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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教育以法學學科的全面建設為基礎
法律碩士教育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科學學位研究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科學學位研究教育,側重于法理學、刑法學或者訴訟法學等二級學科,不同二級學科之間的聯系不是特別密切;但是法律碩士教育作為專業學位教育,在教學上不強調二級學科之間的劃分,有種以整個法學學科為基礎的“通識”教育的色彩。這意味著,沒有法學學科的全面建設,就沒有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如果與財經院校的優勢學科相關的法學二級學科,比如經濟法學科高度發達,但是類似刑法學、法理學等二級學科因為受到政策的影響不能充分發展,就會導致教師專業上的不均衡而無法為法律碩士學生提供全面的優質教育。
財經院校在整體學科布局上,出于對現實考慮,對法學學科已有一定的歧視,對法學學科內與經濟管理學科沒有直接關系的二級學科歧視更甚。二級學科有強有弱,對學校功利目的之實現的貢獻有大有小,這是不爭的事實,學校與學院也有制定傾斜性政策的權力,但是這種傾斜只宜于通過提供額外資源或利益的方式體現,不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某些學科生存資源或者發展空間的方式來體現,而且傾斜政策不可過分,不得明顯不公。法學院系的學科建設,不可能不受到學校比較功利化的學科建設安排的影響,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戰略選擇,就會難以保障法學學科建設的平衡與協調,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就無從談起。法學院系應當正視法學學科建設的特性,力求在所有的二級學科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實現部分學科的優先突破。
借助財經類教學資源加強法律碩士教育的特色
法學院系設在財經類高校中,對法律碩士的教育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即利用經濟、管理與財政等學科的師資力量開設選修課,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受到財經類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浸潤,在知識結構上體現出鮮明特色。這對法律碩士這種偏重于實務操作的學生來說尤為重要。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但是這對畢業生以后從事實踐活動是遠遠不夠的。比如辦理證券糾紛案件,除了法律知識之外,還需要會計學、金融學與銀行貨幣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正可以向財經院校的主流學科求助,這是財經院校辦法律碩士教育的得天獨厚的條件。法律碩士專業在進行學科建設的時候,在強調法學學科的完整性以抵制學校層面過于功利的學科布局的同時,也要有開放心態,加大與其他學科的配合與交流,利用好處于財經類高校的先天優勢。
協調學科建設與教師發展之間的關系
(一)學科建設是教師生存與發展的前提
學科建設是學校、院系與教師這個利益共同體利益聯結的紐帶,但是這個簡單的道理并不是每一名管理人員或者教師都能真切地認識到,在實踐中存在著忽視學科建設的整體利益,只強調單個教師個人利益的現象。任何教師都是在學院可以得到良好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謀生與實現個人價值。財經院校的法律碩士教育相對于綜合院校來說,整體實力較差,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優勢,基本的方法在于構建優勢突出、影響巨大的法學學科,并由此獲得社會美譽。學科建設是包括已退休教師在內的所有教師共同努力的事業,任何一名教師不管是否意識到,都會從學科建設中得到他人的支持與幫助,獲得靠單兵作戰無法實現的巨大的收益。“合作是學科建設的基礎”,教師與學院之間存在著“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學科建設就是教師與教師之間進行合作、教師與學院之間進行合作的平臺。教師一定要充分認識學科建設的價值,要有主動調整自己的教學科研以配合學院學科建設的意識,也要認識到同事的充分發展能為自己的生存與進步提供不可或缺的幫助,從而以更開放與合作的心態參與到學科建設中。
(二)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
學科建設,忌只見學科不見教師。有些財經院校建設法律碩士的學科,過分強調對財經類專業的支持度,過分強調課題、論文與獎項,以單純的數量管理的方式要求教師在短時間內產生成果。學科建設如果過于功利化地追求效率,只是將教師作為工具,對教師重索取輕給予,這樣的學科建設就算取得再為顯赫的成果,給普通教師帶來的都不是福音,可能反而異化成壓榨與盤剝。如果教師成為論文的奴隸與課題的奴隸,享受不到自由工作的快樂,將會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其實,這種學科建設過于急功近利,很難取得什么成績。教師是學科建設的主體,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只有每一名教師都實現了自己的個人價值,學科建設才可以水到渠成收到實效。從學科建設的健康發展角度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學校與院系應給教師的個人發展創造自由、寬松的空間,盡可能地多些體貼與服務,少些逼迫與滋擾。比如,有些學校改革科研考核方法,以三年為考核周期,但是假如仍然在第一年進行考核,只是在科研積分可以延后兩年使用的意義上理解三年考核周期,就無法發揮出這項改革對教師解壓的效果。正確的做法是在最后一年進行考核,從而給教師留出三年的較長時間用以專心科研。另外,還應當少開會,少填表,少報材料,少“集中”;防止瑣細的行政管理與日常雜務擠占教師的教學、科研與生活時間。在政策制定與管理實踐上,最好能引導形成人們只要努力就應當被肯定與尊重的氛圍,而不是片面地重視職稱、學位、論文或者課題。
第二,學科建設雖然要追求效率,但是也要兼顧暫時處于弱勢的部分教師的正當利益。一些教師長期專注于教學,貢獻良多,但是在學位、職稱或者科研成果上,暫時沒有實現突破。應當照顧到這些暫處弱勢的教師的基本利益,在利益分配上正視“配角”的貢獻,多些公正多些“普惠”,調動其參與學科建設的積極性,因為學科建設不是一部分學術精英的事情,而是所有教師的事業,每一位教師都在為學科建設作出或大或小的貢獻,努力教學的老師更是學科建設與其他教師發展的幕后英雄。
第三,法學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學研究,本質上是由個人進行的,盲目借鑒自然科學的經驗組成團隊進行項目研究,可能會妨礙教師進行真正的思考與科研創新。高校的科研評估機制重課題重項目,會逼迫教師花去大量時間申請項目,然后在課題申報成功之后應付了事。在學科建設、職稱評審與資源分配時,應當適當降低對課題的重視,畢竟課題只是研究的選題,并不是最終的研究成果。這樣可以降低學科建設對教師的滋擾與逼迫的程度,營造教師更為優越的發展環境。
協調財經院校法律碩士教育中的“術”“道”關系
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最終要以學生是否受益為終極評價標準。一切的學科建設,都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教學。同時,在教學中的不同觀點也會反過來影響進行學科建設的思路。在法律碩士的教學中,應當注意協調“術”“道”關系,防止對其中任何一項過于極端化地強調。同樣,在學科建設中,也要通過教師的引進與培養、科研重點的選擇等方式落實“術”“道”關系相協調的理念。“術”是指法律碩士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術,比如作為一名律師進行案源開拓、調查取證與庭審辯護的方法和技巧等;“道”是指法律碩士作為一名法律人應當服膺的理念、應當秉持的價值觀與應當追求的理想。法律人之“道”,可以體現在其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思維的利用、對法律倫理與法律良知的堅守,一言以蔽之,體現在法律人的人格上。“術”“道”關系的協調,就是指如何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處理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它貫穿于學科建設與教育的始終,是必須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割裂“術”“道”關系的表現
法律碩士的設立目的,在于培養復合性、實務性法律人才,與法學碩士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培養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機械割裂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或者把法律碩士培養等同于批量造就“法匠”,或者將法律碩士完全等同于法學碩士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或者不充分關注實踐,失于訓練實踐操作能力;或者不能以批判的眼光審視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將法律碩士的教育異化為對實踐慣例的無原則模仿。比如,在模擬刑事審判中,有些教師滿足于學生模擬進行的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等與實踐操作“很像”,忽略了實踐中讀卷式舉證、形式性舉證、選擇性舉證的操作方法就通過教師的認可對學生產生深刻的影響。法律碩士教育在這個領域就沒有注重發揮批判性學習的主動性,忽視依據基本的法理對實踐中的經驗進行合理性分析。雖然重“術”輕“道”與重“道”輕“術”的現象都是存在的,但是對財經類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來說,由于人文環境與綜合大學相比較為遜色,所以重“術”輕“道”的現象可能更為突出些。
(二)學科建設中平衡“術”“道”關系的舉措
在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中,應當有效地平衡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主要的方法是有針對性地培養與引進師資、與實務單位進行教學科研方面的合作、加強法學理論和實務操作方面的科研等。在許多院校,科學學位的學科建設極不重視實務操作,教師基本上靠幾篇文章“得天下”與“治天下”,哪怕學術與實踐嚴重地脫節。如果將這種做法延伸到法律碩士的培養中,就會使這種專業學位教育走向制度設計的反面,將會使法律碩士教育與科學學位碩士教育,甚至與本科生教育嚴重混同。為了加強實務操作能力方面的培養,在學科建設上,應當注重選擇特定的教師專門負責實務性比較強的課程,比如模擬審判與模擬仲裁等。在財經院校中,完全可以從現有的教師中動員與培養一些有能力、有興趣的人員作為法律碩士的實踐導師,在職稱評審時走律師、會計師與經濟師職稱評審的途徑,并且比照相應的高教序列的職稱享受待遇。如果現階段受制于律師職稱評審的慣例,教師作為兼職律師難以進行評審,法學院可以聘請專職律師作為兼職教師,并且要求其將主要的精力放在教學上。法學院系可以與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密切合作,甚至可以將特定的法律援助辦公室設在學院,由實踐導師帶領學生辦理案件。
培養學生的法律人的人格,使其具備民主法治觀念,樹立為公民的人權保障而奮斗的決心,事關教育成敗。這項工作的基本方法,一個是從外部進行法學理念與價值觀的灌輸,一個是幫助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通過質疑實踐中的慣常做法而在思想與精神上獲得升華。首先在教師配備上,應當引進與培養有著豐厚人文素養的理論法學的教師,并且給其提供寬松的空間讓他們對與社會實踐好像沒有直接關系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其次,在教學的評估與督導上,應當認可與鼓勵教師引導學生質疑性學習,對那些照本宣科的教師進行批評指正。“教授應當努力讓學生知道法律規則背后的原理———規則是如何形成的、規則有哪些局限性、規則未來的趨勢是什么”。
通過這種方式,在教師群體中營造重法理思辨與價值宣揚的氛圍,進而對學生形成影響。最后,法律人人格之養成的工作,除了理論法學的教學之外,還要具體地落實于各個部門法的教學中,每一名教師都負有責任。部門法的教學最易重技術與規則而輕理論和理念。其實,將理論和理念寓于規則解析中進行教學,是教師的高超教學能力的體現。這個能力不是僅僅通過長期的教學實踐可以自動獲得的,必須借助刻苦的科學研究與批判性思考才可以逐漸獲得。在學科建設時,可以有意識地引導教師致力于科學研究,使其具備應有的教學能力以便得心應手地、藝術性地進行法律人人格的培養。
作者:蔣鵬飛單位: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