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基礎設施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的興起與以下幾個因素密切相關。
首先,加強基礎設施產業建設投資(尤其是在該產業比較薄弱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十分必要。基礎設施產業是決定一個經濟體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其質量是吸引外來直接投資的重要決定性因素,也是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和融入全球經濟的關鍵。新興市場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國際化發展迅猛,對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也急劇增加。對于工業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一日千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改善基礎設施條件是實現千年發展目標(MDGs)的關鍵。
其次,基礎設施投資具有高度資本密集性和復雜性的典型特征,資金短缺和效率低下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疲于應付。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20世紀90年代在基礎設施產業對外開放,吸引大量外資流入。盡管這樣,這些國家仍然存在巨大的資金缺口。非洲每年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高達400億美元,而1996-2006年跨國公司累計直接投資協議金額僅為450億美元(WIR2008,UNCTAD)。
第三,基礎設施產業的對外開放。面對基礎設施產業巨大的市場和投資需求,一些國家需要更大程度上吸引跨國公司等私人資本。UNCTAD下屬的全球投資促進機構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70%的投資促進機構正積極尋求基礎設施的外來投資。為此,這些國家在基礎設施產業進行自由化改革和放松外資收購管制,邀請跨國公司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為利用這些制度變化以及當地經濟增長帶來的獲取市場和實現規模經濟的機會,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基礎設施產業跨國公司充分利用在網絡設計和運營、工程能力、環境保護知識、項目管理能力和默會知識、實踐技能以及盈利模式和財務實力等方面的專業技能紛紛進入外國基礎設施產業。
二、全球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現狀
(一)外來直接投資規模快速擴張
1990-2006年全球基礎設施產業的外來直接投資金額增長了31倍,達到7860億美元,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產業的外來直接投資金額增長了29倍,達到1990億美元(WIR2008,UNCTAD)。全球內向直接投資存量中基礎設施產業所占比重從1990年的2%快速擴張到2006年的接近10%。其間大多數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金額持續增長,電力和通信產業增長最為顯著,交通和水務產業則增長較少。其中1996-2006年跨國公司在該產業的私人股權投資累計高達2460億美元。
(二)跨國公司直接投資來源集中但有所分化
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仍然支配著全球基礎設施產業的國際化投資(WIR2008,UNCTAD)。2006年基礎設施產業全球100強跨國公司中,53家來自歐盟(53家公司海外資產和總資產分別占據全球100強的76.7%、63.7%),14家來自美國(14家公司海外資產和總資產分別占據全球100強的7.4%、23.4%),而其中22家總部設立在發展中國家或者轉型經濟體(海外資產和總資產分別占據全球100強的11.6%、8.6%)。欠發達國家在基礎設施產業投資國際化過程中總體上仍處于被“邊緣化”的地位。1996—2006年期間欠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產業私人股權投資中所占比例略高于5%,2006年則僅占2%。但是來自亞洲地區的跨國公司參與顯著增加,其中絕大多數來自香港(5家)、馬來西亞(3家)、新加坡(3家)。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產業中,來自南方國家的跨國公司發揮著更加突出的作用。在亞洲和大洋洲,1996-2006年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協議投資幾乎占據50%,在通信和交通產業占據大多數比例。非洲40%的基礎設施產業協議投資金額來自發展中國家,其中通信產業58%的協議投資金額來自發展中國家。但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國家來自發展中國家投資者的參與則非常有限(僅占16%的私人協議投資額)。
(三)跨國公司的參與形式多樣但因產業而異
跨國公司采用直接投資、特許經營、私有化和綠地投資、管理與租賃協議等多種形式參與基礎設施產業直接投資,但是不同產業的主要參與形式各有不同(WIR2008,UNCTAD)。在跨國公司進入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基礎設施產業過程中,通信產業絕大多數情況下采取直接投資。在電力行業,最常使用特許經營(占62%),交通(超過80%)和水務產業(占70%)絕大多數情況下也都采用特許經營。其次是私有化和綠地投資(占36%)。水務產業使用管理和租賃協議的情況也相對較多(占25%)。
(四)不同國家和產業開放程度各異
發達國家和相對較為發達的發展中國家與轉型經濟體由于擁有更加發達的制度和管制能力,尤其是近二十年來基礎設施產業對外更加開放。例如,1996-2000年拉美和加勒比海國家吸收了該產業跨國公司私人股權投資的67%,而2000年以來非洲和亞洲的份額增長則相對更快(WIR2008,UNCTAD)。產業方面,那些相對容易放松管制和引入競爭的基礎設施產業一般對跨國公司的參與更加開放。例如,移動通信產業最為開放,水務開放程度最低。2006年發達國家基礎設施產業跨國公司100強中,65家來自電力和通信產業,只有5家來自水務產業;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基礎設施產業跨國公司50強中,30家來自電力和通信產業,只有2家來自水務產業。
三、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對東道國的影響
(一)產業促進效應
基礎設施產業的外來直接投資通過技術擴散、產業競爭、產業合作和服務供應幾種途徑產生產業影響。
1技術擴散效應
直接投資是向接受投資的國家傳授資本經營技能和技術知識等經營資源的綜合行為。基礎設施產業的跨國公司主要通過技術擴散向東道國輸入硬件(例如水凈化專業設備)和軟件技術(例如組織和管理實踐)。東道國政府一般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外國投資者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提高建設效率、降低成本和價格,并為國內企業提供比較、學習和借鑒的機會。例如,通信產業國際經營者的進入降低了信息通訊技術的獲取和使用門檻。跨國公司通過經營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流程再工程化設計,改善采購和分包實踐,改進客戶記錄和搜集方法等帶來軟件技術。技術擴散的主要路徑包括合資企業、人員流動和示范效應。在中國電力行業,外來跨國公司在大型合資項目的參與中涉及到與中方系統而廣泛的項目管理合作。不過這種技術擴散的效果還取決于國內企業是否具有強大的吸收能力這一關鍵因素。
2產業競爭效應
跨國公司通過產業競爭促進效益。基礎設施產業競爭程度越強,跨國公司的參與越是可能提高效益(WIR2008,UNCTAD)。在許多國家,由于通信產業的技術變革和產業改革,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已經形成。在烏干達,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之間的競爭導致通信價格的下降和移動電話普及率的提升。國別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和競爭之間相互促進:競爭促進私有化的收益,反之亦然。不過,在本質上仍然是自然壟斷性質的水務產業,跨國公司的進入會導致國家壟斷轉變為私有的外資壟斷,這將限制競爭從而改進效益的空間(WIR2008,UNC—TAD)。在其他基礎設施產業,跨國公司參與在提升競爭和效益的同時,也限制了國內企業的進入和排斥了現有企業。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表明,在競爭性相對更強的電力和通信領域,跨國公司進入在某些方面存在反競爭行為。
3產業合作效應
東道國基礎設施產業除了通過公司變革,還可以與跨國公司進行產業合作提升效益。在有些收入水平較高或者規模較大、國內企業競爭能力較強的發展中國家,通過部分私有化允許外來跨國公司持有少數股權,這種合作利于提升競爭力和效益(WIR2008,UNCTAD)。例如摩洛哥電信通過這樣的方式變得更有競爭力。在中國,外來跨國公司主要通過與國有企業合資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相關企業績效得到很大提升。在印度,塔塔電力等私有電力企業利用私有化契機,通過與外來跨國公司合資進入電力產業。基礎設施產業全球100強跨國公司中來自發展中國家或者地區的參與者更有能力與外來跨國公司進行合作。尤其是在通信和交通產業,因為這兩個產業中來自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參與者已經成為主要參與者甚至全球領導者。
4服務供應效應
跨國公司還影響到東道國基礎設施產業服務供應和價格。跨國公司參與一般會增加東道國基礎設施服務的供應和質量,但是價格影響則情況各異(WIR2008,UNCTAD)。有些情況下定價超出窮人的支付能力,因此,跨國公司參與帶來的產業影響改進未必會轉化為所有社會成員福利的增加(表現為更多的選擇和更強的購買力),尤其是對窮人和居住在農村、邊遠和經濟落后地區的人來說。在通信領域尤其是移動通信領域,跨國公司在改善供應、擴大服務覆蓋率、降低價格和增強可獲得性方面的影響最為明顯。隨著跨國公司引入新的商業模式,許多發展中國家經歷過一場“移動革命”,低收入群體也能享受到移動服務。跨國公司進入交通領域極大程度地改善了主要港口的服務質量從而增強了發展中國家與全球經濟的聯系。
但是,在電力和水務產業,跨國公司的影響則較為復雜。跨國公司參與對電價、水價及其可獲得性的影響取決于政治、社會、契約問題以及生產率和效益改進等因素(WIR2008,UNC—TAD)。如果政府沒有對使用者進行補貼,增加供應、提升生產效率和效益并不足以在維持收支平衡情況下保持低價。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也表明,增加私人部門(包括跨國公司)在電力行業的投資會增加電力供應、增強網絡連結性,從而穩定改善電力供應的可靠性和服務質量。考慮到相關因素,電力價格因為跨國公司的進入優勢會有所下降,但是價格變化趨勢并不確定。盡管有證據表明在良好設計的框架下供水服務會得到顯著改善,但是跨國公司在水務領域的參與對使用者可獲得性的影響并不令人滿意(WIR2008,UNC,TAD)。
5總體產業影響
相關研究表明,基礎設施產業的外來直接投資有助于改進產業的生產效率、可靠性和質量(WIR2008,UNCTAD)。外來直接投資者的參與就使得通信和交通產業服務價格下降和數量增加。例如增加通信和交通產業服務供應和降低相應服務的價格。但是在特定產業,這些積極效應還取決于特定的政策因素。尤其是在電力和水務產業,如果跨國公司效率的改善(供應增加和質量提高)不足以在彌補成本的同時維持低價而且政府不對使用者提供補貼,一部分人尤其是窮人的用水、用電就會受到影響。而且技術擴散的效應取決于東道國的學習吸收能力,產業競爭過程中可能排斥競爭,產業合作可能使得小國家基礎設施產業被外國控制。因此,電力和水務等特定領域如何發揮外來直接投資的積極的產業影響,還需要當地政府從社會學的視角制訂和執行重要的政策措施。這給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的產生埋下伏筆,也給有關國家的行政當局帶來嚴峻挑戰,后面就將討論這兩個問題。
(二)國家經濟安全問題
國家經濟安全是一種國家經濟不受內外環境干擾、威脅、破壞而維持正常運轉的一種狀態。它既包括一國抗擊各種風險的能力,也包含該國為確保經濟持續發展而確立的戰略目標以及為此而采取的策略與措施(趙英,2007)。近年來,國際化取向的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備受重視。盡管全球總體傾向于對外來直接投資保持開放姿態,2007年與對外直接投資潛在相關的政策改革中的74%目的在于增強東道國對外來直接投資的吸引力(WIR2008,UNCTAD)。但是全球針對不斷增長的保護主義的關注和爭論也日益增加,過去幾年中對外來直接投資不太友好的政策變革逐漸增長。美國對與國家安全可能相關的直接投資項目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獨聯體國家和俄羅斯聯邦盡管整體上對外來直接投資日益開放,但是仍然限制外來直接投資在采掘業和其他戰略產業的投資行為。俄羅斯聯邦2007年通過戰略產業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在這些產業只能擁有少數股權。在哈薩克斯坦,新通過的自然資源法賦予政府在相關協議損害國家在石油、金屬和礦產業的經濟利益情況下單方面修改協議的權力。在南美洲,采礦業比較開放,但是石油、天然氣行業仍受高度管制。
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積極效應的不確定性使得各國擔心國家經濟安全受到威脅。例如,中國水資源稀缺正在加劇,外資進入中國城市水務項目日漸增多,其中全球最大三家水務公司(法國威立雅、蘇伊士里昂水務集團、泰晤士水務公司)無一例外都把中國作為其全球市場的重要部分,其獲利動機遲早會與中國市場的價格承受水平發生沖突。一些國家對允許外資企業控制某些基礎設施產業項目(包括電力生產和輸送、港口經營和通信)日益謹慎(WIR2008,UNCTAD)。出于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慮,一些國家正大量引入新的限制措施。UNCTAD下屬的全球投資促進機構協會的一項調查表明,有24%的投資促進機構沒有積極尋求基礎設施的外來投資。而那些積極尋求外資投入的領域主要集中于電力生產、網絡服務和機場,而不是電力分銷和傳輸領域。欠發達國家的交通產業則更傾向于吸引來自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參與。這在相當程度上反映出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對于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的考慮。
基礎設施產業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的產生主要同其產業屬性密切相關。其一,基礎設施服務經常涉及到建造有形的網絡,本質上具有寡頭或者壟斷的屬性,外資的進入和控制容易引起壟斷嫌疑和激起反壟斷訴求與調查。其二,基礎設施產業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許多國家將進入基礎設施服務領域視為一大社會和政治問題。外資的進入和控制可能降低公共服務產品的可獲得性和提高服務價格,損害到部分社會成員和組織的利益,容易引起國家經濟安全方面的爭議。
(三)政策挑戰
盡管外來直接投資有助于改進基礎設施產業的生產效率、可靠性和質量,但是這種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是否具備完善的管制環境(WIR2008,UNCTAD)。為利用好跨國公司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帶來的積極影響,東道國政府在說服外商投資本國、營造管制環境、制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卻面臨諸多嚴峻挑戰。
1說服外資參與充滿挑戰
許多國家積極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的基礎設施,但是如何說服外資企業參與投資則充滿挑戰。來自發達國家和大型新興經濟體日益增長的需求導致潛在投資者要求更高的回報率。欠發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8期達的低收入國家由于市場較小,在吸引跨國公司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和最大化跨國公司參與的收益方面力不從心、不具優勢。這在需要大規模資本投資、盈虧平衡困難和社會問題眾多的情況下更是一個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不僅如此,項目失敗和各種投資爭議還使得海外投資者(尤其是發達國家投資者)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更加謹慎。這樣一來,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低收入國家基礎設施產業的直接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對相關仲裁決議的回顧顯示,不足50%的補償有利于提出申訴的跨國公司,而且所補償的損失遠低于投資者所主張的賠償金額。盡管這些跨國公司的母國和國際組織擁有各種有助于在短期內動員向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基礎設施領域進行投資的風險管理措施,但是目前的很多風險模型并不能適應低收入國家的實際情況。例如,當地貨幣融資需要一個有效的貨幣互換市場,而當地恰恰缺乏這種市場。
2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帶來風險
不管如何確定私人投資和公共投資比例,完善的制度和執行機制對于確保基礎設施服務的效率和公平都很關鍵(WIR2008,UNCTAD)。加強對外來投資者保護和是降低他們的風險往往以政府管制靈活性下降為代價。如果沒有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對外資開放基礎設施產業失敗的風險就會增加。而且一旦自由化,則很難逆轉。理想狀態下,開放前就應該進行競爭性重組、引入管制政策和建立獨立的管制機構,這樣有助于明確潛在投資者的競爭規則、使得政府從容應對特定的項目管理。而實際上,很多國家尤其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開放往往走在廣泛變革的前面,結果往往不甚理想。直到建立起有效的管制框架,發展中國家才可能改善公共部門開放的效應。
3政府官員承受更強的壓力
制定和執行能夠駕馭跨國公司在基礎設施產業潛在作用的政策需要具備高超的技能(WIR2008,UNCTAD)。例如,東道國需要考慮何時和在多大規模上引入跨國公司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最為合適。由于不同的國家政策優先考慮的因素有所不同,私人和公共投資之間的最優比例情況各異。東道國政府需要對不同項目的競爭性需求進行優先選擇,為選中的項目確定明確而符合實際的目標,并將這些目標整合進入更高層次的發展戰略之中。政府還需要找到一些確保跨國公司參與的項目帶來預期發展效應的方式。這意味著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門需要掌握必要的引導、談判、管制和監督項目方面的制度性技能。
吸引跨國公司參與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增加了政府官員的責任和壓力。基礎設施產業的投資需要密集的雙方談判,形成的協議要反映各個項目的特定要求和協議各方的意愿。因此,培養政府官員具備確定跨國公司參與的最優水平和形式以及談判和監督項目執行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但是,跨國公司和東道國政府之間往往在信息和經驗方面存在不對稱性,政府官員在協議談判過程中,可資利用的資源和能力不及外來跨國公司。大多數跨國公司傾向于使用國際法律公司和其他在項目融資交易方面擁有專長的專家,但是這在發展中國家幾不可能。
三、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現狀
(一)政策條件
1983年起我國開始利用外資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中外合資建設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中國港口建設最早開始向外資開放。1991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促進了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的發展。該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國務院關于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國發(1999)13號)則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外資稅法實施細則關于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2004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的《港口法》將港口的建設和經營列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項目,并且在投資比例方面取消了限制。
(二)主要方式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基礎設施產業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是借用國外貸款,包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廣泛推進,外商開始直接投資于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外商直接投資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的最早形式是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例如,和黃集團1993年持股50%與上海港務局合資組建了總投資達56億人民幣的上海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隨后又持股73%與深圳鹽田港集團合資成立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公司,開創了外方控股中國大陸港口的先河。而近年來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TOT(Trans-1et-Operation-Transfer)等新型直接投資模式則屢見不鮮。
(三)主要問題
1投資規模不足
整體上看,我國吸引的外資中超過50%集中于加工工業,近30%用于房地產,投資于基礎設施領域的比例很低。僅從基礎設施內部的投資比例來看,近年來外商直接投資比例不足5%。這往往與以下因素有關:外商投資者往往固守中國資金短缺的傳統觀念提出很高的、不合理的預期投資回報率要求;外商出于對中國政治政策環境穩定性的偏見性的誤解(例如外商對我國尚未完成市場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經濟、法律政治環境缺乏足夠的信心)而實施項目繁多、復雜的審慎調查工作,往往貽誤很多在華投資的良機;國內對于外商直接投資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心理上存在排斥和擔憂。
2產業分布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資主要流向發達地區的通信、電力、供水、供熱等公用事業,而對垃圾污水處理、道路橋梁、公共交通等(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方面投資嚴重欠缺。這可能同各產業間的投資收益率差異以及相關產業價格和投融資體制改革進程不同步直接相關。
3地區分布不協調
全國外資中86%均集中于東部沿海,城市基礎設施行業也基本是這個比例。外商直接投資明顯側重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上海、江蘇、遼寧、廣東等沿海省市有不少外企直接投資城市基礎設施,而大量內地省市幾乎沒有利用外資,西部地區微乎其微。這可能同內地市場發展程度不足、收益風險較大、外資缺乏了解直接相關。
四、政策啟示
為充分利用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對于緩解資金壓力、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增進社會福利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積極作用并削弱消極影響,我國需要從國家經濟安全和完善投資環境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
首先,高度重視基礎設施產業安全。產業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基礎,而基礎設施產業安全則是產業安全的基礎。對于日益擴大開放的中國而言,必須高度重視基礎設施產業的安全問題。盡管直到2007年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我國國有投資,但逐步多樣化的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意味著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威脅仍然存在。在基礎設施產業安全問題上,我國需要牢牢把握兩點:不能為了解決資金、技術不足的矛盾而放棄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控制權;不能因為沒有失去對基礎設施產業的控制權而對產業安全威脅置若罔聞。因為外資對于產業安全的威脅不完全基于對股權比例的表面控制,更多的會是基于技術和管理優勢的經營行為操控所帶來的實質性威脅。出于產業安全的考慮,在我國管制環境尚待完善、欠缺管制經驗的情況下,在吸引外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產業方面最好繼續堅持小規模進行而不是大張旗鼓,而且最好在較少引起安全爭議的基礎設施產業(例如電力和交通)開始擴大外資引進規模。即使在這樣的前提下,也要高度重視管制外資經營行為的制度建設。
其次,高度重視完善投資環境。有效優化和改善投資環境是發揮基礎設施產業外來直接投資積極效應最可持續的路徑。具體包括:
做好說服外商投資于我國基礎設施產業的引導工作。隨著內外資政策的逐步統一和國民待遇原則的普遍適用,僅靠優惠的稅收和關稅政策吸引外資不可持續。為說服外商,需要做好三項引導工作。一是引導外商投資者提出合理的預期投資回報,因為在新的經濟形勢下,我國基礎設施供需瓶頸已經得到很大緩解,投資回報已經趨于正常水平,過高追求投資回報率可能喪失在華擴大市場份額的先機和優勢。二是引導外商投資者合理評估投資風險,提出合理可行的融資方案,減少項目繁多、復雜的審慎調查工作,適應中國快速成長的市場環境建立精明、強干、決策和執行迅速的項目管理團隊。因為中國市場規模巨大、成長速度快速、人民幣值穩定偏強、外匯儲備豐富、社會穩定,盲目夸大政治和國家風險就會喪失投資信心和諸多重大的市場機會。三是引導外商投資者負起社會責任,因為我國吸引外資正從注重數量向注重質量轉化、從以高回報率為條件向以互惠互利、權力義務平等、合理回報率為條件轉化。
立足于中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帶來的持續市場需求,營造穩定、透明、公正、法治的管制環境。一是鑒于基礎設施產業的特殊性,我國需要制定國家級的外商直接投資基礎設施產業的管理辦法或者規定,就基礎設施項目的服務功能優化、監督和管理、風險分擔、審批程序簡化和審批時間縮短、國家經濟安全影響評估和控制、誠信履約控制等共性問題實行統一指導、規范管理。二是重視建立信用調查評估渠道。一方面,培育和發展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的信用評估中介機構,借助這些專業機構做好針對外商投資者的信用評估和調查。另一方面,實施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制度,規范信息披露,妥當提供符合國家公認會計準則和外商投資需要的系統的財務信息及其會計報表,配合外商投資者及其貸款銀行的信用調查。
赤湖皮革園集控區東面、南面靠臺灣海峽,周邊附近最近的亭里村距離有1800m,周邊沒有敏感點,選址較為合理。園區首先定位為皮革生產專業園區,按照“總量控制、分期推進、逐一審批、寧缺勿濫”的原則,提高入園企業的門檻,淘汰產能低于30萬標張/a的企業,堅決清退或關閉不符合準入園的企業。從原有64家入園企業中嚴格篩選12家作為首批入園企業,產能達650萬張,已全部通過省環保廳環評審批,其中瑞森公司為上市企業,泰慶公司是全球最大皮革集團企業。這此企業達產后產值80億元,稅收可達4億元。
2打造好園區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園區已投入土地開發費用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約8億元。土地統一規劃統一平整統一招商,水、電、路、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園區管排污管網、深海排放管道、排洪防護附屬設施等也均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3做好污水、廢氣、固廢污染的防治
集控區實行“四集中,三統一,一控制”的防控措施。“四集中”為廢水集中處理、廢水集中深海排放、固廢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清運。“三統一”為園區統一供水,統一供電,統一供汽。“一控制”為污染物排污實行總量控制。
3.1廢水污染的防控措施含鉻廢水、含硫廢水、綜合廢水和員工生活廢水、雨水統稱“五水”,所有入園的皮革企業實行“五水分流”分治及車間、廠區、園區“三級防控”措施。車間防控主要從源頭控制,生產車間要求高濃度含硫浸灰廢液、含鉻的鉻鞣廢液循環回用,其余的分質分流后,要求廢水中鉻、硫污染物必須于車間或設施出口處理達標,達標后的廢水納入綜合廢水由自建污水站進一步治理;廠區的防控即為廢水中污染物于企業內污水處理站自行處理,各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符合園區的納管標準后方可排入園區的管網進入污水處理總廠;污水處理廠進一步深化處理,處理后廢水部份回用生產企業,部份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排放標準后進行深海排放。由于染色加脂工序的廢水偶爾會有鉻超標,園區為確保鉻污染物在第一車間達標和綜合污泥不是危廢,特別要求制革企業必須把染色加脂廢水納入鉻水預處理系統處理和監控。
3.2大氣污染防治
3.2.1園區統一由供熱站供蒸汽,該供熱站的鍋爐配套爐內、爐外脫硫環保設施,并安裝廢氣在線監控設備,燃煤產生的廢氣治理可控性強,處理較為徹底,可避免園區內煙囪林立,廢氣面源難治理,對周邊大氣產生影響。
3.2.2企業生產工藝廢氣防控工藝廢氣主要來源于三方面,一為磨革產生的含粉塵廢氣;二為涂飾工藝產生的含非甲烷總烴廢氣;三為去肉、浸灰脫毛等前處理工序,原皮倉庫,污水處理設施,固廢臨時場所等部位散發的含硫化氫、氨氣的惡臭氣體。磨革廢氣由袋式除塵裝置處理、涂飾廢氣采用水和活性炭吸收裝置處理。制革企業的污水處理站、原皮庫、水場車間都分別建設惡臭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污水處理站的調節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提升格柵、污泥房等惡臭點源部位都采用封蓋隔離密閉,通過引風機收集送至惡臭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原皮庫采用低溫冷藏、庫內負壓并配套卸貨廊橋抽氣等惡臭廢氣收集系統;水場車間采用在去肉片皮工序封罩抽氣、鼓內抽氣等方式收集惡臭廢氣。惡臭氣體經抽風集氣裝置收集后采用傳統工藝“酸式吸收+次氯酸鈉氧化+堿式吸收”化學除臭法進行處理。
3.3嚴格管控防腐防滲工程制革企業的鉻鞣區、化料區、危化品庫、危廢暫貯場所、污水處理設施的集水井、調節池、事故池以及相應管溝的防腐防滲工程和隱蔽工程實行重點監理、規范施工、建檔備案。
3.4固體廢物的分別集中統一處理園區綜合污泥焚燒中心依托供熱站建設,設備配套已到位;園區配套的鉻泥危險廢物處置項目由福建微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采用解毒固化的處置工藝,處理鉻泥及廢毛屑100t/d,綜合利用廢油脂150t/d;此外漳浦銀邦環保有限公司配套建設的年產2000t工業半成品油脂生產項目也已通過環評審批,在抓緊建設。園區內這些配套項目落成后,皮革企業產生的普通污泥、鉻泥、皮屑、毛渣、油脂等廢物能就地得到消化處理,可避免廢物運出區外,對環境產生影響。
4強化環境監控監管措施
按照《赤湖皮革園區皮革企業建設期間環境監管實施方案》,聘請華僑大學對在建項目實行環境工程全程監理,環境監理公司嚴格實行先設計后施工和一廠一檔、一日一查制度,從車間及隱蔽工程抓起,強化管道管溝、防腐防滲、防臭除臭等環保設施現場監理,保證污染防治工程質量和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同時在園區設立赤湖環保分局,分局設置環境監控中心和中心實驗室,便于環境就近監管;園區污水處理廠、供熱站和所有皮革企業的污水處理站都在規定位置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和視頻監控儀,與分局環境監控中心聯網,實時監控,并與省、市環境信息中心對接聯網。
5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和環境應急
預案園區所有皮革企業建設,環保設施配套到位完成后,必須按照規定組織編寫、評審環境應急預案;企業在環保設施、環境監理和環境應急預案都落實后,須通過市環保局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試產。
6集控區衛生防護距離和環境風險防范工作
基礎設施是一國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物質前提,是推動社會發展實現城市化、現代化的主要物質支持系統。為推動我國城市化、現代化建設的進程,自1998年以來,政府采取增發國債,增加財政赤字等措施加大了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然而,隨著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政府財政資金越來越難以滿足快速增長的建設需求,基礎設施建設與資金短缺的矛盾十分突出。為了彌補財政建設性資金缺口,各級政府開始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出現了貸款建設的。1998年至2003年期間,基礎設施融資中的國內貸款由1998年的28.1%上漲至2003年的37.8%,財政預算內資金與銀行貸款大體保持著1:2的配比關系,銀行貸款在基礎設施融資結構中居于主導地位,成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近些年來,商業銀行經營開始走向市場化,風險防范意識逐漸增強,對貸款的風險度和贏利性的要求日益提高,尋求理想的放貸對象日益成為各家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基礎設施建設龐大的資金需求,給商業銀行提供了巨大的業務開發機會。一般而言,基礎設施項目作為市政重大工程,其工程進度通常都有嚴格的控制,將信貸資金挪做他用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基礎設施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和部分準經營性項目,貸款規模大,現金流量穩定,回報相對可靠,更為重要的是這些項目往往以政府信用做擔保,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還本付息有一定的保障。這對各商業銀行而言,顯然極具誘惑力。因此,各商業銀行紛紛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視為優質貸款,作為市場開發和信貸投放的重點。
二.商業銀行介入基礎設施融資:存在的主要風險
雖然從目前各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來看,基礎設施不良貸款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由于諸多原因,一些潛在的風險和隱含的問題陸續浮出水面,已給銀行資產質量埋下了一定的隱患。
1.長期信貸資產隱藏的流動性風險
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要求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的“三性”統一,保持資產的流動性是其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之一。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中短期存款占有很大比例,雖然這部分負債成本較低,但同時具有流動性高、穩定性差的特點,按照資產負債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則,其發放的長期貸款比重不能過高。然而,基礎設施項目一般建設周期較長,大都建設期在三年左右,長的可達五年,同時為了減輕政府和借款人的還款壓力,還款期限的設定也比較長,一般設定在八到十年,如城市道路建設,有的更達15年甚至20年,如城市地鐵項目。因此,無論是從建設周期,還是從貸款回收期來看,基礎設施項目具有資產流動性差、資金周轉慢、收益見效緩等特點,極易造成銀行短期內難以收回貸款,不易滿足銀行對流動性的要求。銀行將大量的短期儲蓄資金集中投向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項目,這種不對稱的結構很容易產生流動性風險。
在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的實際運作中,為了回避中長期貸款審批過程中的種種限制,銀行往往采取流動資金循環貸款,允許借款人分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借新還舊”的周轉使用貸款。這既加大了銀行信貸管理的難度,也掩蓋了潛在的信貸風險。而且,很多基礎設施項目多是“三超”工程,經常出現“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情況,這使得最初申請的貸款額往往不能滿足項目建設要求,貸款銀行出于種種原因被迫再次向該項目放貸,不斷地為建設項目注人資金。這樣一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的債權一經形成,很多情況下便會形成一種自我增強的機制。一旦出問題,銀行的籌資成本、信用損失、資產變現損失將十分巨大。
2.項目法人實體不明帶來的債權虛置風險
我國《貸款通則》規定,地方政府不具備借款人資格,禁止政府作為貸款主體或出面擔保直接從金融機構借款。為了合法獲得銀行信貸支持,地方政府通常會組建一個融資“窗口”,如各類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代表政府從銀行融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貸款名義多上以公司或企業的形式進行,但這些公司絕大部分是由政府指定或應銀行要求而新設立,隸屬建設局、財政局等某個政府機構,其主要職能是作為政府向銀行機構貸款的工具。此類借款人往往注冊資金不到位,資產、機構虛置,貸款多少并不是根據公司承擔債務能力的強弱來確定,而是根據地方政府建設資金需求量和財政能力而定,由政府財政作擔保。同時資金的使用以及貸款的償還由政府進行統籌安排,借款人對借入的資金沒有處置權,實事上僅起政府“出納”的角色。由于政府掌握著各種權力和資源,貸款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不得不接受這樣的現實,變相貸款給資本金比例達不到要求的基礎設施項目,客觀上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
此外,大多數基礎設施項目存在著項目法人實體不明的問題,即項目借款人與真正的用款人并非同一主體,地方政府、借款人與用款人之間的“借、用、還”和“權、責、利”關系不明晰。基礎設施項目由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投資,政府通過組建一個融資公司來向銀行借款,貸款資金的具體使用則交于負責工程建設與運營的項目公司,從而造成借款人不負還款責任,而還款人以未參與項目的具體籌建和融資過程為由拖延還款。從近幾年實際情況看,除少部分可收費的基礎設施項目依靠自身收益能滿足還款要求外,其余大部分項目自身收益很少或根本沒有收益,依靠自身無法償還貸款,必須由政府代為償還。因此,大部分基礎設施項目的還款人實質上是各級財政,最終的結果是銀行債權虛置,這其中所潛藏的財政風險和金融風險讓人擔憂。如果這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演變成政府債務危機,將給銀行帶來新的巨額不良貸款,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將是災難性的。
3.貸款約束軟化引發的信貸領域道德風險
信貸領域的道德風險是指在信貸活動中的經濟個體(組織或個人)為了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做出的有損對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為,它是伴隨著銀行的信貸活動而出現的一種金融風險。由于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與其它性質的商業貸款相比具有特殊性,由此引發的信貸領域的道德風險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貸款銀行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貸款管理松化,產生某種“偷懶”行為。基礎設施項目的貸款期限通常都很長,在貸款發放至還本完畢的這段較長的期間里,銀行工作人員一般要經歷數次輪換付息,在這種情況下責任變得相當分散,未來貨款的償還成了一個事實上“無人關心”的長期目標。另外由于這期間包含很多不可控因素,如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政府規劃調整都會不同程度的波及基礎設施項目的正常運營及管理,因此即使貸款出現問題基本上也不可能追究初始放貸人的責任,造成初始放貸人對貸款風險關心程度較低。更為主要的是,基礎設施項目大多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常常以財政收入或補貼還款的方式來保證項目有穩定的還款來源,這就使得貸款銀行對這類貸款的管理存在惰性,放松對風險的警惕。
另一方面,盡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取了項目法人負責制,但據資料顯示,目前至少有三成以上的此類項目并無嚴格意義上的法人實體對項目進行規范運作,對項目的經營和管理承擔風險,總體上還是以政府行為為主導,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項目當地政府大都與銀行簽有金融合作協議,在此協議框架下實施“借、用、還”一體化的項目貸款運作。由政府推薦或組建借款人,承諾財政出具項目資本金,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并承擔還款“財政兜底”責任,落實銀行貸款擔保條件等。因此,政府信用是否可靠,政府承諾能否兌現,成為銀行貸款安全的關鍵所在。政府能否一如既往地信守其償還貸款本息的承諾,不僅涉及本屆政府的信任度,還涉及下屆政府的態度,而政府換屆很容易導致“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發生,貸款的潛在風險不言自明。
三.商業銀行介入基礎設施融資新途徑:資產證券化
隨著基礎設施領域市場化、多元化的投融資模式的逐步形成,各類金融機構也已開始嘗試通過金融創新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融資模式、新的金融工具紛紛推出。作為基礎設施融資主渠道的商業銀行,實事上正受到來自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業務上強有力的競爭。面對內部和外部金融環境的迫切需求,商業銀行必須探索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利用新的融資工具克服存在的制約因素,分散和化解面臨的風險,強化對基礎設施項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從而也為銀行自身業務的發展開拓新的空間。
1.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解和重組,進而轉換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資產擔保證券,簡稱ABS)的過程。根據資產證券化設計的出發點不同,大體可以分為收益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將流動性差的不同項目貸款資產集中起來,打包組合成資產池,以一定的價格出售給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即通過債權資產的真實銷售回收部分資金。SPV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分離與重組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包括信用、流動性、利率、外匯等風險),將其轉化成債券,選擇承銷商向投資者發行。SPV利用發行收入支付購買資產的價款,并向聘任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服務費。由SPV委托的受托人則負責歸集貸款的本息,對投資者進行債券本息的償還。在這一過程中,選擇合格的基礎資產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邏輯起點,因為基礎資產的選擇問題,不僅關系到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在一級市場上順利發行,也關系到這種產品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和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即直接關系到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成敗。
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但這些資產必須具備一個先決條件,即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且可以同其他資產所形成的現金流相分離,即資產權益相對獨立,出售時不宜同其他資產權益相混淆,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和精髓。同時,這種資產本身可以從持有者的資產負債表中完全被剝離出來,也就是說該資產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確保與其母體不再有任何聯系,不再受其母體經營狀況、破產與否的影響,這是能否實現“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的關鍵。此外,該項資產持有者要具備某種提高擬發行的資產證券信用的能力,即對所發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從技術上來講,被證券化的資產還必須達到一定量的規模。基礎設施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屬于滿足社會基本需求的層次,需求彈性小,消費者對基礎設施的消費次數或數量是比較穩定的,不會有較大的波動;消費價格受政府管制,也不會有較大的波動。所以,它在經營期間能夠產生較為穩定的現金收入。其次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期較長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規律,歷史記錄完備,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入具有可預測性。再次從可供證券化的資產風險性分析,基礎設施的建設一般都會有政府的支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基礎設施證券的信用級別,降低了風險,比較容易吸引投資商的投資。最后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數額巨大,且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基礎設施的規模呈穩定上升趨勢。因此,商業銀行可以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作為基礎資產,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
2.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降低流動性風險。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必須保持資產負債合理的期限結構,以防止因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把一部分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減少長期信貸資產的具體措施。商業銀行將基礎設施信貸資產按照一定的標準整理成新的資產組合,并以此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證券籌資,把呆滯的資金變活。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提前規避,并將風險分散,提高資金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核心作用就是能夠解決銀行長期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問題,是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有力工具。同時銀行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承擔經營損失的能力。在資本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證券化把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去,也是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具體措施。
(2)增加銀行獲利能力。長期資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時間價值和風險收人上,以前商業銀行要得到這部分價值,要通過控制利差,低存高貸,并且不得不忍受較長的時間、承擔較大的風險。通過資產證券化,商業銀行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即商業銀行將資產收益和風險收益的一部分讓渡給投資者,部分轉變為自己的服務收人。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機構(銀行)通常作為服務商,受托為證券化資產提供管理和服務,獲取服務報酬。由于證券化資產已經從銀行表內移出,銀行提供的貸款管理服務屬于表外的中間業務,這可以強化銀行的金融服務中介功能,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將風險資產的利差收入轉換為無風險的服務收費收入,從而逐步改變銀行以利差收入為主的狀況。
(3)改善銀行業務品種。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對表外科目進行大量推廣、擴展中間業務,從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從產品到服務全方位實現創新。在國外商業銀行體系中,大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占比約為30%至40%,越是中小銀行,由于自身業務實力的限制,信貸資產占比越少,中間業務收入占比越高,有些可以達到50%以上。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使銀行從一個信貸提供機構轉變為一個信貸服務機構,由靠借貸利差盈利的模式轉變為靠貸款服務收費盈利的模式,從而實現銀行職能的轉變。這實際上是商業銀行職能的一種回歸,因為商業銀行本質上是一個金融服務機構,而不是一個投資者,它得到的應該是服務收人,而不是資產收益或風險收益。
四.總結
盡管商業銀行在介入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時,存在一定的障礙,面臨一些顯現和潛在的風險,但是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具有良好的社會和信貸效應,對商業銀行而言,無疑是其金融支持的理想對象。商業銀行通過積極的金融創新,將基礎設施項目貸款進行證券化,利用借貸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可以增強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化解和分散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的風險,增加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來源,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王開國等資產證券化[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3.何小峰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