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財政法律法規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規定,對政府采購中一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在政府采購專項檢查中涉及最多的就是違反政府采購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承擔的行政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機構等。
導致政府采購當事人行政責任產生的行為
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單位或個人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或者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規避招標的。
招標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潛在投標人或者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
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或者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采購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從而透露對招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或者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或者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
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定采購合同的。
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政府采購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處罰責任和非行政處罰責任。
行政處罰責任。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吊銷營業執照、取消相關業務資格和資格、通報批評等。
非行政處罰責任。非行政處罰責任是一種補救性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強制性措施等職權手段,要求政府采購當事人對違法狀態消除或繼續履行法定義務。根據《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其主要方式有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返還權益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承認錯誤等。
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及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的組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政府采購行政管理機關主要有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同時,各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以外,都是《政府采購法》承擔行政責任的公務員。《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民事活動中因民事違法給國家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也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
>!
的行為
政府采購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業績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尚不構成犯罪的。
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職責。監督不力將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及其他人員實施監察,監察不力將依據《行政監察法》承擔行政責任。審計機關應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不力將依據《審計法》承擔責任。
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行政賠償責任和非賠償責任兩種。
(1)行政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如某供應商并沒有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及其他法律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錯誤地認為該供應商違反了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對其進行了罰款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后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確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屬行政違法;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應返還罰款,并賠償吊銷營業執照(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2)非賠償性責任
主要方式有撤消違法行政行為、履行職責、糾正或變更不當行政行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
2、作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規定,公務員應承擔實施某些違法行政管理的行政責任。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行政處分責任和非行政處分責任兩種。
(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萬kw。2003年以來,我縣先后與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億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01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縣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114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省取水許規定》、《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其它:
(1)關于借款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無禁止性規定。然,
《貸款通則》規定:
“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2)關于債權是否可以做為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