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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競爭法中的消費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控制企業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歧視雖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競爭法的理論認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常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禁止壟斷法》的保護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利基本權利功能
[論文摘要]消費者權利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制度。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其依據在于生存權。他們只是一般民事權利,不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在反壟斷法中,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屬于強制性規定,而壟斷者的義務屬于禁止性規定。如果消費者認為他們被卡特爾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損害時,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壟斷訴訟。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在市場營銷方面,企業還得使用多種營銷方式,例如,有些企業會使用產品銷售,或者有些企業選用以突出自己的特色服務為主來提高自己的競爭力,還有些企業利用推銷搞活動來提高自己的營業績等不同的營銷模式。不同的營銷模式對消費者都有不同的影響。有些消費模式能使消費者能從中獲利,而有些消費模式則對消費者無利。有些商家為了擴大自己的競爭力,往往會使用一些不合理的營銷模式、甚至是一些不正當的手段,例如使用一些夸大的廣告,或者是不真實,容易讓人誤解的宣傳手段使得消費者誤解或者誤導消費者。甚至還有些企業已經失去的社會道德,生產一些不合格的產品賣給消費者,這些都是嚴重的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以上出現的這些情況都讓消費者不得不考慮自己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而維護消費者的權利絕非是單方面的保護,而是全全面面的進行維護,讓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地位處于動態平衡中。所以就得要綜合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建立一個合理的定位,進一步使消費者的權利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二、消費者的概述
權利的定義是根據利益說來定的,也就是消費者在進行合理消費的時候可以依法享有法律的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體現在消費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使自己在消費過程中的一些行為可以進行,或者終止。
三、消費者權利的提出與確定
美國早就在1962年的3月15日就提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了,到了1985年,聯合國才確定消費者有七項權利,而我國則制定了九項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分別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接受教育權。
四、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在消費工程中享有自由選擇自己喜歡的商品或者是選擇自己覺得滿意的服務,不但如此,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自己喜歡或者是信得過的經營者進行合作。在消費過程中可以決定有權可以就不同的經營者進行比較,來決定自己的選擇。
(一)公平交易權
在平時的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是享有公平的交易權利。在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有權可以了解商品的真實信息,獲得質量的保證還有合理的價格,對于那些經營者強制消費者消費的行為,消費者絕對有權拒絕。
(二)求償權
求償權顧名思義就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過后受到人生或者財產的傷害時,可以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這對消費者的權利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至少可以讓受損的消費者可以得到賠償。
(三)結社權
結社權就是消費者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組織消費者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為主成立一些合法的社會團體。這個權利是從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處于劣勢的地位而提出保障他們的權利出發的。
(四)接受教育權
接受教育權就是消費者可以依法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應該接受有關商品或者服務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自己對這方面的了解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為主。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我國是一個各民族團結平等的國家,所以在消費的時候也要做到平等的對待各民族人民,在消費者消費的時候應該尊重消費者的民族風俗習慣。
(六)監督權
監督權是消費者除了在消費過程中,還有在平時也可以對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監督,發現有不合理的行為或者現象時可以進行舉報或者控告等,這些行為都是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
五、消費者權利定位經濟法屬性的意義
(一)完善行政法目標
在行政法生產背景方面,行政法是控制政府職能的擴張,是為了預防政府過度干預經濟而進行設計的,這一制度的設定是完善市場的不足以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通過發揮經濟法的作用,不及可以不斷的完善市場的不足,而且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利。但是單單依靠行政法的改變是不行的,還必須得結合兩只手,分別是市場與國家,才可以更好的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得采用經濟法的手段。然而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很多時候還是采用經濟手段為主,因為在一些消費者權利受損以及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情況下都是采用經濟手段來解決的。在大多數人多的了解中行政法都是以“授權”、“維權”以及“控權”為主的,在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時候,很多時候都是通過控權來達到目的的。
(二)完善單純民事責任手段的局限
現今,消費者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大法律問題。從目前看,危害消費者安全利益的行為普遍存在。通過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各種權益作了系統規定,并在章節中規定了我國消費者享有的九項基本權利。本文是從分析消費者安全權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安全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權,在自己的安全權利上受到損害時,能依據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權。因此,我們呼吁加強對經營者維護消費者安全權的法制教育;同時加大打假治劣的懲罰力度,使其非法獲利不足以支付承擔法律責任的成本,令違法經營者無利可圖;還要及時解決安全標準缺失和滯后的問題,為消費者安全權提供強制性的技術警戒線。對屢教不改或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及時向社會通告,加大對經營者的心理威懾.在任何時候都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以消費者利益為重,保證所提供商品及服務的安全;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安裝防護措施或者設立警示標志,以免損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關鍵詞:消費者安全權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消費者安全權的特征
消費者安全權的管理消費者安全權司法保護消費者安全權行政保護
現今,消費者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大法律問題。從目前看,危害消費者安全利益的行為普遍存在。通過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我國消費者各種權益作了系統規定,并在章節中規定了我國消費者享有的九項基本權利。本文是從分析消費者安全權問題出現的成因,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立法的發展,促進了有關消費者安全權保護運動的發展來解析消費者安全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利,讓更多的消費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權,在自己的安全權利上受到損害時,能依據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消費安全權。
一、消費者安全權概述
首先我們先了解消費者的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在許多法制國家,安全權是消費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權利。安全成為人類生存的首要條件之一,沒有安全權,人們的其他權利就失去了意義。而且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賦予消費者的第一項權利便是安全權。對所有消費者而言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并提供支付對價后,經營者就要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一)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
當我們基本了解消費者的安全權。那么我就把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活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在消費者而言,其購買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者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進行,在其為商品的所有、服務的提供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后,對方當事人有義務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而不能使消費者在付出代價后反得到傷害。故在消費者方面,他們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消費者安全權的特征
在我國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不受損害的權利與我國《憲法》和《民法
通則》中的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害雖是一脈相通,但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這項權利與以上的權利相比還是有其自身的特點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所具有的內容,包括生活消費的任何領域,
權利客體的范圍包括一切購買、使用消費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所以,這項權利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第二,消費者的安全權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產生的。也就是說,在消費者購買、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始能產生,離開生活消費這一特定領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費者的安全權問題。當今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依賴性不斷加深,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是生產者,每一個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費者,任何個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務,不可能不購買、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賴下,人與人之間的接觸成為必然,每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首要地應得到保護就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
第三,消費者安全權不只是被動地形式,還可以主動要求,也就是說,這項
權利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權或財產權遭受損害后才能主張。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主動行使消費者安全權,既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標準。
(三)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
上面已經講述了消費者安全權的內容和自身特征。現在很多消費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為有很多消費者安全權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費者卻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來實現自己的安全權。那么我現在下面再講述如何實現消費者的安全權。
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時候消費者的安全權不會自動實現,該項權利的保障首先有賴于經營
者切實履行相關義務。在不同的消費交易領域,經營者所應當承擔的安全義務和
責任不盡相同。但總的來說,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
受侵犯的權利。這就要求:
第一,在購買、使用家用電器、家用機械、燃氣以及燃氣用具、日用百貨、
文化用品、兒童玩具等生活消費品時,有權要求這些產品的質量能夠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
第二,在購買、使用食品、藥品、化妝品時,有權要求商品符合國家規定的
安全、衛生標準。
第三,在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相關的服務設施、服務用具用品、服務環境、
服務活動以及服務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費者遭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威脅。
2.消費者安全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對消費交易活動的有效管理
現在國家為了更加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規范,我國對特殊危險性商品和服務的安全保障問題也制定了一系列專門的法律規范,如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管理規范、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規范、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范、生活用電安全管理規范、服務安全管理規范等等。這些安全管理規范是國家對消費者交易進行必要干預的法律依據,為國家對消費安全進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現在把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種:標準化管理、安全認證管理、許可證管理、商品和服務的標示管理。國家通過這幾種管理手段,可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產品和服務制定強制性的各項安全標準,強行要求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達到相應的安全標準,從而實現保障消費者安全權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務進入市場,為消費交易的安全創造條件;而且通過標示的管理,可以讓消費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務,避免消費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雖然國家對經營者們的商品和服務已經嚴加管理,可是損害消費者安全權利的事情時有發生。
二、消費者安全權目前存在的問題
我們可以通過各種消息途徑可以看到現在有很多的消費者安全權沒有得到保護,致使很多消費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來,我國廣大消費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屢屢受到損害,有些情況已經發展到觸目驚心的地步。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安全權。
而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霉的各種食物等,皆屬此類,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會致人死亡。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對于銷售者來說,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商店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消費者。
(2)藥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制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則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淀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
(3)因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視
日常用品及機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這些年來,我國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的事件,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機等漏電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表現。
(4)化妝品質量不過關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視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發水不僅沒有生出頭發,反而使原有的頭發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5)服務行業的場所和方式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安全不容忽視
營業場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有些旅館管理不善,旅客財物經常失竊等等,這些也屬侵犯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現象。服務方式不安全。如理發師使用工具不當或者不消毒致顧客受傷或者傳染疾病,浴室熱水過熱燙傷顧客等等。
上述的五種問題都是給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侵害。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本來就是處在弱勢地位。而當消費者安全權不能得到保障的時候我們就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三、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安全權
(一)提高消費者的唯權意識
維權就是指的是維護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維護生命健康安全權是消費者協會的一個重點,也是消協的一個主要標準,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健康維權確定的依據是:當前危及消費者正當權益的比較突出,把健康維權作為年主題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為本,它包括多個方面;另外確定年主題是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社會的總體目標的實現要求全民各盡其所,沒有人民群眾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協維護消費者全權利益有本身的職能,配合執法部門做好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關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廣大消費者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突出的問題,打擊制止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為了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列出以下幾種方式:
一要選擇大商場購買,因為大商場進貨渠道規范,消費者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管找商場還是找廠家去維權,都會更方便。二要保留購物票據,以證明劣質產品的出處或賣場。三要認清品牌,不要去買“三無”產品。無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的食品,一旦發現質量問題,維權難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對當事人而言,維權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們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就會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偽劣產品,也就不用花費那么多的時間、精力去維權了。在消費者消費的同時可以要求:(1)要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安全、不衛生的產品。(2)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費者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這些都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也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這幾種只是一些消費者為了以后方便唯權常用的行動,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在受到侵害時在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還要尋求司法的保護。
(二)消費者安全權司法保護
1.打擊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上述規定所稱的法律、法規,是指內容涉及了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懲罰、處理之條款的法律、法規。
(1)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
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聯系緊密而又相互區別的概念。違法行為指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犯罪行為則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當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侵害了消費者合法的安全權益的行為多屬于違法行為,除非當這種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達到構成刑法分則所頂的某一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時,就成了犯罪行為。對于一般違法行為,有關國家機關應追究經營者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對于犯罪行為,則由國家的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追究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2)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
現在社會有很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違法行為。其中主要表現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攙雜、攙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二,生產、銷售假藥、壞藥。第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材、醫用衛生材料,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第六,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上述以上行為中,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其中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劣質化妝品罪等犯罪行為。
2.人民法院切實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方面的職責
在我國人民法院在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和舉足輕重的作用。按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負責各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證消費者訴訟權利得以實現,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侵害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工具。
(1)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的受理
當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包括因經營者違反約定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糾紛和因經營者違反法定義務侵犯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權益的侵權糾紛兩種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也就是說當消費者的安全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選擇司法救濟方式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而對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爭議,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既消費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訟和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會采取積極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訟
服務人民、保護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而且方便消費者提訟是人民法院實現其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各項措施的基本前提。社會中,一個普通的消費者為了自己安全權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會因為離法庭太遠,為幾個錢不值得來回奔波;舉證困難,擔心敗訴,顧慮進程浪費時間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費者當自己的安全權益受到侵犯時,往往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放棄尋求法律保護的途徑,能忍就忍,能讓就讓。而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的。這樣就能使很多消費者在自己安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來還擊。
3.對已受理的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會及時審理
所謂及時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會嚴格依照法定訴訟時間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應按時進行審理前準備,盡早開庭審理。此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還可根據需要巡回審判,就地辦案,這都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時審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消費者節省了時間。
在這里特別強調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中具有最終的裁判權,在國家對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保護工作中享有極大的權威性。因此,本條的規定對于及時解決消費者安全權益爭議,避免爭議久拖不決而給消費者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傷害,加強對損害消費者安全權益行為和現象的司法監督,保護廣大消費者安全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消費者安全權行政保護
在這里我要特別講述一下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者安全權益的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而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安全權益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有關行政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安全權益的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及督促。2、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這就直接能說明了我國政府對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的重視程度和保護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內部因職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職能管理部門,現在有很多保護消費者安全權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機關、衛生監督機關、環境保護機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機關、各行業主管部門。這些機關通過自己的各種不同的職能來管理市場、約束市場,通過對市場的嚴格管理更好的保證市場上商品質量,防止一些假冒產品、不合格的衛生產品危害消費者的安全權益,而且會對給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學習,來提高其對本行業的管理、監督人員的素質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益。
四、結束語
總之,消費者安全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并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也將促進消費者安全權的得到更多保障,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注釋:
(參考資料)
1.李昌麟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張嚴方著:《消費者保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產品責任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答》,中國計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關于從嚴打擊制造販賣假藥、和有毒食品等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5年第3號。
6.梁慧星:“中國的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載《法學》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