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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示范點]
侵害客戶名單經營秘密糾紛案件是近年來出現的侵害商業秘密新類型案件,多為職工跳槽引起。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的基本類別之一,對企業的市場競爭較為重要。相對于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為經營秘密的客戶名單的認定較難把握。本案示范點在于明確了作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客戶名單的證明責任及侵權行為的認定。
[案情]
原告: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都化工)。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團結村。
被告:郭幼敏,女,漢族,*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區新都鎮電子路311號。
原告新都化工訴稱,*年3月,郭幼敏受聘于新都化工處工作,歷任辦公室科員、銷售科銷售員、副科長、科長、銷售一部經理、銷售部經理等職務。*年9月2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郭幼敏應當自覺保守公司生產、技術、營銷秘密及其他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圍的秘密;離開公司后,三年之內不得從事與新都化工保密項目有關的工作及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業務。*年5月24日,郭幼敏又與新都化工簽訂《員工保密責任承諾書》約定:郭幼敏為營業一部經理,其所接觸和了解到公司的重大決策、戰略部署、人事勞資、協作渠道、產品設計、制作工藝、經營管理訣竅、貨源情報、產品策略均屬商業機密,本人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員泄露,核心機密不得向公司內部無關人員擴散;本人辭職離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此期間,郭幼敏主要負責山東、江西等片區銷售工作。*年2月5日,郭幼敏提出辭職并于同月受聘于四川新都富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田公司)擔任銷售經理職務,并利用其在新都化工任職期間所知悉的新都化工的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大量銷售競爭產品以獲取非法利益,造成新都化工巨大損失。據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郭幼敏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費用。
被告郭幼敏辯稱,新都化工主張的六家客戶名單資料均可以通過工商機關行業資料、當地黃頁等渠道獲取,因不具備秘密性、新穎性、獨特性等商業秘密的基本要件,故商業秘密不成立,郭幼敏在富田公司工作期間使用的是富田公司的信息,郭幼敏未帶走或披露新都化工所謂商業秘密。*年9月2日雙方所簽協議書對其無約束力。
經審理查明,
一、郭幼敏于*年3月至*年2月5日在新都化工任職,*年2月到富田公司任營銷部經理。郭幼敏在*年度個人總結中寫道:“我調銷售科已一年了,在公司領導、同事的關心、支持幫助下,我由一名銷售外行逐漸成了一名銷售員,現把一年的工作體會總結如下:比較成功地開發了山東片區。經過比較認為,我們‘桂湖’牌復合肥在價格、質量和包裝上在山東都有比較明顯的競爭優勢……”。*年、*年,新都化工為開發山東市場,投入了廣告宣傳等費用。*年9月2日,新都化工與郭幼敏簽訂協議書約定:郭幼敏自覺保守公司生產、技術、營銷秘密其它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圍的秘密(包括配方、設備、圖紙、技術及有關資料、客戶名稱和電話號碼等);離開公司后,三年內不得從事與新都化工有關的保密項目工作,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業務。*年1月6日,郭幼敏被任命為新都化工銷售一部經理(準副廠級)。*年5月24日,郭幼敏向新都化工出具了一份員工保密責任承諾書,載明:“本人鄭重承諾如下:本人應聘到經營部任經營一部經理工作,所接觸和了解到公司的重大決策、戰略部署、人事勞資、協作渠道、產品設計、制作工藝、經營管理訣竅、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均屬商業機密,本人不得向公司以外人員泄露,核心機密不得向公司內部無關人員擴散;本人經手的各種資料、文件、軟件磁盤等,要按新都化工的保密制度辦理登記和清退手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本人辭職離崗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年11月18日,郭幼敏被任命為新都化工經營部經理(正廠級),*年1月22日,郭幼敏再次被任命為新都化工經營部經理(正廠級),負責經營部全面工作。
二、(注:由于涉及商業秘密,故有關合同具體內容均省略)*年11月29日、*年12月1日、同年12月、*年11月16日、*年1月16日,新都化工作為供方分別與需方曲阜市神農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曲阜神農)(二次)、山東省農業生產資料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農司)、贛州市中禾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州中禾)、山東省萊陽市躬家莊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萊陽供銷)簽訂購銷合同,對產品名稱、質量要求、規格型號、價格、交貨時間及數量、交貨方式、結算方式及期限等作了約定。合同簽定后,新都化工向山東農司供貨,并開具了自*年1月25日至*年10月10日的銷售發票;贛州中禾分別于*年1月10日、1月15日、2月21日向新都化工支付貨款50400元、37200元、50000元;曲阜神農于*年2月21日向新都化工支付貨款53200元。郭幼敏作為新都化工委托人在以上合同上簽字。*年2月18日、同年3月、3月10日,5月10日,富田公司作為供方分別與需方曲阜神農、山東農司、贛州中禾、萊陽供銷簽訂購銷合同,對產品名稱、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價格、交(提)貨地點、方式、結算方式等作了約定。以上合同均由郭幼敏作為富田公司委托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年12月20日,富田公司出具證明稱: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簽訂合同,上述4份合同前,富田公司與上述四家企業沒有業務往來。*年3月15日、8月14日,新都化工分別支付本案四川華夏之光律師事務所、四川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費15000元。
[審判]
本院認為,
一、新都化工所主張的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中,新都化工主張的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滕州神農、山東巨野是其所要求保護的客戶名單。首先,從新都化工分別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購銷合同和相關履行合同的事實看,可以認定該四家企業與其存在業務關系,是其客戶。新都化工主張滕州神農、山東巨野是其客戶,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認定新都化工分別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購銷合同中,對具體的交易產品、需求數量、價格政策、結算方式、供貨方式等均作出了相關的約定,具有實際的和潛在的商業價值,而這些內容并非有證據證明其他企業所能普遍知曉,且由于新都化工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使其他企業不能輕易獲得。同時客戶名單作為商業秘密的新穎性要求,應掌握在只要不是本行業內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夠與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其次,從郭幼敏的98年度個人總結及相關廣告宣傳中,可以認定上述客戶名單是新都化工通過付出勞動、金錢等相當的人力、物力努力,使這些客戶從一般的不特定的客戶之中分離出來,成為了尋找這些客戶的經營者的特殊的客戶群體。再次,通過新都化工與郭幼敏簽訂的協議書中所約定的保密條款和郭幼敏所作出的保密承諾,可以認定新都化工對其所要求保護的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郭幼敏稱*年9月2日的協議書對其無約束力,理由是:1、該協議沒有提示說明客戶名單的內容;2、該協議并未對競業禁止提出補償,系不公平協議;3、新都化工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違約在先。本院認為,1、該協議已經約定了對營銷秘密及其它涉及公司保密工作范圍等的保密,客戶名單系營銷中的商業秘密,新都化工已經盡到了告知保密的義務;2、競業禁止協議與保密協議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從事某一職業或生產某種產品,后者則是保守商業秘密。當然,競業禁止協議可以成為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但這種手段僅指通過競業禁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露、使用其商業秘密的機會,其在商業秘密的保護上的作用也僅此而已。本案審理的是商業秘密問題,而競業禁止涉及雙方勞動爭議,故本案對競業禁止協議效力不予審查;3、新都化工是否與郭幼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實際存續。故對郭幼敏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新都化工主張的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構成其要求保護的客戶名單。對郭幼敏稱該客戶名單系公知,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不具有秘密性、新穎性、獨特性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郭幼敏的行為是否侵犯新都化工商業秘密。富田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在郭幼敏到富田公司任職前,富田公司并未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有業務往來和聯系。綜合比較郭幼敏代表新都化工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合同和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合同均有相同之處。新都化工提出的這些合同中的經營信息,因是其所要求保護的客戶名單的組成部分,通過比較,能夠證明富田公司所簽合同的信息與新都化工客戶名單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同時郭幼敏曾經作為新都化工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獲取客戶名單信息的條件。對郭幼敏稱其離職履行了相關手續,且離職時已將工作資料移交,沒有帶走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的主張,本院認為,商業秘密并非一定存在于物質有形載體中,客戶名單系一種信息的種類,其帶走與否與工作資料的移交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對郭幼敏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因富田公司陳述在郭幼敏到富田公司任職之前,與上述企業并無業務往來和聯系,而郭幼敏未能提交其代表富田公司所簽合同使用的信息的合法來源,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認定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向新都化工客戶簽約的行為,系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向富田公司披露并允許富田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新都化工客戶名單的行為,故郭幼敏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新都化工主張的侵權損失和合理支出。新都化工為證明其損失舉出了購銷合同、銷售發票、審計報告等證據,本院認為,郭幼敏的侵權行為與新都化工可能獲得的利潤并不具有唯一的因果關系,還要受市場、需求等因素的影響。鑒于新都化工的損失無法計算,郭幼敏侵權獲利也無法查清,本院決定采取定額賠償。關于新都化工提出的合理支出15000元的證據,因郭幼敏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持異議,且郭幼敏侵權事實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賠禮道歉是針對人身權而言,郭幼敏侵犯新都化工商業秘密的行為并未損害新都化工的人身權,故對新都化工要求賠禮道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郭幼敏立即停止披露及允許他人使用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客戶名單的侵權行為。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郭幼敏賠償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支付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共計80000元。
三、駁回成都市新都化學工業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010元,其他訴訟費3103元,共計10113元由郭幼敏負擔。
[論證]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在于:作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和普通的客戶名單的區分標準以及客戶名單的證明責任、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作為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認定客戶名單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客戶名單的認定標準。在審判實踐中,客戶名單作為商業秘密的屬性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客戶名單具有新穎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新穎性是將客戶名單與“公有領域”、“公知信息”區別開來的特點。這個特點是認定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最重要的標準,準確把握其含義,應明確以下問題:公眾的范圍。這里的公眾不是普通社會公眾,而是指處于同一領域、從事同一行業的競爭者,包括準備進入這個行業或者有可能從商業秘密的利用中得到經濟利益的人。但權利人為開發、使用等特定目的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人員(如雇員、產品銷售商等)公開,如果上述特定人員被要求保密,則不會影響客戶名單的新穎性。總的來說,客戶名單對新穎性的要求很低,并不要求信息具有創造性,只要不是本行業內眾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夠與普通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的信息都可以構成客戶名單。是否是由權利人通過付出勞動、金錢和努力等得來的,這是其與普通客戶名單的區別關鍵所在。因為客戶名單本身不具備很大程度的創造性,往往是可從公共渠道收集的信息。法律之所以對這種信息加以保護,在于權利人為此耗費了人力物力財力,對公共信息進行了投資。如本案中,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不是對個別客戶的偶然性的購買或一般商家面對廣泛性客戶盲目式零售的記錄,而是在花費一定時間、精力和財力的基礎上獲得的。值得注意的是,構成客戶名單的各個部分應當被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其中某個方面可能是公開的,不具有新穎性,但綜合起來的信息整體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這個整體信息構成客戶名單。司法實踐中,被告往往以原告的客戶名單的各組成部分是公開信息為由進行抗辯,如客戶名稱公開、電話號碼公開、產品價格公開等。上述案件中,郭幼敏即主張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是公知信息,并舉出電話號碼黃頁用以證明客戶的聯系方式公開。法院認為,客戶名單不是簡單的指公眾熟知的客戶企業名稱、電話、地址和其從事的具體產品經營等個別信息,上述信息只是普通名單;而法律意義上的客戶名單是指有關該客戶企業的特殊需求信息的組合,不僅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還包括交易內容、習慣等信息,如需求數量及品名規格、價格政策、結算方式、供貨渠道和交貨方式等。事實上,客戶名單的組合信息特性類似于專利權,一項專利的權利要求也是指單獨的、整體的技術方案。如果拆開來看,專利產品上的螺絲釘、齒輪等零件可能都是使用公知技術制造的,但特殊的排列組合產生了特定的功能用途,該技術則構成專利技術。
(2)客戶名單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實用性是指客戶名單切實可行,能夠用于解決經營過程中的現實問題。實用性要求客戶名單的內容是明確具體的,而不是抽象模糊的概念。客戶名單還應確定,權利人應說明客戶名單由那些信息組成,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該信息與其他相關信息的區別,如何付諸實施。客戶名單不確定,法律就無從予以保護。價值性是指通過對客戶名單的利用,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可預期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有價值的積極信息可以成為客戶名單受法律保護,有價值的消極信息同樣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即使是失敗的客戶名單,只要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價值,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都可以構成商業秘密。本案中,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易內容等詳細具體的信息,具有實用性;且新都化工已與4家客戶簽訂和履行了購銷合同而獲利,故該客戶名單具有價值性。
(3)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即經權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權利人通過保密措施將其客戶名單控制起來,成為獨占狀態,法律才能給予保護。采取保密措施,并非要求權利人針對其客戶名單中的具體客戶一一與相對人簽訂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最終體現為權利人為保護商業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觀措施,通過保密措施將其商業信息控制起來,成為獨占狀態,法律才能夠給予保護;如果商業信息因沒有保密措施而未處于獨占狀態,則不適合作為技術秘密的權利客體。認定權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標準主要包括:一是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包括保密的內容、方法、保密的義務主體等。提出保密要求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簽訂保密協議、制訂保密制度、信息載體上加保密標志、信息載體加鎖、信息場所對來訪者有保密要求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能要求權利人針對每一商業秘密均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只要保密措施針對的保密客體是具體、明確的即可;二是保密要求應讓保密義務人知曉、識別或保密義務人應當知道存在商業秘密;三是保密措施在實際實施,即足以使負有保密義務以外的其他人不能以正當手段獲得該秘密。如權利人對客戶名單的存放、使用、轉移等各環節均按保密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本案中,郭幼敏在新都化工工作期間,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和員工保密責任承諾書,均約定郭幼敏應對新都化工的技術、營銷秘密,可以認定新都化工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客戶名單的證明責任。客戶名單的證明責任包括:
(1)客戶名單權利內容的釋明。客戶名單權利人應當首先釋明客戶名單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易內容等信息,并提供記載有該項信息的載體。本案中,新都化工提供了其與4家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載明了上述內容。
(2)原告要證明自己是該客戶名單的權利人。通常包括客戶名單合法來源的證據。本案中,新都化工舉出了廣告費發票等證據,證明其客戶名單是通過努力得來的,具有合法來源。
(3)對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的舉證。實用性、價值性和秘密性是肯定性事實,而“不為公眾所知悉”是否定性事實。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客戶名單前三性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對“不為公眾所知悉”則不然,原告事實上無法舉出否定證據證明其客戶名單未公開。相反,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信息已公開為由進行抗辯,所以此處的舉證責任應轉移給被告為宜,被告應證明原告的客戶名單內容從整體上是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本案中,郭幼敏雖舉出了電話黃頁等證據,證明客戶的名稱、電話、地址是公知信息,但并未證明道這些與新都化工有經濟往來的企業的特殊需求等信息系公知信息,故不能證明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可以從公開的途徑知悉。關于實用性和價值性的舉證問題,原告應舉出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人、財、物的投入情況;使用客戶名單獲利(如與客戶簽訂的合同)的情況等。應注意的是,價值性不能簡單地用獲取客戶名單所耗費的勞動和金錢的多少來衡量,有時以較小代價獲得的客戶名單也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價值性不僅包括現實的,也包括潛在的經濟利益。如權利人與客戶雖然訂立了合同,但并未實際履行,該合同也能證明權利人的客戶名單具有價值性,存在潛在的商業利益。原告除了舉證證明客戶名單具備商業秘密構成的一般要件外,還要舉證證明該名單具有特殊性。如來源比較復雜的名單、經過積累的信息內容復雜的名單、投資較大形成的名單、困難程度較大、需創造性思維才能得到、系雇主特有并長期的客戶、具有競爭價值的名單、容易給雇主造成損害的名單,容易受到保護。本案中,新都化工舉出郭幼敏的*年度個人總結,表明新都化工安排部署郭幼敏到山東開發、推廣銷售市場的情況。新都化工還舉出廣告費以及在山東進行宣傳的證據,證明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是經過長期投資積累,比較困難才取得的,應受法律保護。
(4)原告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主要包括:客戶名單權利人證明侵害人使用的客戶名單內容從整體上與自己的客戶名單內容相同或一致;侵害人有獲取客戶名單的條件,而侵害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認定侵權人有侵權行為。本案中,新都化工舉出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與新都化工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與新都化工與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郭幼敏有獲取客戶名單的條件,而郭幼敏不能提供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故本院認定郭幼敏構成侵權。
(5)被訴方應當對其客戶名單的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二、關于侵害客戶名單的行為的認定
侵權行為認定要把握以下二點:
1.侵權行為性質具有違法性。侵害客戶名單經營秘密的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來源不正當的行為。即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客戶名單。若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權利人的客戶名單,即使未投入使用,根據法律規定,也構成侵權。被告應當對其客戶名單的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2)來源正當但使用不正當的行為。即違反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戶名單。這種情形是現實中大量存在的由職工跳槽引起的侵權糾紛。判定是否侵權,審判實踐中通常采取的是“接觸+近似”的認定規則,即原告證明其擁有客戶名單,原雇員與其簽訂有保密協議并接觸過該客戶名單,現該雇員跳槽到與原告有業務競爭關系的被告處任職或自行成立一個與原告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公司;原告還要證明被告使用了該客戶名單。
(3)第三人知道來源不正當而仍作為的行為。即第三人明知或應知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客戶名單。
本案不屬于1、3類,屬于2類范圍。郭幼敏曾經作為新都化工的高級管理人員,能合法獲取原告的客戶名單。郭幼敏稱其離職履行了相關手續,且離職時已將工作資料移交,沒有帶走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為此:本院認為,因為商業秘密并非一定存在于物質有形載體中,客戶名單系一種信息的種類,其帶走與否與工作資料的移交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因富田公司陳述在郭幼敏到富田公司任職之前,與上述企業并無業務往來和聯系,而郭幼敏未能提交其代表富田公司與新都化工客戶所簽合同使用的信息的合法來源,故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與新都化工客戶簽約的行為,系違反與新都化工簽訂的協議和承諾書中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向富田公司披露并允許富田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新都化工客戶名單的侵權行為。
2.客戶名單與侵權行為信息的相同或一致性。構成客戶名單的各個部分應當被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其中某個方面可能是公開的,不具有新穎性,但綜合起來的信息整體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這個整體信息構成客戶名單。綜合比較郭幼敏代表新都化工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合同和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與山東農司、贛州中禾、曲阜神農、萊陽供銷簽訂的合同,在產品名稱、價格政策、發貨方式、結算方式、供貨數量、交貨地點、總權約定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新都化工提出的這些合同中的經營信息,因是其所要求保護的客戶名單的組成部分,通過比較,證明了郭幼敏使用的客戶名單內容從整體上與新都化工的客戶名單內容一致。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認定郭幼敏代表富田公司向新都化工客戶簽約的行為,系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向富田公司披露并允許富田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新都化工客戶名單的行為,故郭幼敏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