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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43
2016年2月25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媒體交流會上披露,經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開展國企改革“十項改革試點”。
混合所有制成為國有企業“十項改革試點”的重要載體,而國有資產證券化則成為促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國企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1 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是國企改革的重要途徑
1.1證券化是國企改革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目前,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的實現方式大體分為兩種:一是國有資產證券化;二是引入“非公”戰略投資者。
國有資產證券化成為國企改革的大方向,主要因其能促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資本市場具有規范企業制度和約束企業行為的功能,在資本市場的規范要求下,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得到落實,信息披露機制得到改進,內外制衡機制得到提升,現代企業制度得以完善。
1.2證券化是盤活東北地區國有資產的理想手段
2016年11月1日,國務院下發《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提到將在東北三省選擇部分國企開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全面深化東北地區國企改革。
東北地區較多國有資產屬傳統制造業,受到“去產能”等經濟形勢及政策影響,目前市場估值低,利用上市平臺實現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國有資產估值水平通過資本市場的定價機制恢復到相對合理水平,與此同時,通過上市公司平臺融入運營資金以促進產業的轉型與升級,有利于東北地區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1.3充分利用國有上市平臺,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是國企改革的重要途徑
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有多種方式。在短期內實現整體上市尚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下屬上市公司平臺增發股份是提高國有控股集團資產證券化率的快捷手段。
通過上市公司平臺融資具有低成本且快速籌集資金、分散風險投資、優化資源配置等重要功能,能拓寬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并在市場化的定價機制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國企改革的重要途徑。
2 實證分析
為了進一步分析國有資產證券化對于國企改革的影響,本文以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為例,統計近期國有企業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前后的相關指標變化,進而分析討論國有資產證券化對國有企業保值增值、盈利能力、杠桿率等方面的影響。同時,本文選取同期未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作為對照組進行對比,以排除同期大盤波動帶來的系統性影響,進一步支持提高資產證券化率對于國企改革影響的理論分析。
在實際控制人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上市企業中,本文選取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116家國有上市公司,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盈利能力及杠桿率三個方面相關指標在發行前后的變化情況進行統計和計算,結果如下: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選取股價增長作為衡量指標。樣本發行日前三個月平均股價較發行后三個月平均股價平均增長率為3.11%。
盈利能力方面,選取基本每股收益(EPS)作為衡量指標。樣本發行日后一年的基本每股收益較發行前平均提升0.0154。
杠桿率及抗風險能力方面,選取資產負債率及流動比率作為衡量指標。樣本2015年年末資產負債率較2015年年初平均下降了6.45%,流動比率平均提升了0.2295。
以上統計分析可見,非公開發行對于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去杠桿提升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方面均有明顯的促進作用。
為減少同期大盤波動對以上統計結果帶來的系統性干擾,本文選取2015年年未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705家國有上市企業作為對照組,選取相同指標進行統計比較,結果如下。
資產保值增值方面,2015年進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組股票平均漲幅為50.61%,高出未實施非公開發行組8.6個百分點。
盈利能力方面,2015年未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組2015年年底較年初基本每股收益下降了0.0651,而進行非公開股票發行組基本每股收益率較年初卻提高了0.0295。
資產負債率方面,2015年未進行非公開股票發行的對照組平均增加了0.20%,而實施了非公開發行組資產負債率平均下降了6.45%。
流動比率方面,2015年未進行非公開股票發行的對照組流動比率僅增加了0.0534,而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組流動比率平均增加了0.2295。
綜上所述,實證分析表明,非公開發行股票能夠對股價、每股收益及流動比率有正向促進作用,并有效降低資產負債率。可見,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對于國企改革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升盈利能力、去杠桿等方面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
3 結論
根據國企改革“十項改革試點”,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為國企改革的重點,而國有資產證券化成為國企改革和混合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首先,通過國有資產證券化,可借助資本市場的規范及約束機制,促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其次,通過國有資產證券化,可促進東北傳統行業的產業轉型與升級,優化企業管理體制,提升資產估值水平,從而盤活東北地區國有資產;最后,利用國有上市平臺,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可拓寬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并在市場化的定價機制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實證分析表明,提高資產證券化率能夠對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的股價、基本每股收益、流動比率有一定的提升作用,同時有效降低資產負債率,符合國企改革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盈利能力、去杠桿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混合制改革及國企改革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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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風險;基本功能
中圖分類號:F831.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1-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08
一、引言
次貸危機表明,資產證券化引致金融風險的形成、積累和傳導已成為不可爭議的事實[1]。比如資產證券化引起內生流動性擴張[2]、資產價格泡沫和潛在金融風險[3]、金融市場流動性緊縮[4-8]以及金融體系的“去杠桿化”[9-10]。但資產證券化到底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引起系風險的形成及傳導?在金融風險的動態演進中,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礎資產到底起了什么樣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學術界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結論,因此本文深入討論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的形成及動態演進中的作用機制。
本文借鑒Davis、Karim(2009)①關于金融危機的研究成果,他們認為金融危機的演進遵循:初始正向沖擊―正向沖擊引起的傳導―負向二次沖擊―危機的爆發及傳導―政策反應―經濟后果。所以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風險的作用機制應遵循以下四個階段:形成―積累―爆發―傳導及擴散,本文遵循這四個階段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動態演進中的作用(見表1)。
二、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金融風險的形成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初始債務人、貸款發放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服務者以及第三方等主體,因此其運作機制是極其復雜的,這使參與主體難以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場預期,同時導致大量委托――問題,這些不利因素均導致金融風險的潛在形成。
(一)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難度上升
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這也相應的有不同的風險收益評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動下,各項資產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市場會傾向于依賴假設條件模型進行評估,但這種評估結果大多不符合市場走勢。如果基礎資產不止一種,則定價的難度會上升。在金融市場中,有效的定價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并減少市場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繁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
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品種是極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形成的證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眾多的參與主體,使資產證券化形成一個種類繁多、錯綜復雜的市場,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這也會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再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這導致了潛在風險的形成。
(三)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導致大量委托――問題
委托――問題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其中包括借款人、貸款發放者、金融機構、投資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者以及服務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兩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著證券化的不斷創新,初始借貸關系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參與主體之間的責任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委托――問題會越來越多,這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鏈條極其脆弱,并隱含了大量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風險的潛在積累
資產證券化具備轉移風險和增加流動性兩項基本功能。在資產證券化誕生之初,這兩項功能為解決儲蓄存款機構的流動性短缺、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源分配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發揮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風險會有一個積累階段,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過度濫用能夠促使金融風險潛在積累。
(一)增加流動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動性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中,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現。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2.增加流動性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而證券化的投資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在次貸危機中被不斷利用,即只要資產證券化存在,“投資約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至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能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11]。
3.增加流動性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住房貸款市場,引起房價不斷上漲,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若房價上漲速度能與租金上漲速度持平,則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時期的美國,房價上漲速度始終快于租金,表明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價觸頂回落,房價增速逐漸向租金靠攏,表明市場在擠出泡沫[12]。由此可見美國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動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禍首之一。
(二)風險轉移功能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金融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包括投資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個人投資者。隨后,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證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種CDO、CDS),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鏈條。在風險轉移過程中,風險分擔者越來越多,導致風險在轉移過程中被放大和擴散。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它們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四、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同時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比如經濟政策由寬松轉為緊縮),基礎資產的價格(比如住房貸款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著基礎資產的價格下降而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的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已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失去銷路,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金融風險的爆發。
五、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傳導中的作用
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會通過兩種渠道引起風險的傳導:一種是基礎資產渠道,另一種是證券化產品渠道。
(一)基礎資產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比如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下跌。在基礎資產價格下跌過程中,由于財富效應和托賓效應的影響,市場中微觀主體的消費和投資均會乘數倍下降,市場有效需求就會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傳導及經濟蕭條。
(二)證券化產品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證券化資產的降級和價格下降,因此證券化產品也是金融風險傳導的重要渠道。在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業銀行是證券化的持有者和發行者,因此在證券化價格下跌中,其發行者和投資者均會遭受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于證券化投資者而言,證券化的降級及價格下跌將導致資本市場出現新的擠兌形式――“資本市場擠兌”,其特征是: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市場的信貸市場發生違約,與信貸資產相關的證券化資產減值,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向市場套現,并紛紛拋售資產,這會減少資金供給與資產交易,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而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減值,資金供給又會進一步減少,最終導致整個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和緊縮。
2.對于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它們是市場中證券化的投資者,因此“資本市場擠兌”也會發生在它們身上。另一方面,它們還有證券化發行者這一角色,隨著商業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減值,其擁有的一些信貸資產也難以證券化,這使它們無法有效的補充流動性,這時商業銀行就會同時發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
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會同時從基礎資產和證券化產品兩個渠道,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和投資者造成影響,使市場產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從而引起風險的傳導。
六、政策建議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其運作模式、法律以及稅收等方面還不成熟。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導致金融風險的形成和傳導,但不能否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而應總結經驗教訓,根據我國實際推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設計和構建方面,本文認為應采取如下措施:
1.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在發展初期,為了防止對轉移風險功能的濫用,本文認為可以使基礎資產的規模略高于證券化的規模,從而防止風險的過度轉移。但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可以視市場發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
2.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認為必須采用表外模式,但鑒于法律對SPV設立和政府擔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擔基礎資產的監督職能,采取“政府監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這樣既不突破法律瓶頸,又可以發揮政府的作用。隨著市場不斷成熟。可以逐步對法律進行修整,為政府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承擔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礙。
3.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無論風險如何轉移,資產證券化價值鏈上風險分擔主體如何增加,其總風險總是由基礎資產決定的,因此必須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管。首先,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和質量,構建對基礎資產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反應機制;其次,不定期的審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有效監測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保證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礎資產池的形成標準,包括基礎資產的質量標準、期限標準、基礎資產債務人的地域分布標準等,構建多元化的基礎資產。
4.對于資產證券化的評級機構。目前存在信譽資本論和監管特許權論①兩種信用評級機構設立的理論。在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初期,以市場化運作為基礎的“信譽資本論”不適合我國,我國應建立以“監管特許權論”為基礎的信用評級機構,并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專業化操作,包括加強信用評級機構跟蹤評級和利益沖突規避機制的建設,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提高評級機構的透明度。另外也要防止評級機構技術層面上的缺陷、評級壟斷、評級模型及標準的差異以及債券發行后評級機構跟蹤標準變化等問題。
5.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首先,建立新型金融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分業式”監管之間的協調性不強,這使得對風險的反應不夠靈敏。隨著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金融創新的加快,金融行業之間會不斷滲透,這種傳統的監管模式就不再適應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國應建立一種新型監管體系,實行統一協調監管和專業化分工,這種監管體系應由銀行業監管體系、傳統的證券業監管體系、保險業監管體系以及對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進行監管的監管體系共同構成,并形成跨機構、跨產品以及跨市場的協調,從而實現金融體系的功能性監管。其次,建立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法律框架。我國可以建立專門面向對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監管的法律,比如《資產證券化監管法》,其中應包括資產證券化的定價機制、信息披露機制、信用評級制度以及與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相關的交易制度等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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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金融風險的形成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初始債務人、貸款發放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服務者以及第三方等主體,因此其運作機制是極其復雜的,這使參與主體難以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場預期,同時導致大量委托———問題,這些不利因素均導致金融風險的潛在形成。
(一)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難度上升
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這也相應的有不同的風險收益評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動下,各項資產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市場會傾向于依賴假設條件模型進行評估,但這種評估結果大多不符合市場走勢。如果基礎資產不止一種,則定價的難度會上升。在金融市場中,有效的定價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并減少市場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繁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
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品種是極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形成的證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眾多的參與主體,使資產證券化形成一個種類繁多、錯綜復雜的市場,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這也會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再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這導致了潛在風險的形成。
(三)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導致大量委托———問題
委托———問題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其中包括借款人、貸款發放者、金融機構、投資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者以及服務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兩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著證券化的不斷創新,初始借貸關系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參與主體之間的責任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委托———問題會越來越多,這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鏈條極其脆弱,并隱含了大量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風險的潛在積累
資產證券化具備轉移風險和增加流動性兩項基本功能。在資產證券化誕生之初,這兩項功能為解決儲蓄存款機構的流動性短缺、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源分配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發揮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風險會有一個積累階段,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過度濫用能夠促使金融風險潛在積累。
(一)增加流動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動性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中,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現。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并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2.增加流動性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而證券化的投資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在次貸危機中被不斷利用,即只要資產證券化存在,“投資約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至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能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11]。
3.增加流動性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住房貸款市場,引起房價不斷上漲,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若房價上漲速度能與租金上漲速度持平,則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時期的美國,房價上漲速度始終快于租金,表明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價觸頂回落,房價增速逐漸向租金靠攏,表明市場在擠出泡沫[12]。由此可見美國房地產市場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動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禍首之一。
(二)風險轉移功能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金融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包括投資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個人投資者。隨后,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由此形成證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種CDO、CDS),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鏈條。在風險轉移過程中,風險分擔者越來越多,導致風險在轉移過程中被放大和擴散。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它們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四、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同時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比如經濟政策由寬松轉為緊縮),基礎資產的價格(比如住房貸款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著基礎資產的價格下降而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的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已設計好的證券化產品將會失去銷路,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金融風險的爆發。五、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傳導中的作用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會通過兩種渠道引起風險的傳導:一種是基礎資產渠道,另一種是證券化產品渠道。
(一)基礎資產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比如房地產市場的價格)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下跌。在基礎資產價格下跌過程中,由于財富效應和托賓效應的影響,市場中微觀主體的消費和投資均會乘數倍下降,市場有效需求就會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傳導及經濟蕭條。
(二)證券化產品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證券化資產的降級和價格下降,因此證券化產品也是金融風險傳導的重要渠道。在金融體系中,投資銀行、對沖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是證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業銀行是證券化的持有者和發行者,因此在證券化價格下跌中,其發行者和投資者均會遭受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于證券化投資者而言,證券化的降級及價格下跌將導致資本市場出現新的擠兌形式———“資本市場擠兌”,其特征是: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市場的信貸市場發生違約,與信貸資產相關的證券化資產減值,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向市場套現,并紛紛拋售資產,這會減少資金供給與資產交易,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而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減值,資金供給又會進一步減少,最終導致整個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和緊縮。
2.對于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它們是市場中證券化的投資者,因此“資本市場擠兌”也會發生在它們身上。另一方面,它們還有證券化發行者這一角色,隨著商業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減值,其擁有的一些信貸資產也難以證券化,這使它們無法有效的補充流動性,這時商業銀行就會同時發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會同時從基礎資產和證券化產品兩個渠道,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和投資者造成影響,使市場產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從而引起風險的傳導。
六、政策建議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其運作模式、法律以及稅收等方面還不成熟。雖然資產證券化可以導致金融風險的形成和傳導,但不能否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而應總結經驗教訓,根據我國實際推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設計和構建方面,本文認為應采取如下措施:
1.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在發展初期,為了防止對轉移風險功能的濫用,本文認為可以使基礎資產的規模略高于證券化的規模,從而防止風險的過度轉移。但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可以視市場發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從而推進資產證券化品種的不斷完善。
2.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認為必須采用表外模式,但鑒于法律對SPV設立和政府擔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擔基礎資產的監督職能,采取“政府監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這樣既不突破法律瓶頸,又可以發揮政府的作用。隨著市場不斷成熟。可以逐步對法律進行修整,為政府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承擔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礙。
3.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無論風險如何轉移,資產證券化價值鏈上風險分擔主體如何增加,其總風險總是由基礎資產決定的,因此必須加強對基礎資產的監管。首先,嚴格審查基礎資產的信用等級和質量,構建對基礎資產債務人資信情況變化的反應機制;其次,不定期的審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有效監測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保證現金流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礎資產池的形成標準,包括基礎資產的質量標準、期限標準、基礎資產債務人的地域分布標準等,構建多元化的基礎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