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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方案》(政〔〕4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車輛裝備建設的通知》(政辦〔〕17號),為提升我市城市火災防范和應急管理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務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加強城市消防公共基礎建設,健全滅火應急救援體系,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強化部門監管職能,持續整治消防安全突出問題,消除火災隱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公眾消防安全素質和城市抗御火災的綜合實力,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為環三都澳區域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夯實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礎
(一)編制落實城市消防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城市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負責安排專項經費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調整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修訂消防專項規劃。全市尚未完成一般建制鎮消防規劃編制審批的蕉城、福安、福鼎、周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年底前完成一般建制鎮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同時,各縣(市、區)要著手編制鄉消防規劃,年編制要完成30%,審批要完成20%;2012年編制要完成60%,審批要完成40%;2013年編制要完成90%,審批要完成70%;2014年,全部的鄉要完成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公共消防設施達到配備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要組織開展對消防專項規劃編制和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消防規劃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要責成有關部門整改。
(二)建設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負責組織實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裝備配備。東僑經濟開發區要及時組織完成市政消火栓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現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財政管理體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將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的建設、維護、管理經費納入預算予以保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依據城市消防專項規劃,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的建設配備年度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建設,改造不符合滅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單位(企業)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城市交通隧道、港口的建設或主管部門要按規范要求設置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年,30%的重點鎮、中心鎮、一般建制鎮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2012年,60%的重點鎮、中心鎮、一般建制鎮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20%的鄉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2013年,90%的重點鎮、中心鎮、一般建制鎮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40%的鄉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2014年,重點鎮、中心鎮、一般建制鎮公共消防設施要全部達到配備標準,70%的鄉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2015年,全部的鄉公共消防設施要達到配備標準。
(三)加強城市消防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由公安、安監、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程搶險、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的應急響應和指揮體系,加強對火災等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風險評估和預案編制,定期組織綜合演練。要加大對救援力量、戰勤保障和滅火救援物資儲備等建設的投入,提升應急救援綜合保障能力。
大唐火電、核電依法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各類大型化工、電力、易燃易爆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大型物資倉庫(基地)和港口、城市交通隧道的主管單位,要按照不低于二級普通消防站的標準建設專職消防隊(站)。要針對本企業的火災危險性,配備特種車輛和器材:大型化工、易燃易爆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專職隊應配備大功率泡沫消防車,泡沫液儲備量不少于滅火用量的2倍;大型電力企業專職消防隊應配備干粉消防車;港口專職消防隊應配備消防拖船;城市交通隧道專職消防隊應配備照明車和大功率排煙器材。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撲救火災需要,調動專職消防隊及其滅火物資裝備。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現狀,制定各類應急預案,提高對重大火災與特殊災害事故的處置能力;熟練掌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高層建筑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實戰性、跨區域多力量聯合演練。特別要加強超高層建筑滅火救援戰法研究,不斷提升處置高層建筑火災等災害的能力。
(四)加強消防車輛裝備建設。各縣(市、區)要加強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搶險救援能力建設,加大消防裝備建設財政經費投入,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進一步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搶險救援裝備建設經費。各地要把配備消防裝備所需經費落實到位,嚴格按照時間要求落實消防車輛和裝備配置任務,費用可以從各地收取的土地出讓收益中支出,市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負責購買市特勤中隊的車輛配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配備必要的消防車輛,至2013年,全市要完成36輛消防車輛的購置任務(詳見附件)。市政府將把消防車輛裝備建設任務做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區等考評范圍,建立完善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于每年12月初組織檢查考評,并將考評情況向省政府專題報告。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問題
(一)調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改造、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訂建設規劃、舊城改造計劃時,要優先安排棚戶區、“城中村”、木屋毗連區等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每年不少于1次組織開展對高層建筑(包括高層商住樓)、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設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電氣線路破損等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燃氣主管部門要督促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及時檢查、維修、更換損壞的燃氣管道、儀表、閥門、報警裝置等部件,并在管道總閥門處設置醒目標識。氣象部門要加強對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的安全檢查,防止因雷擊引起的火災。
(三)加強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2次建筑施工工地檢查整治,督促落實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責任,指導施工單位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嚴厲打擊不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業無資質施工,以及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行為;加大對施工現場特別是作業區、生活區及倉庫、活動板房等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力度;嚴禁將工地活動板房出租作為店鋪營業;督促施工單位落實電焊等明火作業的防火措施,嚴肅查處電工、焊工、機械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和違規操作;將建筑外墻改造納入監管范圍,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縫劑和保溫裝飾材料;檢查安全網、外腳手架、墊板等設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網等設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現場堆放存在的安全隱患。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定期組織檢查、督促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規定配置臨時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槍水帶,設置消防車通道。
(四)開展危險化學品檢查整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負有危險化學品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季度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開展檢查,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對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的,安全設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責令改正;對易燃易爆場所設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要責令限期改造、搬遷,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實。
(五)消除影響滅火救援障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建筑周邊占用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違法搭蓋(設置)的建(構)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邊影響滅火救援的架空電力設施。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牽頭解決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損壞、被圈占、被埋壓的問題。城市園林綠化部門要整治城市園林綠地內因城市綠化景觀工程導致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場地等問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函告,對影響建筑滅火救援的戶外廣告設施,依法予以清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清理由其規劃設置在建筑、特別是高層建筑周邊影響滅火救援的停車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同時加強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四、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落實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統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時,應當與業主辦理消防資料、消防設施的檢測、驗收等移交手續,規范供配電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積極配合供電企業做好高層建筑供配電系統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統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對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指導,勸阻、制止業主或者使用人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使用人對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負責。業主多、產權分散,消防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的高層公共建筑,存在火災隱患難以整改的,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協調建筑各產權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明確整改責任,確保安全。
(二)落實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縣(市、區)公安、消防、經貿、鄉鎮企業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教育、民政、建設、文化、衛生、工商、旅游、監察等各個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政辦〔〕48號)的職責分工,全面督促行業、系統的被監管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公共娛樂場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要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建設;每個單位至少要設立1名專職消防安全員,負責“四個能力”建設的培訓、督促和檢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員工消防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定疏散引導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演練;要設置規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識,定期對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全面檢測。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賓館、公共娛樂場所等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煙面具、應急手電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嚴禁場所邊使用(營業),邊施工。
(三)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縣(市、區)建設局要切實履行職責,督促當地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對工程項目總負責,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公共建筑,應按規范設置避難層,高度超過250米的高層建筑,防火設計應按規定報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論證。施工單位應對消防施工質量負責,落實施工現場特別是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
(四)推進社會消防技術服務。要將消防中介機構管理納入地方法規體系,建立市場準入和監管法律制度,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和措施。積極培育和依法監管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火災風險評估、火災損失核定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中介組織。
五、提升公眾消防安全素質
(一)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確保每年撥付不少于10萬元的消防宣傳教育專項經費用于當地消防宣傳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推進消防宣傳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推動消防志愿者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消防志愿宣傳服務活動。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單位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內容。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在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并組織演練。
(二)加強從業人員的消防培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謀劃組建符合當地實際的消防培訓教育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配備完善的消防培訓軟、硬件設施,提供必要場地供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講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于消防培訓教育學校的運轉。要建立完善文職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大力發展消防文職人員隊伍,完善并嚴格落實消防文職人員的招收制度,將文職人員的招收納入合同制消防員招收任務一并落實,加強消防文職人員崗位技能培訓;按照“科學定崗、合理分配、協助執法”的原則,制定消防文職人員“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的“三定”措施,建立消防文職人員分級分檔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推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納入電工、電焊、氣焊等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鑒定。
(三)加大公益消防宣傳力度。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要積極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不間斷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通過開辟免費專欄專版、定期播報消防安全知識、優先播送消防要聞等形式開展全方位、立體式地社會化消防宣傳。各新聞媒體要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眾對火災隱患整治、火災事故預防的關注度;積極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刊播各類安全防范知識、消防公益廣告,普及消防知識和逃生自救常識。
六、強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監管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縣(市、區)長負責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工作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等范疇,把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的實施和考評納入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單列考評范疇。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制度,明確工作任務、目標和責任并全面貫徹落實。進一步落實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近期,要組織編制“十二五”消防工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街道辦事處要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轄區內單位(場所)建立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社區居委會要組建志愿消防隊,組織居民簽訂防火公約,經常性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年底,全市人口5萬以上、年GDP1億元以上的建制鎮建成專職、志愿消防隊伍;2012年底前,所有鄉鎮、村莊、社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成專職、志愿消防隊伍。2012年,所有鄉鎮、街道,建制村、社區消防工作基礎達到農村、城市社區火災防控“四個基礎”建設標準,10%的建制村、社區達到消防安全示范鄉村(社區)的標準。
(三)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劃分原則,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強化職能監督: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滿足消防間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缺少消防驗收合格文件或備案資料的建設工程,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規范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多產權、多使用人且無物業管理和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筑責任主體;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關于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的規定,把好市場主體登記準入關。凡消防審批被依法列為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的,加強登記審查,堅持先證后照。
文化部門依法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封、責令停產停業的公共娛樂場所,予以取締或吊銷文化經營行政許可證照。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主動參與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城鄉規劃審查;定期組織對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開展檢查,對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影響滅火救援的戶外廣告設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依法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以高層(地下)建筑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為重點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督促社會單位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供電企業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供電企業產權的建筑供配電設施;依法檢查用戶產權重要負荷的配電設施、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及設備運行狀況,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通知產權人限期整改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落實。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承擔監管職責,同時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致災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一)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各地要研究出臺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部門聯合執法制度,明確各部門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的具體責任和任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組織4次以上的聯合消防安全大檢查,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匯總通報檢查情況,對重大火災隱患、違法違章等消防安全問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火災防控信息通報機制,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二)建立隱患整改資金保障機制。各縣(市、區)建設、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使用進行依法監管。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或依法未經消防驗收、備案,或驗收、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整改并承擔相關費用。已建立專項消防設施維修資金的,依照相關規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或者經過維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先行列支。維修資金不足,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沒有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建立誠信監管機制。各建設部門等要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誠信評定,對逃避責任、不主動整改消防安全隱患的企業,按照誠信管理規定調整等級,實施資質、項目動態管理。
(四)建立市場調節機制。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娛樂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引導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企業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揮保險在火災防范、風險管理和災后補償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場手段平抑火災風險、輔助社會管理。
(五)建立督辦責任追究機制。對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各級監察部門要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職責,實施跟蹤督辦,對重特大火災事故進行責任調查,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為切實加強工作的貫徹落實,市政府依托市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成立全市城市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市消防支隊,負責全市城市消防工作的部署檢查和貫徹落實,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也要成立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本地、本系統、本行業城市消防工作的落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于年月日前報全市城市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消防支隊),并每季度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市政府將每半年組織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檢查結果將進行排名通報并做為政府任期目標責任考核評分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重視、不落實、監管不力、進度緩慢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進行責任倒查,依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