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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因日本地震及核泄漏引發的“搶鹽”風波,引起了人們對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高度重視。公共危機是指因某些無法預測的因素引發的,如地震、流行病等突發事件在較大程度和較大范圍內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生活與社會秩序的事件或狀態[1]。政府信息公開不僅是公民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保障,更是應對公共危機的重要手段。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以后,各種矛盾凸現,公共危機頻頻發生。尤其近幾年來,中國可以說是多災多難,從南方雪災、汶川地震,到甲流、甘肅泥石流等等,每次危機的爆發都給社會和公眾造成巨大的損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為政府執政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如何正確應對各種公共危機成為各級政府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一、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
隨著公共危機的頻繁發生以及我國政府信息公開進程的提速,各級政府已經發現并意識到政府信息公開在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政府信息公開可以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由于公共危機具有突發性,突來的狀況很容易引起公眾的恐慌,并使公眾迫切的希望了解所發生的真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及時的將與危機相關的信息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應對措施向公眾,使公眾最大限度地了解危機的真相,增加透明度,安定人心,從而保障了民眾的知情權,為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其次,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在公共危機發生時,政府必將快速的采取應對措施。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有利于增強廣大公眾對政府行為的理解與配合,使公眾積極參與到公共危機的應對中,有利于將事態控制于有序的發展范圍之內,從而提高政府處理公共危機事件的行政效率,密切政府和民眾的聯系,從而有利于政府樹立一個積極、良好的形象,增強公信力。最后,政府信息公開可以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公共危機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公共危機時期是社會及公眾心理混亂的時期,政府及時將危機發生、發展以及政府解決危機的相關信息公之于眾,可以消除恐慌,贏得公眾的支持與理解,團結一心,共同應對危機。因此,政府信息公開對于及時化解公共危機,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我國關于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問題的研究是近幾年隨著“非典”疫情的出現才興起的。從2008年起,在雪災、汶川地震等公共危機中,政府高效、及時的公布有關災情信息,為政府信息公開建設樹起了一座里程碑。雖取得了不少成就,但還是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公開意識較薄弱,公開不及時公共危機往往具有突發性的特點,危機中人們對信息的渴望更為迫切,因此第一時間公布信息非常重要。長久以來,傳統社會中“官本位”等封建思想在人們的頭腦中產生了根深蒂固的影響,政府部門長期奉行“暗箱操作”模式,天生就缺乏及時公開信息的內在動力[2]。而且,政府官員受制于“政績觀”和“面子工程”的影響,以及一些官員自身認識水平和思維模式的限制,沒有認識到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公開內容往往都是報喜不報憂,故意隱瞞重要的公共危機信息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在公共危機中,多數官員擔心公開信息會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影響,信息公開會使公共危機的影響范圍擴大,處理不慎有可能造成大范圍的恐慌和混亂,也會使公眾對他們的執政水平產生質疑,地方領導人就有可能被撤職并遭到公眾指責。因此在發生公共危機時,地方官員所作的第一反應就是如何封鎖消息,對負面信息設法“捂住”,不讓上級和公眾知道,自己處理、消化,企圖把公共危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在這種環境下,必然影響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
2.信息管理較落后,公開不全面危機信息管理是指政府運用計算機及各種信息技術,為保證危機信息合理、有序地被采集、傳遞、處理、和儲存而采取的手段與方法,從而為政府決策提供支持[3]。信息即信息公開,是信息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準確的信息離不開及時充分的信息收集和準確有效的信息傳遞。目前我國傳統的政府管理體制具有高度集中的特點,主要是上級領導下級,信息傳遞呈垂直式的縱向溝通。在公共危機中,由各級政府將危機信息先上報,然后再層層審批。然而在許多情況下,政府出于為本地區或部門利益的考慮,應該公開的信息不愿向上級報告或對社會公布。面對突然爆發的公共危機,許多官員不愿承擔相應的責任,把危機信息當做負面消息進行封鎖和隱瞞,從而導致上級和下級所掌握的信息不統一。從橫向上來看,我國政府各部門間條塊分割現象比較嚴重,不同部門往往各自為政,使信息在職能部門之間的分布出現不對稱的現象,而且各部門間缺乏溝通,所以同級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公布也比較混亂,因沒有做好信息管理,而使已經掌握的信息得不到充分的利用。當公共危機發生時,這些問題導致信息資源的流動性、共享性差,最終影響危機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3.法律法規不健全,公開無保障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健康有序發展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我國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工作發展較為緩慢,在應對公共危機時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導致公共危機時政府信息及時、準確的公開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即使是關于常態下的政府信息公開,除了2008年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其他的只在一些部門法或其他法規中做了零散的規定。然而信息公開條例仍屬于行政法規范疇,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4]。而且原有的一些法律已不適應信息化時代的要求,如《保密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上位法律,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沖突的地方。由于缺乏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保障,緊急情況下行政越權和濫用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因此,對于公共危機事件的信息公開及內容,政府擁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這就使得在現實情況中,某些行政部門在突發公共危機時對于與危機相關的信息采取壓制的不公開態度,嚴重影響到公共危機事件的處理[5]。
4.公開形式較單一,公開效率低從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來看,主要分傳統和現代兩種。在報紙或期刊雜志上刊登危機信息、印制小冊子、公告欄公布、會議通知以及利用電視和廣播等都是傳統形式;召開新聞會通過新聞發言人信息,以及通過互聯網公開等,屬于現代形式。目前我國的信息公開形式主要側重于傳統形式,現代形式并沒有有效利用,信息在這些傳統媒體方式中的流動呈現出很強的單向性。而且,一些行政機關和政府官員,受長久以來的觀念影響,仍然習慣于通過開會、黨報、電視臺等“官方媒介”來承擔公共危機信息公開的重任。對那些影響力日趨增大的“新興媒介”,如網站、論壇、手機短信、微博等還未引起足夠重視,關系協調力度和技術控制手段也比較薄弱[6]。政府網站更像是一種“形象工程”,許多網站公開的內容不全面,長期都不更新,甚至有的政府網站只是一個“空殼”,光從頁面上看內容很豐富,點擊時才發現存在大量的空鏈接,這樣的網站,根本無法使公眾從中獲得有用的信息。這樣的公開方式,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三、完善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對策
面對公共危機時,政府部門只有積極主動地把涉及危機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并采用多種有效的信息方式,使權威的聲音壓過謠言的傳播,才能穩定民心、凝聚民力,有效地化解危機,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完善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1.樹立現代公開行政理念,及時公開信息據統計,政府是社會中最大的信息擁有者,社會信息資源的80%以上都由政府掌握。在現代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已成為公眾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內容。尤其當發生公共危機時,公眾的行為選擇極易受政府的信息影響,客觀上就需要政府及時向公眾提供與危機相關的信息。因此,應對公共危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政府必須轉變傳統思想觀念,樹立信息公開的意識,高效率為公眾提供服務,做服務型的政府。政府必須認識到信息公開不是一種恩賜,而是一種職責和義務[7]。政府官員要樹立主動服務的意識和人民公仆意識,從根本實現由管理者向服務者角色的轉變。樹立“民本位”的思想,堅持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尊重民生,及時群眾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得到實現。只有樹立現代行政理念,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識,及時充分的向公眾公開與公共危機相關的真實情況,才能使公眾團結一心,有效的應對危機。
2.健全公共危機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公開信息公共危機中最重要的資源就是信息,完善的信息管理對于正確應對公共危機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順利進行至關重要。目前,我國政府的危機信息管理尚不完善,公共危機信息缺乏專門人員與機關,信息來源混亂,信息傳遞渠道的不順暢,造成某些信息缺失或者某些信息重復公開,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信息資源。結合公共危機具有突發性、不確定性和危害性等特點,我國公共危機中的政府信息公開應設立一個權威的機構,負責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及時、全面收集危機信息,并對它進行統計、研究,全面準確公開與危機相關的信息。專門的危機信息管理機構,可以暢通信息傳遞的渠道,使危機信息得到充分的共享和利用,有效提高政府危機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保障政府在突發公共危機時,可以快速的做出反應,及時的化解危機。危機信息管理機構也應遵循制度化規范,對信息資源進行科學的管理和利用,并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限制及時報告危機信息,如果有失職行為,瞞報漏報等現象,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罰追究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3.完善信息公開的法制建設,保障信息公開當今世界,建立公共危機中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已經成為現代民主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據統計,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信息公開制度[8]。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過于泛泛,欠缺可操作性,在實踐中會遇到許多困難。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法律比法規所能調整的范圍更廣,適用范圍也更大,可以將“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并完善其他配套的相關法律制度,把我國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更好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透明化,盡可能擴大公眾對政治生活的參與程度,提高國家政治活動的透明度。有了法律的保障,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所以建立并完善的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4.變革信息公開方式,有效公開信息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拓寬多層次信息公開渠道創造了條件。為有效提高信息的覆蓋面和公共危機應對工作的有效性,在公共危機的信息公開中,要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作用,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公開信息,除電視、報紙等傳統形式外,也可以通過發送手機短信、及時更新政府網站、通過微博網絡平臺等方式將公共危機的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使公眾及時便捷的獲取危機信息,平等地行使知情權。此外,還可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規定定期地政府信息,使公眾更加通暢地與政府交流并共享政府信息,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傊?,公共危機中各種信息流通渠道應相互補充,共同保證信息公開的質量,促進危機的治理,從而加快政府信息公開化建設進程。
四、結語
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進步,公眾對信息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尤其是伴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使人們可以通過更多的渠道來獲得信息。公共危機中政府信息公開越來越引人注目,受人重視。在公共危機中,政府只有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并及時的信息,公眾才能知道自己所處的真實境況,才能知道政府在危機發生時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因此,公共危機中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是正確處理公共危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流言止于信息公開,在危機時刻,通過信息公開把政府最真實的聲音告訴公眾,才能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及時有效化解危機,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