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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度金融監管引發金融體系過度規避風險
由于發展文化和文化產業的投入資金量大、風險高,因此文化企業想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債券融資或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資難度較大。當然,難度較大也不完全由于風險高的因素,主要還是我國對于風險的監管過于嚴格。文化企業中無形資產的權重較高,而無形資產作為抵押品受到諸多因素限制,如,無形資產如何定價;同樣文化企業的債權和股權融資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因此在我國股權和債權等融資方式主要是通過審批方式,而審批的權限集中。監管部門監管理念、地方政府金融支持訴求以及文化企業資產質量評估在不同時間和空間上難以達成一致,結果是的文化名城建設與金融支持難以有效接軌。
以廣東為例,廣東頒布《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綱要》中要求金融支持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和集合債等方式融資;金融支持文化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鼓勵已上市的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定向增發等方式進行并購和重組,做大做強。而這種支持不適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互利關系——風險與收益的匹配,而是政府要求金融機構企業在利益和風險不對等情況下的資金支持。而地方政府只能呼吁,不能產生實際效果,真正能夠付諸行動還需要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或者是行政命令。金融監管機構在利益最大化原則下固守風險規避。某種意義上說,中國間接融資渠道的行政審批制度是能夠有效遏制金融風險,但是過高的門檻限制了文化企業的間接融資。過度金融監管產生的直接結果是,金融機構必須要有第三方為其承擔部分風險才愿意為文化產業融資,而這第三方主要是政府。因為有了政府的擔保或者風險分擔后,金融機構就可以規避金融風險,同時還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長期下去的影響是,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難以轉變,文化產業發展始終離不開政府的扶持,從而也形成政府、金融機構和文化企業之間依存關系,長遠來看,不利于文化產業發展。
二、金融市場不完善引發的市場功能不全
既然文化企業融資風險高,那么理論上客觀要求文化企業支付更高的利息。而支付高利息又客觀上增加了文化企業的經濟成本。可以正是基于文化企業融資成本較高,政府和學者才提出金融支持的概念。而在我國金融支持的普遍含義是金融機構在不增加融資成本下給予風險高企業或產業融資,因而理論上這是不符合市場風險與收益匹配的規律。之所以能夠提出金融支持概念不僅僅是一種訴求,同樣在中央政府推動下不論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是商業組織也能從讓利的角度支持特定的產業。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這是因為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如果金融市場完善,就會存在風險投資基金給予文化企業貸款。
不可否認,我國存在大量風險投資基金,然而這些風險投資基金在金融體系中的份額太小,而且風險投資基金的并非都是投資到風險高的產業,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行業往往是無風險產業。與此同時,由于文化作為特殊產業,既是商品也是公共品,作為文化企業長期以來與政府間形成或多獲得好的依賴關系,因此面對高成本風險投資,文化企業更多依賴政府或者是向政府求助,因此,他們要求政府向金融機構施加壓力,并尋求金融支持。同樣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能夠滿足股權和債券融資條件的文化企業基本上是不存在融資障礙的;而尋求金融支持的文化企業往往是其資質條件遠遠達不到股權和債券融資要求。某種意義上說,風險資金是融資困難的文化企業的次優選擇。可是由于政府的干預,文化企業首先尋找的不是金融機構,而是以準公共產品為由,向政府尋求財政支持。由此導致風險投資發展的萎縮,以及風險投資功能異化。
各級地方政府組建了文化產業基金,這種基金主要是政府出資。政府出資的初衷是希望帶動更多的資金進入文化產業,然而結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各種基金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在市場預期不明確的情況下,基金最愿意進行短期投資,投資相對時間較短的項目,這樣收效快,風險小。此外,政府主導的基金也存在規模小,風險控制較嚴的問題。政府主導的文化產業基金的規模決定其服務的范圍,風險控制的水平決定其服務對象。從目前來看,很多基金還是按照捆綁基金和跟隨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并沒有發揮引導基金的功能。在我國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中,間接融資是不同企業和行業獲得資金的主要來源。而地方性的文化產業和企業相對很難從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那里獲得貸款,一個補救的辦法是,允許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將有利于地方政府調控金融資源為發展文化產業服務。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難度還是較大。
三、促進金融與文化融合的政策建議
第一,針對性地進行金融創新。我國大部分的金融創新活動是集中在金融理財產品上,沒有能夠與實體經濟進行有效的融合。也就是說金融創新產品較多,但是金融創新的著力點以及創新的目標卻存在偏差。因此,在不限制金融投機情況下,有目的地引導金融創新向投資方面的轉化,特別是引導資金向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文化、科技等領域流動。
第二,降低促進金融與文化融合的金融創新的監管標準。強化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條件,但是,在大力發展文化產業的前提下,要放松對文化金融的監管力度,有意識地引導資金向文化及文化產業轉移,這樣才能有利于金融與文化的融合,有利于文化及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三,適度發展地方金融。國有大商業銀行主導的金融結構不利于地方發展文化產業,單純依靠財政資金發展文化產業的支持力度還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雙管齊下,充分利用財政和金融兩方面的作用。為了避免文化產業的自身缺陷,以及發揮地方政府運用金融手段發展文化產業的積極作用,有必要適度發展地方金融機構,而不是僅僅依靠文化基金和私募等直接融資方式,還可以發揮地方性間接融資渠道的作用。
作者:楊公齊單位:廣東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