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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區特色街區建設工作順利進行,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區政府設立特色街區建設專項資金,并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特色街區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由本區級財政安排,對已納入我區商業特色街區建設項目的十條街區予以資助的政府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如每年區財政另行安排資金扶持特色街區提升發展的,不在此列。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量入為出、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區經信局(區商業特色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扶持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管理、監督,并負責扶持項目的業務管理。
第五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方式及對象:
1.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商業特色街區“軟硬件”的改造提升工程,優先用于商業特色街區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改造項目的投入和補貼。
2.扶持資金實行“補貼”方式,主要根據特色街區建設項目進度及考核驗收結果情況,對承擔特色商業街建設的各街道、部門給予一定資金的資助。其中175萬元用于十條商業街的建設,25萬為統籌資金。
3.區經信局(區商業特色街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特色街建設發展情況對列入扶持的特色街進行調整。
第六條 扶持資金的撥付程序及材料送審要求:
1.階段性創建工作結束后,由各項目所屬街道向區經信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色商業街項目建設情況階段性總結;
(2)具體支出項目明細。
2.區經信局對相關材料進行具體審核后報區特色街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依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 其他
1.對積極創建市級及以上示范特色街區稱號的街道、部門,在統籌資金中另行給予獎勵。
2.扶持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或擠占挪用。每年年底由區商業特色街區建設領導小組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3.特色街區的建設和發展,必須明確“政府引導、協會自治、制度管理”的街區長效管理體制,要進一步發揮各商家和行業組織推動街區發展的主觀能動性,各街道、部門要鼓勵各商家和行業組織共同出資參與街區的各類宣傳和建設發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商業特色街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