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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要素;概念延伸;金融工具;商譽
一、理論界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討論
目前會計理論界存在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爭議和論點,其中較具有代表性的如鄧永勤和丁方飛(2011)、以及杜興強和杜穎潔等(2011)提出的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問題、觀點和建議。
1鄧永勤等(2011)的會計要素概念延伸思想
鄧永勤和丁方飛(2011)在《論會計要素概念的延伸》一文中認為:(1)IAS39和和CAS22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中,“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與資產和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相抵觸,因此,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會計要素定義。(2),金融工具較之非金融資產和負債,最大的特點是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然而,IAS39 和CAS22均提出“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這一確認標準不完全符合“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基本確認標準。[1]
鄧永勤等在該文中提出了實要素和虛要素的概念,實要素是指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對象,包括實資產、實負債等。虛要素則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等某些未來發生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資產、負債,或者帶來的收入、費用,包括虛資產、虛負債等;并指出“虛要素也是實際存在的,與實要素在會計確認上的地位是對等的,和實要素一樣應納入財務報告內確認”,定義虛要素“意在指出其不能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缺陷”。[1]
筆者認為,鄧永勤和丁方飛的上述研究,為我們延伸會計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啟示和分析思路,這是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會計理論研究參考。但是,其具體建議也存在某種程度的不足,即實要素和虛要素概念的提出并不能很好地解釋這一問題:為何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而當企業成為其他一般合約(如商品買賣合同)的一方時卻通常不能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
2杜興強等(2011)關于商譽的討論
目前廣為接受的商譽會計核算方法是核算“外購商譽”,并將外購商譽的初始計量定義為“收購價格超過購買企業所享有的被購買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杜興強、杜穎潔、周澤將(2011)在《商譽的內涵及其確認問題探討》一文中指出,這種“差額觀”的計量模式,沒有考慮“可能存在由于無法滿足嚴格的確認標準而未能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等原因而導致高估或低估并購價格的問題,“完全忽視了商譽的經濟性質或商譽的內涵”。為此提出了“確認商譽”的概念,并將“確認商譽”定義為“合并商譽與被并購企業因并購行為而得以顯性化的自創商譽之和”;“合并商譽”則是指外購商譽剔除未確認的資產和負債、估價錯誤、過度自負和樂觀等因素的影響后的金額。[2]
然而,筆者認為,杜興強等的上述研究,雖然深刻地指出了目前商譽會計的一些問題,但仍未解決以下關鍵問題:(1)“被并購企業因并購行為而得以顯性化的自創商譽”是滿足傳統會計概念框架要素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因此可以作為“確認商譽”由并購企業來確認。按照這一邏輯,可控制性相對較強的被并購企業就更應當確認該“顯性化的自創商譽”。但目前的事實是,各國的會計準則或慣例均規定了只有合并商譽能作為一項資產入賬,理論界也很少有支持確認自創商譽的。(2)這一矛盾的存在,是否影響了商譽信息的相關性與可靠性?(3)這一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二、從產權視角分析會計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產權概述
在經濟學中,產權是指主體對財產的一組以利益為目的行為性權力。在法學中,產權被定義為是指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經濟學中的產權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后(即顯性化后),就成為了法學中產權。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從內容看,產權是指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的權利,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采取什么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采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么樣的收益。傳統經濟學側重于研究產權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于研究產權權力的配置機制。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1)按其歷史發展形態的不同,可分為物權、債權、股權;(2)按其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固定資產產權和流動資產產權;(3)按其客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4)按其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為原始產權、法人產權、終極所有權(債權和股權)。
2財務會計要素概述
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利潤。在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資產被定義為“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被定義為“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所有者權益被定義為“是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應享的剩余利益”,收入被定義為“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費用被定義為“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利潤被定義為“是收入減去費用、利得減去損失后的凈額”。
在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資產和負債的確認條件被界定為:(1)符合相差定義;(2)相差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3)該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或者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條件被界定為:(1)符合相差定義;(2)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包括放棄了對交易客體的控制權、轉移了交易客體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確認,則分別取決于資產與負債、收入與費用的確認。
從會計要素核算的側重點來看,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財務會計核算側重于對收入、費用和利潤的核算,屬于“利潤觀會計”;而現代財務會計側重于對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核算,屬于“資產負債觀會計”。財務會計核算重點的這一變化,也反映在所得稅會計模式的變化上,即:由應付稅款法發展到遞延法再發展到債務法。
從會計要素計量的模式來看,傳統會計概念框架的財務會計幾乎只采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而現代財務會計則越來越多地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3基于產權視角考察會計要素
基于產權視角來考察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會計要素,不難發現:(1)資產的實質是企業所擁有的法人產權,其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是指契約已經形成、“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是指契約已經顯性化或者說企業已經獲得了產權的權力內容,“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預期產權能夠實現。相類似的,負債的實質是企業所負的財產性積極法律義務;所有者權益的實質是企業的終極所有權歸屬;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實質是對企業經營管理法人產權和財產性法律義務結果的會計表述,即是對企業經營管理法人產權和財產性法律義務效果和效率的會計表述。(2)從最終的判斷標準來看,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實際上是兩個,一是取得了產權的權力內容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二是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必須履行。(3)財務會計是對企業產權及其變動的精細化反映。首先,會計要素計量模式和會計要素報告側重點的變化,與會計主體所處的產權環境密切相關。其次,財務會計對其要素的分類,綜合了產權的不同分類方法。
三、延伸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構想及意義
1延伸會計基本要素概念的構想
現代財務會計屬于“資產負債觀會計”,側重于對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權益又取決于資產和負債。因此,現代財務會計的關鍵要素是資產和負債。同時,基于產權視角來考察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其最終的判斷標準是兩個,一是取得了產權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二是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必須履行。因此可以:(1)將資產定義為“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產權,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2)將負債定義為“是指企業所承擔的財產性積極義務,預期必須履行該財產性積極義務”。(3)將所有者權益仍然定義為“是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應享的剩余利益”。這樣的定義,不僅使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均符合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相關要素定義的本意,而且不會與關于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原則相沖突。
資產負債觀基于產權配置視角來看待收益,認為企業收益是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活動而引起的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化。“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活動”是指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股權或債權投資、收回股權或債權本金、以及股權分紅以外的活動。現代經濟學還認為,現代企業應當是產權明晰的企業。在這一理念下,企業的收益應當基于委托理論而劃分為資產經營收益(反映了經理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和資本經營收益。因此,可以:(1)將收入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包括資產經營收入和資本經營收入。資產經營收入是指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資本經營收入是指非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以及非因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增加。”(2)將費用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包括資產經營費用和資本經營費用。資產經營費用是指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資本經營費用是指非因經理履行受托責任、以及非因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減少。”(3)將收益定義為“是指非企業終極所有權人的終極所有權活動而引起的所有者權益凈增加(或凈減少)額,包括資產經營利潤和資本經營收益。資產經營利潤(可簡稱為凈利潤)是指資產經營收入減去資產經營費用(包括相應的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資本經營收益是指資本經營收入減去資本經營費用(包括相應的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也可以統一簡化為兩項:(1)取得了產權或承擔了財產性積極義務;(2)該產權預期能夠實現、或者該財產性積極義務預期必須履行。會計要素的計量標準只有一項,就是預期產權的可實現程度、或者預期財產性積極義務的必須履行程度與計劃履行程度兩者中的較高者。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及商譽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IAS39 和CAS22要求,“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應該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金融工具是指用來證明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合約。由于金融工具合約的約定是明確而顯性化的,各國法律對金融工具合約的保護也是嚴格的。因此,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就獲得了一定的產權或者承擔了一定的財產性積極義務;同時,“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一方”本身表明了企業已經預計到了其產權能夠實現的、或者企業已經認識到了其承擔的財產性積極義務是必須履行的。可見,當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約的一方時,可以而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而當企業成為其他一般合約的一方時卻通常不能在資產負債表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其原因要么是作為產權的客體尚不存在、要么是尚未獲得產權的權力或者尚未承擔財產性積極義務,例如成為遠期商品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未規定到期不履行合同的處罰條款;也可能是無法預期產權的可實現程度或者財產性積極義務的必須履行程度,例如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理賠事項已經發生但損失金額尚無法估計。
(2)商譽與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協調性分析。商譽是指企業預期獲利能力超過可辨認資產正常獲利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企業會計核算組織框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劃分會計要素和核算項目進行分類核算的。在這種會計核算組織框架下,由于商譽是與企業整體結合在一起的,無法單獨辨認,因而企業自創商譽不具備產權的客體內容,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予以確認;而在企業并購中,被并購企業是整體被作為并購企業的一項資產而在并購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的,這時,購買商譽就具備產權的客體內容,因而只要預期該產權能夠實現,就可以被確認為一項資產了。可見,在分類核算的企業會計核算組織框架下,雖然購買商譽與自創商譽的自然特性并沒有差別,但二者在產權內容上卻具有明顯的差別,這一差別導致了購買商譽可以確認而自創商譽不能確認。
3基于產權視角延伸會計要素的意義
現代財務會計的核算重點和計量基礎已較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財務會計有了很大的變化,但仍沿用了傳統會計概念框架下的會計要素概念,由此導致了商譽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原則與相應的會計要素概念存在沖突,進而導致了實務中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與可靠性。基于產權視角延伸財務會計要素概念后,徹底地解決了衍生金融工具、商譽等不滿足傳統要素定義的交易和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問題,消除了會計理論界存在的一些關于財務會計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爭議和論點。這對于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列報,以及對于重構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鄧永勤,丁方飛論會計要素概念的延伸[J]會計研究,20116:32-37
[2] 杜興強,杜穎潔,周澤將商譽的內涵及其確認問題探討[J]會計研究,20111:11-16
「關鍵詞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結構模式群
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中,依據企業經濟活動特點和財務會計目標所確立的財務會計要素,總是互為存在條件,相互聯系、相互影響。財務會計要素之間所具有的特定聯系方式和依存關系,就是“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就是資產要素與負債、所有者權益要素之間具有的基本“結構模式”。
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可以通過會計中通常所稱的“會計等式”或“會計方程式”來體現。但會計等式或會計方程式,僅僅只是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表現形式,其與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實質上意味著財務會計要素的依存關系及其體系的“結構方式”。“內容決定形式,形式依賴于內容;有什么樣的內容,就有什么樣與之相適應的形式”,“而且,內容的發展決定著形式或遲或早總要發生變化”。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中,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表現形式也會發生變化。因此,通過會計等式或會計方程式進而去把握財務會計要素關系的實質,才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一、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影響因素
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存在以財務會計要素為前提,其通過展示財務會計要素變化的內在聯系,來揭示財務會計所反映客觀對象的變化規律。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形成與演變,同樣與社會經濟環境和財務會計目標的變化密切相關。
在我國計劃產品經濟時期,企業“國有國營”。由于社會資源的配置是通過政府的“指令性”計劃來完成,而不是由市場來引導和調節,因此,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并不存在。作為政府行政管理的“附屬物”,企業并不具有市場主體地位,其主要目標只是為了完成政府下達的各項計劃任務。在資金管理方面,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分配均需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幾乎沒有選擇余地。這樣,企業財務會計的目標主要是為政府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執行和完成國家計劃情況的資料。其會計報告則重在揭示企業是否按既定要求使用各項資金,而因為企業資金來源渠道與投資主體單一,“產權關系”的揭示就成為次要的問題。在重要的財務狀況表中,企業依據“資金占用=資金來源”的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建立起“三段式”的“資金平衡表”,以確定企業在資金使用上是否做到了“對號入座”。
以財產私有制為特征的西方國家,人們在其意識中均十分強調財物的產權歸屬問題。作為市場真正主體的企業更是如此。面對多姿多彩的資本市場,企業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在成本與效益原則范圍內,選擇投資者和確定融資規模與方式。正由于企業面臨眾多出資人,因而明晰地揭示其產權關系,至關重要。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總是從產權關系出發來描述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比如,“所有權理論(Proprietary Theory)”站在產權所有者角度,將資產理解為所有者擁有的權利,而負債是所有者承擔的義務,權利減去負債后的凈額即為所有者權益。因而,在這種理論下,是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為基礎揭示企業的財務狀況。而“企業主體理論(Entity Theory)”則把企業視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主體,要求明確區分企業自身的經濟業務與產權所有者的經濟業務,企業是所有者利益的實現者,其承擔著相應的“會計責任(Accountability)”。因此,這種理論以擁有法人財產權的企業為主體,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為基礎報告企業的財務狀況。無論所有權理論還是企業主體理論,它們都強調明確揭示企業產權關系情況的重要性。
我國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的企業改革,要求明確企業的產權關系。因而,在會計上,以產權關系為基礎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信息,成為財務會計的直接目標。我國財務會計目標的變化,影響到財務會計要素的劃分結果和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表達形式。比如,企業不再僅僅只關心其“資金占用”情況,而更注重財產物資創造“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即資產的未來獲利能力。對于企業的“資金來源”,必須進一步明確資金的歸屬即產權所有者,清晰披露企業的產權關系情況。因此,“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結構模式,成為財務報表等會計方法的應用基礎。
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目的在于科學、合理地表述不同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闡明財務會計對象的內在規律性,以便為更好地運用財務會計方法奠定理論基礎。依據我們所建立的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結構,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的存在也是多角度、多層面、多形式的。本文認為,財務會計要素結構模式包括“基本要素”結構模式和不同級次要素結構模式兩大部分。
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
(一)現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分析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用來描述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基本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由于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既是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基本構件”,也是整個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的“框架”,其目的在于通過它來描述、歸納企業經營活動及相關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因此,揭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之間關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結構模式。
然而,國內、外有關論著或教材,對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界定和理解尚存在不小差別,有的甚至是誤解。例如,美、英國等國的大學會計教材中,均以“資產=權益”或“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作為“會計方程式(The Accounting Equation)”。而我國則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都作為“會計方程式”。有的學者進一步認為,“由于收入是取得利潤的基礎,是利潤的增加因素;費用(成本)是利潤的減少因素,利潤又是企業資金來源增加的一種渠道。因此,資產=負債+權益會計方程式與收入—費用=利潤會計方程式,可以綜合為下列會計方程式:資產+費用=負債+權益+收入”。
美、英等國均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為基礎,來闡述財務會計程序中各種方法的建立與運用,但卻未將“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等作為“會計方程式”。經分析得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為依據闡述復式記賬等方法的理論基礎,已經可以得出合理而完整的解釋,加入其它“會計方程式”也許會“多此一舉”。②“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結構模式只能說明收益(利潤)與收入、費用等的量化關系,而并不能揭示其在經濟內容上的內在聯系。
在如何完整揭示財務會計對象所具有的內在規律方面,我國會計學者的研究成就明顯地超過了西方學者。這不僅與我國學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有關,也與我國學者的價值觀念相關。但遺憾的是,我國會計學者卻未能全面揭示兩個“會計方程式”之間的固有關系,也無法提供“綜合會計方程式”成立的充分理由。不少學者將“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理解為“期末資產+費用=負債+期初所有者權益+收入”,實際上是一種誤解。
(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確立
歸結起來,現行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確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①由于對“收益(利潤)”要素的認識不同,人們往往只注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結構模式的理解與運用,而忽略了“收入”和“費用”要素及其關系。比如,國際會計準則不單獨認可“利潤”要素,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不僅單獨設立了“全面收益”要素,而且細分了“收入”和“利得”、“費用”和“損失”等要素。②無法解釋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等要素與收入和費用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對于資金運動靜態表現內容要素之間的關系,人們的理解幾乎是一致的,但對于動態與靜態內容要素之間關系的看法卻相去甚遠(因而多數著作干脆避而不談)。
上述問題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①財務會計要素建立在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基礎上,從這個基礎入手建立財務會計要素體系才能邏輯性地得出關于財務會計要素的若干正確觀點。而現行做法,卻是將會計實務中財務報表的具體內容加以歸并而“確立”所需的“財務報表要素”。②財務會計要素是按照財務會計目標的要求,對財務會計對象內容進行的合理劃分,財務會計要素及其變化規律體現著財務會計對象內在的規律性,體現著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固有特征。認識和把握財務會計要素,不能割裂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本身所具有的必然聯系。而現行的觀點,卻未能作到這點。③財務會計要素體系所具有的“系統”、“環境”、“等級秩序”、“結構”等特征,決定了不同財務會計要素之間相關關系的必然性及其“有序性”。而現行的觀點,卻忽略了這點。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的目的在于揭示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資金運動的基本規律,其直接作為賬戶、復式記賬等會計特有方法的理論基礎,因此,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結構模式。
確立基本要素結構模式,應該從企業資金運動及其經濟業務本身的固有規律入手。企業的經濟業務,主要包括資(本)金的進入(如吸收投資和借款等籌資)與退出(如分派和償債等)和內部營運使用。資(本)金進入與退出企業,導致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業主權益)要素發生變化,資金在企業內部的營運使用實質上就是一個不斷投入資金(發生費用)和不斷收回新資金(取得收入)的過程,因而其在會計上表現為費用和收入的變化。費用發生與收入取得過程,同時也是消耗舊資產、產生新資產的過程,而且,費用的發生與收入的形成,始于資產又歸于資產,因此,收入與費用對比的結果(損益)僅僅表明資產的增減量。
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結構模式對基本要素及其關系的揭示與表達,應該包括以下方面:
(1)企業的經濟活動始于會計期初已有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因此,會計期內收入與費用發生前(即會計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關系為:
【關鍵詞】會計要素;基本要素;分要素;支要素;存量要素;流量要素
1.引言
財務會計要素是依據會計目標和會計假設,對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是會計對象的具體化。將會計對象劃分為各個會計要素,不僅有利于依據各個要素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制定對其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標準,而且可以為合理建立賬戶體系和設計財務報表提供理論依據。會計要素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單位,是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基礎,是構筑財務報表的基本框架。會計要素的設置,是在財務會計目標的指引下,根據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考慮到會計基本假設作為制約因素所起的影響,把會計對象劃分為若干個雖互有聯系,但在性質上又相異而可據以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大類的舉措。會計目標的要求、會計假設的約束以及財務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與特征影響著會計要素的設置。盡管中外會計學者對財務會計要素理論進行了長期、深入、系統的研究,取得了許多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但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尤其是關于“基本要素”的設置與劃分,仍然存在較大分歧,尚未達成共識,不利于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與等效,還需進一步研究。
2.會計要素研究成果述評
2.1 西方學者代表性研究成果述評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所屬的會計名詞委員會最早試圖對財務會計基本要素進行規范性研究,它在1953年8月至1957年1月陸續公布了4份《會計名詞公報》(ATB NO.1~4),試圖對若干會計名詞,如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收益、利潤等作出統一的定義,以便為財務會計處理慣例和報告提供一個合理的依據。但是,這些報告沒有對這些名詞進行更深入、系統的研究。
1970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首次開始系統并專門研究財務會計基本要素,它在第4號《企業財務報表的基本概念及會計原則》報告中,認為財務會計基本要素是資產、負債、業益、收入、費用和凈收益。該報告論述了這些要素的定義及其相互關系,這些基本要素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和業益,它們之間的數量關系是:資產-負債=業益;另一類是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要素,包括收入、費用和凈收益,它們之間的數量關系是:收入-費用=凈收益。該報告還指出,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要素之間存在著勾稽關系,即一個會計期間內的凈收益、前期收益調整及該期間內的業主投資和提款,這三者的綜合影響構成該期間內“業益”的變動。
1980年2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發表了第3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企業財務報表的要素》(Element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usiness Enterprises,SFAC No.3),將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業主投資、派給業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共10類。SFAC No.3主要適用于企業。隨后,由于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FASB轉向研究一套通用的財務會計要素,并于1985年12月發表了第6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財務報表的要素》(Elements of Finanacial Statements,SFAC No.6),替代SFAC No.3,使之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盈利組織。在SFAC No.6中,除了增加非盈利組織特有的個別要素之外,基本內容都保留了SFAC No.3,僅僅為了兼顧兩類組織的適用性而在一些術語上作了技術性的修訂。在SFAC No.3和SFAC No.6中,均提出了10項基本要素,并分別下了定義。
1999年12月,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頒布的《財務報告原則公告》(Statements of 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Reporting),代表英國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它首先提出與美國不同的7個會計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得(相當于美國的收入加利得)、損失(相當于美國的費用加損失)、業主投資和派給業主款。
1989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公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Framework of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現已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在2001年4月所采納,成為IASB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IASB Framework)。在IASB Framework中,將會計要素設置為5類,即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和費用,并分別給出了定義。
除了上述美國、英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等國家和組織的會計學者,對財務會計要素問題進行了系統研究外,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的會計學者對這一問題也進行了系統研究。從西方學者的研究情況和研究成果,我們不難得出如下基本認識。
第一,從財務會計目標出發,初步確立了財務會計要素的體系框架,為建立和完善財務會計要素理論奠定了基礎。第二,結合社會經濟環境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客觀要求,較為科學地界定了各個基本要素的定義,為財務會計的確認與計量創造了必要條件。第三,以財務會計要素作為財務會計概念結構的基礎,使得以財務會計目標為起點的財務會計理論體系能夠符合作為制定財務會計準則的理論基礎的要求,指導財務會計準則的制定。
然而,西方學者對財務會計要素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其一,FASB將“業益”與“業主投資”、“分派業主款”視為同一層次的會計要素,明顯存在邏輯缺陷,因為業主投資、分派業主款均屬于業益范疇。其二,FASB和IASC或IASB在界定“權益”要素的定義時,只側重于其定量關系而忽略了其定性關系,未揭示“權益”的實質。其三,通過對財務報表具體內容進行歸并來確定財務會計基本要素,而對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的內部結構方式研究不夠。
2.2 我國會計學者研究成果述評
在20世紀50年代建國初期至80年代是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會計所面臨的是計劃經濟環境,中國會計學者建立了“資金占用=資金來源”的會計等式。“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存在的深層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作為財務會計對象的企業資金整體,其客觀上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制約、既對立又統一的“兩個方面”,即資金的形成來源和所形成資金的存在形式或占用方式。第二,“資金占用=資金來源”實際上是盧卡·巴其阿勒(Luca Pacioli)“一個人所有物等于其人的所有權總值”思想的一般體現。以“資金占用”和“資金來源”來概括會計記錄的基本對象與內容,撇開了具體經濟環境的特征,抽象出了其一般。在以產權制度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為滿足財務會計目標要求而確立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結構模式,實際上是“一般形式”的特殊表現。第三,從純技術角度而言,具有一般抽象特征的結構模式,更便于揭示記賬方法的原理,以及指導其應用。
然而,“資金占用=資金來源”結構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模糊了“資金來源”方是“所有者資金和貸方負債”這一本質內容,忽視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渠道多元化的現實。其次,“資金占用”與“資金來源”并不能概括會計對象的全部內容,更無法準確揭示財務會計對象要素的內在聯系與結構方式。最后,不能體現市場經濟環境下的產權關系明確與細化的基本要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會計學者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在借鑒西方會計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對財務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認識和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我國許多會計學者都認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會計等式代替“資金占用=資金來源”的會計等式,更能體現市場經濟環境的基本要求。我國學者的研究成果集中體現在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之中。
我國財政部2006年2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定義了會計六要素,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未將“利得”和“損失”作為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將利得和損失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和“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兩部分。前者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后者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通過對中國會計學者關于會計要素研究情況和成果的簡要敘述,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認識。
首先,本著務實的態度,對西方財務會計要素基本理論研究的先進成果進行了“揚棄”式的借鑒和利用。其次,立足于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服務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制定的需要。再次,側重于從財務會計對象的固有規律入手構建財務會計要素體系及其結構,而不僅僅是基于財務報表的具體內容進行歸納與合并。最后,注重從客觀經濟環境來認識各個財務會計要素的本質,并對其定義予以科學的解釋和表述。
然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利潤”作為財務會計基本要素是值得商榷的。“利潤”不屬于基本要素。這是因為,利潤的形成實際上是收入與費用配比的結果,而配比前的“利潤”體現在所獲得的收入和發生的費用中,配比后的“利潤”實質上已經成為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內容。視“利潤”為基本要素存在三大缺陷:其一,使得“利潤在本質上作為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內容”的基本觀點難以正確理解;其二,無法像資產、負債等要素那樣“感性”地去把握“利潤”類交易或事項,從而使得對收入、費用類交易與事項的認識缺乏深度;其三,“收入-費用=利潤”只反映了三者的數量關系,并未揭示三類交易與事項之間的內在聯系。此外,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利得”與“損失”分成兩部分,一部分計入所有者權益,一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在會計實務中很難界定清楚,不易把握。
筆者建議,建立廣義的“收入”和“費用”要素概念。收入理論依據有“流轉過程論”(Flow Process Approch)和“流入量論”(Inflow Approach),在現行會計實務中是兩種理論的合理結合,為建立廣義的“收入”概念提供了基礎。收入不僅包括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應包括投資收益和利得。從理論上講,確定費用構成的標準主要是依據費用的性質、用途和補償方式等。但在現行會計實務中卻含糊不清。從本質上看,費用包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基于獲利目的而發生的全部資產的消耗,企業資產的這種消耗,會導致兩種結果:一種是為在當期獲得收入而使資產流出企業,該種消耗可稱為“損益性費用”,其與當期收入具有一定的相關性,應按配比性原則要求計入當期損益;另一種是為在未來獲得收入而形成另一種資產,該種“消耗”則稱為“成本性費用”,其構成相關資產的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費用要素在內容上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損益性費用”,包括應當從當期收入中扣除的營業成本、營業稅金、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得稅費用等,體現配比性會計思想;另一類為“成本性費用”,包括體現在不同成本計算對象上的采購成本、產品生產成本、工程成本等,導致新的資產產生或形成新的資產。
根據上述中外會計學者關于財務會計要素研究成果的簡要述評,可將其財務會計要素觀點歸納如表1所示。
總起來說,對現有中外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研究成果可作如下的總體評價:
第一,中外會計學者從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出發,總結出了提供必要會計信息所依據的財務會計要素,為構建財務報表體系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忽略了財務會計要素與財務會計對象的密切關系,而未能從財務會計對象本身具有的內在規律來認識財務會計要素的內在結構。
第二,財務會計要素體系問題開始被涉及,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作的“財務狀況”要素與“業績”要素劃分,我國學者提出“靜態”要素與“動態”要素概念,但至今未能研究出較為完整的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結果。
第三,重視各個財務會計要素的本質研究和定義解釋,但要素之間固有關系的研究與解讀卻被弱化。例如,對要素之間關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式上,卻無力正確揭示資產與收入之間、資產與費用之間基本的經濟關系和規律。
第四,現有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的觀點,無法正確闡釋財務會計要素作為財務會計方法建立與應用理論基礎的理由。如長期爭論不休的財務報表理論基礎問題。
第五,對財務會計“基本要素”的設置和劃分仍然存在較大差異,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和等效的發展趨勢和要求。
3.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結構重塑
筆者認為,財務會計要素具有完整的體系結構,該體系結構以“分層”為基本特征,由基本要素及不同的次級要素構成財務會計要素體系,可以從功能區分和特性區分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進行構建,其基本框架如圖1所示。
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結構可以從功能區分和特性區分兩方面進行考察。
從功能區分上看,財務會計要素分為基本要素、分要素和支要素。“基本要素”是從會計學、經濟學角度所界定的企業經濟活動及其價值運動(資金運動)的“基本構件”,它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廣義)、費用(廣義)等概念要素構成,其為財務會計要素體系的框架成分。基本要素確定的依據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內容與特點以及財務會計目標。基本要素確立的目的在于描述、歸納企業經濟活動及其價值運動的基本規律,揭示財務會計要素變化的內在聯系,為財務會計方法的建立與應用提供理論依據。“分要素”是按財務會計目標要求對基本要素的進一步劃分。分要素確立的主要依據是基本要素具體內容的特點以及會計信息具體指標的要求。分要素確立的基本目的是為設置賬戶和確定基本會計信息指標提供依據。“支要素”是根據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對分要素的進一步劃分。支要素確立的依據是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支要素確立的基本目的是揭示分要素及其內容的“變動過程”,而不僅僅是“變化結果”,如將現金分要素進一步區分為“現金流入”、“現金流出”支要素,可以揭示現金的流轉過程并確定“現金凈流量”結果。
從特性區分角度看,財務會計要素可以分為存量要素和流量要素。“存量要素”反映企業經濟活動中資金的實際狀況和結果,描述資金的“靜態”表現形式。存量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基本要素及其分要素。“流量要素”反映企業經濟活動中資金的流動過程,描述資金的“動態”表現形式。流量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支要素”以及收入、費用的各層次要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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