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0號令公布實施。為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規定》,制定貫徹落實措施。《規定》是《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對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和規范勞動力市場,促進就業,具有積極作用。各地要組織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規定》的各項要求,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確保《規定》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二、切實將《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規定》提出了勞動者求職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規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招聘廣告審批制度、用人空崗報告制度、錄用人員就業登記制度、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等勞動力市場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規定》的要求,盡快制定和完善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的具體辦法,規范勞動力市場各方行為,促進勞動力市場健康發展。各地要根據《規定》提出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服務的要求,制定免費就業服務的過渡方案,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免費服務資金來源,確保各項服務措施落實到位,在促進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中取得實效。各地制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免費服務的實施步驟,請于2001年6月底前報我部培訓就業司備案。
三、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推動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地區,要按要求認真做好試點的評估驗收工作,總結試點工作經驗。要將貫徹落實《規定》作為試點的重要內容和規范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納入當地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任務和評估驗收的內容。要把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和推廣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試點工作的成功經驗結合起來,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整體上臺階。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協議書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協議書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停車場管理協議書,歡迎閱讀!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
為加強本商城機動車的停放管理,保證商場地下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車輛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一、基本情況:
1、 地點: ;
2、 車位號:
3、 收費起止日期: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 日;
4、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車主租用停車位: 元/ 月/輛,收費金額共計元/ 年/輛;
車主自購停車位: 元/ 月/輛,收費金額共計 元/ 年·輛;
5、 本地下停車場采取年付費方式。乙方應于每年9月1日前繳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務費。
二、由甲方負責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服務。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秩序維護
地下停車場交通秩序的指揮管理,車輛停放管理,車輛安全管理,人車分流管理和車場設備設施管理;
2、車場清潔
定期清掃擦洗地面和交通標識,保持地下停車場清潔整齊,標識清晰。定時開啟排風設備和新風輸入導引設備,保持地下停車場空氣達到規定指標;
3、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對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檢查巡視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及時發現、排除火災隱患,嚴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地下停車場;
5、其他
保管簽約車輛登記記錄,保存電子監控資料,針對本地下停車場可能發生的水火險情制定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理預案。
三、管理方式: 本地下停車場實行一車一證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和實施停車管理;
2、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務費;
3、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4、有權對違反《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的用戶予以書面警告,對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5、 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公共安全的車輛采取移動、上鎖等措施,因此產生的損失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有權獲取停入本停車場車輛的真實資料的復印件,如發現所提供資料虛假,有權拒絕乙方將車輛停入本停車場;
7、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
8、有權拒絕無車輛行駛證和無本停車場停車證的車輛使用本停車場,對無證車輛拒絕停放與放行;
9、負責本停車場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10、負責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有權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遵守停車場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2、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設備、設施;服從停車場管理服務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4、提供車輛真實資料,并為該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車輛在本車場出險后,憑車輛保險合同,有權要求甲方出具出險的證明材料;
5、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6、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車位,合理停放車輛;保證不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證車輛停入車位時不騎線、壓線、越線或進行其他不合理停放;保證在特殊情況下按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要求停放;
7、保證車、證、卡相符,如需更換車輛須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換車證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8、車位管理采取一車一證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 如被發現,甲方將
予以沒收,對于乙方借出證卡或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期間發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其他事項:
1、本車位如被他人車輛占用,甲方應為乙方安排替代車位,并及時通知該車車主將車輛移出本車位;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五個工作日內按協議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逾期不繳納,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車位的管理責任。并有權拒絕乙方車輛使用本停車場;
3、 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車證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地面;
4、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按政府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由停車管理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和規范設置交通標識、施劃停車線、車位號。任何用戶不得隨意搭建構筑物或施劃標識。否則甲方有權利拆除而無需擔負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5、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如因維修甲方需暫時占用乙方車位時,甲方應安排臨時替代車位用于乙方停放車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車場的維修養護工作,不得借口阻撓或要求甲方支付車位使用費。因阻撓維修造成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不論乙方車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須就其車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額支付當年管理服務費;
7、乙方出租車位時,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8、乙方轉讓車位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各項費用;
9、乙方出租、轉讓本車位時,應至少提前10 日通知甲方,乙方應遵守有關政府規定,有義務保證承租方、受讓方書面承諾遵守本協議及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10、乙方在采取出賣等方式處置所擁有的車位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并應持有政府房管部門批準的有效合同或協議于30 日內到甲方處備案。否則該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乙方承擔支付義務;
11、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乙方轉讓車位產權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車位所有權同時過戶;
12、 乙方如違反以上管理規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13、乙方已詳細閱讀并了解《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之所有條款,甲、乙雙方均同意,《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地下停車場收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1、管理服務費價格: 20__.00元/ 年/輛;
2、 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方式:按年計費交納;
3、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停車場的收費價格,則甲方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為:在本小區各樓宇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和各樓宇一層大廳布告欄內張貼《調整停車場管理服務費用通知》,張貼七日。乙方應在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按新標準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如乙方按時足額交費的,本合同繼續有效;如乙?講話詞苯荒杉盎蠆蛔愣罱荒篩梅延?,則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交回停車證等停車手續,結清本合同項下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乙方因公司的業務增長、車人擴大,增加了運輸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車用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出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停車場租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停車場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車用地為_________平方米,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交租方式由銀行辦理轉賬入戶,賬戶為:_________。
第三條、出租金額應按月計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為交租日期,租金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幣,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條、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計算利息。
第五條、乙方對其車輛自己行使保管責任。
第六條、乙方除了停放其車隊的車輛外,還有權對外經營車輛保管業務。
第七條、乙方自行辦理消防、公安、工商、稅務等一切相關的法律手續。
第八條、乙方延遲兩個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收回場地。
第九條、水電費由乙方自理。
第十條、租借方對該土地僅作停車用地使用,并沒有出售權,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或違約,否則要負責租借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為了充分發揮 停車場的作用,根據停車場的實際情況,甲方決定將停車場實行承包經營,乙方自愿承包,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承包時間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期間內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財務管理權,人事招聘權和收益分配權,在承包期間,乙方有自行轉租他人權。承包期間停車場內甲方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不得出賣,轉讓和抵押。承包期滿時。甲方如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一、承包經營范圍和地段(停車場地塊)
1、下首一層固定車位10間,計建筑建地面積400平方米。(可自主經營)
2、靠城東路一層店面10間,計建筑建地面積629平方米。(可做服務性行業自主經營)
3、主車道一條,副車道一條。
4、傳達室一個,在不影響停車情況下自主經營。出租車承包合同二、承包期內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每年承包費 萬元,承包金分為 年一付,最后 年每年遞增萬。如乙方逾期交納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包資格。
三、承包期間,停車場內可使用停車、汽車維修、汽車美容等其它功能。乙方必須自覺接受有關聯部門的監督管理,遵紀守法,如有違法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一概不負責任。乙方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等報表資料,按規定如期交納有關部門規定財務各項稅費。
四、承包期間,乙方自主經營,照章辦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應在銀行單獨開戶,貸款和對處,重新立新幾本。對前投資建設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概不負責。
五、自本合同簽訂后,停車內的水、電費,甲乙雙方核對結算清楚。承包期間的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六、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如甲方擅自終止合同,應償付乙方違約金壹拾萬元,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乙方擅自中止合同,應償付甲方違約金貳萬元,并交清乙方承包期間應交而未交的承包費和其他的款項。
七、自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甲方代表人不得變更本合同。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須解除合同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名,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補充:1、乙方需甲乙出具辦理營業證件,甲方需積極配合。如甲方不給出具證明和拖延,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如遇政府拆遷,賠償損失原屬甲方的固定改施外屬于乙方。
3、如遇房頂污水等情況,應由甲方負責出資維修,嚴重時應另協商。
合同簽訂起甲方無償同意乙方 月裝修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和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所(署)(以下統稱陸上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資源、財政、價格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審查)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停放車輛服務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設置醒目、統一的停車場(庫)標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停放車輛規則,公布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設備、通訊設備、計時收費設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十六條(駕駛員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庫)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四章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原則和方案)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公共停車場(庫)300米服務半徑內設立道路停車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管理者的確定)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確定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計費方式)
道路停車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條(收費方法)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采用電子儀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收費管理)
道路停車場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二條(撤除)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場撤除后,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道路停車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以及下列服務規范:
(一)在道路停車場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車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三)在限時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在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將交費憑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的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第五章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費價格管理)
本市停車場(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庫),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票據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統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停車場(庫)的泊位數。
申報專用停車場(庫)泊位數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的調用和開放)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庫)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在公共停車位不足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補繳停車費;對拒不繳納停車費或者超時停車的,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專用停車場(庫)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價格、票據、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管理)
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以及為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動臨時開設經營性機動車輛停放點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庫):指根據規劃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