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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經邁向普及化的教育階段,研究生教育已不再是高屋建瓴的一項教育模式。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法學研究生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不小的缺陷。比如,研究生教育過于偏向理論知識的講授,沒有與法律職業形成緊密的結合,難以養成法律職業人必須的職業素養。對比分析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足以發現這里存在不少的缺陷亟需進行改革,我們應該充分借鑒國外的教育理念,修正法學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
【關鍵詞】
研究生教育;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針對法學研究生的教育而言,過去我們國家都過分注重于理論知識的傳授,但是,在社會實踐中,法學的應用更重要的是依賴經驗。法學研究生畢業之后到了工作崗位上,最常發生的無法從容地適用自己所學的知識。這其中肯定存在一定的教育弊端,值得我們法學人士反思。
一、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概況
法學研究生教育的責任,是指通過專門法學教育的養成,對現有的法學體系進行系統的學習,在繼承原有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對現有法律知識進行運用和創新。當然,這是理想狀態下的法律教育,目前我國的法學研究生教育與理論以及現實需求中間尚存在著不小的差距。我國目前的法學研究生存在著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兩種模式,這是法學教育中學術性和實踐性兩者結合的的體現。法學碩士的設置是為了為教育研究機構以及科學研究機構提供專門性人才,而法律碩士的設置則是為了滿足法律執業能力的需要,著重培養學生的職業思維能力和搜集法律信息資源的能力。概括來說,法學碩士更看重的法學研究的理論水平,法律碩士更看重法律應用的知識水平。法律碩士是自1996年開始招生的,在早年間,法律碩士只有非法學并且獲得學術學位的學生可以報考,最近幾年法學生也可以報考法律碩士。法律碩士的設置是參考了美國等西方國家的教育模式而成的,為的是培養應用型的法律專門人才。這也符合了我國社會主義轉型期的發展需要,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里,原有的法學傳統人才已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經濟建設中更需要的是復合型人才。法律碩士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應運而生。
二、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的區別
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的共同點是二者在學位上同屬于研究生教育,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區別。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招考的方式、學制以及培養的目標不同。
(一)招考方式的不同。法學碩士屬于學術型碩士,由全國有碩士研究點的高校進行單獨的命題,各學科命題的設置也不一樣。但法律碩士是全國統一命題,不單獨招生,不單獨命題。
(二)學制上的不同。在法學碩士的研究生教學中,大部分都規定的是三年制,但法律碩士的教學中,絕大多數是兩年制的。這種差別是由于對培養目標的不同理解造成的。
(三)培養目標的不同。法學碩士專業劃分的非常細致,一般只固定一個研究領域,在讀研期間需要對這一專業進行深入的學習與鉆研,培養方向主要是學術型的理論人才,而法律碩士主要是培養應用型和實踐型人才,更注重對法律的應用和實踐,主要為各級司法機關和各地法律崗位培養人才。
三、法學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問題最重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課程設置不夠精。眾所周知,我國目前的研究生教育中都設置了公共課,包括思修以及英語,還有一些選修課。這些課程占據了研究生教育的大量時間。
(二)培養形式太過混亂。目前我國的法學院研究生教育比較混亂,辦學目標不夠明顯。既有研究生教育,又有法律碩士,既有法律碩士(非法學),又有法律碩士(法學)。隨著招生工作的不斷擴大,一些學校也在片面地追求廣,而非精。在很多學校的教育中,以上各層次的教學都是混在一起的,這無疑不利于各個階層的教育。
(三)研究生教育與法律職業銜接不好。在我們目所能及之處,可以看到大批的法學研究生沒有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大量高等教育的浪費。這說明,在我國的研究生教育中,法律職業的培養環節是很弱的。
四、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完善思路
2012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以及教育部聯合啟動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計劃經過十年左右的時間,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學教育理念,為我國培養素質過硬、品德優良的高素質法律人才。這份計劃為我國將來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幾條思路:
(一)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原則。法學教育應該立足于滿足社會需求,這就要求我們的高校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必須注重于法律職業的銜接,不能高屋建瓴。要注重對于職業生涯中法律知識應用的培養。
(二)堅持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法律畢業生日后無論從事科學教研工作還是法律實務工作,都必須能夠熟練應用法學的理論知識和法學思維,這點無論在法學碩士的培養還是法律碩士的培養中都應該注重,不能厚此薄彼。
落實到具體處,我們可以探討如何調整課程設置,拓展學生的興趣范圍,增加實踐環節,讓學生切實地感受如何將所學運用到實踐中。加大師資的投入比,對中西部省份的法學教育投入更多的資源,以緩解目前法學教育發展極不平衡的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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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曉玲 單位:太原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