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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及個人參與養老事業,按照《市老齡工作規劃》和《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意見》的精神,結合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組織主要是指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兩大部分。機構養老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經區民政局批準、在區民政局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并在區行政區域內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綜合性服務的非營利性機構。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以專業服務為依靠,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籍等以解決日常生活困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條
區民政局是區養老服務組織資金補貼的主管部門,區各街道的“鄰里情”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養老服務組織資金補貼由開辦經費和運營經費兩部分組成。
開辦經費補貼標準:
一、機構養老:對社會力量興辦(新建)的養老機構,根據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的不同類型,經民政局驗收合格后,分別按每張床位不低于2500元、3000元、3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貼。補貼經費指定用于購買炊具、康復器材、文娛器材等養老服務的設施。
二、居家養老:根據家庭養老院發展的規模,對各街道“鄰里情”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給予一次性開辦經費補貼,指定用于家政服務員的培訓、制定統一的標識等管理經費。具體的標準是:80戶以下的,一次性補貼2萬元;80戶以上的,一次性補貼5萬元。對取得ISO質量體系認證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運營經費補貼標準:
一、機構養老: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以入住6個月以上的老人數,按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類型,分別給予每月不低于70、90、100元的床位補貼。
二、家庭養老:對全面承擔家庭養老管理工作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給于運營經費的補貼。
(一)每吸納一位戶籍在本地的老人實施居家養老的,每年給于200元運營經費補貼。
(二)凡經審核,符合送鐘點工條件的對象,由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每戶200—450元/月的補貼。
第五條
開辦經費補貼申請方法:養老服務組織憑設置批準書,向區民政局提出開辦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并附設置批準書復印件一份。
區民政局對養老服務組織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核,經政府審批同意后撥付補貼資金;不予同意的,由區民政局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運營經費補貼原則:機構養老補貼是根據核定的床位數和實際所收養的本地老人數,給予運營經費補貼。居家養老是根據服務滿6個月以上的老人數給予運營經費補貼。
運營經費補貼申請方法:養老服務組織憑年驗收認定合格證書向區民政局提出運營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民政局根據運營經費補貼標準和原則審批發放。
第七條
對同意給予資金補貼的,雙方簽訂補貼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享受補貼的養老服務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民政局有權中止補貼,必要時可以追回補貼資金: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養老機構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合并、解散養老機構的;
(三)補貼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驗審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請辦理執業證書驗審手續,或者業務考核不合格的;
(五)財務帳目混亂,不按規定填報月度報表或報表弄虛作假的;
(六)業務管理差,服務質量低下,老人及其家屬意見較大的;
(七)屢次違反民政行業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第八條
區對養老服務組織資金補貼的來源為年財政預算的養老服務事業經費。其中市承擔30%、區承擔70%。區民政局每季度對社會辦養老機構資金補貼情況進行統計,并向區財政局報告。每年接受區審計局的審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