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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學在我國起步較晚,受傳統教學理念等因素的影響,衛生法學的教學方法較為單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沒有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致使教學效果較差。為彌補理論講授的不足,各醫學院校也嘗試了多種教學方法,比如假期實習、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但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實提高學生利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1衛生法學實踐教學環節安排不合理
衛生法學的教學內容以醫學和法學并重為教學特色,但在實踐教學環節的安排上,醫學與法學的比重卻有著較大差別。一方面,醫學院校對醫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十分重視,一般安排有較長時間的專業實習和臨床見習。另一方面,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在醫學院校中并沒有得到充分重視,與醫學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學時設置相比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醫學院校沒有開設專門的衛生法學實踐課程,僅采用一些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方法,此種做法并不能體現學科特色。
1.2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資源匱乏
目前,在衛生醫學實踐教學的場所安排方面,一些醫學院校缺乏政法類院校所必備的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場所。加之,醫學院校對于醫學專業的重視程度較高,而對非臨床專業的教學在經費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較低,這就注定了衛生法學在實踐教學基地的建設上不會輕易獲得學校的高投入,使得醫學院校建立的法學實習基地也僅僅是與當地公檢法機關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合作。另外,就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師資隊伍而言,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和醫法專業實踐經驗的高層次人才較少,目前衛生法學的大部分教師來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學專業,其中也不乏非法學專業背景的教師,這些因素直接影響了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的開展。
1.3衛生法學的實踐教學手段形式化
衛生法學實習原本是學生培養實踐技能、提高理論服務于實踐的主要教學環節,但基于就業、考研、考公務員的情況,大多數學生對待實習的態度是敷衍了事,只為獲取一紙實習證明。加之,學校和實習單位對學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實習其實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實踐教學中,大多數醫學院校采用案例教學,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流程為教師講授—引出案例—學生回答—教師評析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學生并沒有進行討論前的準備工作,在分析案例時也沒有激烈的言辭辯論,只是由教師評析案例后便宣告結束。案例教學法過于注重對法條的解釋,缺乏生動性,尤其是缺少對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各種非法條解釋問題的演練,而模擬法庭教學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礎之上,相關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都事先已確定,僅是審判人員、原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角色事先已擬定,而且學生早已將模擬法庭的全部過程事先演練多遍并形成了劇本,學生在模擬法庭演練時根本不會遇到真實案件中可能出現的突況,這就無法鍛煉學生的臨場應變能力,模擬法庭教學法逐漸演變成一場表演劇,致使模擬法庭的功能也逐漸在異化。
2診所法律教育的特點
診所法律教育的優勢在于著重培養法律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以真正實現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結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診所可為那些承擔不起高額訴訟費的公民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另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通過為社會弱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將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融合,這不僅是一種全新的法學實踐教學模式,而且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個新的路徑。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診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廣泛應用于亞洲、歐洲和澳洲等很多國家的法學教育中,國外診所法律教育對我國的法學實踐教學同樣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目前國內很多法學院校都開展了診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訓練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衛生法學課程中的嘗試,對于那些將來走進醫療機構的學生來說意義重大。診所法律教育所處置的案件具有真實性和不確定性,尤其是涉及衛生法的現實情境總是伴隨著醫療救助的全過程,案件的復雜性、針對性、現實性較強,即便指導教師面對此情形有時也難以應付。因此,這對學生而言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但從另一方面看,學生通過親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實、調查取證和參與庭審,能夠快速提高他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能力、獨立辦案能力和法律邏輯推演能力。另外,診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使其以法律專業服務人員的視角觀察社會和思考社會,以醫生的視角重新審視當前的醫患關系。衛生法與社會、醫患權益與社會公正、衛生法與醫藥衛生事業等新的課程教學內容都體現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價值趨向,這將有利于培養人格健全的、具備豐富法律專業知識的醫學人才。
3診所法律教育在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中的應用
3.1診所法律教育與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契合
衛生法學的人才培養目標是著眼于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即培養具有醫法交叉知識,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服務人才。這一培養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課堂理論講授,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養一種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思維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單純的法律知識傳授,而是一種法律職業訓練。而傳統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論層面的講授,這種紙上談兵的做法忽視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從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來看,它對學生的職業能力訓練具有極大地幫助,使學生有機會接觸到真實案例,并以主體的身份去解決問題,全權負責整個案件,學生通過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對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獨立的分析判斷,使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語言溝通能力、司法文書寫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較大地提高。這既克服了案例教學法易被條文化的缺陷,也解決了模擬法庭虛擬化的難題。
3.2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方式已日漸成熟
我國開始啟動診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當時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北京大學等7所高校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2002年中山大學、四川大學等4所高校陸續開設了該課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該會目的在于與國內外實施診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強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國640多所法學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該專業委員會。目前,國內著名的法學院幾乎都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并在不同院校中開設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專業性法律診所,例如:訴訟法律診所、弱者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民事法律診所、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診所、公民權利保護法律診所、刑事法律診所、環境法律診所、公益法律診所、社區法律診所等。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診所可作為衛生法學課程的實踐教學場所。
3.3診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確保實踐教學的效果
衛生法學是一門具有鮮明特色的新興醫法交叉學科,目前衛生法學教學工作大多由更易獲取醫療衛生資源的醫學院校承擔。由于醫學院校向來注重醫學生的見習和專業實習工作,而醫學院校對實踐教學的重視和支持又是開展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基石。然而,鑒于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中的辦學地位,現階段醫學院校對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的支持力度不夠,而診所法律教育實際上是借鑒了醫學實踐教學的模式,這更易為醫學院校所理解和認同。同時,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獨特的衛生法學課程實踐教學模式。
4提高診所法律教育實踐教學質量的建議
4.1加強衛生法律診所基地建設
醫院學校,一方面可以積極申請參加“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暨中國衛生法法律診所專業委員會”,進而以會員的身份接受該專業委員會的指導,以加強與其他醫學院校的合作與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醫學院校教學醫院豐富的資源,加強與教學醫院醫務科等醫患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衛生法律診所,這樣既保證了醫療糾紛案件的來源,又能發揮衛生法學的學科優勢,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衛生法律診所在實施教學功能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社會服務功能,因而就其設置模式來看,它可以是附設在校內的內置式,也可以是附設于校外的外置式。內置式可考慮將衛生法律診所設在模擬法庭,使其起到律師事務所的作用,學生可以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模擬法庭會見當事人,提供衛生法律咨詢,司法文書等。當學生積累起豐富的辦案經驗時,還可以代為調查取證和參加庭審,學生承辦的案件數量應以1-2件為宜。外置式可考慮加強與一些社會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比如當地衛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區基層組織、檢察院等,將衛生法律診所附設于上述機構中,以便共同構建衛生法律診所。
4.2開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
鑒于衛生法律診所教育實施的現狀,醫學院校應當增設衛生法律診所教育課程,明確其課程性質、授課學時、課程學分、開課對象等。可考慮將該課程設置為限定選修課,具體學時可參照各醫學院校的教學計劃而定。在課程時間安排方面,該課程可以考慮在大三年級的學生中開設。這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受師資力量和教學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學生中啟用診所法律教育;二是,該課程只有在學生完成了法律和醫學基礎知識的學習,并基本掌握了醫療衛生法的相關知識,才能真正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另外,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應涵蓋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目的與意義、衛生法律診所教育的基本方法、會見當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師職業的基本技巧與策略、提供衛生法律咨詢的技巧、司法文書的寫作、案件前的準備工作、談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劃方案等內容。在考核方式上,應重點對學生的綜合辦案能力進行考核,不宜采用傳統且機械的紙質筆試結業考試,應當探索出一套科學的、富有人性化的、靈活多變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徑解決經費問題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長期以來,衛生法學的教學經費問題是制約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最大障礙。鑒于診所法律教育需要較高投入和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院校辦學規模較小的現實情況,醫學院校應為診所法律教育多途徑的籌集經費。一方面可積極尋求同類型院校聯合辦學,以降低辦學成本;另一方面要積極尋求社會組織的支持,如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衛生行政部門、附屬醫療機構、婦聯、法律援助中心、工會、消費者權益保障協會等建立聯系,通過學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層地區的開展,又能在鍛煉學生辦案能力的同時,獲取一定的工作報酬。
4.4加強衛生法學專業教師隊伍的建設力度
目前,在衛生法學課程的師資隊伍中,相當一部分教師只具備了法學背景或醫學背景,具有醫法交叉知識背景的教師較少,甚至有些專業教師還沒有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缺乏處理醫療衛生糾紛案件的經驗,這些因素都制約著診所法律教育在醫學院校的開展。對此,一方面要積極鼓勵教師通過各種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對醫法交叉知識的學習,激勵教師在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基礎上,通過外出兼職,提高其實踐能力,使其成為教學和實踐的雙師型教師。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請一些資深的衛生法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學生進行指導,讓學生更多地了解社會,掌握法律流程運作技能。
4.5建立科學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
文學倫理學批評方法是中國外國文學學會副會長、華中師大聶珍釗教授在2004年6月召開的“中國的英美文學研究:回顧與展望 ”(南昌)全國學術研討會上首先提出來的(《文藝報》曾做了深入報道)。次年,在武漢召開的“文學倫理學批評:文學研究方法新探討”全國學術研討會上,來自全國各高校和研究機構的120多位代表就文學倫理學批評的相關話題展開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大家圍繞倫理學批評方法與外國文學經典作品的解讀、文學存在的價值判斷與倫理批評、文學批評的道德責任、倫理學批評方法同其他批評方法的融合等議題進行了交流。在研討會上,聶珍釗教授對文學倫理學批評的方法、對象、內容等問題做了全面、系統的闡述,其學術觀點引發了與會學者的強烈反響。在這前后,他在《文學理論前沿》《外國文學研究》《學習時報》等重要期刊上發表了一系列論文,深入闡述了文學倫理學批評的意義和研究路徑,其中發表在《外國文學研究》的三篇論文尤其重要。“文學倫理學批評”方法的提出適應了當前我國文學批評的需要。武漢大學文學院陸耀東先生認為,在當前社會轉型時期我國文學創作缺乏足夠的倫理道德關懷的語境下,文學倫理學批評這一問題的提出有“現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確實如此,文學倫理學批評方法是針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文學批評,尤其是外國文學批評出現的某些令人擔憂的問題提出來的。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近年來我國文學批評理論嚴重脫離文學批評實際。從上世紀90年代到目前的一段時間里,我國文學批評界出現了重理論輕文本的傾向。一些批評家打著各種時髦“主義”的大旗,頻繁地引進和制造晦澀難懂的理論術語,沉湎于編織殘缺不全的術語碎片,顛倒理論與文學的依存關系,將理論當成了研究的對象,文學批評成了從理論到理論的空洞說教。文學批評話語因而變得高度抽象化、哲學化,失去了鮮活的力量。令人擔憂的是,這種脫離文學文本的惟理論傾向還被認為是高水平的學術研究,一連串概念和理論術語的堆砌竟成為學術寫作的時尚;扎實的作家作品研究被打入冷宮,文本研究遭遇漠視。學術研究的導向出現了嚴重問題,文學研究的學風也出現了問題。聶珍釗教授用“理論自戀”(“theoretical complex”)形容這一不良的學術現象。他指出,這種現象混淆了學術的評價標準,使人誤認為術語堆砌和晦澀難懂就是學問。其實,就文學批評來說,理論是一種方法、一種工具,理論的價值在于幫助我們去闡釋、理解和批評文學,在于幫助我們對文學作品或者作家進行更深刻的理性把握。但是,目前有許多人卻本末倒置。文學倫理學批評方法首先是針對上述這種狀況提出來的,它強調的是對作家作品的研究,強調文學批評必須批評文學,而不是批評的批評。
二是目前文學批評和文學創作的倫理價值的缺失。在我們現在的一些文學批評和文學創作實踐中,往往忽視文學作品的倫理價值,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西方現當代文學批評理論和創作的影響。現當代西方的諸多批評理論,如形式主義、原型批評、精神分析、女性主義、文化批評、結構主義、后現代主義等種種批評模式, 或偏重形式結構或傾向文化、政治和權力話語,雖然它們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普遍忽略了文學作品的倫理價值這一文學的精髓問題。西方的批評方法和理論影響到作家的創作,使他們專注于本能的揭示、潛意識的描寫或形式的實驗,忽視了對文學作品的內在的倫理價值的關注。文學倫理學批評認為文學作品最根本的價值就在于教人從作品塑造的模范典型和提供的經驗教訓中從善求美。作為一種方法論,它旨在從倫理和道德的角度研究文學作品以及文學與社會、文學與作家、文學與讀者等關系的種種問題。它主張文學作品的創作與批評應該回歸到文學童真的時代,應該返璞歸真,也就是說要重視文學的教誨功能和倫理價值。文學倫理學批評關注的是文學之“人”作為一種道德存在的歷史意義和永恒意義。
“文學倫理學批評”的提出具有學理上的創新意義。它對傳統的有關文學的起源問題進行反思、追問,大膽提出“文學源于倫理的需要”這一嶄新的命題。這一問題表明了該批評方法倡導者勇于探索的學術膽識和富有挑戰性的創新思考。關于文學起源的問題,國內外教科書中似乎早已多有定論:或曰文學源于勞動,或曰源于摹仿,或曰源于游戲或源于表現等等。但文學倫理學批評在學理上對這一問題提出懷疑,認為文學與勞動和摹仿雖然有關,卻不一定起源于勞動和摹仿;文學藝術作品是人類理解自己的勞動及其所處的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種情感表達和理解方式,這種情感表達和理解與人類的勞動、生存和享受緊密相連,因而一開始就具有倫理和道德的意義。也就是說,文學是因為人類倫理及道德情感或觀念的表達的需要產生的。如希臘神話中有關天地起源、人類誕生、神與人的世界的種種矛盾等無不帶有倫理的色彩。《荷馬史詩》往往也被用作對士兵和國民進行英雄主義教育的道德教材。從根本上說,文學產生的動機源于倫理目的(ethical purpose ),文學的功用是為了道德教育,文學的倫理價值是文學審美的前提。
“文學倫理學批評”作為一種方法論具有其獨特的研究視野和內涵。文學倫理學的特色在于它以倫理學為理論武器,針對文學作品描寫的善惡做出價值判斷,分析人物道德行為的動機、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它指向的是虛構的文學世界中個人的心性操守、社會交往關系的正義性和社會結構的合法性等錯綜復雜的關系。總之,它要給人們提供某種價值精神或價值關系的倫理道德指引,即它要告訴人們作為“人學”的文學中人之所以為人的道理。“文學倫理學批評”要直面三個敏感的問題:一是文學倫理學批評與倫理學的關系問題; 二是文學倫理學批評與道德批評的關系問題;三是文學倫理學批評與審美的關系問題。首先,文學倫理學批評并不是社會學或哲學意義上的倫理學。它們的研究對象、目的和范疇不盡相同。倫理學研究的對象是現實社會的人類關系和道德規范,是為現實中一定的道德觀念服務的,重在現實的意義上研究社會倫理,它可以看成是哲學的重要分支(即道德哲學);文學倫理學批評的對象是文學作品的虛擬世界,重在用歷史的、辯證的眼光客觀地審視文學作品中的倫理關系,在方法論上它以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為基礎。其次,文學倫理學批評不同于道德批評。道德批評往往以現實的道德規范為尺度批評歷史的文學,以未來的理想主義的道德價值觀念批評現實的文學。而文學倫理學批評則主張回到歷史的倫理現場,用歷史的倫理道德觀念客觀地批評歷史的文學和文學現象。例如對俄底浦斯殺父娶母的悲劇就應該歷史地評價,要看到這出悲劇蘊涵了彼時彼地因社會轉型而引發的倫理關系的混亂以及為維護當時倫理道德秩序人們做出的巨大努力。同時,文學倫理學批評又反對道德批評的烏托邦主義,強調文學及其批評的現實社會責任,強調文學的教誨功能,主張文學創作和批評不能違背社會認同的倫理秩序和接受的道德價值。其三,文學倫理學批評并不回避文學的倫理價值和美學價值這兩個在一般人看來貌似對立的問題。在文學倫理學批評看來,文學作品的倫理價值和審美價值不是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面,而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面。審美價值是從文學的鑒賞角度說的,文學的倫理價值是從文學批評的角度說的。對于文學作品而言,倫理價值是第一的,審美價值是第二的,只有建立在倫理價值基礎之上的文學的審美價值才有意義。
“文學倫理學批評”具有學術的兼容性和開放性品格。這一品格是由其方法論的獨特性所決定的,即它牢牢地把握了文學是人類倫理及道德情感的表達這一本質特征。“文學倫理學批評”并不排斥其它的文學批評方法。相反,它可以融合、吸納和借鑒其它的文學批評方法來充實和完善自己。譬如,它可以借鑒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就人格的“自我、本我、超我”之間的關系展開心理的和倫理道德的分析;它可以結合女權主義批評理論來剖析性別間的倫理關系和道德規范等問題;它還可以吸納后殖民主義理論對文化擴張和全球化進程中不同文化的倫理道德觀的沖突進行反思;它還可以融合生態批評就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倫理層面的深入思考,從而構建一種新的文學生態倫理學或文學環境倫理學。更具現實意義的是,文學倫理學批評還可以為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以及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服務,為在全社會大力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服務,為倡導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范和促進良好社會風氣服務。文學倫理學批評堅持認為文學對社會和人類負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和義務,文學批評者應該對文學中反映的社會倫理道德現象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讓讀者“辨善惡知榮辱”。文學和文學批評要陶冶人的心性,培養人的心智,引領人們向善求美。從這個層面上來說,文學倫理學批評對目前和將來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我國倫理道德秩序的建設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文學的倫理問題是當前國內外文學界和文藝批評界十分重視的問題。例如挪威奧斯陸大學“易卜生研究中心”主任克努特?布萊恩希爾茲沃教授(Prof. Knut Brynhildsvoll,2005)主張對易卜生的戲劇進行文學倫理學的重新解讀;曾在美國哈佛大學、布朗大學任教、現為芝加哥大學倫理學教授的瑪莎?紐斯鮑恩(Martha Nussbaum,1990)主張應該對文學作品的倫理道德內涵做出更精細、微妙的感受;《維多利亞研究》雜志執行主編、美國西密執安大學的吉爾?拉森(Jil Larson,2002)對維多利亞后期的英國小說的倫理做了富有見地的分析。希利斯?米勒(Hillis Miller)在其《閱讀的倫理》一書中明確指出“敘述與倫理不可分離”。當代美國著名的小說理論家布斯(C.W.Booth)也認為藝術形式離不開道德判斷。顯然,聶珍釗倡導的文學倫理學批評方法論將會大大推動上述問題的研究。國內許多學者也意識到當下提倡文學倫理學批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清華大學王寧教授特別強調文學倫理學批評對生態批評的意義,主張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文學的環境倫理學;針對當下國內文學批評和創作的道德關懷的缺失,中國社科院陸建德研究員多次在學術會議上呼吁文學批評必須從文本出發,在字里行間的文本細讀中培養我們的道德敏感;東北師大劉建軍教授認為新的文學倫理學批評應該是從文學的角度來促進人類和諧相處,文學創作要把握人的個性要求與時代要求相統一的關系。從時代的新要求來看,當下倫理批評的重要目的在于達到不同個體、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間的和諧互補。事實上,文學倫理學批評已經引起國外相關學術機構的關注,美國的《文學與環境》雜志準備與中國的文學倫理學批評倡導者一道在中國舉辦一次國際性學術會議,共同探討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新的倫理問題。
本文作者:章戎1劉文麗2作者單位:1云南大學法學院2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德國“哲理法學派”予以的昭示
18世紀下半葉,在德國古典哲學基礎上出現的“哲理法學派”,順應了當時德國社會的需要,它以一種極晦澀艱深的方式表達了對革命和社會改良的迫切需要,其法學極端抽象的表達形式,深刻地揭示了法學中的哲學信念。它以強調思想“自由”,尤其是意志自由,表達著對新興社會的憧憬;它對于以往古典自然法學派所強調的“權利”、“理性”、“公意”、“分權制衡”等“自然理性”已不十分重視,轉而以“意志自由”作為自己理論框架的核心概念,從而展示了至今都無以企及的,關于法學對于哲學理性的詮釋。德意志人最善于從“意識流”的角度去把握恢宏的時代、敘述悠遠的歷史,于是出現了康德、黑格爾那樣的堪稱瑰寶式的人物,之后才會出現,迄今為止奠定了社會主義理論基石的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之著,以及他們各自及合著的一系列經典之著。雖然德國哲理法學派也沿用了自然法學的思辯式方式,其研究命題也未完全脫離理性法或應然法的窠臼,但卻因較看重秩序的穩健,反對動蕩的革命,因此,該學派在立論根據、理論核心、抽象程度及其邏輯體系等方面,都超越了原有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學說。由于“意志自由”概念的引入,使“哲理法學派”不僅深化了法律權利即“法權”觀的理論,讓自己贏得了應有的歷史地位,而且,為后人提供了新型的認識社會法律現象的思維體系。以至于可以說,馬克思、恩格斯有關法學的闡釋,無論他們對以往學說的批判還是繼承,都可謂是得益于“哲理法學派”的精髓,都是將德國法哲學的原理和精神運用于認識世界歷史及法律現象極其精彩的成果。只不過他們將自己的研究方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思維方式進行了顛倒而已;其核心價值觀,卻是大大提高了全世界勞苦大眾在社會歷史中的地位,同時賦以了他們應有的普遍人格尊嚴,并寄希望于在同一個天平上讓全人類都能得到一次真正的解放。其中,不僅道出了現代法學對廣大弱勢群體宏大關懷的法律情結,而且也昭示了現代社會“人權觀”文明發展的階段性成果及其法律價值。對于這種精髓的繼承和發揚,本應該是中國法學研究的重要使命。中國行為法學的研究,雖然不以意志自由為核心,但確實應以“行為自由”為根基來充實自己的學術領域。雖然法學研究并不應把政治研究作為己任,但卻應以“行為規范”作為同一尺度付之一世,以避免徒有虛名的,讓人人自危的同時還奢談著所謂“權利論”的高調。如,因南京“彭宇案”引發的,在中國千百年歷史上早已經解決了的是否應該扶老、攜幼的行為評斷,竟然成了現代中國人全民糾結不清的問題!誠如當代德國法哲學家阿圖爾•考夫曼所言:“個人,也包括法,是給定的,同時也是自我創設的,是不可以取消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合體,既是個性形成過程的‘內容’,也是‘方式’,通過此形成過程,人和法達到其具體的此在形式,而不是該過程的產品。”①所以,通過對人的行為及其法律行為的探究,我們應該給定實體(人)之上的法律程序正義,使人與法達到更真實更具體的一致,這應該是中國行為法學研究中必有的題中之意!
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給出的提示
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經濟學家們利用法學的規范性理論,對人們的經濟行為進行分析,取得了重大進展。例如,由產權制度引出的激勵機制與人們經濟行為的關系;又如,因產權結構形式對規范制定的要求,及其資源配置行為的影響,等等。②“產權”本來是地道的法學概念,被經濟學家借用后,不僅讓人們了解了經濟行為的法律性質,而且使“產權”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在法學以外的其他領域中得到了極大的拓展。因為,按照西方世界以往的傳統,歐美人常常忽略法律與經濟的內在聯系,他們認為,法律解決的是“公平和正義”問題,是在社會各成員之間,即在各法律主體之間尋找合理正當的“權利和義務”問題,而經濟解決的是社會整體的“效益和利潤”問題,即如何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盡快增加社會財富總量的問題。因此,法學與經濟學的論題基本是不搭界的。然而,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產生的“制度經濟學”,運用制度—結構的分析方法斷言,人類的經濟活動不只是由經濟規律決定的,同時還是由社會制度決定的,因而必須通過人的行為,研究人類社會的制度變遷史,只有這樣才可找到答案,次而才能合理地闡釋法律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及其趨勢。由此,他們展開了有關人的行為與制度關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是J•羅杰斯•康芒斯,他特別強調法律制度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并將法律制度看成是協調沖突的規則體系。他不僅承認并且強調發生在制度內的個人經濟行為,并把這種行為稱為在控制、解放和擴展個人行動方面具有集體行動的性質。然而,經濟體制發展和運轉的關鍵是政府,政府又是采取集體行動和進行變革的首要力量,因此,他探尋了思想觀念方面的開放,希望能夠得到企業、勞工和政府的支持,通過制訂一些規定,找出問題并尋求能為各方接受的解決辦法。由此,他建立了一種把政府作為對抗利益集團的調解人,把政府機構作為沖突利益集團談判場所的“制度理論”。在他的《制度經濟學》中提出了“法制據先于經濟”的觀念,他甚至認為,正是法律和法律制度,促使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展。康芒斯的思想對以后的“制度經濟分析法學”有著極大的影響,他們都主張,應該通過揭示法律和經濟演進過程的規律,去幫助人們選擇人與人之間的協調機制——法律制度。20世紀60、70年代,美國法學家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及其價值觀念,來分析和評價各種現行的法律制度及其社會功用,致使“經濟分析法學”在美國異軍突起。此學派認為,僅僅注意資源對經濟行為的約束是不夠的,還要密切關注社會制度及其法律制度的因素,社會法律制度的約束已然成了分析經濟行為和經濟關系的焦點。因為,一切現代社會的經濟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制約下進行的。例如,在應用產權制度的許多重要經濟領域、在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分析、對國外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等大量經濟活動及研究中,美國學者發現,由于所有的法律制度在運作和履行中都會給行為者帶來收益或成本,因此,完全可以用經濟學的“效益原則”來描繪和解析法學及其法律制度,甚至闡析法院的判例。由此也產生了一門新興的學科——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的學科,這一學科在美國大學各法學院成為了一門頗受歡迎的課程。另外,美國大多數聯邦法院的官員也都接受了法和經濟學的正規短期培訓,后來精英輩出。《法律之經濟分析》一書的作者理查德•波斯納就是在此類的短期培訓中脫穎而出的一個典型人物,①并成為了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的代表性人物之一。有人說,卡爾•馬克思應作為經濟分析法學的鼻祖,因為在其《資本論》中關于社會經濟行為的法學式論述比比皆是,以及其所證成的法和經濟學的結論,不僅折服了許多經濟學家,而且使法學家們難于望其項背。雖然歷史的發展未必像自然科學那樣,讓《資本論》在100多年的社會現實中得到一一驗證,但是,它卻一直接受著歷史的檢驗。其中的核心價值體系在160多年的全球發展史的檢驗中,大部分得到了應證。難道現今我們力圖尋求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以《資本論》為代表的經典理論中的價值觀有著本質區別嗎?20世紀20年代西方社會的經濟危機,與21世紀初期的這場由美元引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難道不能說明問題嗎?總之,就當代國外法學流派而言,新自然法學派重提法與道德的關系,從而升華了人類理智,錘煉了對人類終極關懷的問題;新分析法學派以法律規范及法制結構的研究為出發點,對法律的邏輯形式和規范手段進行了更新的,甚至量化的分析處理,增強了人們對法律規范外在結構的了解,強化了社會的守法意識和司法觀念;社會法學派從法的社會實效著眼,努力闡釋法或法律在現代生活中從靜態到動態的運作及其形式,增進了由立法到“活法”的兌現;②經濟分析法學站在經濟發展與法律效益的角度,利用經濟學的術語、實證性的手段,揭示了法律的又一價值要素——效益(效率),從而給古老的法學注入了新的時代基因;法人類學的研究,則提示人們從更廣闊更宏觀的角度去考察和認識法和法律的起源、本質及其形態;總之,各種法學流派,均在不失自己的特定領域中為法律的社會價值取向作出了獨特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