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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為經濟學
經濟人
有限理性
展望理論
價值函數
一、行為經濟學的形成動因及興起過程概述
行為經濟學(Behavioral Economics)又稱為“心理的經濟學”或“心理學和經濟學”,在心理學的基礎上研究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是一門試圖將心理學的研究成果融入標準經濟學理論的經濟學分支學科。它認為,人類行為是有限理的,并且,經濟人偏好不總是穩定的。
二、不確定條件下的判斷決策
1.不確定條件下的判斷的偏差
一個基本偏差是:小數法則。例如,當一位投資者觀察到一位基金經理在過去兩年中的投資業績好于平均情況,就會得出這位基金經理比其他經理優秀的結論。
2.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展望理論
莫里斯.阿萊最先提出實際情況中許多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與預期效用理論相背離的觀點,提出了著名的“阿萊悖論”,并由此獲得了1988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用一個簡單的實驗來說明阿萊悖論。如,給定一組選擇,a:以100%的概率獲得3000元收益;b:以80%的概率獲得4000元的收益,20%的概率沒有收益。此時,被實驗者往往會選擇a選項。給出第二組選擇,a:以25%的概率獲得3000元的收益,75%的概率沒有收益;b:以20%的概率獲得4000元的收益,80%的概率沒有收益。與第一組選擇相比,兩個選項獲得收益的概率同時減為四分之一,但此時被實驗者往往放棄a而選擇b。
卡尼曼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了大量的證據,表明許多不確定條件下的決策與預期效用理論相背離。在此基礎上,卡尼曼與特韋爾斯基在1979年發表的《展望理論:風險下的決策分析》一文中,提出新的理論模型,即展望理論。
在展望理論中,相對于各種選擇下效用的絕對水平,決策者重視各種選擇所帶來的總效用的變化。 U=U[,I]-U[,0] 即效用值 U[,I]相對于初始效用值U[,0]的變化量,如果相對于初始效用值U[,0],效用值 U[,I]增加,則 U取正值,反之若見小,則 U 取負值。若事件A以P[,a]的概率發生,效用變化值為 U [,a];而事件B以P[,b]的概率發生,效用變化值為 U[,b],當且僅當下式成立時,決策者會選擇A而放棄B。Σp[,a] U [,a]>Σp[,b] U [,a]
(1)
價值函數V( u)的解釋:
價值函數V以效用值的變化為自變量。該函數呈S形,凹的部分表示收益;凸的部分表示損失。比如說,按照傳統的預期效用理論,以80%的概率損失4000元,20%的概率免于損失,損失期望值大于3000元的確定損失,所以應該選擇后者。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寧愿冒一下險,選擇前者。因為如果幸運的話,20%的小概率事件一旦成功,可以避免損失。這就體現了損失上的風險偏好。
(2)
決策權重函數:單調上升,在0、1處間斷,小概率高估,大概率低估。
三、由行為經濟學思想想到的對投資問題貼現模型的改進
給出兩個選擇,a:在未來十年里,每年可獲得1.2萬元的現金流,總貼現值收益為10萬元;b:立刻可以獲得9萬元收益?,F實生活里,恐怕很多人會選擇后者,因為相對于唾手可得不用等待的9萬元,貼現10萬元的收益還要求付出“等待成本”,而且,收益的可靠性也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了。
所以,在傳統投資貼現模型中添入一些影響人們行為的選擇偏好因素及風險因子。并且,傳統投資貼現模型假設每年現金流的貼現率相同,而實際經濟每年在發展變化,客觀經濟環境也在變化,利率、通貨膨脹率也隨之變化,結果可能未必相等。
設Pi為投資者對于每年現金流的心理偏好權重,即每年現金流相對于投資者的價值體現;每年現金流為Ci ;n年里每年現金流的貼現率為 i;每年現金流可得性風險為Ri,實際的總貼現值對于投資者個人的價值體現為V:
V= Pi (1-Ri)
投資者會潛意識的依據自己偏好,根據貼現值在自己心理賬戶中的價值體現的高低,即V值的大小,來判斷投資決策。
最后,行為經濟學并不是否定傳統經濟學,而是對傳統經濟學的修正和補充,為經濟學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方向。雖然,行為經濟學的研究已取得突破性進展,但作為一門新興學科,行為經濟學還沒有建立起嚴密的理論體系,自身也沒有建立起嚴密的邏輯理論模型。不過,隨著研究的深入,行為經濟學會逐漸建立起系統完整的理論框架。
參考文獻
[1] 周業安.行為經濟學是對西方主流經濟學的革命嗎?[J].人民大學學報,2004,第2期
[2] 黃祖輝,胡豹.經濟學的新分支:行為經濟學研究綜述[J].浙江社會科學,2003,第2期
[3] 趙,尹伯成.經濟學發展新方向:心理學發現對經濟學的影響[J].南開經濟研究,2003,第6期
[4] 魏建.行為經濟學與行為法經濟學:一個簡單的介紹[J].新制度經濟學研究,2003,第2期
[5] 常鑫,殷紅海.Daniel Kahneman與行為經濟學[J].心理科學進展,2003,11(3):256~261
[6] Edwards W. Behavioral decision theory[J].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1954,12:473~498
[7] Daniel Kahneman, Tversky A.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J].Econometrica,1979,47:263-291
[8] Neumann vun J,Morgenstem O.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44.
關鍵詞: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監管合作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3-0023-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識碼:A
較之美國,德國以及整個歐洲國家的資產證券化程度并不高。此次危機對德國等歐洲國家造成巨大影響并非歐洲本土金融問題,而是由于美國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歐洲主要投資對象之一,包括德國在內的歐洲大型跨國銀行集團對美國次投資級別企業的貸款比重很高,因此歐洲在此次危機中蒙受巨大損失。金融危機爆發之后,為了救助日益陷入困境的德國銀行業,提升金融市場信心。德國政府在2008年10月頒布了穩定金融市場的一攬子救助計劃,其核心是通過一項總額4700億歐元的金融救援方案,設立一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其中4000億歐元用于銀行間借貸擔保,其余部分用于為銀行直接貸款。在采取危機應對措施之后,德國開始反思金融監管漏洞,修正有關監管要求,加強監管力度。
一、危機后德國金融監管改革與發展方向
長期以來,德國一直堅持混業經營模式,全能銀行在德國金融體系占據主導地位。銀行貸款一直是非金融企業外源融資的最主要途徑,股票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居民家庭資產主要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自2002年以來,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一直作為德國最主要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全面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此外,德國央行――德國聯邦銀行(Bundesbank)和聯邦金融監管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負責銀行監管職責。對于整個監管體系而言,德國金融監管采取內部監管(即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即社會監管與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監管)相結合的模式。此外,德國聯邦審計院、社會審計機構以及行業協會也按照法律規定和行業規定對金融業實行社會監管職能。
具體而言,此次金融危機之后,德國關于加強金融監管的主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修改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提高金融機構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
德國在加強對金融機構風險監管主要基于危機后由德國、法國、美國等七個發達國家組成的高級監管小組向金融穩定董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的總結。該報告通過對多家銀行機構的調查而歸納了此次危機中對于公司在公司治理、公司管理以及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種種不足,主要包括:第一,在流動性風險方面,金融機構的運行模式過多依賴具有高杠桿作用的擔保金融市場的資金支持,這種模式暴露了對集中頭寸流動性風險評估的不切實際性和對在壓力條件下從擔保市場獲得融資的發生意外減少的不可預測性;第二,高層管理者在建立、衡量和維持本機構對于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水平方面的缺乏;第三,獎勵計劃與金融機構的控制目標之間存在沖突;第四,技術基礎設施的不充分和不完整阻礙了風險識別和衡量;第五,對風險承擔者施加影響的制度安排使機構缺乏獨立風險管理者和控制人員。
盡管2005年德國全面引入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MaRisk),但是金融危機對金融企業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更好地貫徹金融穩定董事會的有關機構風險管理的有關建議,目前德國由來自金融機構、審計機關、行業協會和監管當局等的專家和代表組成的風險管理小組積極制定有關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計劃,2009年聯邦金融監管局公布了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修改草案開始征詢意見。2009年12月31日德國的金融機構將開始執行新的風險管理最低要求。在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德國更加重視對于集中風險(Con-centration Risk)的關注程度,特別強調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對于巴塞爾委員會由于流動性風險的各項建議,以及歐盟關于《資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內容都將納入考慮中。此外,建立良好的支付體系以及在外部評級基礎上信譽評級等內容也是風險管理最低要求的考慮內容。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強調金融機構的風險壓力測試要求。要求所有機構在識別風險的基礎上必須進行風險壓力測試,對于貸款集中風險的壓力測試需要給予特別關照。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還包括風險壓力測試內容,要求壓力測試不僅要有助于金融機構評估在未明確的非正常事件中遭受沖擊的可能性,更要成為數量風險模型中補償赤字的重要手段。銀行必須積極管理和監控流動性風險以保證在早期識別流動性短缺帶來的風險,必須對針對風險集中而發生損失的情形制定風險管理策略,監管當局提高銀行集團范圍的風險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在整個銀行集團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風險管理策略,而不能簡單地在每個分支機構的基礎上表明自身具備充分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二,賦予機構監管董事會更多的風險監管權力。新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強調機構風險管理與監管董事會的互動關系,監管董事會將具有直接從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獲得有關信息的權力,并更好行使監管職能。
第三,明確銀行薪酬制度的規定。德國認為此次危機的部分原因來自銀行過于強調短期利潤的薪酬制度。在新的銀行薪酬制度中規定銀行的短期利潤將不再成為銀行高風險部門職員薪酬的主要考慮因素。這些職員的薪酬應當建立在機構單元的利潤率和整個集團的利潤率的基礎上,薪酬體系要避免獎金與所承擔的風險不匹配的情況。如果某項業務被證明風險過大,原來發放的獎金將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二)改革金融市場監管工具,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和監管有效性
除了在上述關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的修改中明確表明要賦予監管當局更多的監管權力,德國財政部在2008年4月提出了加強金融監管的草案,認為金融危機表明現存的金融市場監管工具在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是不充分的,因此需要修改《銀行法》和《保險法》,改革金融市場監管工具,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在新方案中,聯邦金融監管局被賦予了更加充分的監管權限,具體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靈活資本充足比率要求,形成逆周期性資金緩沖機制。如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不能得到保證,或者風險承受能力不確定時,聯邦金融監管局有權要求其提高自有資金比率;此外,如果金融機構業務組織混亂,且無法提供改善措施的情況下,監管當局可以提高其自有資金比率。通過這樣的方式把機構周期性發展的自有資金比率納入考慮中,預
先建立資金緩沖,以應對經營不善時對資本金的需求。監管當局更加重視流動性風險,對于不能保證流動性充足性的機構,監管當局同樣可以提高對其流動性比率要求。
第二,監控金融機構杠桿比率,建立相應的報告機制。對于金融機構的杠桿率,監管當局要求機構每年匯報一次,并在杠桿比率發生改變的時候,立刻匯報監管當局。
第三,干預信貸與利潤分配,加強早期預防性監管力度。德國認為此次危機的蔓延暴露出監管當局在問題發生的早期,沒有干預金融機構的相關監管措施。因此,德國將賦予監管當局在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無法執行相關監管要求的威脅時,可以干預其信貸和利潤分配行為。此外,在必要時監管當局還具有干預股權工具(equity instruments)支付權力。
第三,干預銀行集團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行為,防止歧視性資金撤離。目前德國對《銀行法》進行修改,正在考慮在出現金融危機的情形下,金融監管當局有權禁止或者限制銀行集團出于歧視出現問題的銀行而進行支付轉移。
(三)加強金融市場監管力度,強調對投資者和存款者的保護
在2008年9月,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對德國金融市場的沖擊,聯邦金融監管局首次禁止對11家金融機構股票的賣空行為以及賣出期權等,這項限制措施一直延續到2009年5月31日,在金融危機的非常時期有力地穩定了金融市場,防止相關證券的市場操縱行為,有利于金融市場的公平定價。
2009年初,德國內閣提出修改《存款擔保和投資人補償法案》(Deposit Guarantee and Investor Compensation Act,EAEG),主要是關于提高存款保護標準以及縮短償還期限的規定。對于存款擔保上限由過去的最高為2萬歐元提高到5萬歐元,到2010年12月31日開始,存款擔保上限還將提高到10萬歐元。此外,存款者將承擔10%的損失將被廢止,償還期限縮短到30天。此外,此次修改還試圖加強有關補償資金的早期風險識別和預防損失的監管措施,補償資金將要接受機構更嚴格的審計,審計的頻率和強度將取決機構所承受的違約風險。
2009年2月,德國內閣還通過了關于債券立法的修改,強調對投資人的保護。主要內容包括,目前監管內容已經包括通過證券機構對顧客投資建議的記錄要求來掌握是否存在隨意建議的行為。在今后的改革中,如果存在這樣的行為,顧客通常具有三年,最長可至10年的追訴時效,這一時效的始點從顧客意識到存在投資建議的隨意性開始。
(四)反思現行會計制度缺陷,探索前沿金融工具定價模型
危機的爆發使德國意識到現行會計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已經開始組織金融機構以及審計專家探討有關金融工具的定價的各種方法,其結論是認為對未來預期扣除后的支付流量基礎上的金融工具定價表現出富有信息含量;利用專門的現金價值導向的模型可以調整在危機中表現出的各種影響,例如,增加流動性風險溢價的波動性等。盡管由于危機引起的市場數據的過度反應沒有全部納入金融工具定值中,但是市場定價的重要性已經得到各方的一致贊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主觀預測無法替代客觀市場數據。現金價值導向的模型的另一重要優點是其建立在可以轉化為純市場定值的市場相關數據基礎上。2008年12月,德國已經將討論的有關定價程序提交歐盟。
(五)加強國際監管合作,促成國際監管與國內監管改革的相結合
危機使各國充分認識到大型金融集團的出現擴大了危機的蔓延范圍,從而提高了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因此加強國際監管合作成為危機后發達國家金融協調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全球第三大經濟強國,德國是歐盟成員國中最有影響力的國家,也是世界重要國際組織的主要成員,因此必然成為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倡導者,與此同時德國也將國際監管改革的主要內容與本國監管改革相結合。在歐盟監管改革過程中,雖然德法主張的改革方案獲得歐盟理事會的最終通過,但作為非歐元國家的英國,在初期曾強烈反對該方案,其原因在于不愿德法等國家通過歐盟機構過多干預其金融市場及監管。危機后在關于國際監管改革的討論中,作為主張加強風險防范的主要代表國之一,德國通過金融穩定董事會、G20國以及在歐盟的影響力,不斷將本國對于監管理念、會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意見上升為國際層面,借以提升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影響力。
1.加強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消除泛歐集團的監管套利
隨著歐洲一體化的逐漸加深,泛歐銀行集團已成為歐元區銀行業的主要發展模式,對于跨境銀行監管,歐盟國家認為由于沒有完全一致的監管方法,各國監管的差異存在明顯漏洞。對于這樣的跨境監管,歐洲國家監管當局通常與歐洲東道國建立標準支持要求(Standing Request of Assistance)或達成共同監督計劃(common Oversight Programm)來實現對跨境分支機構的共同監管,其中前者給予東道國一定比例的監管權,而后者則通過對兩國監管措施的協同和對監管職責的合理劃分而實現東道國和母國對分支機構實行共同監管2008年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與英國金融服務局(FSA)達成了共同監督計劃。根據該協議,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可以根據充分地對在英國資本市場發揮重要作用的德國信貸機構在倫敦的分支機構進行監管,從而消除了這類機構利用兩國之間較為有利的監管條例而進行監管套利的行為。目前德國與法國、意大利和西班牙等歐洲主要國家的共同監督計劃的協議正在商談之中。
2.作為金融穩定論壇主要成員,參與機構風險管理調查報告
危機發生后,在2008年3月和2009年的10月,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等七國的監管當局共同關于危機的核心――融資與流動性風險問題,以提高金融服務業的風險管理問題的報告,報告對危機中金融機構面臨的融資和流動性風險作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并歸納了調查企業對風險管理操作的建議,供金融穩定董事會作進一步的討論。該報告也是德國對于加強金融機構風險監管的主要依據之一。
3.作為G20國集團的主要成員,積極促進國際金融監管改革
在G20國的峰會上,德國作為歐洲國家的重要代言人,一直是金融監管改革的積極支持者,積極主張加強審慎監管、加強風險管理、提高市場透明度以及促進市場公正性、改革金融機構薪酬制度以及消除順周期等等方面的監管改革。這些監管改革的主張也可以從其國內加強監管的內容中得以體現。
(六)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力度,醞釀金融監管當局職能的重新分配
歐盟國家在過去的監管安排中僅僅強調微觀審慎監管,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的關注較少;危機后歐盟認識到宏觀審慎監管不僅要涉及所有金融部門,更要放在整個宏觀經濟的大背景下加強考慮;不僅每
個成員國應當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在歐盟層面同樣需要重視。因此,歐盟在危機后推出的金融監管改革強調了宏觀審慎監管在監管體系的重要性,并單獨設立了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監控和評估整個金融體系中威脅金融穩定的風險。2009年9月的歐盟委員會正式提出了《關于賦予歐洲中央銀行在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中的特定任務》的提案,正式明確了歐洲中央銀行的特殊地位。
在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德國聯邦銀行在貨幣政策、支付清算以及流動性的提供等方面具有的特殊作用決定了聯邦銀行在銀行監管以及審慎監管方面的重要作用。具體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第一,有關銀行總規則和監管制度制定方面;第二,對銀行的日常監管方面;第三,審慎性審計方面;第四,關于審慎監管領域的國際合作方面。
目前為了響應歐盟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視以及央行在其中的特殊作用,德國在加強微觀審慎監管的力度的同時,開始強調央行在宏觀審視監管方面的作用。2009年10月2日,德國央行建議改革金融監管體系,有央行全面負責銀行業監管,金融監管局應融入央行的監管中,并尊重央行的獨立性。10月8日德國新執政聯盟向外界宣布,聯盟黨和自由已經同意由央行全權負責德國的銀行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防止金融危機重演為重點。在監管職能劃分上,德國央行將負責機構監管,聯邦金融監管局將負責市場監管,由此,聯邦金融監管局的權限將被大大削弱。目前這一改革方案尚未最終確定。
二、對德國金融監管改革的評價
(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重申以風險防范為主導的監管目標
德國一向非常重視對金融風險的監管。首先,在聯邦金融管理的監管目標中,把“確保德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穩定和完善”作為監管目標的首要位置,也暗含對于風險監管的重視。其次,在銀行監管的內容涉及各種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對金融機構的準人要求以及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也反映出監管當局對于風險監管的重視。再次,德國銀行監管對大銀行分支機構實行“并賬管理”,德國中央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對大銀行的監管中,除要求各大銀行必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監控體系以防范風險外,還要求各大銀行將國內外各分支機構及銀行集團的資本、資產及負債進行匯總,從整體上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抵御風險的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資產的流動性等進行定期的分析評價,從而加強對銀行風險的控制。最后,德國銀行監管兩大支柱一是資本金要求,二是全面的監管過程,涉及了從許可證制度到銀行披露的全部環節,其核心也是對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視,而對于銀行經營業務的限制、投資組合,存款利率上限以及銀行分支結構的限制等在監管中并不占主要作用。
在美國為主導的放松管制的潮流影響下,為了加快金融市場發展,確保德國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德國在近年來也出臺過有關放松監管的法律條例。此次危機后,德國開始反復重申加強風險防范的金融監管理念,推行了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的最低要求、改革金融監管工具、加強市場監管力度等措施,使德國金融監管繼續以往的重視風險管理的監管模式,并加強監管力度。
(二)繼續推進德國與歐盟監管要求趨于一致,促進歐盟監管一體化
自1991年之后的德國對其最重要的監管依據――《銀行法》的幾次修改都是基于歐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歐元計劃的啟動,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一體化進程也在逐步加強,因此德國開始修改本國金融立法,使其符合歐盟法律的要求。隨著歐元的成立、歐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而增強,一方面德國通過歐盟的協調機制把本國的金融監管理念和要求上升為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要求,另一方面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改革的深入也將歐盟一體化監管要求傳達到德國層面,從而使德國的金融監管與歐盟監管要求日趨一致。例如,歐盟《2000年銀行指令》要求成員國銀行監管當局在向申請人發放銀行許可證之前必須審查申請人的經營資格,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資本金最低要求、金融機構的章程、管理人員資格等,而這些監管要求與德國《銀行法》對銀行的準人要求基本一致。其他諸如銀行業務范圍、對金融市場透明度的要求等都基本一致。
此次危機之后德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并非如歐盟那樣推出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而是通過結合本國法規,以貫徹歐盟監管改革的方式來實現對監管體制的完善,例如,《存款擔保和投資人補償法案》的修改是為了響應歐盟2008年10月對《歐盟存款擔保計劃指令》(EU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s Direc-tive)的修改;對金融機構最低風險管理要求的修改也參照了歐盟危機后關于《資本金要求指令》的修改內容;加強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同樣也可以在歐盟監管改革中找到相應內容。因此,就監管而言,危機的來臨在很大程度將會加速歐盟的一體化進程。
三、對中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一)加強對機構風險監管,實現市場與監管的平衡
雖然我國重視監管的理念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使中國并不健全的金融體系在亞洲金融危機和本次金融危機中都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但在實際的監管操作中,我國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雖然在金融機構的準人許可、資本充足等方面實行了相應的監管,但是較為忽視對金融機構日常的業務運營、資產質量和財務盈虧狀況、薪酬制度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更沒有像德國那樣系統全面制定金融機構的“最低風險管理要求”的規定。德國重申機構風險管理的主張說明了對金融機構風險監管的重要性,如何在發揮金融創新作用的同時加強對機構有效的風險監管,是我國和其他國家共同需要妥善解決的問題。此外,混業經營目前在我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邊界日趨模糊,如何在對機構市場經營的合規性監管的同時,依照德國加強風險監管,也是我們可以借鑒的方面。
(二)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重視對跨國金融集團的監管
此次金融危機在歐洲的蔓延,與歐洲國家監管者由于利益沖突未能坦誠溝通,共同尋找解決辦法,監管者之間的信息溝通遠未能達到最優有著緊密聯系。因此,德國在危機后進一步加強了與歐盟國家的監管合作力度,形成了較為緊密的監管合作方式。雖然我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由于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關聯度并不十分緊密,此次危機我國在金融業方面幾乎沒有受到影響,但是全球化經濟下的中國金融發展必然最終實現資本項目的對外開放和全面開放的金融業。在日趨緊密的國際金融聯系中,如何加強監管合作,消除由于監管差異而造成的監管套利、防范金融關聯度加大而增加了系統性風險積累與擴散,僅靠一個監管當局無法實現的。因此,借鑒德國與他國的監管合作行動,充分汲取消除監管漏洞的經驗,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重視對跨國金融集團的監管,有助于貫徹我國“走出去”戰略和實現我國在對外開放條件下的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
(三)積極探索監管前沿理論,提升國際地位與影響力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研究述評
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美歐發達國家的銀行以及金融機構不斷出現財務危機以及流動性危機,次貸危機逐漸演變成為自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究其原因,除了美國貨幣政策的失誤意外,更為重要的是其背后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政策方面的缺陷。本文將金融危機以來學者對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研究進行如下兩個方面的梳理。
一、國際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方面的缺陷
(一)存在監管不當的問題
方平認為美國金融危機暴露出監管重疊以及監管真空的問題。“雙線多頭”的監管體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龐大,監管權限存在重疊之處,這不僅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監管成本,而且在危機中也由于監管重疊使得應對風險的速度遲緩,錯過了最佳的監管時機。再者,由于美國混業經營的格局,使得金融機構在業務上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單一的監管會使各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真空,許多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創新產品游離在監管系統之外,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風險。
除了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問題,秦響應認為,美國金融監管存在監管套利的現象,由于監管過度及監管標準不一,致使金融機構愿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監管機制,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通過使資產在各機構之間頻繁的轉換,資產證券化和杠桿交易擴大了潛在風險。
(二)金融監管放松和過度自由化
劉揚認為次貸危機暴露出美國過分推崇新自由主義思想的缺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創新大力推崇,并宣稱“無拘無束的自由市場才是優秀經濟的根基”。正是由于對新自由主義的盲目推崇才掩蓋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譚燕芝認為次貸危機再次證明了市場失靈是存在的,而以推崇自由主義的芝加哥學派的思想和主張,確實存在著索羅斯所指出的極端市場原教主義的缺陷。以盈利為目標的市場運作,特別是金融監管滯后于復雜的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導致了金融危機。
(三)金融監管機構對評級機構過分信任缺乏監管
袁方認為大型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對金融衍生品給予了過高的評價,導致金融衍生品發展和擴散速度迅猛,積累了大量潛在風險。并且在危機爆發時,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并未及時提醒美國金融機構應防范金融衍生品的風險,進而導致危機迅速擴散。
周宏認為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監管當局缺乏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美國并沒有建立起專門針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機制,信用評級機構有時甚至依靠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進行評級,這樣評級結果很容易出現差錯,使投資者蒙受損失。金融危機中次級抵押貸款的大量發行與信用評級機構不恰當的評級密切相關。
(四)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
周曉宇認為,美國各金融監管機構以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只注重關注自己涉及的監管領域,而一些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缺位造成了風險的轉移和擴散。眾多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能力比較差,缺乏統領全局的協調者,沒有控制住風險的蔓延。
周宏認為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導火索是2006年聯邦貸款利率的上升,這使得次級貸款人的還款負擔大幅上升,違約風險劇增。但是,證交會并沒有就此向監管機構發出預警信號,美聯儲在上調基準貸款利率的時候也沒有意識到次級抵押貸款市場會出現不良反應,這即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溝通,協調能力差的表現。
二、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一)監管當局應處理好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
秦響應認為應當正確處理嚴格監管與鼓勵創新之間的關系。我國金融衍生品不發達,從而避免了高風險的產生,但也阻礙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難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因此我國應鼓勵適當創新,滿足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要,同時又要對金融衍生品的準入進行嚴格把關??梢越⒁粋€高效的聯合審批制度,比如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創新業務資料檔案數據庫,對金融產品進行跟蹤式的監督,及時化解金融創新產品帶來的風險。
彭少輝認為針對監管機構如何將金融創新產品納入金融監管系統,他認為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對每一項金融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并選擇收益大于成本的方法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監管。
(二)金融監管與市場自律并重
對于是否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有些學者認為應當加強監管,抵制監管自由化,如李文娜認為應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力度,分別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銀行業方面,加快國有銀行的改革,改善國有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二是保險業方面,加強我國保險業與國際資本的合作,推動保險業市場結構的調整;三是證券業方面,通過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并加強宏觀調控,促進證券市場向健康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通過加強兼容監管的力度,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提升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而更多的學者不單單強調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力度更應當引入市場自律機制的作用,促進兩者之間的協調作用。如方平認為,我國應尋求金融監管與市場力量的平衡,將外部監管與市場自律結合起來才能最有效的監管,不能只注重監管而忽視市場自律能力的發揮,并且要科學地界定監管權限,以尋求金融監管與市場力量的平衡。
(三)完善我國的信用評級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