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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全力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將優質高中名額的大部分均衡分配到普通初中”的精神以及《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在總結完善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將繼續進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的改革。為切實推進該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根據《國家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2004年初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采取學生升學考試等級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為錄取依據的辦法進行,同時,對農村薄弱初中學校給予一定的政策性照顧。
二、具體內容
(一)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等級確定
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等級,根據初中畢業生參加2014年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考試各學科總成績,按照各類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折算成相應的a、b、c、d等若干個等級。
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學科成績、總成績均以等級的形式向學生和社會公布。
(二)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
各地各初中學校要按照《市教育局關于全市初中階段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實施意見》要求,認真開展初中階段學生及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1.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應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綜合性評語,對學生的綜合素質給以整體敘述,展示學生的潛能和特長;第二部分為三年綜合評價等級,等級由高到低分為a、b、c、d四級。對學生表現評為d等的應慎重。
2.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以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6個方面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主要依據。
3.各縣(市、區)教育(教科)局要成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指導委員會,制定出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方案,對學校的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各學校要成立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及以班為單位的綜合素質評價小組,制定出評價工作的實施細則和評價程序,具體開展評價工作。
4.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正式開展前,由各縣(市、區)教育(教科)局評價指導委員會組織對全體評價者分級進行培訓,保證各校評價工作嚴格、科學地進行,保證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公平、公正、公開。
5.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在九年級下期完成(5月底以前)。綜合素質評價應參考初中三年學生的成長記錄和學生自評、互評的相關結果,關注學生的發展過程和表現,注重對原始資料的分析、概括。
6.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應在學生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前的適當時候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三)普通高中招生計劃
1.以學校為單位招收擇校生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校招生計劃的20%,“統招公費生”招生不得低于該校招生計劃的80%。
2.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統招公費生”計劃要以不低于5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服務區內的每所初中學校。享受定向分配計劃的學生,必須是本校初中一年級入學并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因父母工作調動而正常轉學的學生也必須是讀滿2個學年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學生學籍管理,杜絕中考移民,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3.各類普通高中計劃內招生指標的5%—10%可用于招收優秀特長學生。
(四)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必須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將初中畢業生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成績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等級作為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據。
2.根據2014年各類普通高中招生計劃,依據學生志愿,按照一、二、三、四類高中的順序,分批次進行錄取。具體錄取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
3.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均衡分配到服務區域內每所初中的招生名額,納入本縣(市、區)高中招生計劃,按下列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一是以初中學校為單位,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b等級以上范圍內,以升學考試成績等級為依據,分校按學生自愿從高到低擇優錄取。不得采取保送或推薦方式,也不得以保送生、直升生等計劃代替定向分配計劃。二是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既充分體現對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扶持和傾斜,保證其經過努力能基本完成所分計劃,同時又要形成一定激勵機制,有利于促進學校辦學質量的提高。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按統招錄取等級錄取后,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計劃的學校,可降低40分確定等級錄取,降低等級仍錄取不滿時,所剩名額納入本縣(市、區)計劃內統一錄取。三是各縣(市、區)教育(教科)局要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年普通高中定向招生計劃、指標分配情況、錄取資格、錄取條件以及錄取程序和結果等信息。各初中學校也要在校內公務欄中公布分配到校的指標情況以及錄取程序和條件,讓學生、家長了解知曉,實行“陽光招生”,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四是市教育局將組織人員對各地貫徹落實普通高中招生改革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執行招生改革政策、敷衍應付、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地區和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年終考核評優一票否決、按程序取消示范性普通高中稱號等,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和紀律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五是各縣(市、區)教育(教科)局務于6月26日前,將本轄區內省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統招公費生計劃定向分配到校情況、擇校生招生計劃情況匯總上報我局基礎教育科。8月16日前,將定向分配計劃完成情況、比例和擇校生招生完成情況、比例匯總上報我局基礎教育科。
4.對在探究、實踐、創新和其他特長方面表現突出、具有潛質的學生,允許學校推薦,經必要的程序審核認定予以錄取。
5.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數,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計劃,不得在本市其它縣(市、區)招生。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建立學籍。
三、組織保障
2014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體現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課程改革的方向,有利于保護廣大學校進行課程改革的積極性,有利于推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有利于保證普通高中招生質量,有利于相關制度的銜接,有利于各類教育的穩步改革和發展。市、縣(市、區)教育(教科)局機關各相關科(股)室和直屬事業單位要根據改革方案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提供政策保障。整個招生工作應通過制度創新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和監控評估制度,實行陽光招生,杜絕腐敗現象,確保實現改革目標。
(一)公示制度。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及程序,多樣化的普通高中招生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宣傳,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支持。
(二)誠信制度。建立綜合素質評價和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參與評價、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應簽訂誠信協議并建立誠信檔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三)監控評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升學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要全程監控工作的進程,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對工作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教育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檢查力度,確保有關政策規定的嚴格執行和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