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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論文概述
學術論文,也稱學術理論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內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學研究成果的論文。法學學術論文,是指在法學領域中對某個學術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的系統的科學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論文。“學術”,是指有專門的、系統的學問和方術。“理論”,是指科學的論點、論據及論證的體系。法學學術論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討法律科學問題,進行法律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闡述法律科學研究成果、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法學學術論文,一般包括:論點、論據、論證三個要素。
法學學術論文,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論文中高級別的具有創造性的論文。它要求作者對法學學術理論界的某個問題有新的發現,提出新的學說,新的構想;或對以往的法學理論、法學觀點有較多的新發展或深入開拓;或對法學中的舊學說提出不同的獨立見解;或論證法學舊學說錯誤、疏漏之處;或提出新的法學預見、構想,啟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學學術論文,其要求均應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僅指篇幅一萬字左右的立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 等法學畢業論文除外)的寫作,至于駁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暫不涉及。
(一)法學學術論文,一般說來應當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學術性,即指論文對法學學術理論問題具有科學的論證性;
2.理論性,即指論文運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經過嚴密論證將法學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升華”到理論高度,從而找出帶規律性的東西的思辯性。
3.創造性,即指論文論述的法學問題“發前人所未發”,探求法學中前人沒有發現的規律或匡正通說的獨創性。
4.專業性,即指法學論文對法學學科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研討和交流的專業性。
(二)法學學術論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論述的法學問題,觀點正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法制建設有促進作用;
2.能推動法學領域學術理論的研究向前發展;
3.具有學術論文的諸特點;
4.全文觀點與材料統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楚;
5.論證中邏輯嚴密,推理正確;
6.所用的法學語言準確、概括、精煉;
(一)缺乏適宜教材
教學內容隨意,與專業銜接不緊密目前,市面上經濟法教材大致分為兩類:一類適用于法律類專業,如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往往匯聚不同學者的觀點,注重理論知識的陳述和法律問題研究;一類適用于財經類專業,如趙威主編的《經濟法》,這類教材的編著注重財務經濟的適用性,以經濟法領域內的財經實務操作為主。而完全適宜非法學專業使用的教材則幾乎沒有。缺乏適宜教材成為制約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經濟法課程本身包含較多單行法,教育者在教學中往往重視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對所有單行法逐一講授,導致非法學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存在學習內容繁重、重難點難以把握,時間緊、內容不易消化,法律實務能力培養更是難以實現等問題。同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脫離專業的培養目標,不能與專業課程之間有效銜接,也直接影響著教育效果。
(二)教學對象存在差異
開課設置不合理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一般會在第一、二學期的通識教育模塊開設《法律基礎》或《法學概論》課程,完成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而經濟法課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學期的專業方向模塊開設,導致法律基礎課程與經濟法課程開設間隙時間過長,知識銜接不緊密。非法學專業學生本身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系統全面,這樣的教學對象和課程開設現狀,導致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時已經遺忘了法律基礎知識,教育者要么重復復習占用教學時間,要么跳躍講授,教學效果受到影響。
(三)教學方式單一
實踐教學不足經濟法課程的任課教師大致也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律專業科班出身的教師;一類是其他專業出身,后來兼任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教師。法律專業科班出身的教師在教學中多采用講授法,注重理論闡述與科學研究引導,專業術語的過多使用,學者的眾多觀點,課程內容的面面俱到,導致課堂沉悶,學生失去學習興趣;非法學專業教師理論功底薄弱,基礎知識講解不清,案例教學針對性不強,真實案例分析解答能力不足等,同樣導致學生失去學習興趣。同時,由于受到課時量的限制,教師缺乏對學生實踐技能的訓練。
二、非法學本科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方向
高校的人才培養方案是整個教學的核心,依據《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結合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教學改革:
(一)明確課程定位
確定課程教學目標非法學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定位應不同于法律類、財經管理類專業。課程教學目標決定課程內容,課程內容決定教學方法,只有在準確的課程教學目標的指引下,合理選擇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才能實現教育實效。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目標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兩方面:1.依據專業培養方案確定課程定位。經濟法課程在非法學專業開設,首先要明確其課程定位,即屬于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哪個模塊,與該專業其他課程之間是怎樣的關系。只有準確地把握了課程定位,才能確定課程教學目標,最終實現專業培養目標。以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為例,經濟法課程建議設置在法律方向模塊中;其他專業同樣建議設置在方向模塊中,作為全校公選課設置。2.結合專業培養方案確定課程教學目標。經濟法課程無論是作為專業選修課或專業方向課開設,其目的均是為該專業的培養目標服務。因此,確定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首先要結合課程所在專業的培養方案,如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結合專業培養方案的培養目標;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應確定為培養學生法律意識、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主動性,而不能等同于法學專業以培養學生法律科學研究能力或金融學專業以具備經濟領域法律知識及相關實務操作能力為教學目標。
(二)合理選用教材
符合時代需要課程教材作為重要的教學輔助資料,選取得當不僅能夠幫助教師把握教學的重難點,而且有利于提升學生自主學習的效率。基于市面上并沒有針對非法學專業編著的經濟法教材,作為非法學專業的教育者,在選用教材時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1.緊跟時代步伐,選擇優秀教材。經濟法課程包含較多單行法,而法律本身具有易變性,社會法律現象的變化即引起法律條文的變化,因此在選用教材時應注意出版時間,避免教材內容滯后于現行法律,或不能反映最新法律動態、法律精神。選擇教材時,出版社也非常重要,建議教育者選擇高教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或國家規劃教材。
2.依據專業特點,選擇適合教材。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的目的是為專業培養目標服務,就其經濟法在專業中的定位而言,其教育目標并非培養高層次法律人才,而是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的經濟法知識,更好地為專業培養目標服務。因此,在選用教材時應避免理論性、研究性過強的法學專業大家編著的教材,這類教材僅概念就列舉十幾個學者的觀點,加大了受教育者的學習難度,影響教育效果;也應避免選用財經實務操作性過強的財經類教材,這類教材側重財經實務能力的運用,如稅收法中大量的減免稅計算,與專業相關度不高導致學生學習厭倦。建議教育者在選用教材時選擇理論知識闡述清晰,案例針對性較強,章節前有重難點提示,章節后有問題設置,同時每章有推薦自學篇目的教材。
(三)取舍教學內容
優化課程學時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計劃課時量較少,多則56學時,少則32學時,而教學內容涉及單行法近20門。要想有效實現教學目標,對教學內容進行合理設置尤為重要,建議教育者可分模塊確定教學內容。
1.課堂教學模塊。課堂教學是完成教學內容的主陣地,針對課程內容繁多、總學時數不足等特點,課堂教學模塊中要注意處理好經濟法所涉及的各部門法之間的取舍關系,切忌面面俱到。應依據專業選擇講授章節,如廣告法在廣告設計專業中應作為重點內容增加講授學時,而在思政教育專業中則可選擇自學進行。合理地取舍講授內容,才能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完成教學內容。
2.社會實踐模塊。經濟法課程實踐性較強,單純的課堂教學并不能完成教學內容,實現教學目標。因此,在課堂教學的基礎上要合理安排社會實踐。建議教育者可帶領學生去司法機關旁聽或組織模擬審批。此類實踐性教學不僅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其法律意識,而且能夠有力提升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
3.自主學習模塊。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繁重,教育者應積極引導學生利用自學完成部分教學內容。自學的內容應結合專業選擇,如前面所提及的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對于廣告法的內容就可采用學生自學的方式進行。但在自學模塊中,教育者需要注意布置合理的作業引導學習,并抽取時間檢驗學習效果,如自學作業完成后應組織討論并分析講解。
(四)豐富教學方法
提升教育實效依據人才培養方案及經濟法課程特點,教學中應積極采用多元式教學方法,提升教育實效。
1.穩步推進講授法。講授法作為傳統教學方法,在經濟法課程中對于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非常適用。教育者可采用講授法,完成概念、原則、特點等基礎知識的教學。
2.積極倡導案例討論法、讀書指導法。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積極采用案例討論能夠有效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法律意識。教育者既可自己編撰具有針對性的案例,也可選取真實發生的典型事件作為案例進行分析討論教學。編撰案例具有針對性,適用于具體知識點的學習,原則上應簡單明了、層次清晰;真實案例聯系實際具有說服性,適用于綜合性復習。讀書指導法主要適用于自主學習模塊,教育者通過布置、檢查作業等方法引導學生自學部分課本內容或查閱相關學術論文。這一教學方法不僅培養了學生的法律意識,同時幫助其及時掌握學科前沿信息。
(一)醫事法學畢業生就業特點1.醫院是畢業生就業的最主要渠道。五屆畢業生到各級公立或民營醫院就業的比例達20%,原因在于:第一,醫院亟需醫法結合的人才。“通過調查,現今只有22.7%的醫院會配備醫事法學專業人才,近乎68.2%醫院會配備比較擅長溝通的醫生,而會配備專業的律師僅僅占11.1%,從這些數據不難看出,醫院在人才的配備與需求上出現了嚴重偏差。”[1]隨著醫院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的加強,醫療糾紛的投訴、調解和應訴的增加,醫務部的職能范圍不斷擴大,人員需求也隨著增大。以往僅從臨床醫生中吸收醫務人員的方式已經跟不上形勢,具有醫學背景的法律人才成為醫務部招錄的首選。一方面由于絕大部分具有醫學背景的醫生都傾向選擇臨床實踐的部門,較少選擇醫務部等理論性較強的部門工作;另一方面,醫務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因此,僅有醫學背景的醫生從事醫務部工作,知識結構上存在欠缺,不利于醫務部的發展,而具有醫學背景的法律人才成為醫院醫務部招錄人員的首要選擇。第二,醫院招考條件相比公務員系統要求較低,考試競爭激烈程度遠遠沒有公務員系統高。例如,省級三甲醫院在招錄時,只要求本科以上學歷,這給畢業生許多留在城市的機會。與此同時,相比傳統的法學專業畢業生,醫事法學畢業生由于具有一定的醫學教育背景,在衛生事業單位考試和面試中具有一定的專業特色優勢。第三,醫院行政人員待遇高于基層公務員。2.法檢系統和公務員系統就業單位全部為基層單位。隨著國家公務員招錄體制的改革,省級、市級甚至省會城市的區級單位招錄公務員一是人數減少,二是法學專業學歷要求都在碩士以上,大部分還要求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所以法學本科專業適合的崗位絕大部分是縣(區)級或鄉(鎮)級單位。
(二)醫事法學畢業生就業中存在的問題1.用人單位招錄和職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到醫院就業存在的問題:(1)公立醫院的招錄門檻較高,要參加省、市一級的衛生事業單位公開招考。(2)能夠單獨設立法律崗的情況要求較高,多為規模大,有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投訴管理、醫療糾紛調處明確分工的三甲醫院和地州一級醫院;而縣、鄉一級醫院規模較小,單獨設立法律崗位的不多。(3)三甲醫院和地州一級醫院招錄醫事法律人才的編制體制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雖然醫院亟需招錄醫事法律人才,但是長期以來醫院的事業編制名額首先滿足一線臨床醫生,而對類似醫務部崗位的招聘人員則以簽訂合同制形式確定勞動關系,如果長時間沒有編制,有的醫事法學畢業生會考慮換工作。(4)即使在醫務部有事業單位編制,但法學畢業生在職稱評定時只能走管理崗位系列,不能走專業技術崗位系列,職業發展相對于醫學專業畢業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營醫院招錄較為靈活,但是出于醫院規模、業務量和經濟利益的因素,專門設立法律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此類醫院會考慮找法律顧問或律師解決。其次,到法檢系統和公務員系統就業存在的問題:(1)每年招錄人數有限。(2)在法檢系統考試中,與普通法學專業畢業生相比,醫事法學畢業生只有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情況下才具有一定的優勢,而其所具備的醫學知識在招錄中很難凸顯優勢。一般來說,進入法院工作的畢業生大部分在民事審判庭,從事人身損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審理。此外,法檢系統招錄考試的面試環節———模擬控辯———對考生的法律知識、實務技能要求很高,醫事法學學生由于法律課程學時和實務訓練比普通法學專業學生少,這對面試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3)衛生行政管理和衛生執法監督部門本來應該是醫事法學學生報考公務員的主要單位,但每年招考人數比法檢系統還少,有的要和醫學專業、衛生管理學專業畢業生競爭,有的還要被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屆畢業生中只有4%的畢業生能夠進入該系統工作。(4)衛生行政管理用人單位希望醫事法學畢業生除具備法律知識外,還具備衛生統計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夠進行衛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調研。(5)一些公務員崗位,如稅務系統,會將招錄的法學專業限制在綜合大學或政法院校,醫事法學畢業生雖然也取得法學學位,但往往會在審核中不予通過。第三,到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或公司就業存在的問題:(1)人才需求量大,入職程序自主、靈活,但對學生的綜合能力要求高,包括專業知識和技能、形象氣質、語言表達、文字寫作、辦公自動化、駕駛技能、文體特長等。(2)多種職業技能證書具有優勢,如司法考試、計算機考級等。(3)對畢業生的心理素質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勞、抗壓力、開朗外向等心理品質。(4)醫事法學畢業生會出現諸如公司法、保險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識、經濟、管理方面知識的欠缺。(5)畢業生流動性大,兩極分化明顯。學習能力強、適應性好的畢業生會在公司站穩腳跟,升職較快,收入也可觀;而一些畢業生則會因工作壓力大、競爭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換單位或追求公務員、事業單位等相對穩定的工作。第四,報考研究生存在的問題:(1)國內專門設有醫事法學方向碩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數量不多,且多為211重點院校,競爭激烈。(2)報考法學傳統部門法如民商法、訴訟法等,招生院校較多,需要與普通法學專業學生競爭。由于醫事法學學生的法學核心課程本質上屬于通識性、應用性和應試性教育,因此,在傳統部門法學,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學等學科的理論深度和科研創新能力方面會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學考試對英語水平要求較高,這種情況也增加了醫事法學生報考研究生的難度。(3)學生考研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學碩士、法律碩士人數較多,近年來就業競爭激烈;二是家庭經濟承受能力有限;三是醫學院校人文社科學術氛圍稀薄,對學生把握醫事法學前沿問題以及學術研究方法上的引導不夠。雖然醫事法學專業立足于培養應用型、實務類人才,但如果缺乏學術型研究人才,學科的重大理論、前沿或新興問題就難以得到發展和解決。現在很多醫事法學教育和研究人員的學歷教育要么是醫學,要么是法學,同時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醫學與法學交叉融合的基礎,所以醫事法學學生應當是未來醫事法學的教育、研究人員的主要來源;如果高層次的醫事法學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學術研究潛質的學生,這將成為醫事衛生法學學科發展的遺憾。2.畢業生就業能力和心理存在的問題。第一,入學后缺乏職業規劃,就業時比較盲從。有的學生入學后不了解所學專業的就業方向,通過四年學習也不能認識自我興趣所在,不能為職業目標積累競爭優勢,就業時什么單位都報名,但往往因準備不足或競爭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對專業知識學習和實踐不夠重視,就業時達不到用人單位需求。這是醫事法學畢業生就業中最突出的問題。“市場亟需專業類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醫事法律、知識產權類案件頻出。僅有單一背景的人無法滿足市場需求。以醫療行業為例,很難想象,一個涉足醫療糾紛的律師,可能對病例、病理一無所知、甚至看不懂病歷。專業醫事法律的從業人員,在整個上海都不到20人。”[2]醫事法學就業“用工荒”和“就業難”現象并存。“就業難”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醫事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能力有限,不能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3]具體來講,學生的醫學知識、法律知識是否掌握得扎實全面,兩者是否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到醫事糾紛的法律性質及關系分析,證據調查能力、法律服務能力等。[4]四年要實現這一目標,時間緊張,課堂教學也有限,所以學生不僅要利用課堂時間學好基礎知識,還要利用一切機會進行醫務管理、醫療糾紛調處、訴訟以及衛生執法流程等社會實踐。根據昆醫大醫事法學專業就業情況看,其能夠進入醫事法學專業對口單位工作的畢業生大多為學習態度認真、專業知識扎實,要么通過司法考試、要么參與過教師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會調查、思考和自學能力。
二、開展醫事法學學生全程化就業指導的措施
當前,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強化通識基礎、拓寬學科平臺、凝練專業主干、靈活專業方向”[5]。就醫事法學專業而言,貫徹這一教育要求,進行全程化就業指導是十分重要的,具體包括:
(一)大學一年級階段———開展專業認識教育,盡早進行職業規劃第一,通過專業介紹、師生交流會、畢業生交流會、走入工作現場等方式使學生熟悉醫事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特色、培養目標、培養的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要求;了解課程體系結構和教學要求,掌握公共基礎課、醫學基礎課、法律基礎課、臨床醫學課、醫事法學特色課之間的關系及其學習方法;了解專業就業方向、就業現狀和前景。第二,通過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測評、職業規劃大賽等,引導學生認識法律職業的能力要求和自身興趣、特長和性格特征,盡早樹立職業理想,有意識地進行職業選擇和就業規劃。第三,對新生的不同就業期望進行深入、具體、分類、分層次的引導,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學習和實踐中能有所側重。例如,法官、律師等傳統法律職業要側重部門法學和關注司法考試;醫務管理人員、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要強化醫學知識,重視醫事法學特色課程的學習和實踐;公務員要突出組織管理能力、文字寫作、統計和信息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教師或研究人員要加強法學理論修養,對學科前沿或有爭議問題應有思考力、語言表達和學術論文寫作能力,提高英語水平以及關注研究生考試和學位教育等;公司企業法務或管理人員要側重相關部門法學的學習和運用,如保險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等,還可以利用全校性選修課、其他專業的課程或自學補充經濟學、管理學、公共關系學等知識。
(二)大學二、三年級———掌握專業知識和技能,拓展綜合素質學生在認真學習好專業知識的同時,還應該通過課外閱讀、學術講座、參與教師科研項目等形式,了解醫事法學的社會作用和學習、研究的方法,圍繞職業目標建立合理的知識結構。檢驗學習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來求職的優勢所在,例如,獲得本科生科研項目、發表學術論文、通過司法考試、參加學生或社會活動獲獎等。學生通過典型案例討論會、社會調查、臨床見習、法律咨詢、法庭觀摩和模擬法庭、假期實習、畢業實習等實踐形式,獲得以下醫事法實務能力:其一,從基本案情中判斷法律關系,找到適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開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程序中的、證據收集、庭審準備、開庭、庭審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宣判等程序中的具體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規范寫作各類法律文書、公文的能力和庭審控辯的語言表達能力;其四,具有綜合運用醫學和法學知識,查找醫療過程中違反診療常規、處置不當、侵害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了解不同臨床科室醫療風險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能與法律服務對象進行有效交流,能初步開展法律糾紛的咨詢和調解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