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香港;金融監管;銀行監管
一、香港金融監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數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地區,這與香港經濟、金融發展的特殊性分不開。其金融監管采取的是政府監管及行業自律的兩級監管模式。具體而言,香港的金融監管架構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監理處三大監管機構以及相應的行業自律協會構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區政府組織架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內設有六個部門:即銀行監理部、銀行政策部、外事經研部、儲備管理部、貨幣政策及市場部以及經濟研究部、另設法律顧問辦事處。金管局不同于中國人民銀行,它不具有中央銀行的發鈔職能,也不作為政府銀行,為政府服務。其主要職能是在聯系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外匯基金的穩健管理,貨幣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就監管的總體架構而言,香港金融監管體系的突出特點在于以下幾點:其一,香港監管部門的監管自由度較高,每個監管部門都可以依據明文規定的授權,在職責范圍行使職權,一般不會受到政府的干預;其二,香港的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襲于以行業自律為特色的英國,所以在其監管體系中,行業協會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機制比較健全,他們一般會通過聯席會議、簽署備忘錄等形式避免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套利的問題;其四,投資者保障機制相對比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監管特點
(1)穩固的主體法律框架和實施細則的及時檢討,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以法治為中心,即以法律為根本手段,致力于為金融業發展提供一個有利的環境。香港政府對金融業運作的監管,主要是通過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條例和監管機構來進行。同時,香港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在不斷地檢討過程中建立起來的。通過對現行的金融制度和監管手段的檢討,不僅可以促進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進,而且可以使金融監管當局認清面臨的壓力,同時滿足人民的知情權,能保證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2)審慎、風險為本的銀行監管制度。銀行是金融活動中的主題,對銀行的監管是金融監管中的一個重要領域,眾所周知,香港對銀行采取三級監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強制監管、審計局的會計監管和銀行公會的自律監管構成。香港金管局始終堅持審慎原則,采取國際監管標注,把事前風險防范作為銀行監管的核心。(3)金融自由化與強化監管并重。在推進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地過程中,香港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在一定監管基礎上逐步開放,而不是一攬子全部開放。鼓勵銀行體系的競爭和產品創新,但須與保持銀行體系穩定性目標相一致。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而非簡單地規避風險,確保各種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發展。(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確定位。香港特區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極其明確的,即確保選用優秀的金融專業人才進行管理,政府對如何進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區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是與其他政府部門不一樣,他們不拘一格地選拔金融行業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門任管理人員。同時,香港特區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終維持公眾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監管對內地的啟示
(1)不斷加強金融立法與執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規。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法制經濟。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是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體系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內地的金融業處在向市場轉軌的過程中,金融法規在不斷建立和健全。(2)建立審慎的銀行監管體制。銀行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須對銀行體系實施審慎的、以風險防范為主的監管體制。具體而言,我國的銀行監管制度應該加強以下方面的建設:首先,建立銀行業的監管的有效系統。監管系統不僅必須具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運作的獨立性和充分的物質保證,而且還必須建立合理的銀行業監管的法律體系,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受法律制約。其次,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參考文獻
[1]劉曉波.從香港金融監管的特點看其對我國銀行監管的啟示[J].南方金融.2002(12)
[2]林俊國,趙林.香港金融監管特點及其啟示[J].海峽科技與產業.2002(3)
關鍵詞:混業經營;金融監管;法律體制
一、德國金融體系概況
德國銀行體系的構成:德國的銀行按照從事的業務種類,分為全能銀行和專業銀行。由于德國實行混業經營政策,故全能銀行除可以從事典型的銀行業務,如存款、貸款、電子銀行業務等外,還可以經營有價證券、客戶理財以及保險等業務。[1]
二、德國金融體系的變遷
1、19世紀中葉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綜合銀行制度的醞釀。
14世紀至15世紀,歐洲很多國家開始大力發展貿易,經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不斷向外擴張,相對其他國家,德國的經濟一蹶不振。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德國金融業的發展非常緩慢。進入19世紀后,還出現了主要經營區域性業務的地方銀行。就金融行業來看,德國第一個外匯交易所在法蘭克福成立,而銀行業與產業資本逐漸融合在一起,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銀行逐漸支配了證券市場,實現了銀行交易所化。
2、二戰后德國金融體系加以重建,得到回復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德國的經濟遭受了巨大的沖擊,經濟水平大大下滑,通貨膨脹率上升,失業率劇增,整個金融體系百廢待興,各個行業遭受了巨大的影響與沖擊。金融制度演進大幅度倒退,馬克狂貶、信用體系接近崩潰。1957年7月26日“聯邦銀行法”生效。銀行和企業都獲得了獨立的經濟地位和強大的經濟實力。雙方的經濟關系進一步密切。成為經濟運行的主要力量,金融制度演進步人“自主”階段,同時政府進一步完善其經濟政策體系。這些事實都標志著德國金融體系已經成熟。
3、現代的德國金融制度
時至今日,德國金融制度仍然是一種以全能銀行體系為主導的制度。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德國中小銀行紛紛合并,大銀行日益國際化以增強自身實力。德國金融制度最大的特點就是長期以來一直堅持混業經營制度。
三、 德國金融體系的優勢
1、混業制度一直是德國一直堅持的金融制度。
從德國經驗看,混業經營和統一監管具有其明顯優勢,可以減少摩擦成本,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也可以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金融創新的阻礙,提高監管效率和金融競爭力。[2]
2、德國金融業有較強的監管力量。
在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審計院以及其它機構各自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其職責和定位都有相關的法律授權和明確的規定,有分工有合作,這既避免了職責交叉,減少了部門重疊帶來的資源浪費,又防止了因職責劃分不清晰所帶來的部門間相互扯皮,提高了效率。同時,德國金融業又有較強的外部監管力量,有來自于政府部門的監管,也有來自社會的監督。
3、德國中央銀行制度比較健全。[3]
4、德國的商業銀行是全能型銀行。即其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綜合性的銀行業務,即商業銀行可以同時經營存貸款、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充分享受到不同金融業務間的多樣化效應的好處。
四、德國金融制度演進對我國金融改革的啟示
20世紀中期,德國經濟得到了飛快的發展,金融體制與行業不斷完善健全,銀行與企業的金融聯系不斷密切,各個行業的經濟狀況了不斷改善,政府對整個經濟金融體制的監管不斷加強,通過分析研究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從中汲取以下有益的借鑒:
1、完善金融體系的有關法律與政策法規。
總結分析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整個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對經濟行情以及金融市場的監管是非常重要的。加強政府對金融行業的監管,一方面可以正確發揮政府的監管作用;另一方面,可以監督金融市場的運作情況,防止不法事件的發生。在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也要注意各項政策措施的連貫性和嚴謹性,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形勢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為金融乃至整個經濟的做出努力。[4]
2、混業經濟模式是大勢所趨,要堅持混業經濟模式。歷史的經驗表明,在德國金融體系的發展過程中,采用混業經濟模式,有利于堅持和完善德國的金融體系與市場,促進金融體制的不斷完善,維持經濟市場的穩健發展。混業制度是經過歷史考驗的制度,我們應結合我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現狀,結合我國經濟體制的具體特點,銀行與證券業相結合,發揮各自的特點與優勢,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穩健發展,減少經濟發展的風險。
3、加強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加強金融監管,有利于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樹立廣大公眾對整個市場的信心,控制經濟發展的風險,促進經濟穩健持續增長。我國的國債管理體系有很多不合理之處,與西方國家的先進做法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加強國債管理體制的改革,加大國債品種和交易方式的創新力度,提高市場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作者單位:山東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張永輝,趙曉峰. 德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J].西安財經學院學報,2003,(3)
[2] 茲為•博迪和羅伯特•C•莫頓,《金融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
關鍵詞:金融綜合經營 發展歷程 現狀 風險 金融監管
金融綜合經營是指在金融監管機構的許可下,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兩項以上的金融業務。隨著國內金融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國內金融機構的不斷創新和事實上的綜合經營,使得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之間的業務界限更加模糊。“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順應全球金融業發展趨勢,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總體經營實力的重要舉措。
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歷程
(一)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綜合經營發展歷程
一戰后美國經濟迅速崛起,證券市場的發展使得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 其良好的回報誘使商業銀行開始參與證券投資活動。1929年美國股市發生暴跌,引發了大經濟危機。至于股市大崩盤的原因,當時人們普遍認為是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的綜合經營導致了股市的崩潰。而由于商業銀行在證券上的投資又進一步引發了銀行體系的崩潰,股市和銀行體系的崩潰最終導致了經濟的大蕭條。為抑制股市投機,1933年美國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這標志著美國金融業開始全面實行分業經營。
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加之美國金融業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的日益下降, 為了提高美國金融業競爭力,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進行了一系列意在推動金融業發展的金融自由化改革。1999年11月,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分別高票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該法案的核心內容就是廢除之前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允許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綜合經營, 從而使美國金融業在立法上告別了分業經營的歷史, 邁向了綜合經營的新時代。
20世紀7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體化發展趨勢明顯,金融創新的意識不斷增強,金融分業經營成了金融創新做大的障礙,同時也對金融業分業經營提出挑戰。1986年10月,時任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為了保住倫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開始進行較大程度的金融改革。英國金融改革的核心內容是金融服務業自由化,包括廢除各項金融投資管制,銀行可以經營包括證券業務在內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等。這場變革對英國傳統的金融制度產生較大沖擊, 而且也對世界金融業的發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隨后效仿英國進行了金融大變革,走上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道路。
(二)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發展歷程
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也同樣經歷了從混業經營到分業經營的過程,現在處于分業經營到綜合經營的過渡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的金融業處于無序的混業經營狀態。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有參股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國有四大商業銀行也都不同程度的開展了信托業務。銀行業和證券業逐漸開展了模糊的綜合經營。此時的金融機構也開始紛紛涉足各行各業,開始了初步的混業經營。但由于我國當時金融綜合經營的法律法規和風險控制機制并不健全,金融業混業經營造成了金融業發展混亂,嚴重地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并對經濟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針對國內金融業混亂的局面,1993年國務院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對保險業、證券業、信托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經營”。1995年,我國又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這三部法案的出臺,基本確定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的基本格局。1998年底,我國頒布了《證券法》,由此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局面全部形成。
隨著金融市場一體化和金融業自由化的發展,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綜合經營是大勢所趨,特別是WTO保護期的結束,有著綜合經營背景的外資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市場,對我國現行的分業經營格局已經產生了沖擊。“十一五”規劃就明確提出了在金融體制改革方面,2006年開始將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建設工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監管當局也密切關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發展狀況。
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現狀
(一)我國現行的綜合經營模式
近年來,我國逐步放寬對金融綜合經營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四種較為典型的金融綜合經營模式:
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綜合經營模式,主要借助銀行的客戶資源、渠道資源和管理資源上的優勢,以銀行的業務單元或非銀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如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二是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綜合經營模式,以中石油、銀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為代表;三是純粹的金融控股集團模式,主要有光大集團、中信集團、招商局集團,在保險機構中有平安保險,通過不同類別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務和其他非金融業務,母公司通常不從事具體的業務,主要是對旗下的機構進行統一的管理;四是區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國際集團、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我國金融綜合經營存在的問題
1.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問題。金融綜合經營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同時由于其特殊性又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