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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建筑能耗問題愈加嚴重,建筑節能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范。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頒布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對其進行了修訂,明確部署了我國建筑節能立法的框架藍圖。2008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對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在建筑節能行為中的義務和法律責任。2012年1月29日,住建部公布《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指南》,從節能改造設計、節能改造項目費用、節能改造施工、施工質量控制與驗收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2012年5月9日,住建部下發《“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在對過去經驗、教訓總結的基礎上,明確了“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的主要目標、指導思想、發展路徑、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2012年度,全國過半地方政府均出臺了建筑節能領域相關政策和地方性規范,對建筑節能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但實踐經驗表明,我國依靠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同時,放任各利益相關者的自發行為的方式推動建筑節能效果并不明顯。目前的建筑節能標準和規范多是宏觀要求,缺乏具體細節做法,難以兼顧各種不同的建筑類型,限制了其效用。
相較于行政手段,建筑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則少了許多限制。同時,單純的行政命令使建筑節能的行為難以獲得尊重和扶持,利益相關者難以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進而難以調動建筑節能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恰恰是決定建筑節能推廣程度的關鍵因素。究其原因,建筑節能行業是一個市場機制半失靈的領域,強制執行并百分之百信任行政命令,完全否定了建筑節能行業的市場屬性,阻礙了市場機制在建筑節能中的應有作用。而否定市場機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同時否定了市場應有的有效的正面作用。建筑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正是市場機制半失靈領域調動和引導市場正面作用、調動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的最合適手段。建筑節能的有序開展最終還是要靠政策引導。考慮到建筑節能的特點和特殊的國情背景,經濟激勵政策是最佳的選擇,也是必然和必須的選擇。為調動各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建筑節能有序、健康發展,急需政府出臺相關的經濟鼓勵政策,加大對市場的引導力度。
2建筑節能經濟激勵的國際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政府一直重視建筑節能相關政策的制定與不斷修訂。西方發達國家關于建筑節能的理念40年來一直在不斷更新:最初提倡建筑節能;接著又強調在建筑中減少能源損失;90年代的方向是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進入新世紀以來建筑節能的主題內容為建筑能源的可持續利用,如今歐洲已出現了極為“嚴苛”的住宅零能耗標準、零CO2排放標準和能源自給標準,并且已部分得到推廣和應用。西方發達國家的建筑節能最初也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標準的強制執行。在一開始很長一段時間以及很大程度上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標準的強制執行在實踐中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隨著建筑節能的不斷深入,建筑節能標準越來越高、建筑節能內涵越來越豐富、建筑節能控制越來越復雜,導致強制性手段顯現效率低下和成本高昂的缺點。經過不同程度和不同路徑的探索后,各國選擇了行政強制性手段和經濟激勵手段相結合的機制,并在實踐中顯現了其合理性。日本:為在盡可能減低能源消耗、保護環境的同時,保證國民經濟增長不受影響,日本主要在兩個方面投入精力。一方面,日本政府加大對建筑節能技術及應用的研發經費支持,日本政府投入的能源方面的研發經費約為本國GDP的1%,而其中約8%投向了節能研究領域。
另一方面,實施諸如建筑節能項目投資分別享受特一至特五等的利率優惠、貼息貸款、貸款擔保、稅收優惠、特別折舊等激勵政策,以推動建筑節能。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個州政府制訂了包括經濟激勵在內的一系列節能推廣政策,涉及稅收減免、減稅獎勵、節能樣板房示范、節能材料推薦、節能研發經費投入等,以推廣節能建筑及技術。法國:法國對行政命令、標準的強制推行和經濟激勵政策的理性引導同等重視,對居民和個人、公司(企業)、地方政府(各組織團體)的相關建筑節能行為對應地給予個人所得稅減免、政府補貼、加速折舊、增值稅減免、頒發節能證書、促成節能貸款、熱點聯網的推廣、電動、液化天然氣汽車的推廣的節能激勵政策支持。同時,為使建筑節能深入人心,法國政府十分重視對于建筑節能理念和政策的宣傳推廣工作。德國:注重建筑節能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發、推廣和應用。1999年4月推出生態稅改革。2004年7月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立法的形式通過能源價格差異化、減免稅及稅率優惠、低息貸款、貸款擔保、運行費用分攤、貨幣補貼等舉措引導并推動建筑節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荷蘭:通過目錄的形式,明確規定能夠享受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節能項目和行為,并在實踐中嚴格對應執行。丹麥:注重建筑節能激勵以鼓勵各種建筑節能行為和科技創新。西方發達國家既強調行政命令和政策標準的與時俱進,又重視建筑節能的經濟激勵;既注重建筑節能的行為規范,又鼓勵建筑節能產品的技術創新的成功實踐,對我國建筑節能的政策制定具有很好的借鑒和啟示作用。
3建筑節能激勵政策建議與展望
根據我國建筑節能的現狀和政策導向,借鑒國際上成熟的建筑節能激勵政策,對我國現階段的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提出如下建議。
3.1合理定位要對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進行合理定位,在充分肯定經濟激勵政策重要性和可行性的同時,要充分認識到現階段強制性的行政命令和強制標準仍不可或缺,僅僅依靠經濟激勵政策難以從根本上推動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應定位為強制性政策的必要補充和最佳的配套選擇。一方面按照節能標準強制執行,另一方面配合賞罰分明的建筑節能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建筑節能缺乏自發開展的有效動力和約束機制。政府必須清醒地意識到目前日益嚴峻的節能和環保壓力,強化其在節能中的強制執行和合理引導功能,尤其要合理引導,以切實推動建筑節能工作。政府應將建筑節能經濟激勵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將其定位為不可替代的建筑節能手段。政府在其中要起主導作用,要嚴格執行相關領域的建筑節能經濟激勵行為,充分調動建筑節能的積極性。
3.2系統設計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有全局思維,要具備可操作性。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過程中必然是多個部門共同合力作用的結果。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專業技術部門、監督監管部門高度協調配合,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把握政策制定過程中的方向整合、力度適當性和協作協調等問題,出臺有效的政策,并確保政策有效執行。相關政策既要保證新建建筑的節能性,又要加強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和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節能;既要重視設計環節的節能問題,又要重視施工過程、使用過程的節能問題,而目前施工和使用過程中的節能問題更大;既要把建筑節能放在一個顯著的位置,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建筑節能與整個社會節能存在極大的共性,許多問題如能源消耗問題、能源價格問題,需要整體解決。一方面要結合政策目標所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和態勢對建筑節能的行為和利益相關者給予諸如政府補貼、稅收優惠、貸款優惠、貸款擔保支持、特殊折舊制度等激勵政策,另一方面又要通過能源價格調整、加重稅收、貸款限制等措施加大非節能產品的成本。
3.3動態改進一項政策的出臺,其初衷往往是好的,但還需要實踐的檢驗和判斷。建筑節能激勵政策導向是否正確,激勵措施是否可行,激勵力度是否合理,是否能夠跟上時展的步伐,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施中反饋、評價,并根據反饋和評價的結果進行改進和優化。同時,目前西方先進的經濟激勵制度的完善有一個發展的過程,是一個持續改進的過程,一蹴而就反而不適應,適得其反。我國建筑節能經濟激勵的具體政策既要順應發展趨勢,又要符合中國國情,要根據建筑節能的現狀、技術標準和社會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作者:陳光單位:江蘇建筑職業技術學院建筑工程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