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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高等學校應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1]
2015年5月,國務院《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高校創新創業改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它要求各高校繼續創新人才培養體制、辦學體制、教育管理體制,著力培養創新型人才,盡快解決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需求與現實高校高質量多樣化人才培養短缺的矛盾。[2]
然而,目前很多高校行政管理專業的創新創業教育并沒有很好地融入人才培養方案中。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勢下,應用型高校更應該緊緊圍繞國家關于培養創新型人才的相關文件要求,通過多種形式積極探索行政管理專業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問題,培養更多高質量創新型人才,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現狀
(一)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國內大部分高校行政管理專業對自身的定位,主要是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類團體培養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專業人才,該專業人才輻射具有廣泛性特點。因此,各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更傾向于培養具有扎實專業基礎知識的通才。專業課程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模塊:一是管理學,如國內外管理學基礎、公共關系學、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二是政治學,如政治學原理、比較政治制度、當代西方政治思潮等;三是經濟學,如西方經濟學等;四是法學,如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五是社會學,如社會學原理、社會調查與統計等。各高校均較為重視基礎知識的教育,課程安排也以基礎理論課程為主,忽視社會實踐能力的培養。近年來,各高校雖紛紛增加了創新創業教育課程的教學,但實踐課程比例較低,課程設置仍不夠系統、完善。
(二)創新創業師資隊伍有待強化
師資力量是衡量一個高校教學水平的重要指標。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教師大都畢業于高等學校,越來越多的專業教師具有碩士、博士學位,他們的基礎知識非常扎實,但缺乏行政管理社會實踐經驗,實踐能力較弱。現階段,各高校增加的創新創業基礎課程,很大部分由年輕教師承擔。這部分老師沒有專業的創新創業知識背景,僅憑幾次短期速成培訓,便站上講臺,其對行政管理專業創新創業的理解不夠深刻,極易流于形式。而具體實操課程雖由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骨干教師授課,但這部分教師從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大學任教,較少具有企事業單位實踐經驗,其對學生社會實踐的指導能力較弱,創新創業能力亟待提高。
(三)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單一
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專業,需要緊緊圍繞社會需求這個中心。越來越多的專業學科帶頭人開始探索行政管理專業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旨在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著力提升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但目前各高校創新創業實踐活動較為單一,主要以社會調研等實踐活動居多,沒有能夠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創新實踐及創業平臺。
三、基于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專業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的實踐教學體系構建
在新的歷史時期,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應與時俱進,著力探索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培養更多高質量創新型人才,不斷適應新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需要。
(一)重構行政管理專業課程體系
為改變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教育中重理論輕實踐的現狀,應該重新構建新的專業課程體系。具體來說,就是要將創新創業教育與行政管理專業課程體系有機融合。在課程設置上,除行政管理理論課程外,還需重點設置創新創業基礎課程及實踐課程的比重,要不斷完善創新創業課程體系,將創新創業課程納入行政管理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貫穿于大學生專業學習全過程,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增強創新自覺。課程選擇上,將創新創業教育納入學分體系,設置系列創新創業課程,包括創新創業必修課、選修課和集中實踐課程,強化多層次深度培養,以實現多元化創新型人才培養目標。
(二)加強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
創新時代已經到來,創新人才的急缺對高校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專業教師創新能力弱這一問題,各高校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一是為教師提供創新創業教育學習機會,通過進修、講座、培訓、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學習創新創業理論知識,增加教師創新創業理論知識儲備。二是為教師提供“實崗掛職”的機會。學校應加強與企業的聯系與合作,為教師提供到企業學習的機會,通過“實崗掛職”的方式提高教師的創新實踐與指導能力。三是招聘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員,充實創新創業教師人才結構,為學生講授創新實踐課程,引導學生自覺培養創新實踐能力。
(三)重點建設創新創業實踐基地
應用型高校行政管理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專業,社會需求對行政管理專業學生的實踐能力要求較高。為更大力增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意識和能力,高校應結合創新創業課程,建設創業實踐基地,為學生提供全方位創業支撐平臺。一是重點建設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學生提供創業實踐必要的場地、設備,使學生得以將理論付諸實踐,不斷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二是加強校企合作,借助企業的平臺,向企業輸送更多的人才進行社會實踐,以期在實踐中不斷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四)加大創業扶持資金投入
目前,應用型高校大學生創業面臨著諸多問題,而資金短缺則是大學生創業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部分學生雖有創業意識、有創業項目但均因沒有足夠的資金只能對創業望而卻步。應用型高校應加大行政管理專業學生創業扶持力度,通過加大資金投入,增加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的數量,以?U大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的深度和廣度,達到更大范圍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的效果。
(五)積極開展多種創業培訓
應用型高校要完善行政管理專業創新創業課程體系,除了將創新創業課程貫穿于大學四年,以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和創業精神外,還應在大四這一學年針對有創業愿望的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創業培訓,如邀請有豐富創業經驗的企業管理人員、創業成功的畢業生校友等,為學生開展各種主題的創業培訓,讓有創業意向的學生充分了解創業信息收集平臺、創業測評、創業風險評估等專業知識,提高大學生創業的成功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有價證券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是指國家規定或金融管理機關允許并在證券發行章程中規定可以轉讓的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股票,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和個人大面額儲蓄存款單及其它可以轉讓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業銀行、獨立核算的信托投資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經營有價證券轉讓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批準。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第四條 在交易機構轉讓的公司債券,必須是經過市人民銀行批準,在本市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
在交易機構轉讓的公司股票,必須是經過市人民銀行批準,在本市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不定歸還期限的公司股票。
第五條 轉讓有價證券,必須在交易機構的經營場所內進行。方式有以下四種:
1、持券人和購券人當面議定有價證券價格,在交易機構登記的場內自洽成交。
2、持券人和購券人委托交易機構代辦售出或購入。
3、持券人向交易機構辦理有價證券抵押。
4、交易機構參照當日掛出的有價證券轉讓牌價直接進行有價證券的售出或購入。
第六條 有價證券轉讓以現貨為限,轉讓價格隨行就市。
轉讓有價證券的雙方必須按國家規定或有價證券發行章程規定的范圍進行轉讓,限于單位購買的只準轉讓給單位,限于個人購買的只準轉讓給個人。
第七條 交易機構可向轉讓有價證券的雙方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收費標準由市人民銀行規定。
第八條 交易機構必須將證券轉讓成交的股數和金額、售出或購入的價格,按證券的種類和發行單位統計的數字,于每月10日、20日和30日報送市人民銀行。
第九條 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應定期在交易機構的經營場所公布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盈利水平。股份公司公布的經營情況和盈利水平與事實不符或有其它欺騙行為的,市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其股票的發行和轉讓,并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對在交易機構的經營場所以外進行非法轉讓有價證券、涂改偽造有價證券、強買強賣或倒買倒賣有價證券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沒收有價證券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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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請求從事商標業務的申請收悉。
經考核,你單位符合《商標組織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你單位開展商標業務,國內外委托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