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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抓好精神疾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減少重性精神病人(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肇事肇禍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市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實施方案》、《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精神疾病患者服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多部門職能作用,全面加強精神疾病醫療救治能力建設,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減少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目標
(一)建立縣、鄉、村三級精神疾病防治服務網絡。
(二)縣、鄉兩級精神衛生機構建設得到加強,醫療服務水平明顯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效管理治療率年達到60%,年達到80%。
(三)開展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服務的鄉鎮(社區)年達到70%,年達到85%;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復服務的比例年達到60%,年達到80%。
(四)將重性精神病人全部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規范化管理,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檔案,年達到60%,年達到80%。
(五)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導、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能力顯著提高。居民獲得心理健康指導的比例年達到80%。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務網絡
1、在縣醫院開設精神病專科門診,并設立康復病區。主要負責一般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
2、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公共衛生科,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指定公共衛生服務人員。負責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開展精神疾病患者隨訪評估和健康體檢,實施精神疾病患者分類干預及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和培養
1、在縣醫院精神病專科門診配備3-6名精神心理疾病專科醫師。
2、逐級組織開展精神疾病治療專業人員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在崗精神疾病治療專業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重點提高基層醫護人員在精神心理疾病預防、篩查、評估、診治、康復等方面的專業水平。
(三)規范開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務項目
1、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在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納入管理的時候,記錄家屬提供來自原承擔治療任務的專業醫療機構的疾病診療相關信息,為患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
2、定期隨訪。對于納入健康管理的患者,通過預約患者到門診就診、電話追蹤和家庭訪視等方式,每年至少隨訪4次。根據患者病情的控制情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對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和幫助。
3、健康體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進行1次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血壓、體重、空腹血糖,一般體格檢查和視力、聽力、活動能力的一般檢查。有條件的可增加血常規、尿常規、大便潛血、血脂、眼底、心電圖、B超等檢查。
4、分類干預。
(1)對病情穩定(精神癥狀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復,社會功能處于一般或良好,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軀體疾病穩定)的患者,若無其他異常,繼續執行上級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
(2)對病情基本穩定(精神癥狀、自知力、社會功能狀況至少有一方面較差,處于“病情不穩定”和“病情穩定”之間)的患者,若無其他異常,醫生可在現用藥物基礎上在規定劑量范圍內調整劑量,必要時與患者原主管醫生取得聯系。調整過一次劑量后,可連續觀察4~6周,若患者癥狀穩定或雖然癥狀明顯但比上次已有好轉,可維持目前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若仍無效果,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若同時伴有軀體癥狀惡化或藥物不良反應,要查找原因對癥治療,2周時隨訪,觀察治療效果。若有必要,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3)對病情不穩定(精神癥狀明顯,自知力缺乏,社會功能較差,有影響社會或家庭的行為,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的患者,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四)組織開展心理咨詢服務與宣傳教育
組織精神疾病防治專業人員編制影音、圖片、文字等形式的宣傳資料,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文藝活動等多種途徑開展精神心理疾病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專家深入社區、鄉村、學校等開展精神心理衛生知識宣講普及活動,預防精神心理疾病發生。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精神疾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重大事項的決策與部署等。
(二)明確職責分工
衛生部門
1、衛生行政部門
負責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防治服務網絡,制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組織成立精神疾病防治專家組,組織開展精神疾病管理服務監督檢查。
2、專業醫療衛生機構
(1)縣精神疾病專科治療機構
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診療服務,向精神疾病防治機構提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承擔轄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應急醫療處置任務。
(2)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
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組織開展精神疾病防治服務管理和心理衛生教育工作。
3、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
負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定期隨訪、信息收集與報告,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提供患者服藥及家庭護理指導,開展精神疾病防治知識健康教育工作。
財政部門
負責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落實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并安排有關經費。
民政部門
對符合民政部門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及時予以救助。
發展改革部門
負責將精神疾病防治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投資計劃,安排精神衛生建設項目。
人社部門
根據實際情況,將重性精神疾病納入慢性病管理范圍,按規定報銷藥品費用,保障病人門診和住院治療。
(三)定期督導檢查
精神疾病患者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對轄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一次督導檢查。對工作成效顯著者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者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