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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全會精神,積極創新拆遷工作思路,理順拆遷工作體制,完善拆遷政策措施。堅持“提高效能、統籌管理、以區為主、事權合一、責權一致”的原則,明確區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職能。
二、各區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職能及辦理程序
(一)負責本區拆遷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負責對已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中出現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拆遷人執行國家、省、市拆遷有關法規政策情況;拆遷項目進展情況;拆除施工安全情況等。
(二)負責審批本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延期許可申請,并拆遷公告。
1.房屋拆遷許可。
按照國務院《條例》第七條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轄區內的拆遷項目審批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辦理《拆遷批復》并報送市住建委、市拆遷辦及市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部門。
2.拆遷延期許可。
按照《條例》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的規定,對轄區內符合延長拆遷期限規定的項目辦理拆遷延期許可。
3.辦理拆遷公告。
按照《條例》第八條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轄區內已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及時發放《拆遷公告》,公告應注明拆遷人名稱、拆遷項目、批準文號、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并在拆遷現場張貼公布并拍照存檔。《拆遷公告》由市拆遷辦統一格式,各區政府印制。
(三)負責本區拆遷行政裁決工作。
按照《條例》第十六條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區政府的拆遷管理部門應依照《條例》、《辦法》和建設部《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的相關規定,依法受理轄區內的拆遷裁決工作。
(四)負責本區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的申請工作。
按照《條例》第十七條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或由區政府的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五)負責本區違法拆遷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至三十七條和《辦法》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轄區內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拆遷單位應責令其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和處罰;對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單位應責令其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上報市拆遷辦備案;對在拆遷中采用停水、停電、停氣等違法、野蠻手段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對責任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市拆遷辦備案。
(六)負責本區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轄區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管工作,杜絕和減少拆除安全事故的發生。
(七)負責本區拆遷承辦、拆遷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審批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時,須認真審查拆遷承辦單位和拆遷評估機構的資質情況,只有具備市拆遷辦核發的拆遷資質的單位和經市拆遷辦認定的評估機構方可接受拆遷人的委托從事拆遷承辦和拆遷評估事務;加強拆遷轄區內拆遷資質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和專業拆遷人員的監管,對在拆遷承辦和拆遷評估事務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并上報市拆遷辦備案。
(八)負責宣傳拆遷政策、政策咨詢、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對群眾來信來訪實行首問負責制,熱情、耐心給予解答,做到件件有回復,事事有跟蹤;完善公示制度,將現行拆遷政策、法規、主要辦事程序、信訪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方便群眾辦事;建立信訪登記制度,對每位上訪群眾的個人資料、聯系方式和信訪事項進行登記;對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拆遷信訪件,要認真及時調查處理,作出書面意見。
三、工作要求
(一)市住建委與各區政府須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有關交接工作,確保全市拆遷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和有序銜接。各區政府自年7月1日起受理轄區內的房屋拆遷許可和拆遷延期許可。
(二)各區政府要盡快確立機構,安排人員,開展工作。并于年6月28日前將聯系方式和人員名單報市住建委備案。
(三)市住建委將年6月30日前已審批的拆遷項目匯總制表后,移交各區政府,由各區政府做好轄區內拆遷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四)各區政府應嚴格按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認真做好拆遷延期許可工作。對6月30日前經市住建委審批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但未辦理拆遷公告的項目,應按照審批的拆遷期限辦理拆遷公告;對6月30日前已辦理了拆遷公告的項目,應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通知拆遷人辦理拆遷延期手續。
(五)年6月30日前已審批拆遷項目的協調、信訪、裁決等管理工作一并由各區政府負責。
(六)各區政府要加強拆遷檔案的管理,配備專人負責,對拆遷檔案應及時整理歸檔,建立全宗卷;認真做好拆遷檔案的收集、鑒定、借閱以及利用效果的記錄、統計工作;對檔案資料的調出歸還,要有嚴格檢查核對登記制度;負責將整理齊備后的拆遷檔案資料安全保管。
(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職能下放到區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相關內容與本次下放拆遷管理職能不一致的,以本次規定為準,并適時啟動對《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