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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一體化管理成為必然趨勢
城鎮化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個基本走向,也是一種必然趨勢。然而,對城鎮化的理解,則需要超越傳統城鎮化的范疇。傳統城鎮化模式主要是人口向城鎮的聚集,伴隨著城鎮的發展,農村走向衰落和終結。新型城鎮化戰略的關鍵目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而不是僅僅依靠大城市或小城鎮的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工農差別和城鄉分治的格局。而導致這些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在制度安排,所以新型城鎮化的主要途徑是要通過制度創新,逐步消除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目前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制度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是在1982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在全國農村推進,并得以不斷完善。某種意義上說,村民自治制度是繼制解體后鄉村治理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創新。村民自治制度發展至今,無論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因而也成為當前政府農村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農村的一項基本社會管理體制。
村民自治在擴大農村基層民主、組織鄉村社會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現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城鄉分治的二元體制框架下設計的。從該制度的法理內容來看,村民自治主要是為了達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而從制度實施的現實來看,村民自治實際上在執行著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經濟的職能。一方面村委會在村級集體經濟和集體產權管理中發揮著領導功能,另一方面又承擔著村級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然而,由于村并沒有獨立的財政來源,所以無法實現真正的村自治。要讓城鎮化的推進與農村發展協調統一起來,就需要在城鄉一體化的框架下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就是將村民自治納入到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體系之中。
首先,目前村民自治組織所承擔的基層公共管理的功能需要納入統一的公共管理體制之中。在地市一級的行政轄區內,按照城鄉一體化和基本民生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統一配置交通、文化教育、醫療衛生、水利、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并實施統一管理。打破城市與農村分離的財政體系,將農村公共領域里各項投入,編入到城鄉一體的公共財政預算體系之中。對于偏遠貧困地區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及公共管理的支出,可由地方政府申報中央財政資金的扶持。
其次,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和集體產權制度,讓村民自治組織逐步退出管理村集體土地和村級經濟。為了深化村民經濟活動的獨立自主性,避免因集體產權模糊而引發和激化農村社會矛盾,鄉村在經濟管理方面必須推進集體產權的確權改革,也就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或其它集體產權加以細化,將具體權責范圍明晰到農民個體之上。并通過制度創新建立起集體產權交易機制,使農民個體的產權收益更加明確。
此外,按照城鄉一體化方式,建設和完善鄉村基層社會生活領域里的村民自治。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建設可以參照城市居委會建設模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組織的運行經費納入到統一的財政支出之中,以確保村民自治得以普遍地、統一地、正常地運行。與此同時,村民委員會主要致力于服務村民生活。
將村民自治作為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去加以發展和完善,是新型城鎮化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說是新形勢下農村發展的必然趨勢。作為一項制度改革與創新,城鄉一體化社會管理體制將為城鄉均衡、和諧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當前農村與城市之間最突出的差別問題就是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及其它社會生活條件的落后,而要徹底改變這種局面,僅僅靠農民自我建設和中央支農資金支持,其效率很有限。
作為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
新型城鎮化也是社會生活方式現代化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生活領域的重要變遷集中體現在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所謂社會生活的民主化,實際上也就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內容—“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自治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屬性和特征之一,自治并不等同于民主。傳統的鄉村社會也有自治,傳統鄉村自治通常是在鄉村精英如族長和宗教權威的主導下運行的,此種自治雖保證了村莊的相對獨立性,但其實并未實現村民的自主性,而且也因過于強調村莊內部自治導致村莊封閉性增強。新型城鎮化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自然需要從傳統自治向現代自治轉型,與現代鄉村社會生活方式保持一致。鄉村是人類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場域,伴隨著社會變遷發展與城市化,一部分鄉村人口遷移至城鎮居住和生活。從遷移理論來看,人們從鄉村向城鎮的遷移行為,主要受兩種力量的作用:一是鄉村的推力作用,二是城鎮的拉力作用。推力作用機制就是鄉村中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不利條件或因素,拉力作用機制主要是城市優越于鄉村的社會條件及因素。不過,從人類社會城鎮化的整個過程來看,城鎮化并不只是鄉村人口向城鎮的遷移和聚集。城鎮化同樣還包括鄉村的城鎮化,而鄉村城鎮化實際上就是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與現代化。
鄉村社會生活方式的城鎮化,既需要有鄉村生活物質環境和條件的改善,同時也需要營造現代的人文環境,即農村居民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民主化是社會生活領域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因為在生活中,具有自主性的個體完全能夠支配而且應該由個人來支配其自身的生活性事務,所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在鄉村基層社會生活中,不僅是可能的,而且非常重要。
作為鄉村民主化的社會生活方式,村民自治就是要不斷推進和完善基層社會生活領域的民主。首先,通過民主選舉選擇出多數村民所信任的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基層組織,主要職能就是組織協調鄉村基層社會生活及社會秩序,即為不斷改善鄉村社會生活環境而服務。推進鄉村基層民主選舉,其重要意義還在于在基層社會形成民主生活的社會風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奠定社會基礎。讓廣大村民參與到與其生活相關的基層選舉之中,可以培養人們的民主精神、民主意識和民主作風,從而在鄉村社會生活領域形成民主化的風尚和環境。其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也將主要在社會生活領域得以體現,即鄉村居民可以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對自己生活中的事務能夠自主決策、能參與村莊內部生活中的共同事務的決策。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應該是為實現這些目標提供制度和組織保障,而不是讓村委會來實現自治。因而民主決策不能局限在村民自治組織之中,而需要拓展為一項基本原則和制度,這一原則和制度就是要促進村民個人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獨立自主做出自己的合法行為選擇。當村莊成為人們自主生活的社會空間時,一方面廣大村民的個體能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會被調動起來、激發起來,為鄉村發展提供動力來源。另一方面,村民在社會生活中民主決策范圍的不斷拓展,也將促進鄉村社會的進一步開放。只有當村民獨立自主支配其生產要素或資源配置時,農村的要素市場才能發育、發展起來;只有農村市場發展起來了,農村才會進一步開放;農村只有走向開放,才會有新鮮的“血液”進入農村,農村才會獲得新的發展機遇。
未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管理將主要是鄉村基層社會管理的民主化。由于村莊主要是社會生活的空間而不是政治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應該走向社會管理領域,即鄉村民主管理的范圍主要在社會性事務或生活性事務之內。目前村民自治的一個突出問題就在于政社不分、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不分。制度設計賦予村民自治過多且模糊的功能,致使鄉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建設、公共管理與社會管理混同在一起,由此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社會效益。如果讓村民自治回歸到民主管理鄉村基層社會的生活性事務,其職能也就走向專門化、單一化,村民自治組織的權責會更加對稱、更加明晰,有利于其在基層社會生活民主化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加有效、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村民自治,民主監督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村民在平常生活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而且民主監督主要是在村莊及村民內部對共同生活的事務和社會行為的相互監督。由于當前的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管理集體土地和集體產權收益的職能,以及組織和管理村級經濟的功能,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監督主要是針對村委會的,即村民對自治組織的監督。村民之所以要對村委會實行監督,村委會之所以要公開村務接受監督,在一定意義上表明村級自治組織擁有了較大權力,成為一種類似權力機關的組織,而與法律所界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不相一致。所以,當村民自治組織逐步去權力化,村民就不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監督村委會,村委會也就可以真正代表村民履行社會監督職責,在構建基層良好社會風尚、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中發揮更為積極的功能。
作為一種現代生活方式,村民自治需要通過相互監督和行為自律來達到生活的理性化,并由此協調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村民自治一方面使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大大提高,與此同時也就需要提高個體的社會性,以使社會關系得以協調。個體社會性的提高必須通過法律及規范來規制個體的行為選擇,并通過社會監督機制促使個人遵循法律和規范。由于村民自治組織是廣大村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群眾性組織,能很好地反映和代表村民意見,因而充分發揮其對基層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和教育功能,將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基層社會。
走向社區建設
在新型城鎮化及城鄉一體化發展過程中,鄉村將依然是居民居住和生活的重要社會空間,鄉村的變遷與發展將主要體現為村莊的社會生活環境越來越接近于、越來越類似于城鎮社區生活環境。要達到這一目標,鄉村在社會管理上就需要朝著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作為鄉村治理的基本制度—村民自治要走向社區建設,與社區管理統一起來。
在社會學意義上,傳統的村落盡管也屬于一種社區,嚴格地說是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community),這一共同體主要是基于血緣和地緣而形成的,即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和長期居住生活在共同場域的居民而構成的社會共同體。傳統鄉村社區的存在和維續主要依靠熟悉的社會關系紐帶、禮俗規范以及認同邊界,因而容易在村莊內部形成自治格局,但同時也容易使社區封閉起來?,F代意義的鄉村社區建設則是在開放的社會推進社會生活共同體的建設,即在不同社會關系的個體及群體之間建構社會共識、規范和秩序。
從發展的角度看,更好地治理鄉村社會生活空間,關鍵是要解決制約鄉村發展的三個問題:一是村莊的封閉性,二是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三是鄉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就目前的村民自治狀況而言,難以解決這三個基本問題,甚至有些自治策略和措施,雖對擴大鄉村基層民主有促進作用,但對鄉村發展問題還可能具有強化和固化作用。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地根據鄉村發展的實際深化改革和創新。
首先,村莊的封閉性使得鄉村發展只能按照自然循環的方式發展,即通過村莊內部人口一代一代地自然更替,維持著鄉村的存續。由于封閉的鄉村難以讓新生力量進入,因而鄉村發展最多不過是村莊內部面貌的更新,而難以與社會轉型保持協調。未來的村民自治需要改變鄉村治理策略和治理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村民自治必須超越傳統村莊自治理念,走向現代社區建設。通過鄉村社區建設,一方面可以發揮基層社會力量更好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另一方面在新的生活共同體構建過程中促進鄉村與外部世界的聯系,讓更為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建設和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把鄉村建設成與城市社區相類似的社會生活空間。
其次,鄉村人口的單向外流,導致鄉村建設與發展的基礎越來越不穩定、發展的后勁越來越匱乏,由此也可能導致鄉村社會逐步走向衰落,乃至有大量的村莊因此而走向終結。盡管在城鎮化的大背景下,鄉村人口的外流是一種趨勢,流動也是農民的自主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些村莊的衰落和終結是理所當然的結局。鄉村人口向外凈流出的格局是在二元體制和二元社會經濟下發生的,由于城鎮生產和生活方式已走向現代化,而鄉村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依然維持在傳統落后的狀態,農民自然會不斷地走出鄉村、流向城市。如果城鄉差別過大、城鄉二元體制存在,這種鄉村人口凈外流的問題就難以得到真正解決。因此,要緩解和改善目前鄉村單向外流局面,必須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鄉村社區得以更好的建設與發展,鄉村社區生活方式同樣達到現代化水平;二是鄉村社會是充分開放的,即鄉村市場必須充分發展。要讓村落社區不僅發展成為“本村人”共同生活的社會空間,更是市場共同體的組成部分。
再次,無論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城鎮化,其共同目標都是促進發展,其中自然也包括鄉村的發展。如果只有城市擴張和發展,而鄉村不斷走向衰落和終結,那么這一發展過程很難說是協調的和良性的發展。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將是解決鄉村發展的持續性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村民自治的大趨勢。農村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有相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作保障,在現代化和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改革現行的農村社會管理體制,即把村民自治的鄉村社會管理轉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就是按照城鄉一體化的原則來建設和管理鄉村社會,即參照現代城市的社會管理體系和模式來管理和發展鄉村社會。目前城市社會的基層管理體制已基本從居委會管理體制轉向社區管理,社區建設與管理體制實現了基層社會管理的專門化和社會化,大大提高了社區社會服務和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促進社區生活環境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同樣,在農村推進村民自治向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轉變,也將會提高農村社會管理的效率,對不斷改善農村社會生活環境發揮重要推動作用。伴隨著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推進,鄉村作為一種新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也就會得以持續地發展。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是城鎮化背景下鄉村自治的理想選擇,通過農村社區建設,可以更好地改變人們固有的城鄉差別觀念,形成城鄉融合與一體化的新理念,樹立建設新農村的信心,重新構建鄉村社會認同體系。此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重點在于建立起新型的基層社會管理體系,通過新的社區管理模式,使鄉村得以更好地建設與發展。由此打破傳統村落邊界的封閉以及舊體制的束縛,把鄉村建設成為一個更加開放、更有活力的新型社會生活共同體。
關鍵詞:鄉村;鄉村治理模式;行政管理;轉變
中圖分類號:F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傳統農業經濟、計劃經濟基礎之上的,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轉變鄉村治理模式已成為鄉村發展繁榮的當務之急。筆者不辭淺陋,現對此問題略陳管見。
一、新形勢下我國鄉村治理模式面臨轉型的迫切任務
我國古代社會皇權不下縣,縣以下的鄉鎮、村社實行鄉紳自治、宗族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適應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國后,出于建立蘇聯式計劃經濟體制的目的,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我國建立了政社合一、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這種體制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優勢,在修建農田水利設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鄉村居民的自主性、創造性卻受到了極大限制,嚴重影響了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改革開放后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改革開放三十年多年來,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鄉村經濟體制經過改革,由鄉鎮政權代替,確立了家庭聯合生產的承包責任制,建立了明確的產權制度和集體所有、共同發展的合作制。在此過程中,鄉鎮政府成為我國的基層行政機關,鄉以下則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代替了時期的生產大隊、生產隊,實行村民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基本適應鄉村主要進行農業生產的鄉村情狀,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鄉村不僅已與城市結成密切相關的共同體,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鎮化,傳統農業的地位日益降低,現代農業蓬勃發展,農業產業化迅速推進,從事工商業的人越來越多,已成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鄉鎮企業也異軍突起,成為鄉鎮經濟的主要支柱。這種狀況使得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難以適應,面臨轉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鄉村管理體制,另一方面需積極培育鄉村各種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鄉村經濟結構以及它的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尤其一些鄉村辦起了企業,而且辦得有聲有色,幾乎成為鄉村經濟的主體。如我國廣東省的鄉鎮企業的總收入已超出一千億元,大約是鄉鎮總產值的60%。要使鄉鎮企業能夠快速發展,就得保障企業受到鄉鎮權力機構的扶持,切實得到政權機構的服務。那么為保障鄉鎮企業能夠更快更好的全面發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國的鄉村管理體制。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科技進步、農業技術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由農民自主創辦的專業技術協會產生了。這些技術協會以科技為導向,以各個院系、科研機構以及科技學會為支柱,以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為領頭人,有力推動了鄉鎮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我國農民根據市場發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創辦了多形式、多層次的社會服務組織,使科技、資金和資源等多方面的生產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時,由于商品經濟在發展中不斷進步,很多農業協會都進行了跨地區、跨行業的重組,逐漸實現了聯合發展。這些鄉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也需要鄉村治理模式的進一步轉型。
二、當前我國的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向農村的逐漸普及、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明顯加速、社會中介和服務組織的不斷發育及文化經濟一體化的迅速推進,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普遍不能適應,使得黨的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實施,并影響了當地鄉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國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明顯存在一系列問題,突出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及時有效地應對當今鄉村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二是鄉村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無法有效填補鄉鎮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場風險、增強談判能力。就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而論,盡管在不斷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滿足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大致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工不明,責任不清,難以調動職員積極工作、承擔職責和協調配合
我國鄉鎮一級政府管轄的區域比較廣泛,但對其管理的只是縣級政府,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鄉鎮行政機構,不能促使責任、權利的統一管理。機構比較臃腫,機構人員不能很好地服務人民、貢獻社會,不少鄉鎮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機構、職員職責界定不清,部分事業單位總是依靠業務主管部門行事,財政撥款基本成為經費的唯一來源。這些情況導致了相當多的鄉鎮干部、職員、機關缺乏競爭和服務意識,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
(二)財政體制不完善,鄉鎮債務負擔沉重
我國鄉鎮政府有很大的債務負擔,2010年,鄉鎮的財政負債總額達到兩千多億。全國總共有五萬多個鄉鎮,它們平均負債400萬元。這些債務往往來源于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貸款。這是由于,單位在招人時,不是從超編單位選進人才,而是從下級機關招人,或是進行公開招考,造成缺編單位逐漸滿編,而超編單位的超編人員卻無法裁減。同時財政體制也不完善。我國鄉鎮政府在償還債務時主要是通過向人民群眾收取費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進,向人民收取費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費被取消,使得鄉鎮政府的財政收入缺乏穩定的來源,償債能力降低,鄉鎮債務負擔自然更加沉重。
關鍵詞 農業稅 政府機構 政府職能 服務型政府
農業稅的取消開啟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一個新時代,成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新起點。農民的經濟社會地位和發展環境發生重大改變,農民權益保護開始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一、后農業稅時代鄉鎮政府職能定位
黨的十六大報告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職能歸結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四個大的方向,這為我們重新定位政府職能指明了方向。體制改革中的鄉鎮政府的職能應該是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削弱、淡化、轉移、合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職能。具體說來,
1. 更新觀念
更新觀念是轉變職能的關鍵。農業稅的取消,標志著中國農業走向休養生息階段,隨著原有的鄉鎮工作格局的打破,舊機制必然被新機制所代替,工作觀念,工作方式、方法,工作重點開始發生全新變化。在觀念上,要迅速從去強管理、輕服務,重人治、輕法治變為重服務、重法治,主為老百姓出主意、想辦法、找路子,變“要我服務”為“我要服務”。
2.向農村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
不收農業稅后,國家每年都會有數千億的財政資金轉移到鄉村,鄉鎮干部應從收稅費轉變為農民提供安全、保衛、科技服務和有效信息,鄉鎮政府應當更直接提供教育、鄉村道路建設、社區醫療等公共產品。
3.規劃、建設和管理小城鎮
鄉鎮政府要合理規劃集鎮和新村,抓緊建立和小城鎮相配套的勞動保障機構,為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有序流動提供保障。
培育新型現代農民。鄉鎮政府通過各種方式用全新的文化科技知識武裝農民,特別要做好農民的科技培訓工作,培養他們的效益觀念、科技觀念、法律意識及競爭意識,造就出一批具有現代商品意識和市場經濟意識的新農民。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當前農村地區仍然是人口超生的重災區,各地鄉鎮政府在這一點上的職能一直沒有放松,但是在新形式下,計劃生育工作開展的方式、手段應該向人性化方向發展。
二、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目標:構建服務型政府
后農業稅時代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不僅僅是鄉鎮政府為了履行職責而進行的職能轉變,更不僅僅是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進行的機構改革,而應該把這一改革放到國家、社會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高度上,放到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放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中去研究,從而將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拓展到鄉鎮政府管理模式轉型和創新的高度,用現代治理的角度來審視這一改革,重構國家、社會、農民關系,城鄉關系以及體制與機制等各方面的關系,并使鄉鎮政府更好地服務于農民、農村、農業。
服務型政府的構建從縱向分析,其重點在“治官”而不是“治民”,在于轉變鄉鎮政府職能,約束和規范政府應該干什么,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科學執政、依法執政和民主執政的和諧統一,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強化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提高服務水平,建立服務優先、依法行政、上下協調、精干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具體表現為:
1.鄉鎮政府職能界定準確
按照“因需設崗”、“因事設人”的原則,明確鄉鎮政府職能,界定鄉鎮機構的責、權、利。(1)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明確落實黨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2)保障公共產品供給,改善農村用水、用電、通訊、交通條件,改進農民的生產生活環境,搞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2.科學配置鄉鎮機構規模
鄉鎮機構規模主要由鄉鎮的個數、鄉鎮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三部分構成,而鄉鎮內部機構設置的規模是重點。一般說來,鄉鎮規模沒有統一的標準,它的設置根據政府有效管理的地域、人口而定,要考慮到政府的行政能力、政府的職能、政府的辦事效率以及相關的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因素,最終以鄉鎮能否實現農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和滿足農民群眾公共需求為準。
3.鄉鎮權力機制的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