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建筑質量保險制度與成本探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1國外質量保險制度建立的背景分析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最早起源于法國,法國的質量保險制度于20世紀20年代開始建立并逐漸發展成熟,逐步為很多國家所借鑒和引進,如英國、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瑞典、芬蘭、加拿大、突尼斯、意大利、沙特阿拉伯等.
質量保險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雖然各國質量保險制度的具體構成存在差別,但都包括工程質量法律責任、工程質量保險和工程質量檢查這三個基本要素,三者緊密聯系,共同發揮作用.其中,工程質量保險在國外稱為十年保險(decennialinsurance)或內在缺陷保險(inherentdefectsinsurance).盡管各國發展質量保險制度的背景各不相同,但宏觀和微觀上的兩大基本動因是相似的.宏觀上,兩次世界大戰后大規模快速建設帶來的大量質量缺陷所造成的巨大社會資源浪費,以及與日俱增的能源危機使各國政府開始意識到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改變現狀.比如法國一戰后快速建設中涌現的質量缺陷問題促進了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相似的,二戰后的重建也極大地推動了英國的質量保險制度的發展.日本政府則是在經歷了第一次石油危機,認識到質量缺陷帶來的社會資源浪費的嚴重性后,開始建立質量保險制度的.微觀上,各國解決工程質量缺陷糾紛的法律途徑普遍存在效率低下而費用高昂的問題,例如西班牙法院解決房屋質量問題的平均時間為8~11年,法國為8年,在這一漫長的期間內,房屋將得不到法律強制的修繕.訴訟費用十分昂貴,但卻未必成功,即使成功了,同時也可能由于付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過高而得不償失.這使大量投資者或房購買者非常不滿,希望能夠得到法律以外成本更低的補償途徑.可見國外建立質量保險制度的著眼點都在于減少工程質量缺陷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或外部不經濟.在我國質量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對該制度減少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影響的機理研究是必要的[2-3].
2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分析
2.1外部不經濟和社會成本
外部性(externality)是經濟學的重要范疇,根據對外界產生的后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可將外部性分為外部經濟(externaleconomics)和外部不經濟(externaldiseconomics).如果某個經濟主體的一項經濟活動給社會其他成員帶來損失,而自身卻未付出相應的成本或代價,這種外部性就是外部不經濟[4].
社會成本是指全社會需要為某項經濟活動支付的費用,包括該項經濟活動的私人成本與這一活動給其他經濟單位施加的成本.所謂私人成本是指一個經濟單位從事某項經濟活動需要支付的費用.如果一項經濟活動不存在外部不經濟,則這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CMs等于邊際私人成本CMp.如果存在外部不經濟,則這項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CMs等于邊際私人成本CMp與邊際外部成。本CMe之和,這時邊際社會成本大于邊際私人成本。
2.2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導致的外部不經濟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外部不經濟,可以通過對理想狀況和質量缺陷普遍存在的實際狀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的變化來進行分析.
2.2.1理想狀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
在理想狀況下,社會各項制度健全,社會誠信度很高,建筑工程生產者(包括開發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后面簡稱為生產者)自覺地完全按照與建筑工程質量有關的標準、規范、法律、法規、文件(后面簡稱建筑標準)等來進行建設,質量缺陷較少并且生產者承擔維修費用,這時生產者的邊際外部成本CMe等于零,無外部不經濟,社會成本CMs等于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CMp,并且處于最低狀態.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進行私人最優決策的條件是其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收益即銷售價格P,即CMp=P,而使社會福利為最大的社會決策條件是邊際社會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CMs=P[2],因此私人決策最優產量Qp與社會決策的最優產量Qs相等,社會福利與個人福利同時達到了最大化。
2.2.2實際情況下的社會成本與社會福利變化
實際狀況下,社會制度不可能都很健全,社會誠信度有限,所有生產者完全按照建筑標準建設是不可能的,質量缺陷的存在是普遍的,各方的成本也不同于理想狀況,存在外部成本C′Me和外部不經濟.與理想狀況相比各種成本變化如下:
(1)生產者私人邊際成本減少.
對于生產者,由于質量低于建筑標準,與理想狀況相比,邊際私人成本CMp的變化表現為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CM1(包括人員、材料、工藝方面的標準降低和理想狀況下正常維修責任的逃避)和生產者維修糾紛解決的時間及費用成本增加CM2.在社會制度不健全、誠信缺失的情況下,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通常遠大于解決維修糾紛的時間及費用成本,即CM1>CM2(極端情況下生產者完全逃避責任,CM2=0),因此實際情況下的生產者私人邊際成本C′Mp總體減少.
(2)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CMe′增加.
實際情況下,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由以下六部分組成:①維修成本增加CM3.這是指相比理想狀況下所增加的維修成本.顯然,與新建工程相比,維修工程面臨更為復雜的技術和環境條件,因此所需用一般遠大于生產者成本的不合理節約,而且在社會制度不健全、誠信缺失的情況下,生產者往往可以通過各種途徑逃避增加的維修成本;②購房者、法院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生產者除外)的時間及費用成本CM4;③購房者的生產力下降成本CM5;④購房者精神損失成本CM6;⑤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維持社會穩定成本增加CM7;⑥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社會交易成本增加CM8(由誠信度降低引起的).這些成本里有的難以用金錢計算,但卻非常現實地存在著.
3質量保險制度減少外部不經濟的機理分析
3.1質量保險制度基本要素的作用
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質量保險制度中的各基本要素共同發揮作用,從而有效減少外部不經濟.首先,通過質量檢查可以直接控制工程質量,督促生產者減少質量缺陷;其次,可以通過向建筑產品購買者揭示工程質量信息,利用市場的力量來促使生產者自發提高工程質量;第三,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工程質量信息,利用承保決定權和浮動費率的機制來決定對于生產者的經濟獎罰.這些方法的本質都是通過將生產者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使生產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趨同,從而達到促使生產者自發消除外部不經濟的目的.另外,質量保險制度還有利于工程質量標準的完善,起到促進和幫助生產者改進工程質量的作用.
3.2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各方成本和社會福利變化
質量保險制度的運行將使各種成本和社會福利產生一系列變化,具體表現如下:
3.2.1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增加
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生產者將增加用以提高建筑質量的成本C′M1,同時其維修糾紛解決的時間及費用成本減少C′M2,正常情況下,前者大于后者,因此這時的生產者邊際私人成本C″Mp=C′Mp+C′M1-C′M2表現為總體增加.
3.2.2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減少
質量保險制度引進后,維修成本、購房者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的時間及費用成本、購房者生產力下降成本、社會穩定維持成本、社會交易成本都大幅降低,降低量分別為C′M3,C′M4,C′M5,C′M6,C′M7,C′M8,其中維修減少的成本遠比生產者增加的用以提高建筑質量的成本要大,即C′M3C′M1(理由與CM3CM1相同),而且各成本至多恢復到理想狀況,因此C′Mi≤CMi.另外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中增加了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CMb,在正常的質量保險費率和質量檢查費率情況下,制度本身的成本遠小于其帶來的其他成本的減少??梢?由于生產者邊際外部成本的減少大于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與生產者增加的建設成本之和,因此邊際社會成本總體降低.按照社會成本決策的產量Q′s來計算,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社會總福利增加了O′O″S″S′部分.
4房屋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分析
4.1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的必然性
質量保險制度引入后社會成本大幅減少,但與理想狀況作對比,仍存在一定的邊際外部成本和外部不經濟??梢?與理想狀況相比,質量保險制度實施后仍存在外部不經濟CMe.即使質量保險制度效果非常理想,使得工程質量恢復到生產者按照建筑標準建造時的理想狀況,即C′Mi≤CMi時,仍有外部邊際成本CMe=CMb,即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CMb,OO″S″E部分即為社會為質量保險制度付出的代價.
這一代價是由于在質量信息不對稱、法制不健全、信用體系不完善、市場經濟不成熟等現實條件下,理想狀況短期內不可能自發實現所造成的.只有質量信息完全和誠信機制建立、法制健全才能使生產者的成本與整個社會成本趨同,從而自覺地履行社會義務,而這一過程是長期的,因此質量保險制度的成本本質上是在這一過程中為減少外部不經濟所必須付出的制度成本,由于這一制度可以避免更多的社會交易成本發生,因此是值得的.這種成本將存在于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當工程質量信息完全,誠信機制、法制機制健全時,這種成本可大大下降,甚至消失.
4.2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的構成
質量保險制度本身成本主要包括保險運營成本和質量檢查成本.保險的運營成本即保險的營業費用,包括手續費、業務宣傳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利息支出、人員工資等,但不包括保險理賠費用,因為保險理賠費用不是保險制度運行帶來的,即使沒有保險制度,人們對于這種損失還是要通過其他途徑來進行經濟補償,因此理賠費用僅僅是社會生產中付出這部分代價的一種具體支出形式而已,本質上是一種轉移支付,并不真正構成社會成本的增加.但是保險本身仍能夠通過理賠減少①購房者、法院等維修糾紛解決參與各方的時間及費用成本;②購房者的生產力下降成本;③購房者精神損失成本;④由于建筑質量問題引起的社會穩定維持成本等.質量檢查成本也可以看作是一般保險運營費用中的防災費,即保險公司為提高參加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抵御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減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專項費用.不同的是質量保險風險可能來自包括參加保險方的疏忽和錯誤,而且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往往由專業機構承擔,比一般保險的風險預防措施更具實質性.此外,一般的防災費由保險公司從保險運營費中支出,而質量檢查費的支付形式可以由業主、保險公司支付或共同支付.
5目前面臨的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及對策
盡管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成本相對其重要作用而言非常有限,但在我國目前的試點過程中遇到了一些與制度本身成本有關的實際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5.1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
5.1.1保險意識淡薄
由于傳統習慣、保險理念、市場經濟發育程度、法律法規等原因,目前我國建筑行業買賣雙方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都比較淡薄.業主通常認為質量保險費是多余的成本而不愿投保,特別是政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由于責權不明晰,在沒有法律或經濟方面制約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即使是作為質量保險最終保障對象的廣大購房者也往往認為質量保險的成本要通過房價轉移給自己,增加了購房費用,因此未表現出對質量保險保障的強烈需求,在選擇商品房時也很少將質量保險作為購房的重要依據.
5.1.2質量保險費導致了企業個別成本的增加
由于質量保險尚未廣泛推行,而且保險費也未列入標準定額,因此投保質量保險的企業增加了個別成本,同時由于社會認識、社會誠信等原因使質量保險給企業帶來的效應還未能充分顯現出來,有的企業認為投保質量保險會使自己處于價格劣勢,因此對投保不積極,而是在工程交付或銷售后,尋求各種途徑擺脫其應負的質量責任.例如,目前一些質量保險的試點中施工企業認為自身負擔質量保險費用比例過大,影響了其參與試點的積極性.
5.1.3保險費率的合理性有待檢驗
目前,由于我國與質量保險相關的統計數據的匱乏和封閉,質量保險費率還難以科學厘定,當前試點項目只是借鑒國外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還有待實踐檢驗.而費率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盈虧狀況,法國、澳大利亞在質量保險開展之初,保險費率偏低導致此項業務普遍虧損,很多保險公司因此而倒閉,但過高的費率很難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盡管各保險公司已意識到這一新業務領域的廣闊前景,卻都非常謹慎,并未采取積極的態勢.
5.1.4質量檢查費與現有其他質量檢查、監督費用的重復
我國目前已存在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等機構,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存在職能上的重復,因此對于建設單位而言,存在著重復交費的疑問和顧慮,這也是我國建立質量保險制度所面臨的獨特問題之一.
5.2與質量保險制度成本相關的實際問題的相應對策
5.2.1加強宣傳力度,增強保險意識
通過加強對質量保險的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尤其是業主和購房者的保險意識,使其認識到質量保險對于轉移質量缺陷風險、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性,就會真正理解質量保險的價值,從源頭帶動潛在的保險需求,積極投保,進而全面推動質量保險的施行.
5.2.2逐步將質量保險變為強制保險
通過法律、經濟等手段使質量保險成為強制保險將能克服推進質量保險過程中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首先,能使保險費用成為共同成本而不是個別成本;其次,能夠充分發揮出浮動費率的作用,增加質量缺陷多、索賠記錄差的建設方的個別成本,使其處于成本劣勢;第三,能夠為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注入強大的直接推動力.通過對國外質量保險制度的考察發現,開展得成功的國家多是采取直接或間接強制措施來推行質量保險制度的,比如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和意大利通過法律確立質量保險為強制保險,英國國家房屋建筑委員會(NationalHousingBuildingCouncil)則通過將保險與貸款條件掛鉤使質量保險成為實質上的強制[2-3].根據這些國家的經驗,在質量保險推廣后,隨著質量保險觀念深入人心,即使不再強制,人們也會自愿投保.例如法國很多原來法律免除強制投保責任的主體現在也都開始自愿投保了,比如不強制投保的私人自建住宅目前自愿投保率已超過80%.可見通過立法給于質量保險以“第一推動力”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國主要應該通過《建筑法》、《保險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和配套法規來確立質量保險的強制性質,并通過配套合同示范文本和相關規章制度來實現.當然,除了立法外還可以同時采取其他方式如審批優先、貸款優先等行政和經濟手段來推動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
5.2.3確定合理的保險費
我國目前還沒有積累起質量保險的索賠數據,除了可以暫時采用國外的經驗數據外,還可以通過對國內建筑質量缺陷維修的有關數據的統計分析來擬合質量保險索賠頻率和索賠額的分布,作為質量保險費率厘定的依據.在我國質量保險制度建立并運行一定時間后,就可以以積累的質量保險索賠數據為基礎,用精算方法來厘定合理的質量保險費率并不斷修正,從而保障質量保險制度的長期健康發展.
5.2.4整合職能相似的機構
在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應該逐步將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機構等進行整合,以避免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的職能重復,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收費.比如上海的質量保險試點中將監理職能納入質量檢查機構,業主可以不再另外聘請監理,自然也就避免了監理費的重復支出.
6結論
通過運用外部性理論分析發現質量保險制度對于減少由質量缺陷帶來的外部不經濟非常有效,而且質量保險制度本身的運行費用相對有限,因此質量保險制度是非常有價值和必要的,我國應該在目前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建立和發展.質量保險制度建立之初遇到的很多問題是與國外相類似的,在發展成熟后會自然消除,但目前需要通過一定的過渡策略來解決,以推動質量保險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