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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介紹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的成立與發展的基礎上,對設立專門醫療糾紛法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醫療糾紛;專門法庭;糾紛
一段時期以來,新聞媒體對“審理特定案件的專業法庭、專門法庭”進行了連篇報道,有關其利弊、存廢的爭論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此類法庭具有一般審判庭所沒有的專業性強、組織機構靈活、見效快等明顯優勢,是新時期人民法院推進審判機制創新的一大亮點,是當前化解社會矛盾的一劑“良藥”。有人卻認為,此類法庭的“投入”與“產出”嚴重失衡,甚至逾越了司法“被動性”“中立性”的底線,具有明顯的功利性,不過是一些地方法院決策者謀取政績的一個“花瓶”而已。在醫療糾紛數量激增、“醫鬧”事件頻發的背景下,A省法院系統于2011年在B市C區法院設立了專門審理B市一審醫療案件的醫療糾紛法庭。該醫療糾紛法庭成立三年以來,其在優化現有醫療審判資源方面是否具有新舉措?在整合和引導非訴資源參與醫療糾紛矛盾化解方面是否具有新方法?其是否確有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值得分析和論證的;醫療糾紛法庭是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的一次有益嘗試、是當前化解醫療糾紛矛盾的一劑“良藥”,還是法院決策者一次“一廂情愿”的內設機構調整、或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花瓶”?也都亟待思考和探究。
一、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的成立與發展
(一)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成立的背景
A省的醫療資源分布嚴重不均,主要的醫療衛生機構均分布在B市和D市,特別是高水平的大醫院都集中在B市。醫療資源的分布情況決定了A省大部分的醫療糾紛也發生在B市,因而其醫療糾紛頻發,但是進入訴訟階段的醫療案件卻極少。醫療糾紛持續增多與醫療訴訟案長期偏少之間的矛盾表明,司法權在化解醫療糾紛方面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醫療案件所涉及的醫療行為具有高度的專業性,醫療訴訟存在證據認定難、司法鑒定周期長、過錯責任難認定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又直接導致整個訴訟周期過于冗長、患方的訴訟成本過高、救助手段遲緩等難題。患方不愿意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已然成為一個可以理解的現象。因此,急需建立一個平臺,讓醫患雙方能尋找到溝通的平衡點,促使患方走依法維權的途徑,這樣才能及時化解醫療糾紛、消除不穩定因素。在此背景下,A省首家醫療糾紛法庭于2011年在B市C區法院正式掛牌成立。有別于早前江蘇、浙江等地所設立的醫療合議庭,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具有正式行政編制,由B市中級法院指定其管轄B市所有一審的醫療案件和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的審查確認。
(二)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的發展特點
1.構建醫療糾紛遠程網絡鑒定平臺,實現“不出省、費用低、耗時短的省外鑒定模式”的常態化。在現有的醫療訴訟條件下,鑒定意見往往決定了醫療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A省地處邊遠、鑒定資源匱乏、鑒定技術落后的現狀,迫使當事人更愿意選擇“省外鑒定”,然而“省外鑒定”所需的高昂費用卻又讓當事人(特別是患方)望而卻步。鑒此,C區法院醫療糾紛法庭利用當前網絡數據傳輸快捷、便利和高效的特點,打破傳統司法鑒定的地域條件限制,探索創建遠程網絡視頻鑒定平臺。2012年,C區法院引進網絡終端設備,與三家國內知名的專業司法鑒定機構③以及B市主要的九家醫療機構共同建立遠程網絡視頻對接平臺:其一,建立了適用于醫學病歷資料、影像資料傳輸的視頻網絡系統,實現病歷資料無紙化、醫學影像資料原始化的完整、快速傳遞,有利于鑒定機構對案件材料的辨別;其二,通過協商,以相同或低于鑒定機構一般收費標準的價格與鑒定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有效降低“省外鑒定”所需的高昂費用;其三,在鑒定聽證中,外省鑒定專家只需在自己辦公室就可通過高清同步視頻參加在醫療糾紛法庭舉行的鑒定聽證會,而院方主治醫師、診療科室人員等也可通過網絡視頻的方式在本醫院辦公室參加聽證,實現多方、多地、同時在線參與聽證的效果,有利于鑒定專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鑒定依據的客觀、全面;其四,實現鑒定專家的遠程視頻出庭,當庭對案件當事人針對鑒定報告所提出的各項質疑進行逐一解答,故有利于當事人即時接受對其不利的鑒定結果。
2.構建非訴醫療糾紛化解機制,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處理糾紛。(1)改變傳統受案模式,建立獨立的“網絡立案、視頻調解”通道,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醫療糾紛的處理具有前期先在醫院進行協商的特點,醫療糾紛法庭通過與B市主要的九家醫院建立網絡視頻直接立案、調解的通道,對醫患雙方協調的過程、和解的結果予以指導和確認。通過“網絡立案、視頻調解”的特殊通道,醫療糾紛法庭可以及時了解當事雙方糾紛的協商情況,接受雙方的法律咨詢,并在雙方對真實病案認可的基礎上,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賠償標準的解答,引導雙方在法律所規定的范圍內處理糾紛。法院的提前介入有利于醫患雙方建立有效的溝通,在糾紛發生后快速找到依法處理的平臺,達成規范化的協議,避免雙方自行和解所可能產生的隱患。(2)實現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的有效對接,構建非訴醫療糾紛化解機制。一方面,通過建立與省醫調委的醫療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糾紛方面的主要職能作用和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功能,最大限度地將B市的醫療糾紛引入依法維權的軌道,將醫療糾紛化解在矛盾初期;另一方面,通過與省醫調委建立“日常業務指導、重大疑難案件提前溝通、信息數據共享、調解案件對接”等工作對接機制,增強省醫調委作為醫療糾紛前期處理機構的糾紛化解能力,提升醫療糾紛法庭對全市乃至全省醫療糾紛狀況的了解、分析和研判能力,構建具有當地特色的非訴醫療糾紛化解機制。
3.選任醫療專家人民陪審員,提高審判工作的專業化水平。醫療案件的高度專業化限制了法官對案件的獨立判斷能力,法官嚴重依賴鑒定意見進行裁判是當前醫療案件審理的一大弊端。2013年4月,C區法院面向A省選任具有五年以上醫療臨床經驗、具備醫學專業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及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包含已退休人員)的相關人員作為醫療專家人民陪審員。通過長期與醫療專家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以提高法官審理醫療案件的專業化程度,逐步消除法官“對鑒定意見過度依賴、對專業醫療證據茫然無知”的窘境,增強了法官在案件中的獨立判斷能力。
二、設立醫療糾紛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目前的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其所存在的問題
1.醫患關系日益緊張,醫療糾紛數量持續上升。當前,醫患關系日益緊張已成不爭的事實,如“八毛門”“死嬰門”等事件給醫院造成了極為不良的社會影響;而為了對付“醫鬧”,東莞市政府甚至允許醫院保衛室配備攻擊性裝備。隨著醫療糾紛數量的急劇增加,醫患矛盾已上升為社會最突出的矛盾之一。
2.醫療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審理結果呈現出調解率低、簡易程序適用率低、上訴率高、審理周期長的特點。據統計,自2007年至2011年期間,B市一審共受理醫療案件198宗,結案153宗,結案率僅為77.3%;在已結案件中,調解結案22宗,調解率僅為14.4%。同期,深圳羅湖法院共受理各類醫療案件208宗,其中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僅有5宗,占全部收案的2.64%,遠遠低于其他各類案件平均88.2%的簡易程序適用率;在以判決方式結案的81宗案件中,上訴75宗,上訴率達到了92.59%;在已結案件中,每宗案件的平均審理周期為345天,最長的為1012天。
3.各方訴訟主體所掌握的知識、信息和病歷資料不對等,不利于公正判決的作出。相比一般民事糾紛,醫療糾紛更為復雜和專業,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涉及醫學問題。雖然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訴訟權利和法律地位,但在醫學知識、醫療信息以及醫療病歷原始資料的掌握和運用上卻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由于醫方具備專業的優勢、管理的便利,在訴訟中通常掌握著幾乎全部的證據材料,而法院和患方因為各種客觀條件限制,不僅取證困難,對證據材料的解讀同樣困難重重。雖然法律對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有利于患方,但這同樣無法從根本上改變患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以及法官對鑒定意見過于依賴的現狀。
4.A省省內司法鑒定技術力量薄弱、資源匱乏,鑒定結果難以讓當事人信服。根據相關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從眾多候選機構當中隨機選定。但從A省現狀看,一些常見的司法鑒定項目卻僅有個別鑒定機構能夠受理,而對于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鑒定項目,則面臨省內無鑒定機構可選的狀況。由于省內的司法鑒定技術能力與省外存在較大差距,當事人往往更傾向于選擇省外的鑒定機構;可一旦選擇省外的鑒定機構,當事人又難以承擔高昂的鑒定費用。由此,造成了“省內別無選擇、省外難以承擔”的鑒定難題。
(二)傳統民事審判庭處理醫療糾紛的局限性日益明顯
人民法院是解決糾紛、實現正義的場所。然而,隨著醫療糾紛專業化、復雜化的程度加深,傳統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明顯“力不從心”,醫療審判的功能和價值難以得到完整的實現。
1.普通民事法官“雜而不?!钡霓k案現狀與醫療案件應專門化審理的要求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當事人獲取公正裁判的機會。一方面,傳統民事審判庭的分案制度決定了審理醫療案件的法官一定是審理勞動爭議、婚姻家庭、房屋買賣、民間借貸等各類民事糾紛的“全才”;而由于醫療案件所占其中比例較小輥輯訛,致普通民事法官對于醫療糾紛往往接觸不多、研究較少。另一方面,醫療案件的專業性、特殊性決定了其適宜由專門審判機構的法官進行類型化審理。醫療訴訟中,法官能夠解讀鑒定意見等醫學證據材料并對其證明力作出客觀評價,是判斷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和其與損害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的先決要件。然而,法官對鑒定意見的過度依賴,使當前醫療審判工作難以具備這一先決要件?,F代醫學的自然科學屬性決定了醫學是一門處于不斷發展的學科,也決定了醫療案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而如果醫療糾紛的裁判者在面對醫療訴訟證據時,猶如讀“天書”一般,那么其對案件的裁判結果又有何公正可言?因此,普通民事法官“雜而不?!钡霓k案現狀與醫療案件應專門化審理的要求之間存在著必然的矛盾,而這一矛盾嚴重阻礙了當事人獲取公正裁判的機會。
2.參與主體的多方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醫療案件適宜由專門審判機構進行統一的審理和協調。從數量關系考量,醫療案件在普通民事案件中僅占極小的比例,往往不受重視;而從醫療糾紛的參與主體、法律關系以及所造成的社會后果來看,其卻是申訴、信訪當中最為常見、最難處理的幾類案件之一。不同于參與一般民事訴訟的主體大多僅有原告、被告,在一起普通的醫療糾紛中,實際參與糾紛處理的主體可能包括患方、醫方、衛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保險公司、司法鑒定機構等;如出現患者死亡的情形,患方往往又由多個繼承人組成;如出現轉院治療的情形,醫方往往又由兩家以上的醫療機構組成;如出現多項鑒定的情形,參與的鑒定機構通常在兩家以上。這些參與主體構成一張極為復雜的法律關系網,它包含了患方與醫方之間的侵權或合同法律關系、醫方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的行政主管關系、醫方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醫療責任保險合同關系、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醫方與患方所進行的調解關系、衛生行政部門對醫方與患方所進行的行政協調關系等等。由此可見,參與一起普通醫療糾紛的主體是多方的,人數是眾多的,而各方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又是復雜、多樣的。人民法院在這些主體當中既是裁判者,又是這些復雜法律關系的協調者,更是糾紛的最終化解者。在當前醫患關系日益惡化的狀況下,一起普通醫療糾紛就有可能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人民法院必須與醫療糾紛參與各方進行有效溝通,獲得其協助和支持;而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對醫療案件進行統一的審理和協調,正是現今較為可行的做法。
(三)醫療糾紛法庭可以作為化解醫療糾紛的大膽嘗試
傳統訴訟法學理論認為,訴訟的主要價值在于實現公正與效益,其中公正又包含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個層面。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實現醫療訴訟公正與效益的過程中,存在著現有審判機構難以逾越的各種障礙,而有效消除這些障礙正是醫療糾紛法庭具有優越性的最好體現。
1.醫療糾紛法庭更有利于實現訴訟程序的實質公正。正如前文所述,運用傳統民事審判庭來審理醫療案件,忽視了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專業性、參與主體的多方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等特點,無法體現審判過程的科學性、合理性,以致出現鑒定過程混亂、鑒定期限過長、鑒定結果不公正、訴訟成本過高等問題,嚴重阻礙了程序公正的實現。醫療糾紛法庭通過提高法官專業素養、實現司法鑒定的透明公正、縮短訴訟期間、降低患方訴訟成本等相關措施,以簡單、明了的方式讓醫患雙方感受到醫療訴訟程序的公正、透明、高效,提高醫患雙方對鑒定意見和裁判結果的信服度。
2.審判機構的專業化促使法官醫療審判專業素養的提高,更有利于實現醫療案件的實體公正?,F代社會中,社會糾紛出現專業化、復雜化的傾向日益明顯,傳統審判庭甚至出現了難以審理某些專業性糾紛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官斷案猶如醫生治病,如今判斷一名醫生的專業素質如何,往往并不在于其是否為包治百病的“通才”,而是更在于該醫生對某一專門疾病領域的診斷和治療;同理,從有效解決社會糾紛的長遠發展來看,人民法院不僅需要全面了解各項審判業務的“通才”,還需要精通某些專業領域的專案法官。由于醫療案件通常涉及疾病治療方法的運用是否得當、具體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諸多醫學問題,如果設立專門審判機構審理此類案件,則可以通過審判經驗的快速積累,增強法官對醫學技術領域的獨立判斷能力,培養出一批具有專業醫學知識且熟悉此類案件審判規律的專業型與經驗型相結合的法官。簡而言之,設置醫療糾紛法庭最大的好處在于通過長期的類型化審理,法官能夠“久診成良醫”,累積豐富的醫學知識和經驗,從而保證最終裁決的公平公正。
3.醫療糾紛法庭有利于實現醫療糾紛化解的整體效益。與一般審判庭相同,醫療糾紛法庭處理醫療案件也追求效率,但這里的效率是指綜合性效率,而不是簡單的低成本、高產出或者單純時間上的快捷。醫療糾紛法庭通過優化與整合現有審判資源、引導非訴資源參與醫療糾紛矛盾化解,來實現醫療糾紛化解的綜合性效率:通過審判機構的專業化建設和醫療專家人民陪審員的專業支持,醫療法庭辦案法官的醫學專業素養可得到顯著的提高;通過構建醫療糾紛遠程網絡鑒定平臺,實現“不出省、費用低、耗時短的省外鑒定模式”的常態化,徹底解決當事人長期詬病的“省內鑒定不公正、省外鑒定費用高”的司法鑒定難題;通過建立與省醫調委的醫療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的主要職能作用和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功能,最大限度地將醫療糾紛引入依法維權的軌道,將醫療糾紛化解在矛盾初期。因此,醫療糾紛法庭的訴訟與非訴糾紛化解措施是可行的。從綜合效益考量,公正與高效的處理結果不僅使當事人之間“案結事了”,不存在“錯誤的成本耗費”,而且對于社會秩序、醫療秩序以及當事人的生活秩序的恢復也是相當有利的。
三、設立醫療糾紛法庭的基礎考察
(一)我國設立醫療糾紛法庭的歷史基礎新中國“自下而上”的改革歷史表明,醫療糾紛法庭產生和發展具有從基層先行試驗的基礎。與民眾面對現有體制和機制的種種弊端而急切呼吁進行制度性改革的意愿相同,我國各類專門審判機構的實踐也在期待立法的肯定。然而,中國的許多改革都很難歸功于制度的提前規劃或設計。無論是早期“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模式的確立、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制的產生還是目前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都很難完全歸功于決策者的頂層設計,而更多應歸結于實務層面的自行實踐及其智慧的結晶??梢哉f,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在走著“摸著石頭過河”的發展模式,其“總結基層經驗,部分地區試點,草案征求意見,最后全面推廣”的制度形成模式就是最好的說明。
(二)我國設立醫療糾紛法庭的現實基礎一定程度的非法律專業知識是法官審判知識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而專門審判機構是法官獲取非法律專業知識的理想場所。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劉清波先生在論述“如何締造我們的法治社會”時將法官素質概括為三個條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與“才”分別代表“高深正確的法律知識及素養”與“科學的態度和客觀的治世才干或能力”。筆者贊賞這一精辟概括,并認為法官專業化的實現必須依靠“知”與“才”的完美結合。法律向來就不是一門獨立的社會學科。
早期的“法官”(司法執法人員)并不一定接受過專業的法律職業教育,但沒有接受過法律職業教育并不意味著執法人員不需要相關的知識。眾所周知,在古今中外的任何一個社會里,在社會中擔任糾紛裁判者角色的總是那些知識淵博的年長者。出現此種情況并非是社會對年長者盲目的尊重,而是這些年長者對人生和社會有著更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及領會,他們能更好地利用其經驗和知識來斷爭止紛。由此我們推斷,對于一個優秀的裁判者來說,深厚的社會生活經驗和知識比高深的法律知識更為重要。當前,隨著我國法官任職條件的不斷提高,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的法官已經開始逐漸具備“高深正確的法律知識及素養”,但其“科學的態度和客觀的治世才干或能力”還有待加強。
四、結語
從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嘗試設立各類專門審判機構的趨勢來看,專門審判機構將可能迎來新的發展浪潮。在筆者看來,專門審判機構已經成為了人民法院的一個非常設性內部組成機構,其相應的組織制度應當具有內在的科學性、規范性和穩定性,避免因外部環境的變化而受到不必要的影響。要達到這一目標,一方面,需要相關部門做到制度或政策的連續性,必要時可出臺相應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從制度或政策的層面引導專門審判機構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在司法實踐的具體運用過程中,需要人民法院強化制度運行的法治意識,在實務應用的層面逐漸朝著制度化、科學化的方向邁進,讓具有中國特色的專門審判機構發揮其所應有的功能和作用。
作者:余德厚;張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