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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完善區城鎮居民住房社會保障供應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23號)、《省政府批轉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政發[]89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建房改〔〕310號)文件精神,結合市的有關規定和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社會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區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區政府在住房上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減免或以對低廉租金配租的社會保障住房。
第三條按家庭不同收入,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中低收入家庭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低于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以市統計部門對外公布的數據為準)80%的區城鎮居民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區城鎮居民家庭。
第四條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城鎮居民社會保障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實施。區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稅務、勞動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關工作。
第二章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按國家規定實行行政劃撥,也可以在預先確定合理銷售價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掛”的方式供應土地。
第六條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政府按關規定確定減免額。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征收的營業稅按70%返還給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區房產管理局,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利率可下浮10%。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向各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或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
第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權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用本人和共同居住的房屋共有權人及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實行招標制。區房產管理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開發項目的招投標,擇優選擇開發單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具有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應的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及應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材料供應、物業管理均實行公開招投標,并按規定簽訂招投標合同。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設計標準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以內,小套住房建筑面積為55—65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區物價局按政策規定據實核定,市場價格參照同期、同地段、同類商品住房市場售價,由物價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購房可享受面積以內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外執行市場價格,樓層調節系數根據住宅房樓層差價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不得在標示價格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第十七條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將原已享受房改的住房面積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合并計算,在房改控制面積標準內的,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超出部分參照同地段商品房價格。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準部分的差價款,由區房產管理局收回,納入城市住房保障發展資金,專項用于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屬中低收入家庭;
(二)夫婦雙方至少一方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滿5年;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申請人到達退休年齡后戶口從外地遷回本區的不作供應對象。
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擁有住房的核定范圍:
1、已購買的房改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單位補貼購買的商品房);
2、自有私房和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已出資購買,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
4、曾經擁有,后出售、贈與或者以繼承等方式轉讓給他人的住房。
第十九條購房可享受面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中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建筑面積標準為:二人戶55平方米以內、三人戶65平方米以內、四人及四人以上戶80平方米以內。
2、未婚、離異、喪偶、配偶戶口不在本區或者配偶到達退休年齡后將戶口遷入本區的,購房可享受面積按其購房建筑面積標準的50%計算。
第二十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方式采用計算機隨機抽取的搖號方式,具體辦法參照房改〔〕6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按照個人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核實,區房產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民政局會審,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售后管理。供應對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后上市交易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政策。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區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
第二十四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市城鎮人均住房面積的60%。
第二十五條具有本區城鎮常住戶口、向民政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可以申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價計算。
第二十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區、鎮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建造維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可適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動遷中無力購房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戶主按照規定程序,向戶籍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同意后報區房產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籍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民政局、戶籍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廉租住房實行及時退出機制。當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等發生變化時,對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取消其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資格,區房產管理局制定應退出方案進行實施。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在申請住房保障過程中,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區房產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過程中,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區房產管理局取消其申請資格。
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房產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