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境外投資法律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法律;法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F0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03-0043-02
作者簡介:邢玉升(1964-),男,黑龍江大學東北亞經濟研究中心、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碩導,研究方向:中日經貿合作。
20世紀下半葉以來,各國對外直接投資迅猛發展,全球經濟結構變化進入了由國際直接投資引導國際貿易的新時代。日本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國際直接投資領域迅速崛起,曾一度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對外直接投資大國,且經歷了資源型、成本型到綜合型的轉變。本文試圖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對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體系利弊加以分析。
一、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階段特征
1對外直接投資的恢復期。二戰后,日本致力于經濟復興,國內對于資本具有大量的需求,因此,在政策上對資本流出進行限制。這一時期,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較小,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能源開發、食品、紡織等初級產品部門,而且投資區域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
2對外直接投資的增長期。自20世紀60年代末,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國內成本的上升,導致中小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產業開始向韓國及中國臺灣、香港等地區轉移,這反映了對外直接投資的出口替代效應。這一時期,日本對外直接投資規模逐步擴大,其動機是利用投資目的地資源以及低成本優勢。
3對外直接投資的擴張期。20世紀80年代,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得到了迅猛發展,成為僅次于美國和英國的第三大投資國。這一時期,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呈現出高度化、多樣化以及服務化的特點,第三產業在對外直接投資中的比重明顯上升,同時發達國家成為對外投資的主要對象。
4對外直接投資的縮減期。自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的經濟泡沫破滅后,對外直接投資規模開始逐年下降,尤其是對歐美的投資比重有所下降,而對亞洲的投資比重卻有所上升。從投資結構上看,從以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主,向技術密集型產業方向發展,追求廉價勞動成本以及向第三國出口成為對外投資主導。
5對外直接投資的反彈期。近年來,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并深化的大背景下,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總量急劇下降,而日本對外直接投資不降反升,表現出擴大的趨勢,這主要源自日本國內經濟的低迷以及嚴峻的國際經濟形勢壓力。對外直接投資加速流向資本稀缺且收益率較高的地區。從區域來看,主要集中在亞洲地區,特別是借助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帶來的對日貿易和投資需求,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由加工制造環節向高附加值環節延伸,以帶動日本經濟的復蘇。
二、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與法律體系
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經營為目的,與被投資對象有長期的利益關系;二是對投資企業或資產有實質影響;三是尊重投資者的意愿,將占總投資比10%的證券投資也納入對外直接投資范疇。
在多年積累的實踐和理論基礎上,日本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兩部分。
國際法規范日本與投資目的國之間在投資方面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國際條約、區域條約、雙邊投資協定和稅收協定等組成。國內法則主要是規范國內投資,一是確定投資或資本進出的基本管理法,如外匯法等;二是普適性法律,規定涉及企業對外投資行為,如稅法等;三是規范政策及實施管理的法律;四是明確有關管理部門職責的法律。
雖然目前日本逐步放松了對外直接投資管制,但是同時建立了特許、事前申報、事后報告以及統計調查制度的一系列的嚴格監管體系。
三、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法律的法經濟分析
法經濟學是法學和經濟學的融合,是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法律問題。如單純從經濟學角度看,對外直接投資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交易形式,它不僅影響到一國資本存量和貿易流量,同時也對技術進步、勞動力素質的提升產生作用。而從法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來看,以“成本-收益”作為基本工具,進行成本和收益及經濟效益分析,可以對特定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出評價。而供給和需求是經濟學的基礎工具,也是法律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
基于法經濟學的視角,對外直接投資更偏向于分析企業或產業的政策需求,強調同特征的企業或產業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那么,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如果立法的凈收益大于其他可供選擇方案的凈收益,人們會產生強化現存的法律體系的需求,尋求法律安排以期達到最佳效益。法律的目標是公正,經濟學追求效率,公正和效率有時會發生很大的沖突,但在許多法經濟學者看來,二者沒有不可調和的沖突,他們認為效率即正義。
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體系的形成有其特定歷史背景。從法經濟學的視角可以較好地審視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
首先,對外直接投資法律是經濟發展的訴求。二戰后,日本的經濟體系遭受了沉重的打擊,經濟的恢復、發展以及穩定經濟秩序成為首要任務,通過 “貿易立國”戰略,拉動了本國經濟發展,使日本一躍成為經濟強國。在貿易領域,從20世紀60年代的紡織產業、70年代的電子產業到80年代的汽車產業等迅速壯大。70年代末,日本學者小島清從日本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實踐以及對美、日對外直接投資的比較研究,提出了“邊際產業擴張論”,他認為日本對外投資能夠促進東道國貿易,對提升當地經濟起正面作用,而且能夠加速提升日本的國際競爭力。為此,日本效仿美國早年的發展模式,以海外投資的方式避開貿易保護。但1985年的G5“廣場協議”的簽定,不僅導致日本進入經濟衰退期,更是對其以出口為主導的產業產生了巨大影響。而美國為應對日本直接投資的流入,1988年通過了《埃克森-弗洛里奧修正案》,1989年美國再一次通過“超級301”條款,把日本列入不公平貿易名單,加劇了美日的貿易爭端。隨著經濟全球化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導致的日本經濟衰退情況下,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加速產業轉移,從過去的單純市場,不斷向生產、銷售境外一體化發展已成為日本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另外,對外直接投資法律是降低管理成本的訴求。20世紀50年代,日本對外直接投資要逐一審批。此后根據外資政策、產業政策以及本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日本開始逐漸放松管制。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律是由多個部門法以及行政規章作用構成規范對外直接投資的各環節的綜合法律體系,形成了一套行政管理體系。一是“分工管理,一個窗口”模式,其目的是掌握本國企業在海外經營活動現狀,了解此類經營活動對當地和國內帶來的影響,為對外直接投資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二是對海外投資的統計調查,日本的財務省和經濟產業省對企業和個人在海外的投資情況從不同角度進行統計、調查及。財務省每季度定期公布按國別和產業劃分的海外投資數據;經濟產業省對企業的海外投資經營活動進行調查。這對企業及各界了解、研究、評估對外投資發揮積極作用。
四、結語
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經濟活動的目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為此,積極的對外投資自由化會得到各國的支持,但是現實并非如此,這主要源于經濟活動多樣化以及投資主導的世界經濟使得要素流動及其利益創造進程復雜化。本文以法經濟學的視角分析了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得出以下結論:首先,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活動極為復雜,這來源于其直接投資的性質以及東道國的制度特征。其次,一味地以國家利益名義加速對外直接投資活動并不能從中獲得更大的效益,法律體系的設計應將對外直接投資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這不僅能夠發展本國的核心利益,也能夠在國際市場上擴大份額,增強國際競爭力。再次,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體系建設不能脫離對企業的支持,從某種意義上,企業在推動國家經濟戰略轉型過程中,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另外,從現有的經驗和研究文獻來看,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的經濟效應似乎并不確定,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的非經濟意義可能大于經濟意義,一些非經濟因素如國家安全、國家戰略以及民族主義等應在考慮之內。
[參考文獻]
[1]李國平,田邊裕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動機及其變化研究[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2)
[2]王爽日本對外投資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影響[J]東岳論叢,2011(2):146-150
[3]亓長東,周燕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法律及行政管理體系的經驗啟示[N]中國經濟時報,2013-01-09
[4]叢中笑法與經濟之學: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J]當代法學,2011(2)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綠色經濟;啟示
中圖分類號:F061.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8-00000-02
當前,各國對環境問題認識日益加深,我國政府對綠色發展也高度重視,將綠色發展理念寫入“十三五”發展規劃中,并將其設定為實現未來經濟發展終極目標的必然過程。然而長期以來對我國經濟發展起重要作用的外商直接投資在拉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亟待結合綠色發展理念加以規范和引導。文本援引南非、美國、韓國3個國家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發展低碳綠色經濟的成功案例,分析了各國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吸引外商參與綠色經濟發展的經驗做法,并提出促進我國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及國外對發展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認識
聯合國制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啟動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包含了為未來15年的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豐富的綠色內涵。同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第21次會議上,195個成員國一致同意進一步采取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持全球溫度上升水平低于前工業水平2°C。而我國在《十三五規劃》中也從戰略的高度指出,要堅持綠色富國和綠色惠民,支持綠色清潔生產,推動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發展和建立綠色金融和綠色發展基金,實施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園區循環式改造的循環發展計劃,著力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產方式。這些綠色發展行動計劃要求在能源、交通和其他幾十個行業進行變革,并需要數萬億美元的巨額投資。而低碳投資又稱為綠色投資,包括減少溫室氣體影響的生產工藝的投資、清潔能源投資及在生產和制造減少溫室氣體的相關產品的研究和生產投資等方面。綠色投資都是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迅速。而我國,綠色產業和綠色發展實踐相對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需要充分借鑒外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綠色經濟的的經驗并利用綠色外商直接投資資本。
本文結合全球三個利用外商投資發展低碳綠色經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來自發達和新興市場國家不同地區和環境下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吸引外商投資參與綠色經濟發展的經驗做法。三個案例分別是:南非利用外商投資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項目、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地方清潔技術產業群、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中心建立園區公司網絡系統促進投資者發展綠色經濟。分析結果表明,各國、各地區的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對發展綠色經濟發揮重要作用,同時,發展綠色經濟沒有完全、統一的解決方案,持續的綠色戰略必須適應當地環境。
二、國外促進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做法
(一)南非利用外商投資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項目
一是突出綠色經濟發展地位。南非擁有大量的煤炭儲備,化石能源占全國能源供應的87%,能源獲取容易且廉價,但綠色經濟在南非經濟發展中占據突出位置。南非是非洲大陸上可再生能源方面,政府和企業合作領域的典范。據彭博新能源財經ClimateScope報告南非位居全球35個國家吸引低碳投資第三位。其成功主要得益于其良好的投資環境、簡潔便利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大力支持環保企業。
二是簽訂綠色經濟發展協議并給予補貼。2011年,南非政府、商界、勞工組織和民間機構簽署了一項綠色經濟協議。該協議達成12項綠色經濟發展承諾,包括推廣可再生能源、回收使用工業廢水以及工業改造。其中,政府承諾將會購買40億瓦特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的電力。同時,政府撥款300萬美元用來幫助公司改造現有設備以利用可再生能源,這項撥款占改造總費用的30%。公司可用撥款來購買屋頂大陽能電池板等綠色設備。政府支持綠色產業的政策行動給南非外商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方向,刺激了國外投資者投資興趣。
三是成立專業機構提供綠色投資服務。專門成立南非綠色投資促進機構,向外商投資機構提供信息幫助服務,使外商投標程序滿足本國政府條件。同時,向潛在投資者營銷投資機會,將外商資金用在再生能源發電方面,并使這些投資轉化成為國內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的催化劑。此外,機構還提供可再生能源設備(如光伏電池設備)生產方面的技術知識,為投資者了解當地生產力和競爭力方面提供案例。
四是注重建立外商投資者與本地企業之間的聯系。南非在與西班牙GRI公司談判建立風力發電廠時,告知其本地供應商發展潛能,鼓勵其與本地企業建立聯系,實現共贏。通過外商投資和本地供應商的協作與相互支持,南非擁有了非洲第一家生產風塔的公司,并可組裝或制造可再生能源設備。
(二)美國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地方清潔技術產業群
一是制定綠色技術發展計劃。波特蘭的公共政策和市民文化一直以綠色環保著稱,并有大量的清潔技術和綠色建筑公司,但沒有一家發展成為大公司,波特蘭也未充分利用其潛在外商直接投資綠地的地理優勢。為支持當地綠色企業出口綠色產品和服務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制定了全球貿易和投資計劃,并通過與布魯金斯學會的合作,將清潔技術作為其首要戰略計劃來發展。
二是舉辦投資招商會推薦新產品。在波特蘭和俄勒岡州的政府政策的領導下,委員會通過舉辦投資招商暨清潔技術創新發展會議,將擁有清潔技術的公司聚集在一起,來幫助他們在國內和國外的公司中尋找合作伙伴,從而開拓新市場。如通過招商會順利為儲能系統的清潔技術項目融資320萬美元作為其2015年的發展資金。
三是提供清潔技術創業創新安置服務。波特蘭發展委員會管理著60多家重點企業,包括它們的技術、市場、發展水平、國際足跡、融資需求等信息。這使得波特蘭發展委員會能夠站在一定的全局角度分析這些企業的優勢和差距,給予新創業創新企業有別于其他企業的發展和投資政策建議。考慮到大量波特蘭地區清潔技術公司創業失敗率高,委員會的援助對這些新公司的生存意義重大。
(三)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中心建立園區公司網絡系統促進投資者發展綠色經濟
一是創新綠色生態工業發展概念。韓國蔚山市工業區,是韓國最大的工業中心,區內有15個工業園區,而其中的Mipo和 Onsan工業園區就有約1200家公司和120000多名員工。但在這1200多家公司中僅有個別公司將綠色產業作為他們的主要業務。為測算這一集中區域內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并監控資源的浪費以限制污染輸出,韓國在2005年貿易、工業和能源大會上倡議將混合型工業過渡到綠色生態工業的概念。
二是成立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中心。作為綠色生態工業發展計劃的一部分,朝鮮工業園區公司和韓國蔚山大都會在韓國蔚山工業區建立了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中心,中心委員會包括負責工業園區管理的國家代表機構、私人企業、非政府組織和蔚山大學研發中心。園區中心主要為商業開發機構在綠色產品生產過程中識別投資機會,并從中幫助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除廢水處置和污染減排外,園區中心還試圖循環利用水資源,使得廢水和能源能夠相互轉化使用,從而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三是制定潛在綠色項目并試點。為促進綠色項目發展,園區中心確定了一系列蒸汽循環的綠色潛在項目。潛在項目與利益相關方和研發中心共享,并共同調查項目的可行性,制定最終項目報告和商業案例。為顯示綠色概念的可行性,園區中心運行試點一些精心挑選的項目,隨著幾個試點案例的成功,園區成功建立了該園區大部分公司的銷售渠道和廢棄物分布點。
四是幫助企業建立共生關系以降低成本增加就業。園區中心幫助企業之間建立共生關系,并且與其他公司共享公共設施,從而實現集群效益,降低成本,增強生態友好性。如將冶煉企業排放的高濃度二氧化碳輸送到造紙企業用作產品加工用料,冶煉企業排放的熱蒸汽被輸送到造紙企業用作熱源。例如,Sungam市政廢物焚燒設備公司和Hyosung公司以500萬美元進行蒸汽網絡投資,每年節約成本累計700萬美元,并增加了150人的就業崗位。
五是幫助企業建立項目經濟效益愿景。每個共生項目開始前,園區中心都向投資者講明項目吸引力和將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作出將會幫助其解決相關問題的承諾,以此募集投資者。共生項目的持續成功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從而吸引了新投資者的參與。截至2014年底,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第一個共生項目已啟動8年,涉及31家企業,共節約7400萬美元成本,創造4500萬美元的新收入。
三、對我國促進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經驗啟示
(一)政府政策支持是決定外商投資的關鍵。政府對于當地環保領域的政策和倡議是外商進行投資時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大多數綠色產業和技術相對年輕,對于市場和價值鏈來說,綠色產業早期的增長大部分來源于公共政策的支持。上述三個案例,政府在韓國蔚山的規劃愿景、南非政府的公共政策以及波特蘭當地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支持都有助于創造投資機會。
(二)投資促進機構發揮重要作用。投資促進機構和商業發展機構通過了解開發專業知識,針對合適的部門和活動創建和演示成功的商業案例,在促進綠色投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投資促進機構和合作伙伴需要跳出固有思維模式來識別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其綠色經濟的機遇和途徑。綠色投資機會普遍存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及現有經濟轉型和綠化中。而挑戰在于確定一個適當的目標區域,并選擇合適的方案來解決投資障礙。在不同的條件下要用不同種類的辦法,但都需要考慮當地市場狀況和投資促進機構所面臨的資源約束。
(三)需要清晰明了的綠色投資機會和商業論證。投資促進機構可以通過成功的試點項目,提高綠色投資機會的可行度和做好獲益項目的渠道準備工作。如投資促進機構可以創建可行的商業投資方案(南非投資項目)或者展示投資者在傳統產業如何利用低碳實踐來獲得盈利(韓國EIP),以使綠色投資項目更加清晰明了。
隨著中國加入WTO,有意在中國境內的A股或B股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都已躍躍欲試。中國外經貿部和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11月8日聯合了《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目前,有關部門也正在加緊制定有關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的具體操作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轉換成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在中國已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若要申請上市,首先必須按照1995年1月10日中國外經貿部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將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條件是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有最近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至少有5個發起人)簽訂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后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
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根據《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須有5個發起人,且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股東,可采取發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注冊資本至少為3000萬人民幣,其中外國股東持股須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發起人須將有關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甚至招股說明書(僅適用于募集方式)等文件,提交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主管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審查和核準,并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部門審查后轉報外經貿部審批。
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現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須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和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1、進行改組以符合上市公司的一般條件,如:
(a)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
(b)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c)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25%,若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d)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e)上市公司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2、申請上市前3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申請上市與上市后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4、上市發行股票后,其外資股比例應不低于總股本的10%;
5、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后,其增發股票及配股,除需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需符合增發股票和配股的有關規定。
四、允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
含有B股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后,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1、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已存續超過1年;
2、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須超過1年;
3、非上市外資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及其它法律文件,對公司的特殊承諾和法律、法規有要求承擔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按其承諾或義務執行;
4、符合上市發行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5、若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境內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應按外經貿部于2000年月日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此外,外商投資性公司暫不被允許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25%的界限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發行股票后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或外商投資企業受讓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導致上市公司外資比例低于總股本25%的,應繳回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不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
六、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后并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轉讓其股份。中國《公司法》第147條也規定,發起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其任職期內也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這類限制無疑還會影響外商尤其是外國風險投資者通常所關心的可迅速退出其所投資企業的渠道。
七、上市輔導期
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16日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規定,擬公開發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股票發行申請前,均須具有主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輔導,輔導期限為一年,輔導有效期為3年。
綜上所述,中國的法律或政策雖已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但外商投資企業要最終登陸A股或B股市場,中間還需等待中國有關政府部門的具體操作辦法出臺,并需經歷改制等各種法定程序,因而還需拭目以待。
上海宏志律師事務所
高級顧問王道富
聯系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161號
招商局大廈24-16室
郵編: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