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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鄉社區中心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的規劃、設計、建設、移交及建成后的管理,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建設和“扁平化”社區管理工作的意見》(委辦發〕37號)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委辦發〔141號)的要求,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扎實推進“一委一居(村)一站一辦”建設和“扁平化”社區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市規劃部門《新建地區公共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農村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城鄉社區中心是指用于為社區居民服務的配套設施;城鄉社區辦公服務用房是指用于社區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的用房。
(一)城鄉社區中心包括:城市地區社區中心和鄉村地區社區中心。
1、城市地區社區中心包括:居住社區中心和基層社區中心;
2、鄉村地區社區中心包括:新市鎮公共服務中心和新社區公共服務中心。
(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包括: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村)委會、社區管理服務站(為民服務點)和社區綜治辦的辦公服務場所。
第二章社區中心建設管理
第三條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務、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配建城鄉社區中心。
第四條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中心面積應達到《新建地區公共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或《農村地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規劃指引》的標準。基層社區中心中的剛性設置面積標準不得小于0.96平方米/戶,其中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標準不得小于0.3平方米/戶。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社區中心應設置在小區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原則上以獨立綜合體的形式集中布置,如受用地條件限制需以裙房形式布局的,社區中心中的剛性內容應設置在一層。
第五條區國土部門應在新出讓的土地合同中就社區中心建設事項作出明確約定,建成后無償移交給社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中心的房屋產權屬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使用權屬于社區。
區規劃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劃要點,明確要求開發單位在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上標注社區中心各項建設內容的具體位置和建筑面積。在開發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時,社區中心建成時序應符合出讓合同約定要求;如合同無要求時,在項目申報驗收總量超過審定總平地上建筑面積三分之二前,應完成社區中心的配建、驗收和移交。社區中心建成后要及時通知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否則不予以其它建筑項目的驗收。
區房產管理部門在房屋預銷售時,要在樓盤中標明社區中心的面積和位置,明確社區中心(除商業用房)不得銷售;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要求開發單位先將配建的社區中心移交給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經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蓋章同意后方可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第六條由區規劃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區房產管理部門、區民政部門和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梳理建成的住宅小區社區中心的配建情況,協調解決欠賬問題。
第三章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功能設置
第七條純城市社區辦公服務用房面積應達到400平方米以上;村改的城市社區應達到600平方米以上,且每百戶達到30平方米以上;農村社區辦公服務用房面積應達到600平方米以上;新建農民集中安置小區配建的社區辦公服務用房應達到每百戶60平方米以上;鎮社區服務中心面積應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區服務中心面積應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條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的功能設置應遵循服務優先和高效實用的原則,用于社區辦公的面積應盡可能壓縮,提倡大開間的集中辦公模式,原則上不設置單人辦公室,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內的會議室、教室等提倡一室多用,提高設施使用效率。
第九條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的功能設置:
(一)社區黨組織辦公服務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社區居委會辦公服務場所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社區管理服務站按照“三中心”(政務服務中心、計生衛生服務中心、文體活動中心)進行功能設置,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純城市社區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社區綜治辦按照“三室”(辦公室、警務室、調解室)進行功能設置,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
第十條農村社區為民服務全程點設置一站式服務大廳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條件允許的應單獨設立辦公室。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城鄉社區辦公服務用房主要用于社區辦公和居民服務,禁止將社區辦公服務用房進行分割、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推行社區辦公服務用房資源的社會共享,各類社區基礎配套用房應向社會開放,鼓勵社區和駐社區單位之間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