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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超載紅外檢測單片機報警鎖定
一、引言
針對我國國情,設計了一種客車載乘人員檢測系統,當超過規定人數時,便鎖定汽車執行機構,使之無法啟動。主要任務有:⑴能夠手動設置人數上限并對其進行顯示。⑵能夠實時顯示出車廂內乘客的實際人數。⑶光報警信號要實現閃爍功能。⑷聲音報警電路可由蜂鳴器完成。
二、系統原理
系統的前端檢測部分有兩個熱釋電紅外傳感器安裝于車的前后兩個門上前門的傳感器用于檢測上車人員,后門的傳感器用于檢測下車人員,車門開時系統及時啟動,由于熱釋電紅外傳感器可檢測到人體發射的紅外線且與穿衣多少無關,因此比較可靠。當有人上車時,紅外傳感器檢測上車人數,單片機累加計數并通過LED屏顯示;當有人下車時單片機減法計數。由于單片機內預設規定人數,當超過此人數時,單片機控制汽車鎖定執行機構使其無法啟動,并以LED屏顯示數字。
三、系統的硬件構成及功能設計
1.控制單元。控制單元主要完成檢測信號處理,并根據處理結果通過LED實時顯示人數,當人數超出規定時,產生汽車執行機構的鎖定控制信號和報警信號。利用51單片機作為控制單元。因為51是一個低功耗、高性能的8位單片機。
2.熱紅外檢測單元。紅外傳感器采用對紅外光線最敏感的光敏原件以非接觸形式檢測出人體輻射的紅外線,并將其轉變為電壓信號,經搜索資料確定可使用美國的傳感元件———熱釋電紅外傳感器KDS9。它能鑒別出運動的生物與其他非生物。下圖是其雙探測元熱釋電紅外傳感器的結構。
使用時,D端接電源正極,G端接電源負極,S端為信號輸出。該傳感器將兩個極性相反、特性一致的探測元串接在一起,目的是消除因環境和自身變化引起的干擾。它利用兩個極性相反、大小相等的干擾信號及內部相互抵消的原理來使傳感器得到補償。對于輻射至傳感器的紅外輻射,熱釋電傳感器通過安裝在傳感器前面的菲涅爾透鏡將其聚焦后加至兩個探測元上,從而使傳感器輸出電壓信號。制造熱釋電紅外探測元鍺二極管材料,它的探測波長最敏感范圍為1.5μm左右。為了對某一波長范圍的紅外輻射有較高的敏感度,該傳感器在窗口上加裝了一塊干涉濾波片。這種濾波片除了允許某些波長范圍的紅外輻射通過外,還能將燈光、陽光和其他紅外輻射拒之門外。
本系統中,當人體輻射的紅外線通過菲涅爾透鏡被聚焦在熱釋電紅外傳感器的探測元上時,電路中的傳感器將輸出電壓信號,應對熱釋紅外傳感器輸出的電壓信號進行放大。可以運用集成運算放大器來進行兩級放大,以使其獲得足夠的增益。當傳感器探測到人體輻射的紅外線信號并經放大后送給窗口比較器時,若信號幅度超過窗口比較器的上下限,則系統將輸出高電平信號;無異常情況時則輸出低電平信號。比較器的上下限電壓即參考電壓分別設為3.8V和1.2V。將這個高低電平變化的信號上升沿信號作為單片機P3.0的輸入信號,設計中采用中斷方式來檢測。
3.報警部分。當單片機判斷出車上人員數量超出規定時,將通過P1.0口輸出1kHz的音頻信號驅動揚聲器,作報警信號,經查閱資料確定電路可使用音頻放大集成芯片LM386。
4.鎖定部分。鎖定部分通過在點火線路中加一繼電器控制開關來實現。當單片機判斷出車上人員數量超出規定時,將通過P1.5口輸出一高電平,繼電器工作,從而使點火線路斷開,無法啟動。
5.乘員數顯示部分。由于客車載人數目都在100人以內,所以用兩個7段LED已經足夠。本設計采用P2和P0口的輸出來驅動兩個LED。
四、系統軟件設計
人員檢測系統是一個智能化的系統,它的軟件所完成的功能主要包括:
(1)信息處理:即當單片機I/O口接收到脈沖時,單片機做加/減法計數。(2)顯示輸出:單片機將總人數輸出到LED進行顯示。(3)控制輸出:即當車載人數超出規定時,產生鎖定和報警控制信號。主程序、中斷子程序流程圖如下所示。
五、結束語
該系統在精度和靈敏度上都能滿足實際的需求,解決了通過加大檢測力度、行政干預等手段檢查客車超載問題帶來的不便,方便了交警,保障了行車安全。如果進一步擴充,可以增加語音提示,發出“歡迎光臨”、“車已超載”等提示;可以擴展日期和時鐘模塊,記錄每日的載客量和發車時間;還可加入鍵盤輸入模塊,隨時輸入要顯示的提示信息;甚至可以擴展和上位機的通信模塊,將載客及出發時間保存。但該系統要求乘客在乘車時必須從前門上后門下,當不滿足此要求時就會造成整個系統結果與實際不符,因此,在此問題上有待改進。
參考文獻:
[1]胡漢才.單片機原理及接口技術(第2版).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攤余成本金融資產減值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需要考慮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隨后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也就是說雖然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必考慮減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卻必須在一定情況下考慮減值,其原因僅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被計入了所有者權益。這種對于以同種計量模式計量而公允價值變動處理結果卻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討,卻又由此引發了考慮減值與不考慮減值的巨大差異。
本人認為,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各資產項目的會計計量與核算方法在原則上應當是統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而且它也應當和其他各項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一樣,在資產負債表日不需要考慮減值,完全可以根據公允價值變動的結果在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的同時調整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合理性
1.為什么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面幾條的相關具體描述中卻刻意回避了“減值準備”這個詞匯,即使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這樣的權威解讀資料在相關案例中也沒有使用“××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規定是“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外,其他所有應考慮減值問題的資產,在確認減值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時的會計分錄都是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只有該資產例外,在確認減值損失時借方計入當期損益而貸方卻轉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并沖減原資產賬面價值。筆者實在想不出這么做的理由,難道是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留下的隱患?
2.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減值處理的合理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和前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的相關規定告訴我們,應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得規定又告訴我們“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又在191頁具體規定了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恢復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也就是說企業持有的符合條件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后,在一定條件下其價值是可以恢復的,但是確認減值損失時應計入損益,而價值恢復時卻要通過所有者權益。如此處理的合理性,筆者實在不敢茍同。無論從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一貫性要求出發,還是借鑒其它資產減值恢復的會計處理,確認減值和價值恢復的會計處理都應當是同步的。即如果確認減值損失時計入了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那么資產價值回復時的正確會計處理也應當是沖減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超級秘書網
3.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減值處理的合理性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金額確定的規定是“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而對于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減值金額的計算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說法,反倒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通過案例給了我們一點提示:
本案例實際上是比較簡單的,由于債券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都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當日公允價值和期初攤余成本直接計算減值損失金額為200000元(800000—1000000),而如果債券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不同,再計算減值損失金額恐怕就沒有這么簡單了。也就是說該案例無論計算資產減值損失金額還是計算資產價值恢復金額,都是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減去當日債券的攤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價值的差額,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計量原則。筆者認為,絕不能將“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截然不同的計量模式對同一資產項目同時使用,不但增加了會計處理的難度,也未必就能切實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本身就不能保證客觀公允。實際上,如果完全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無論資產減值損失金額還是資產價值恢復金額都應當是期初、期末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當然要扣除到期利息對公允價值的影響。
三、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取消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認定,采用與其他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一樣的會計處理方式,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變動情況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和當期損益,不考慮資產減值。而如果必須接受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這一特殊規定,也必須采用與其他資產計提減值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將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并同時計提減值準備,而不是直接沖減資產賬面價值。同時,既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那么也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算確定減值損失金額和后續的價值恢復金額。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二、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后,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為: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為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為:
U2=W-L-rk+k
對于一個作為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為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則E(U)=W-p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為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為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k-k)+(1-p)rk]
=N(r-p)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為0,這個假設與現實并不矛盾,對于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為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為前提的。
三、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于創業投資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有利于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為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為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步地發展。
四、關于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范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系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于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并不強,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為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于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通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為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于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眾的需求。所以對于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于保險范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并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并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后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范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于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4.6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為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鑒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五、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通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并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著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范,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并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亞均,郁義鴻.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