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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層醫療監管方式不合理,監管授權不當根據新醫改的制度設計,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基層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的關鍵供給者。但在實踐中,普遍實施了將基層公共衛生服務與醫療服務薪酬支付相捆綁的監管方式,即財政根據公共衛生服務數量確定基層醫療機構的績效工資總額及給付比例。其結果是,基層衛生院推委病人現象日益嚴重,患者逆向流動形成新的“看病難、看病貴”,與新醫改預期的城鄉分級診療目標背道而馳。
2.監管力量單一,社會力量參與監管嚴重不足當前,醫療監管既是政府部門的單方監管,也是一種封閉式監管,其監管能力、監管效果和監管公信力都受到挑戰。同時,社會組織參與監管少,除了患者個體投訴和醫患沖突嚴重時部分新聞媒體介入之外,醫院協會、醫師協會、商業保險公司、消費者協會、病友俱樂部等社會組織極少參與醫療監管。
3.監管績效的分析、評價嚴重滯后,績效披露明顯不到位對醫療監管績效的分析、評價工作明顯滯后于新醫改實踐。盡管衛生、發改委、物價、人社、編辦、財政等多部門共同監管醫療行業,但是還沒有一個部門成立有負責監管績效分析、評價的專門機構,也尚未實施過醫療監管績效的分析、評價工作。另外,醫療服務監管績效的零星數據披露也明顯不到位。
二、醫療監管弊端的成因
1.醫療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體制不合理我國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醫療監管的上位法《醫療衛生法》,只有一部專門法律(《執業醫師法》)、四部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更多醫療行為主要靠部門規章規范,未能以法律形式明確公立醫院的市場地位、明確界定衛生行政部門作為監管者的權限,更未建立起以法律為基礎的監管體制,因而導致監管機構管辦職能不分,深陷于與醫院的共同利益之中,喪失公信力。同時,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不健全,特別是按病種付費標準、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準等不完善,進一步導致監管機構的監管過度與監管不足并存,誘致醫療行為扭曲。
2.醫療監管機構職能分散、權責界定不清、能力不足醫療監管機構職能過于分散,事權條塊分割,多頭監管,存在部門“監管職能利益化”和“監管權力資本化”傾向,嚴重制約了醫療監管效能,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同時,醫療監管機構權責界定不清晰。
3.醫療監管的社會力量參與渠道嚴重缺乏社會力量參與醫療監管的空間極為有限:現有體制對公眾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開放度不夠,醫療第三方評價體系也未建立,患者就醫選擇權未真正落實,患者缺乏監督評價醫院醫生的有效渠道。而且,醫療體制缺乏專業化、網絡化的社會力量監督體系或平臺,患者個別投訴、新聞媒體介入等傳統社會監督方式收效甚微。
4.醫療監管的績效評價機制和披露平臺尚未建立醫療服務監管績效的分析、評價和披露需要科學的績效評價機制及披露平臺,包括專門的分析評估人才,科學的績效評價指標機制,可靠的醫療微觀數據,良好的績效評價制度、規則,以及績效披露的設施條件等。但是在當前監管體制下,具備堅實的醫學、經濟學(特別是管制經濟學)復合知識的專門分析人才極為匱乏,績效評價的基本指標體系和相關制度、規則也尚未建立,醫院上報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也有待進一步提升,加之監管部門的思想認識不足,這些都妨礙了醫療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的有效建立。
三、加強醫療監管的建議
1.推進《醫療衛生法》立法,構建以市場為核心、監管為輔助的醫療體制加快《醫療衛生法》立法,推行公立醫院公司化改造,明確公立醫院的市場地位。立法明確市場在醫療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明確衛生部門的監管者權限,建立基于法律的“市場+監管”體制,落實管辦分開,割斷監管機構與醫療供給者間的利益關聯,重樹公信力。推進按病種付費標準、醫療質量評價標準等建設,優化監管政策結構———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放松準入監管,逐步取消醫藥價格監管,取消藥占比、抗生比、基藥比等數量監管,糾正監管過度與監管不足并存的狀況,從源頭上消除醫療行為扭曲的體制誘因。
2.歸并、集中醫療監管職能,加強醫療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建設明確醫療衛生行政部門作為法定授權的醫療監管者地位,將分散于發改、物價、人社、編辦、財政等部門的監管職能歸并、集中行使。調整我國現存衛生行政部門的層級結構,將中央、省、市、縣(區)四級監管架構,調整為中央、省、市三級架構,有利于集中監管資源,優化監管水平。壓縮監管部門的普通行政人員編制,增加專業監管人員編制,同時加強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通過培訓、設備采購等方式改善監管技術手段,提高醫療監管的思想認識水平,提升醫療監管能力,切實糾正并防止基層醫療監管授權不當等錯誤再次發生。
3.拓寬醫療監管的社會力量參與渠道,建立開放多元的醫療監管體系制定《醫療服務信息公開辦法》,建立醫療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管參與權。在醫療監管立法、監管政策制定實施、患者投訴、醫療糾紛訴訟、患者滿意度評價等方面,建立公眾參與監管的制度機制,拓寬參與渠道。推進公益組織立法,從法律制度上明確醫療公益組織在醫療監管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其在醫療知識宣教、機構評價、風險評估、監管建議、監管監督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媒體對醫療監管問題或事件進行客觀、公正報道,發揮其深度監督作用,使媒體成為監管問題的發現者、揭露者和解決方案的推動者。
4.構建科學有效的醫療監管績效評價機制,及時披露監管績效信息醫療衛生部門應聘用專門的分析評估人才,在制定監管政策前進行監管影響評估,向人大、政協、上級政府機構提交相應報告。應定期對監管政策做事后監管績效評估并相應報告,以有效避免法規政策形式主義,利于修正完善監管政策。明確相應部門(如“人大”)和中立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定期對監管機構運行效率和監管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提交相應報告。建立醫療監管績效披露的網絡平臺,及時將事前監管影響評估、事后監管績效評估和監管機構績效評估等報告向全社會公開披露。
作者:陳剛單位:浙江財經大學經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