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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對象
市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對象主要是:各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市有關單位等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其他與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簽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單位的考核與獎勵可參照本辦法。具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自身職責和監管特點,制訂有關考核與獎勵辦法,對下級部門進行責任風險抵押考核。
二、考核內容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實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重點考核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年度控制目標受控情況。定性考核重點考核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等。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年度控制目標和平時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具體參見與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年初簽定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書》和《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千分考核細則》。具體考核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受控情況。包括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考核體系情況,重特大事故發生情況,全年各類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情況等。
(二)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情況。包括貫徹安全生產法規政策、指示精神情況,政府每季度專題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各鎮人民政府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年度報告制度落實情況,將安全生產列為干部考核內容及評優“一票否決”情況等。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包括政府各分管領導和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和獎懲情況等。
(四)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包括安全專項整治方案、整治計劃、整治措施、目標完成情況等。
(五)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和經費落實情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及經費到位的情況,各鎮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配備情況,設立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情況等。
(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情況。包括安全生產達標情況,安全投入情況,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和“三同時”審查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評估、建檔及監控情況,建立各類事故隱患掛牌整改督辦機制、事故隱患大排查工作進展情況等。
(七)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情況。包括企業廠長(經理)、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新工人培訓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和“安全生產月”等專項活動開展情況等。
(八)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和事故處理情況。包括建立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和重點企業應急救援預案情況,領導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情況,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和按規定結案情況,日常事故統計和事故信息快報情況等。
市安委會辦公室可根據每年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對當年的考核內容、要求進行調整修訂。
三、考核程序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采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以年度考核為主的辦法。平時考核采取不定期工作督查、工作檢查的方式進行。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查考核:各鎮(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市安委會下達的考核指標和考核要求進行自查考核,并對照《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千分考核細則》自我打分,將自查得分情況表于每年12月下旬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二)組織考核: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成立年度考核小組,對各鎮(區)、各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采取聽取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抽查全年工作臺帳記錄和實地檢查等形式進行。
(三)綜合評定:在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自評、考核小組考核的基礎上,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定,確定各鎮(區)、各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得分,提出全市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獎勵單位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四、獎勵方式
根據我市實際,從年起,每年設立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獎勵專項資金,用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獎勵。專項資金可在安全生產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籌措標準為:市級5萬元,鎮級2~4萬元,市有關部門(單位)1~3萬元。獎勵專項資金可視情況逐年增長。各鎮(區)、各有關部門于每年年初按以上標準向市安委會交納目標風險考核獎勵資金。
按照市安委會的年度考核內容和要求,每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結果分為四類,即“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一等獎”、“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二等獎”、“安全生產目標風險考核三等獎”和不得獎。具體如下: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超過950分的為一等獎,并按其所交納目標風險考核獎勵資金110%的比例下發獎勵經費;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900分—950分者為二等獎,并按其所交納目標風險考核獎勵金90%的比例下發獎勵經費;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800分—899分者為三等獎,并按其所交納目標風險考核獎勵金70%的比例下發獎勵經費;
凡在年度考核中得分低于800分的不得獎。
對于全年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產安全事故二次以上,或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各類特大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獲獎資格。對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鎮(區)或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對于獎勵經費,各鎮(區)可主要用于獎勵本級政府的負責人和有事故控制指標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各部門可主要用于獎勵本單位的負責人和相關處室負責人等。各分管負責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獎勵標準一般可為本鎮、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獎勵的60%—80%。具體獎勵范圍和標準由各地、各部門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