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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大眾傳媒的日漸發達,人類社會進入到了一個嶄新的信息時代。大眾傳媒尤其是網絡媒體的不斷發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而且深刻影響著黨和政府的執政環境。近年來,世界各國進入公共危機頻發時期。當公共危機爆發后,各種傳播媒介對政府公共危機的治理進行廣泛而深入的關注。這也成為社會公眾獲取危機信息、監督政府行為的一種有效方式。但是,大眾傳媒也可能會給政府危機公關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使政府處理危機的難度增加,甚至還有可能擴大危機,引發社會動蕩。因此,黨和政府在處理公共危機過程中,要想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加強與新聞媒體之間的信息溝通及輿論引導。正因為如此,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輿論導向正確是黨和人民之福,輿論導向錯誤是黨和人民之禍”,再次強調要加強和改進新聞輿論工作。在公共危機的處理中,政府部門如何加強與新聞媒體的信息溝通,實現輿論引導,如何實現“善待媒體、善管媒體、善用媒體”進而提高自身媒體應對能力就成為我國政府危機公關的重大課題。在此背景下探討公共危機中政府的媒體應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公共危機中加強政府媒體應對的意義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
公共危機中,危機信息本身是一種公共信息資源。加強政府媒體應對能力建設,有利于政府及時危機信息,滿足公眾需求,也有利于動員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危機的化解,維護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比如在汶川地震中,黨和政府充分利用媒體資源,及時危機信息以及政府救災部署和行動。黨和政府通過媒體,向世界宣告了中華民族抗震救災的信心,也更好地展示了政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承諾和踐履。通過積極的媒體應對,極大地增強了公民的信任度,確保了抗震救災的勝利。
(二)有利于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公民獲取有關社會公共領域信息以及本人相關信息的權利。隨著我國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公民對知情權的訴求越來越高,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成為現代民主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公共危機中,加強政府媒體應對,有利于發揮新聞媒體的“橋梁”作用,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守望功能[1],通過新聞媒體對公共事件的及時報道,將動態危機信息及時地傳遞給社會公眾,切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三)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政府形象是政府執政能力的一種表現,它深刻影響著政府的公信力和凝聚力。在公共危機發生時,政府受到廣泛的關注,這一時刻,也是政府塑造良好形象的關鍵時刻。公共危機處理過程中,政府通過媒體及時地向社會公眾公布危機信息和政府行動,使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政府解決危機的態度和舉措,有利于政府良好形象的樹立和傳播。反過來,良好的政府形象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二、公共危機中政府媒體應對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政府官員的媒體應對能力薄弱
一是缺乏現代新聞執政理念。長期的計劃經濟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許多政府官員習慣于把新聞媒體作為發號施令的工具。所以,在公共危機發生后,一些政府官員對新聞媒體心存戒心,缺乏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雙向交流。這樣不僅不利于社會公眾了解危機信息,反而因為種種猜疑而加劇危機的擴散,同時也使得政府失去了一個塑造形象的絕好機會。二是媒體應對能力比較薄弱。目前,政府官員在應對媒體的能力方面還有所欠缺。面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時,許多政府官員缺乏真誠溝通的態度,要么官話連篇,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以無可奉告來搪塞記者等。政府官員的這種應對方式往往會導致新聞媒體的誤解,從而出現一些不準確的報道。在有的地方,有的領導為了逃避責任,懼怕新聞媒體的曝光,采取各種手段封鎖消息,阻止新聞媒體的報道,甚至對新聞記者進行打擊報復。這不僅不利于化解危機,反而會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危機,同時也嚴重損害政府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形象。
(二)政府新聞制度運行欠通暢
一是政府新聞發言人的職業化程度不夠。新聞發言人是一種職業化和專業化的職位,應該由專門的人才來擔任。但是,我國目前各級政府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基本上都是由各個部門的領導人兼任的。這些政府官員,雖然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但由于缺乏新聞學方面的知識,也沒有太多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新聞工作,在應對新聞媒體時,就容易出現各種問題。
二是媒體新聞自由與政府信息控制之間的矛盾。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作為公眾代表的新聞媒體也就具有新聞自由的權利。從這個角度上看,政府應該最大限度地滿足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但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政府需要對一些危機信息進行適度控制。新聞自由與信息控制就會產生矛盾。這種情況下,政府在遵循新聞自由的原則下,如何對有害信息進行控制就成為政府媒體應對能力建設的重大難題。
三是我國新聞的時效性不夠。公共危機發生后,誰第一時間信息,誰就占據了輿論的主動權。我國政府只有加強信息的及時性,才能有效規避因為各種“小道消息”傳播而導致的危機擴散。2011年3月16日,在我國部分地區發生的食鹽搶購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政府新聞的時效性還不夠,結果導致群眾不能及時獲得權威信息和指導,出現了這種不理智的行為。
(三)現有新聞媒體管理體制不健全
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我國新聞媒體都是作為黨政機關所有的事業單位而存在的。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加快了新聞媒體管理體制改革,逐步走上了一條市場化改革的路子。在新聞媒體中開始實施“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運營模式。這種模式正如亨廷頓指出的,政府“幾乎在所有方面都起著積極的領導作用和控制功能。”[2]具體體現為黨和政府對公共危機中新聞媒體報道的“政治領導”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公共危機要根據程度的不同由不同的新聞媒體來,并且新聞媒體的報道必須取得政府的許可之后方可。比如,重大的公共危機,只能由中央新聞媒體機構和報道。這種新聞媒體的管理體制雖然保證了危機信息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可能會導致“跨地區的輿論監督”。在我國地方政府中,新聞媒體往往與地方政府存在著隸屬關系。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干預下,當地的新聞媒體往往會對本地之外的人和事進行監督性報道。另外,我國對新聞媒體的管理還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發達國家在公共危機的新聞媒體管理方面,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比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英國的《信息公開法》,日本的《情報公開權利宣言》等。這些專門法律規范有效地規范了政府與媒體之間的關系。而在我國,黨和政府對新聞媒體的管理只是參照憲法和一些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款規定執行的。相關法律規范的缺失使得我國新聞媒體中出現了諸如“假新聞”、“封口費”等失范現象。
三、公共危機中強化政府媒體應對的對策建議
(一)提高政府官員的媒體應對能力
一是加強政府官員新聞執政理念和運用傳媒塑造政府形象的意識的培養。20世紀末,新公共服務理論倡導一種新的行政倫理價值,即政府應該“為了公共利益而為公民服務”。[3]當前,我國正在努力構建為人民服務的服務型政府。在此背景下,各級政府官員應該積極接受這種行政價值的引導,積極地甚至是創造性地回應社會公眾的需求,在公共危機發生后,改變原來將新聞媒體視為“傳聲筒”甚至是“洪水猛獸”的錯誤觀念,積極主動地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將新聞媒體作為化解公共危機的重要力量。二是要提高政府官員應對媒體的技巧與能力。由于政府官員應對媒體能力最終體現為政府官員個體的媒體應對能力,所以提高政府官員應對媒體能力要從提高政府官員個體的媒體應對能力入手。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要大力加強公共危機中政府官員新聞素養和新聞知識的培訓力度,提升公共危機中政府官員個體與新聞媒體對話、溝通和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官員個體要重視與新聞媒體的主動溝通,自覺加強自身學習,充分了解各種不同類型媒體的特點和性質,并掌握公共危機中與不同新聞媒體對話交流的技巧。這樣才能有利于緩和和化解危機,也才有利于塑造政府在公共危機中的良好形象。
(二)完善政府的新聞機制
一是要實現新聞發言人的專業化和職業化。隨著我國社會的急劇變革,政府面臨的問題會越來越復雜,各種公共危機還會頻頻發生。這種情況下,急需要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政府新聞發言人隊伍,及時、準確地傳遞政府危機處理的態度和舉措,避免因謠言造成的各種恐慌和騷亂。二是要完善我國公共危機的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及時地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體來講,在公共危機發生之后,政府要按照以下幾個原則來信息:第一時間快速響應原則、真實性原則和滾動原則。這方面,汶川大地震給我們留下了成功的經驗。三是要提高政府議程設置的能力。議程設置是由傳播學者麥克斯韋爾•麥克姆斯和唐納德•肖提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大眾傳播具有一種形成社會“議事日程”的功能,傳播媒介以賦予各種議題不同程度“顯著性”的方式,影響著公眾矚目的焦點和對社會環境的認知。因此,政府需要引導媒體的議程設置,以此來引導輿論,凝聚人心。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市場化發展,傳統主流媒體對公眾話語權的議程設置能力在逐漸減弱。這就需要政府一方面要加強傳統主流媒體的建設,另一方面也要發展新興媒體,比如政府網站等,以彌補傳統主流媒體的不足。四是要協調信息自由與社會控制的矛盾。美國社會學家羅斯指出,為了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就必須有一定的控制機制。[4]信息自由與社會控制本身就是一個矛盾體,但是信息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應該有法律制度的約束。同時,社會控制也不是沒有限度的,應該尊重信息自由。所以,在協調兩者矛盾過程中,要謀求雙方的統一,并用法律制度加以規范。這方面,《政府信息公共條例》的出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三)完善新聞媒體的管理體制
一是要加強新聞媒體管理的法制化建設。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對新聞媒體的管理應該更多地依靠經濟、法律手段,而非傳統的行政手段。新聞媒體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是大勢所趨。雖然我國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危機應對法》,將公共危機的應對納入了法制化管理軌道,也極大地推動了政府對新聞媒體的法制化建設。但是,這種法制化管理的力度還亟待加強。借鑒國外經驗,我國急需制定一部《新聞法》,用以進一步明確政府對新聞媒體的法制化管理。二是要加強媒體行業自律。隨著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政府對媒體的控制會逐步減弱。受利益驅使的影響,新聞媒體往往會超越界限濫用信息自由,給政府公共危機的處理造成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就急需要加強新聞媒體行業的行業自律。具體操作上,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加大行業協會對各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5]媒體行業協會要進一步完善新聞倫理規范,加大對媒體記者職業道德準則的制定和實施力度,提高媒體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三是要營造一種自由和負責的媒介生態。自由而寬松的空間,是新聞媒體履行社會職責,行使輿論監督的重要條件。所以,政府對那些沒有觸犯法律的新聞媒體,應該允許其在一定范圍內試錯,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要防范一些別有用心的媒體,以捏造事實,獲取市場利潤的行為。這就需要政府制定一套有效的媒體問責制度來規范媒體行為。
(四)構建強大的民主執政文化
做好政府媒體應對工作除了需要在上述幾個方面作出努力之外,還離不開一定的執政文化作為支撐。有強勢執政文化支撐的媒體應對才是堅不可摧的。那么政府媒體應對需要何種執政文化來支撐呢?由于媒體應對本身就是指在民主社會中,政府主動加強與社會公眾溝通,以實現公共利益的一種文明執政方式。一個具有很強媒體應對能力的政府,必定是一個民主、透明、開放的政府,其所追求的必定是一種民主的執政文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加強政府媒體應對必須要有強大的民主執政文化作為支撐。構建強大的民主執政文化,就需要“表達意見的自由和多種信息來源”[6]。具體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工作:
(1)政府應盡可能地公開各種政務信息和社會信息。具體到公共危機中,政府要及時地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公布各種危機信息以及政府危機處理的相關信息。
(2)政府要進一步放松對新聞媒體的管制。隨著我國民主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新聞媒體在公共危機處理中的作用將進一步凸顯。政府必須賦予新聞媒體更大的自主性,并與新聞媒體進行積極廣泛的合作,有效化解各種社會危機。
(3)要進一步加強法治精神。民主執政文化的構建與法治精神的強化是密不可分的。在公共危機的處理過程中,國家、媒體、公眾的互動關系都應該由法律來協調。這樣,民主執政理念才不會流于形式,也才能真正落實在相關的法律規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