸后,通過系統參與者在日本中央銀行開設的賬戶進行資金結算。(五)匯票和支票清算系統。匯票和支票清算系統主要為同一地區的金融機構提供匯票和支票的交換清算服務。截至2011年1月末,日本境內共有243家匯票和支票清算所,其中,東京清算所(TCH)擁有最大的匯票和支票清算系統,處理日本境內70%的相關業務。雖然每個清算所都擁有獨立的清算系統,并制定各自的清算規則,但出于金融機構對提供流動性管理效率的考慮,各家清算所之間基本是和諧共處。清算所規則的變更凡涉及到其在日本中央銀行開立的賬戶使用的,須經日本中央銀行的批準。
二、日本中央銀行對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監管
(一)日本中央銀行對離岸日元支付系統實施監管的背景。日本中央銀行對支付業務的監管主要針對其境內支付清算系統。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全球化,在日本境外涌現出越來越多的由境外主體開發、運行和維護的日元支付系統,即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當離岸日元支付系統對離岸市場或跨境交易中以日元計價的交易進行結算時,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結算進程通常會借助日本境內的支付系統劃轉日元頭寸,或通過日本境內金融機構持有的“過渡賬戶”(AcrossAccounts)劃轉日元頭寸。根據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業務規模和特質,離岸日元支付系統會對日本境內支付清算體系的安全性和效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日本中央銀行將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納入監管范圍。2010年,日本中央銀行政策委員會通過并實施“支付清算系統監管政策”和“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監管政策”。這兩項政策的出臺有效落實了2002年日本為進一步明確與細化日本中央銀行監管目標和政策的相關文件精神。目前,日本中央銀行通過與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的合作對持續聯結清算(CLS)和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開展合作監管。
(二)對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監管的國際合作。由支付結算系統委員會(CPSS)出版的國際合作監管準則為跨境支付結算系統的國際合作監管提供了運作框架。國際合作監管準則中的一個核心要素是在互有需求和利益相關的中央銀行間開展合作。例如,貨幣發行國的中央銀行與離岸貨幣支付系統所在國的中央銀行開展相關合作監管。包括日本中央銀行在內的相關各國中央銀行開展國際合作監管已在實踐中運用。以對持續聯結清算(CLS)的合作監管為例,持續聯結清算是為國際主要貨幣的外匯交易結算提供跨境支付的機制。可提供日元、美元和歐元等七種貨幣結算服務的持續聯結清算(CLS)銀行位于美國紐約,受到以美聯儲為主導的相關國家中央銀行的合作監管。日本中央銀行根據有關的合作監管準則與其他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對離岸日元支付系統開展合作監管。同時,日本中央銀行還推動參與合作監管的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執行有關的合作監管準則。例如,日本中央銀行與某國的中央銀行建立合作監管關系,當該國的中央銀行發現本國境內已經存在或正準備上線離岸日元支付系統時,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告知日本中央銀行,并共享相關信息。若有必要,雙邊中央銀行還可通過簽訂相關監管合作協議,進一步深化合作關系。
(三)對離岸日元支付系統實施風險分類監管。為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日本將境外離岸日元支付系統劃分為具備重要影響力和不具備重要影響力兩類。離岸日元支付系統影響力大小通過其對日本國內支付清算體系的重要性來判定,具體有兩個標準:一是離岸日元支付系統處理的業務筆數和資金規模;二是離岸日元支付系統與日本境內支付系統的依存度大小。對于具備重要影響力的離岸日元支付系統,日本中央銀行會試圖與該系統所在國的中央銀行,以及其他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建立相關合作監管關系。并依據相關準則,參照“國際認同標準(InternationallyRecognizedStandards)”,對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支付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后,若日本中央銀行認為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有必要加強設計、運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或實施其他整改,日本中央銀行將會與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發起對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調整工作。根據國際合作監管準則,日本中央銀行為確保日本國內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和效率,也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自行退出合作監管程序。對于不備具重要影響力的離岸日元支付系統,日本中央銀行首先確認該系統所在國以及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是否對該系統實施了適當的監管;在認為有必要的基礎上,日本中央銀行將對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業務規模及其他特征開展評估。隨后,日本中央銀行將向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詢要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設計、運營、風險控制等相關方面的信息,以此判斷和監測該離岸日元支付系統的發展潛力和趨勢。若有必要,日本中央銀行還將會根據收集到的信息與相關國家的中央銀行交換相關意見和觀點。
三、日本銀行間支付清算體系建設對完善我國支付清算體系的啟示
目前,人民幣“走出去”正處于重要歷史發展階段,跨境人民幣政策框架日趨完備、人民幣的全球支付地位逐步提高、海外離岸人民幣市場數量與規模與日俱增,這對人民幣支付清算服務質量和相關監管需求提出了更高的標準。
(一)制定離岸人民幣支付系統監管政策發展規劃。截至2014年4月末,我國相繼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和新加坡分別設立人民幣清算行共4家。此外,在泰國等國家設立人民幣清算行的工作也在籌備中。目前,這些清算行均為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行,主要是以雙邊中央銀行或與貨幣管理當局之間的合作來推動籌建工作。通過離岸人民幣清算行,當地金融機構可以為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這將有利于人民幣在境外沉淀,在當地形成離岸人民幣資金池,有效帶動人民幣境外循環。但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的發展,各離岸市場將有可能出現由市場主體自發、而非官方合作指定主體提供的離岸人民幣支付清算服務。這是一國貨幣“走出去”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由市場力量推動形成的附屬產品。由于境外市場主體自發提供的離岸人民幣清算服務超出了我國中央銀行現行的監管范圍,會對我國境內支付系統產生影響,因此,有必要事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進行相關課題的研究,在掌握相關國際合作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制定離岸人民幣支付系統監管政策發展規劃。通過做好人才儲備、信息儲備、政策儲備和方案儲備,為日后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發展形勢需要、靈活決策參與國際合作對相關離岸人民幣支付系統實施監管奠定基礎。
(二)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建設。目前,我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與我國境內跨行人民幣支付業務共用同一個大額支付系統處理。比較而言,雖然日本的跨境日元支付業務與其境內跨行日元支付業務也是共用同一個大額支付系統,但跨境日元支付業務均由外匯日元清算系統向大額支付系統發起。這相當于跨境日元支付指令進入大額支付系統前,經由外匯日元清算系統對跨境日元支付指令進行了標準化處理和信息歸集管理,并區分于日本境內跨行日元支付業務,既提高了日本大額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和效率,又提高了日本中央銀行對其大額支付系統結算信息的分類監管效率。但由于跨境日元支付業務最終還是通過同一個大額支付系統進行結算,仍存在跨境日元支付風險傳導至日本境內支付業務的可能。我國正在開發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專門用于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并與現行大額支付系統相獨立,從而可有效隔離境內與境外的人民幣支付風險。因此,為滿足快速發展的跨境人民幣業務對更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系統的需求,應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建設。
作者:黃碧琴何碧英何曾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