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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研究雜志》2014年第八期
一、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綜述1.資本結構與風險承擔關于商業銀行資本水平與風險承擔關系一直以來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Furlong&Keeley(1989)認為,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儲蓄存款發放貸款,而儲蓄存款或者受到存款保險的保護,或者由政府對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由于存款利率并未反映資金實際的風險成本,商業銀行將會依靠儲蓄負債不斷擴大貸款規模,資本水平降低與風險水平的提高將同時出現,即資本水平與銀行風險負相關。但是,商業銀行風險承擔水平提高與資本充足性水平下降也會帶來潛在成本。那些過于依賴負債而自有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無疑面臨高昂的破產成本。成本理論也認為,銀行經營管理才能是一種專用性資產,銀行承擔過高風險對經理人員職業生涯的持續性將帶來嚴重威脅(Saundersetal.,1990)。VandenHeuvel(2012)提出的銀行資本渠道理論認為,銀行資本面臨負面沖擊時,過低的資本充足率將傳遞不利的市場信號導致籌資成本大幅提高。此外,Kim&Santomero(1988)等基于風險收益均值—方差模型提出了“意外效應”理論,認為杠桿率下降對銀行收益產生了負面影響,為了提高收益率水平,銀行可能配置風險水平更高的資產。因此,可以觀察到商業銀行風險與資本水平同步提高或同步下降的現象。2.資本監管對銀行資本與風險的影響如果商業銀行資本水平與風險水平之間存在內在聯系,那么資本監管對這一關系將產生什么影響?Benstonetal.(1986)認為,資本監管弱化了存款保險的期權價值,有助于提高銀行資本與降低風險,Koziol&Lawrenz(2009)也認為,資本要求通過迫使銀行股東吸收較大部分損失降低了過度冒險與道德風險。然而,資本監管對于資本與風險影響的實證研究卻并不一致。Dahl&Shrieves(1992)考察了資本監管約束下1984-1986年間參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的1800家銀行,結果表明資本監管促進了資本充足率的提高與風險水平的下降。Barrios&Blanco(2003)利用1985-1992年西班牙商業銀行數據,同樣發現監管資本要求誘使商業銀行持有更高的資本水平與較低的風險水平。但是,Rime(2001)對瑞士銀行的實證研究也表明,商業銀行通過提高資本水平來滿足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但沒有證據表明監管壓力對風險承擔水平產生了影響。國內學者吳棟和周建平(2006)認為,以風險為基礎的資本要求顯著降低了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但對提高銀行資本的效果不顯著;與此相反的是,許友傳(2011)等發現最低資本監管要求對資產風險變動沒有顯著影響,但能夠有效提高資本水平。3.杠桿率規則與資本充足性杠桿率與資本充足率均是衡量銀行資本水平的指標,但資本充足率經過了銀行風險的調整。一般情況下杠桿率與資本充足率是同方向變動的,近年來特別是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許多學者注意到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背離與差異,由于過度風險承擔水平與高杠桿乘數,一些高資本充足率的商業銀行出現了低杠桿率的岌岌可危的局面(Hildebrand,2008)。Rochet(1992)認為,商業銀行自有資本很少,甚至為負數的時候,具有強烈的隱藏風險并放手一搏的冒險動機,基于風險敏感性的資本充足率有可能幫助銀行進行相應的風險調節。Blum(2008)認為,資本數量取決于銀行披露的風險水平,杠桿率監管有助于銀行披露其真實的風險水平,避免監管套利。Repullo&Suarez(2013)、中國銀監會課題組(2010)、黃海波等(2012)認為,杠桿率在抵御資本充足性潛在風險敏感性方面充當了保護人的角色,資本監管與杠桿率的結合要優于選擇其中任何一個。然而劉信群和劉江濤(2013)等也認為,對杠桿率實施強制性的限制,商業銀行資產配置效率降低后傾向于選擇風險水平更高的資產,將導致逆向選擇。
(二)研究假設近十年來,中國銀行監管當局以執行巴塞爾協議為契機,推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不斷提高。2003年底,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僅為6.57%,而平均不良貸款率高達14.92%。中國銀監會根據1988年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Ⅰ》于2004年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在2007年之前資本充足率達到8%。2006年中國銀監會修訂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為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做準備,并在其監管指引中明確提出,資本充足率只有達到10%以上的銀行才能獲得100分的評級滿分。2009年4月中國正式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并于2012年6月推出了標準更高的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到2018年年底非系統性銀行與系統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必須分別達到10.5%和11.5%。為了滿足不斷提高的監管標準,商業銀行除了充實資本之外,也主動降低了風險水平。截至2012年年底,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與不良貸款率分別為13.09%、4.81%與0.83%,為此提出如下假設。假設1: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逐步上升,而風險承擔水平逐步下降,二者存在顯著的反向變動關系。在監管標準動態調升的過程中,商業銀行始終面臨巨大的監管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資本水平實際提升的幅度主要取決于其資本補充能力。顯然,具有以下特征的銀行具有更強的資本補充能力,如獲得國家政策支持且善于利用市場時機進行權益資本籌資的銀行、盈利水平較高的銀行、具有更高目標資本充足率的系統性重要銀行,而這些銀行一般也具有相對更高的資本水平。此外,資本不足銀行由于距離監管標準較遠,資本補充動力不足,為此提出如下假設。假設2:在限期達標的監管壓力下,資本充足性較好的商業銀行具有更強的資本補充能力,向目標資本水平調整的速度更快。繼2009年《巴塞爾協議Ⅲ》征求意見稿正式提出杠桿率監管的概念之后,2011年6月中國銀監會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杠桿率監管試圖通過設定杠桿率標準制約商業銀行的過度冒險行為,有助于弱化通過風險加權系數轉換計算資本要求所帶來的缺陷,彌補資本充足率要求下無法反映表內外總資產擴張情況的不足,希望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監管形成有效的互補。與歐美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在相對封閉的經營環境下,中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一直以來較為穩定,占比在20%上下波動(見圖1)。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穩定、內部模型并未普遍使用的情況下,杠桿率成為核心資本充足率的替代性指標,統計分析表明,我國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之間的相關系數高達0.97(見圖2)。因此,2003年以來我國資本監管形成了對杠桿率的較強約束,特提出以下假設。假設3:我國商業銀行杠桿率逐步提高,而風險承擔水平逐步下降,二者之間存在顯著的反向變動關系。
二、模型設定與變量選擇
(一)基本模型與變量定義商業銀行在資本結構與風險承擔水平的選擇上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時決定的。分別用資本充足率CAP與杠桿率LEV代表資本水平,用RISK代表銀行的風險承擔水平,借鑒Shrieves&Dahl(1992),Shim(2013),銀行資本水平變動與風險水平變動表示為如下的基本模型:1.資本充足率變動。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采用總資本充足率(CAP),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將總資本充足率的一階差分(△CAP)作為資本水平變動的變量之一。2.杠桿率變動。采用核心資本與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值來衡量。顯然,杠桿率的一階差分(△LEV)同樣也是資本水平變動的變量。3.風險水平變動。現有文獻中銀行風險主要有兩種方法進行衡量:加權風險資產與總資產的比(Rime,2001)與不良貸款率(NPL)第一個指標的合理性在于商業銀行資產在不同風險類別上的分布決定了銀行的風險水平,但Jokipii&Milne(2011)也認為,用于計算監管資本的風險權重指標并不能反應特定風險類別內資產的風險水平,不同貸款的損失差異可能非常大。而不良貸款率作為一種事后的風險度量指標,既反映了管理層對于銀行風險的主觀判斷,也反映了銀行風險管理的客觀效果。因此,采用不良貸款率的一階差分作為風險水平(△RISK)變動的變量。4.主要影響因素。(1)宏觀經濟狀況,采用實際GDP增速衡量。(2)資本補充能力(SUP)。與Shrieves&Dahl(1992)、吳棟和周建平(2006)、許友傳(2011)等不同的是,樣本期間中國商業銀行資本水平的相對高低并不能作為是否承受監管壓力及其大小的指標,而體現了資本補充能力的差異。引入變量SUP,如果銀行資本水平低于樣本銀行年度均值,說明資本補充能力較差,SUP取值為1,否則為0。當分別采用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表示資本水平時,相應設定SUP1、SUP2作為資本補充能力的變量。(3)銀行規模(SIZE),用總資產對數來表示。(4)盈利能力,用凈利潤與總資產的比值(ROA)來表示。(5)流動性(LIQUID),用流動資產與總資產的比值來表示。(6)成長性(GROWTH),用資產增長率來表示。(7)撥備覆蓋率(PC),代表商業銀行應對貸款組合預計損失的能力。(8)貸款集中度(CON),用最大10家貸款客戶貸款占權益資本的比值來表示。此外,加入年度虛擬變量(qt)控制宏觀環境變化引起的時間效應,引入制度虛擬變量(STATE)控制四家國有大銀行與其他股份制銀行之間存在的差異。
(二)實證模型設定1.資本充足率與風險承擔水平之間的動態關系在基準模型的基礎上,為了檢驗資本補充能力對銀行資本與風險承擔水平的影響,在資本充足率方程中引入資本補充能力變量與資本充足率滯后項的交乘項,建立計量模型如下:。2.杠桿率與風險承擔水平之間的動態關系在《巴塞爾協議Ⅱ》下,為了滿足資本監管標準,商業銀行可能在沒有實質性提高資本水平的情況下,通過內部評級等方法將高風險資產轉換為低風險類別以降低風險權重,或將同一風險權重的低風險資產向高風險資產轉移以獲取更高水平的利潤(Gastion&Walhof,2007)。引入不具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LEV)作為資本水平的變量,以檢驗上述模型中銀行資本與風險水平之間的動態關系是否仍然成立,如成立,則表明銀行資本監管構成了對杠桿率的較強約束。借鑒Jacques&Nigro(1997),本文進一步采用具有連續性特征的變量LEVL和LEVH表示商業銀行資本補充能力的差異。當銀行杠桿率LEV≤4%時,LEVL=1/LEV-1/4%,LEVH=0;當LEV>4%時,LEVH=1/4%-1/LEV,LEVL=0,顯然杠桿率越低,LEVL越大,銀行資本補充能力越差;杠桿率越高,LEVH越大,銀行資本補充能力越強。具體模型如下:
三、樣本選擇與實證檢驗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本文實證分析采用年度面板數據,樣本期為2003-2012年,樣本銀行包括15家上市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民生銀行、光大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北京銀行。①數據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國泰安數據庫和BankScope數據庫。
(二)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所示,樣本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布在5.01%(寧波銀行,2003年)至30.14%(南京銀行,2007年)之間,均值為11.75%;杠桿率分布在1.77%(華夏銀行,2007年)至11.31%(南京銀行,2007年)之間,均值為4.48%;不良貸款率分布在0.33%(寧波銀行,2006年)至24.24%(工商銀行,2003年)之間,均值為2.49%。
(三)實證結果1.資本充足率與風險承擔水平一個多方程系統如果包含內生解釋變量,對每個方程進行2SLS估計略去了不同方程擾動項之間可能存在的相關性,雖是一致的,卻非有效率,故本文采用3SLS方法對聯立方程系統進行估計。聯立方程組(3)、(4)共有兩個內生變量,即△CAP與△RISK,第一個方程排斥了3個外生變量:CON、PC以及RISK的滯后項,第二個方程排斥了2個外生變量:ROA、CAP的滯后項,均為過度識別。估計結果如表2所示。模型1采用資本充足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為資本補充能力虛擬變量SUP1,模型2采用杠桿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為資本補充能力虛擬變量SUP2。如表2所示,商業銀行資本變化與風險變化呈現負相關關系,其中模型2資本方程中風險變的系數為-0.2858,在5%的水平上顯著,研究假設1得到經驗證據的支持。這一結果與國外學者發現的正相關關系不符(Shrieves&Dahl,1992;Shim,2013),成本理論、“意外假說”不能用來解釋過去十年來中國商業銀行資本與風險的動態調整行為,這一負相關關系也無法用存款保險的期權價值理論所解釋(Furlong&Keeley,1989),該理論預期資本充足率的下降與風險水平上升將同時出現。從銀行資本補充能力對于資本變化的直接影響來看,模型1與模型2資本方程中SUP1與SUP2的系數分別為-0.0664與-0.0795,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顯著,表明資本補充能力較差銀行資本提升幅度相對較小。模型2中資本水平滯后項CAPj,t-1系數為-1.1143,風險水平滯后項RISKjt-1的系數為-0.9493,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表明我國商業銀行資本與風險向目標水平調整的速度非常快,也意味著相對于調整成本而言,監管成本高昂。從銀行資本補充能力對資本調整速度的影響來看,模型2中交乘項SUP2jt*CAPjt-1的系數為0.5340,表明資本補充能力較差的銀行其資本調整速度為0.5803(1.1143-0.5340),大致是資本補充能力較好銀行的一半,與研究假設2相符。2.杠桿率與風險承擔水平在表3中,模型3以杠桿率作為資本水平的變量,第一個方程排斥了3個外生變量:CON、PC以及RISK的滯后項,而第二個方程排斥了2個外生變量:ROA、LEV的滯后項,均為過度識別。模型4為聯立方程組(5)、(6)的估計結果,與模型3不同的是,采用連續型變量LEVL與LEVH衡量銀行資本補充能力。由于2009年《巴塞爾協議Ⅲ》征求意見稿正式提出杠桿率監管的概念,表3也列出了樣本期限為2009-2012年的實證結果。如表3所示,銀行杠桿率變化與風險水平變化的負相關關系仍然存在,即我國商業銀行在提高資本水平的同時,采取積極措施降低了資產風險。這一實證結果也有力地支持了研究假設3,表明樣本期間資本監管形成了對杠桿率的較強約束,提高了銀行風險監管的有效性。以樣本期限為2003-2012年為例,模型3資本方程中相乘項SUP2jt×LEVjt-1的系數為0.5431,即杠桿率處于年度均值以下的銀行,向目標水平調整的速度為0.4498(0.9929-0.5431),大致是均值以上銀行(0.9929)的一半。模型4資本方程中LEVL的系數為-0.0007,LEVH的系數為0.0028,均在1%置信水平下顯著,表明對于那些杠桿率處于4%以下的銀行而言,杠桿率越接近4%,資本監管達標的可能性越大。這些銀行通過補充資本達標的動機越強,如果杠桿率距離4%越遠,在面臨不利的外部籌資環境且短期內留存收益難以形成有效補充的情況下,這些銀行達標的動力也越小。而對那些杠桿率超過4%的銀行來說,為了向監管者或潛在的投資者顯示持續超過監管標準的能力,往往尋求更高的資本緩沖水平。以上杠桿率調整的實證現象表明,資本補充能力較強的銀行調整速度更快,也支持了本文假設2。此外,樣本期限為2009-2012年的實證結果表明,商業銀行資本水平與風險承擔水平變化之間也存在負相關關系,但并不顯著。由于樣本期間較短,且中國商業銀行杠桿率均值自2006年已超過4%,短期內杠桿率新規對中國商業銀行經營環境的影響可能不大。
四、研究結論
本文基于中國上市商業銀行2003-2012年的面板數據,對我國上市商業銀行的資本水平變動與風險變動之間的動態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發現,無論以資本充足率,還是以杠桿率作為資本水平的變量,樣本期間中國商業銀行在提高資本水平的同時降低了資產組合的風險,資本水平變動與風險變動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在資本監管標準動態提升的過程中,商業銀行普遍面臨提升資本水平的監管壓力,資本水平較高的銀行具有更強的資本補充能力,向目標資本水平調整的速度更快。以上結果表明,中國此前可信的資本充足性監管已包含了現行杠桿率監管的本質內容,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有效性由此得到了增強。2004年以來商業銀行受到資本監管的法定約束,借助于股權分置改革中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全球經濟強勁增長的歷史機遇與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商業銀行迅速提高自有資本水平,不良貸款率相應下降。但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份額相對穩定,風險計量過程中主要采用標準法而非內部模型法,商業銀行在風險權重的計算上不存在較大的監管套利空間,因此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沒有如本輪危機中的歐美商業銀行一樣出現顯著背離,相反表現出趨同趨勢。本文認為,《巴塞爾協議Ⅲ》新增杠桿率監管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補充,與資本充足性監管一道共同作用于資產風險,對于未來中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表外業務、采用更為高級的內部模型法與高級計量法的同時,有效約束監管套利、降低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性,乃至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者:袁鯤饒素凡單位:廣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廣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