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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與淺教育心理學告訴我們,中學生的生活閱歷尚不豐富,認知水平尚處在“初級階段”,因而課堂提問必須符合中學生的接受狀況。若問題的難度過大,學生一時無從回答,勢必導致思維“卡殼”和課堂“冷場”,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學生智能的發揮。所以對一些過于艱深的問題,我們不妨作比較淺易的處理。例如,教《故鄉》最后一段:“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這話具有深刻的哲理,”學生較難理解,我們可以從淺處進行提問:魯迅先生所指的“路”,只是簡單的地上路嗎?(當然不是。這路還包含人生之路,社會之路。)那么“路”和“希望”之間有何聯系呢?(路是靠人走出來的,希望也是靠人奮斗得來的。)那么這句話的深刻含義是什么呢?(希望本是沒有的,只要我們為之奮斗,便有了希望。)這樣,一個深奧的問題解決了,像這樣的提問,我們稱之為“深題淺問”,所謂“善問者如攻堅木,先其易者,后其節目”是也。
與上述情形相反,有些問題盡管重經,但看似淺顯,往往為學生所忽視。我們提問時就要引導學生作深入探究,才能得其三昧。例如《祝福》中寫祥林嫂改嫁后,夫死子殤,再回魯鎮時,“大家仍然叫她祥林嫂”。這里似乎沒有問題,淺得很,稍不留意就滑過去了。但我們如果深入探究,就可見作者的匠心。一為什么改嫁后的祥林嫂,人們并不改稱她為“賀嫂”或“賀六嫂”,卻仍叫她祥林嫂呢?魯迅先生特別另作一段而突出之,難道僅僅是陳述魯鎮的禮儀習俗嗎?通過討論,學生便知曉、這正表現了舊社會對改嫁婦女的鄙視與奚落。“仍然”二字,意味深長,蘊含著濃厚的封建道德色彩,也為后文所謂“二夫陰間爭妻”埋下優筆。像這樣的提問,挖掘文字深層內涵,我們稱之為“淺題深問”,亦即葉圣陶先生所說的“一字未宜忽,語活悟其神。”深題淺問,要化難為易、舉重若輕,忌膚淺粗糙、淺嘗輒止。淺題深問,要選準切口、探幽索微,忌無中生有、牽強附會。
直與曲為人貴直為文貴曲。語文教學也要避免直來直往地講析與灌輸,要讓學生“跳一跳”而后摘到樹上的果子。就課堂提問而言,要善于轉彎抹角、改頭換面,留有思考的余地。著名特級教師錢夢龍先生十分講究這種“曲問”藝術,他在執教《愚公移山》時,有兩個典型的范例:一是“愚公年且九十”的“且”字,錢先生沒有直向其意,而是問:“愚公九十幾歲?”學生稍感疑惑之余,頓悟“且”為“將近”意,愚公還沒到九十歲,只是將近九十。二是“鄰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遺男”的“孀”字與“遺”字,錢先生也沒有直解其意,而是問:“鄰居小孩去幫助愚公挖山,他爸爸同意嗎?”這樣就使“孀”“遺”二字之義迎刃而解。如果說學生掌握知識的最佳動力是興趣,那么曲問便是巧妙撩撥學生興趣的藝術魔捧,通過它,產生了“錯綜見意,曲折生姿”的功效。
直題須曲問,曲題也可直問。例如《孔乙己》一文的最后有句話:“大約孔乙己的確死了。”這看似矛盾的話,就是一個很“曲”的問題,我們不妨這樣直問:為什么說孔乙己“大約”死了?(無人關注過孔乙己的生死,“我”也沒有得到孔乙己死了的確切消息。)為什么說孔乙己“的確”死了?(孔乙己的性格以及所處的社會環境,注定他必死無疑。)結論:魯迅用看似矛盾實則精當的語言,揭示出封建社會和科舉制度的罪惡。可見,通過直問,理清是非,曉暢易懂、達到“減頭緒、立主腦、脫窠臼”的目的。
直題曲問,要獨辟蹊徑,以曲求伸,忌故弄玄虛、艱澀隱晦。曲題直問,要平中見奇、簡潔明了,忌袋底抖盡、一覽無余。
零與整課堂提問要讓學生嘗到成功的喜悅,才能進一步提高學生思考的欲望,刺激和誘發學生探索的觸須不斷地深入與拓伸。因此,我們對一些龐大復雜的問題,為了避免學生失去興趣,就要拆成幾個小問題。例如教《祝福》,關于作品的題旨這個大問題,我們可以分幾步來提問,逐層剖析:a.祥林嫂第一次到魯家,祝福時她有怎樣的表現和精神狀況?b.祥林嫂第二次進魯家,祝福時她的表現和精神狀況又如何呢?c.祥林嫂在捐門檻后,祝福時她的表現和精神狀況怎樣?d.祥林嫂最后是在什么樣的心境中慘死在祝福聲中的?這樣提問,讓學生抓住“祝福”這個特殊時節,把握課文的線索,認識到祥林嫂“舒暢愉快——疑惑苦悶——癡呆麻木——凄慘絕望”的心理變化過程,由此進一步認識到“祝福”所寓含的主題及社會意義。宋人周輝云:“文章所以奇者,能以多為少。”整題零問,也就是這個道理。
反過來講,一些簡單零碎的問題,如果多次機械提問,則會使學生感到乏味,甚至可能挫傷其思考的積極性。我們提問時,要善于抓住關鍵,牽一發而動全身。例如教《馬說》,有許多問題可問,不如總提一個問題:唯物主義觀點是先有物質后有認識,而韓愈卻說先有伯樂“識馬”而后有“千里馬”,這是不是錯誤的唯心主義觀點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涉及對全文內容和結構的理解。再如教《祝福》,在剖析祥林嫂心態變化后,可以提出“祥林嫂是怎么死的?凍死?餓死?自殺?還是……”這個似拙實巧的問題,從而又一次帶出對課文的細致研究。清人李漁說:“意則期多,字推求少”,零題整問,也正是如此。
整題零問,要由遠及近、循序漸進,忌支離破碎、雜亂無章。零題整問,要厚積薄發、以約求豐,忌籠統架空、綱目脫離。
需要指出的是,課堂提問的深與淺、曲與直、零與整,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固定不變的;我們要善于從教學的實際出發,因情而異,隨機而變,才能獲得最佳的教學效果。
注[l]見《陶行知文集·創造的兒童教育》。
[2]見《禮記·學記》。
[3]見《語文教學二十韻》。
【關鍵詞】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勞動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的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勞動爭議在逐年不斷增長。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勞動法》,其相關條文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與被雇人之間,“因為各種勞動條件問題發生爭執和沖突時,各級勞動部在得到當事人雙方同意時,得進行調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正式確定了2年訴訟時效,有相當多的人就是從超過兩年訴訟時效遭敗訴的慘痛教訓中,開始認識了訴訟時效,領教了訴訟時效的厲害。但是要問及什么是仲裁時效,恐怕還有相當多的人不太熟悉,這種情況類似于訴訟時效的當初。現在勞動爭議越來越多,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人也越來越多了,而有相當多的人恰恰是因為仲裁時效問題打輸了官司。那關于仲裁時效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我國關于仲裁時效已有的立法規定
1.《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1987年)16條規定;2.《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3條規定;3.《勞動法》第82條規定;4.法釋「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5.《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
二、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所存在的缺憾與完善
(一)申請仲裁的時效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之前有關立法,不難發現,對于仲裁時效,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仲裁申請時效作了明顯不一致的規定,尤《勞動法》與《條例》分歧明顯,《勞動法》規定仲裁申請時效為60日,《條例》規定為6個月,至于其他法規也都大同小異,法律規定的不一致,必然導致執法上的不一致,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勞動爭議當事人根據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規定,各執一詞,仲裁部門和法院則無所適從,難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為期限。這種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對勞動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勞動者在權利受到侵犯后,費盡力氣實現維權,當難以實現維權目標,下決心申請仲裁以求公道時,卻已超過申訴時效。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將仲裁時效改為6個月合適,“《勞動法》制定時把1993年頒布的《條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6個月改為60日,其初衷是想及時地使勞動爭議得到解決,但卻為勞動者維權設置了障礙。”但有的學者又認為應當適用60日,“雖然我國《勞動法》和《條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不一致,但根據法律適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與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因此,《勞動法》的效力高于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條例》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勞動法》的第82條的規定相沖突,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此,仲裁申訴時效的法定期間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而我認為,法律的規定是用于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的,既然由于時效的不夠長會使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可能得不到保護,那就應該適用有益于保護受害人的那種,至于時效到底應該多長為好,那另行不論。
(二)對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不夠具體
從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解釋的考察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止制度。并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以及爭議的調解時間和仲裁處理失誤的時間確定為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但對“其他正當理由”怎樣理解,應當包含哪些“正當理由”,沒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現實中的情況又十分復雜,對于當事人是否屬于因“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了仲裁時效,是否認定為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實踐中很難把握。對“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去理解,但對何為“正當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都沒有作過具體界定。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發生爭議后去上級部門、部門、紀檢部門等黨政部門反映,到向仲裁機構、法院申請仲裁、時往往已超過60天期限,對此種情形是否作為正當理由,我們認為,在法律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正當理由”應從嚴掌握,不宜過寬,否則等于鼓勵當事人不依法解決爭議。實踐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曾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主張權利的證據。
(三)對仲裁時效的起算點難以把握
這是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考察,對《勞動法》第82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點的理解,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參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85條之規定理解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但目前審判實踐中已經意識到原勞動部《意見》第85條的解釋規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邏輯。各地相繼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當前對仲裁時效起算點適用混亂的局面。《勞動法》第82條是對《條例》第23條的修改。修改有兩點:一是仲裁申請期限的起點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之日”改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請期限的長度由6個月改為60日。對于“爭議發生之日”作何理解,理論界存在不同觀點,(下轉第75頁)(上接第51頁)概括起來大致有三:1.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也是勞動部《意見》第85條的規定);2.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作出處分決定之日;3.爭議發生之日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問題發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對方明確主張權利(提出解決分歧)遭拒絕之日。
本來“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因為爭議的發生需要以當事人一方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并且能夠、敢于或愿意與對方爭議為前提,若當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雖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卻不能、不敢或不愿與對方爭議,就不可能發生爭議。因而《勞動法》第82條才未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規定為60日仲裁申請期限的起點。勞動部的《意見》第85條卻仍把“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樣,就把《條例》所規定的6個月仲裁申請期限縮短為60日。在如此短的60日期限屆滿之后,勞動者就喪失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而喪失了向法院提訟尋求終極司法救濟的權利(雖仍有程序上的權,但依據《解釋》第3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則被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以致把《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作用限制于60日內。這顯然不利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與勞動法的宗旨不符。從一定程度上講,《解釋》第3條所規定的補救措施是軟弱無力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意義的。這是因為:《解釋》第3條在把仲裁申請期限轉化為訴訟時效時并未改變《勞動法》第82條和《意見》第85條所規定的60日期限及其起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對當事人來說,《解釋》第3條規定的超過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后果與《勞動法》第82條和《條例》第23條所規定的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的后果幾乎是一樣的,即“不予受理”和“駁回訴訟
請求”,都意味著對主張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當事人不能給予有效的救濟。因此,上述觀點明顯不可采用。第二種觀點不利于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處于強勢地位,其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處分,可能從利于本單位的角度出發,而致勞動者利益以損害。且該處分決定是否已清楚明白地以合乎規定的方式方法通知到了勞動者也不無疑問。
1.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介紹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規定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按照種類劃分,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2.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特性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是一項復雜、繁瑣的組織工作,涉及主管部門、預算單位、財務部門等多個相關部門,所以必須具備一個強大的管理團隊,要求具有高強度的工作責任感、仔細認真的工作態度,熟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流程并熟練計算機操作。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是指對固定資產的計劃、購置、驗收、登記、領用、使用、維修、調撥、出售和報廢的全過程管理。固定資產在事業單位資產總額中一般都占有較大的比例,為確保事業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財政部對固定資產管理十分重視,傳統的固定資產管理模式無論從質量上還是效率上,都難以適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新形勢的需要,因此,加強資產優化管理方法是高效管理的一種捷徑。
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意義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的物質條件,是事業單位實施各項公共職能、保證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事業單位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保護固定資產的完整性、挖掘固定資產的潛力、改進固定資產的利用價值,不僅可以提高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規范處置行為,優化國有資產配置,還有利于防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流失,高效節約國家財政資金的投入使用。
二、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夠
目前,氣象部門大部分預算單位只一味的重視預算資金的收支管理,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不夠重視,部分預算單位只重視購置、不重視日常管理,重錢輕物;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基本都是由各級預算單位辦公室人員兼職,沒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對固定資產登記管理不夠及時,經常出現錯記、漏記現象,對固定資產發生的調撥、毀損、報廢等情況不能及時做出正確的處理;從而忽略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固定資產管理的制度不夠完善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氣象部門基礎設施和辦公條件日益改善,在固定資產迅速增加的同時,固定資產管理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但是相關的制度建設卻遠遠落后于改革的步伐。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固定資產的總價值失去了對實物的控制,失去了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意義。
3.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不高
根據氣象行業為公共服務的特性,氣象部門固定資產主要是由財政預算資金或專項資金申請購置的,在固定資產的購置上缺乏完善的統籌計劃,盲目采購、多個項目重復采購、購非所需等現象在一些預算單位比較突出,極大的造成了財力和物資的浪費,而相對應的是導致一些機構或部門因資金的短缺,一些必要的辦公設備因資金有限而得不到購置,致使工作在一定范圍內的開展受到極大限制,進而造成了氣象部門擁有固定資產過剩與緊缺并存的局面。
三、加強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
1.加強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
氣象部門對固定資產的購置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相關程序規定新增固定資產,對各級預算單位的固定資產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固定資產財務核算,及時發現問題并查找問題來源;對各級預算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嚴格報批制度,固定資產的出處、流向、種類、價值等的處置都必須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對各級預算單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清理,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系統平臺作用。
2.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現狀
氣象部門每年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來購置各類固定資產,長時間的累積,致使其對擁有的資產數量以及使用狀況難以準確掌握,存在重復購置現象,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偏低,加上職工工作上的疏忽,資產變動時交接不完整、無法快速完整的查清經手的資產,從而造成資產的流失,存在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有出入較大的現象,給后期的盤點和管理帶來一定困難。
四、加強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政策
1.完善氣象部門的組織結構
固定資產管理是氣象部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氣象事業長遠發展的關鍵,所以加強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必須以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組織機構為先決條件,針對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現狀從實際出發,首先應該完善資產管理部門的專門機構,實行定崗、定人、定位管理,制定合理的統籌計劃,實施專業對口、權責分明、各司其職的組織體系,根據資產管理的權限,合理利用資產進行運作,按資產數額以及單位人員的多少因素對工作人員進行合理安排分配。
2.實施固定資產動態管理和問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