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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待工作
(一)享受優待金的對象
1義務兵家屬享受兩年的優待金。
2義務兵考取軍校的學員其家屬享受入伍后兩年的優待金。
3對服役滿一年提前退役的義務兵其家屬享受一年的優待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象不享受義務兵優待金
1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2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只享受政治上的優待)
3服役期間因違規違紀被部隊作提前退役處理的人員其家屬不享受當年的優待金。
5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人員,其家屬不享受當年的優待金。
6服役期間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三)優待金的標準
1根據征字[]3號《市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精神,鎮義務兵基本優待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2高中學歷含同等學歷提高10%標準為每年6600元。
3具有大專科畢業學歷的提高30%標準為每年7800元。
4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的提高50%標準為每年9000元。
5進藏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為應享受標準的3倍。
二、撫恤工作
(一)工作對象簡稱“重點優撫對象”
1三屬”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
2鄉復員軍人。
3傷殘軍人。
4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二)撫恤辦法
1實行定期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政策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制定)
2對解放戰爭時期和建國后入伍的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享受250元生活補助,對抗戰時期入伍的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享受750元生活補助。
3對原農村戶口的鄉復員軍人每人每年享受800元優待金,其他對象每人每年享受300元優待金。
4所有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享受500元門診補助費。
5重點優撫對象亡故后享受的一次性喪葬費標準為半年的定期補助金。
三、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在鎮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由鎮民政辦具體負責,征兵辦、勞動保障、人事、財政、文化、衛生、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協助。安置工作常設機構設在鎮民政辦。
(一)接收對象
1當年部隊批準退出現役的本鎮籍義務兵和士官。
2對軍隊調整精簡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與服役期滿的退役士兵一樣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對服現役滿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轉業士官有關規定安置。
(二)安置原則
1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原則,實行屬地管理。非本鎮籍的退役義務兵和士官,只負責落戶,不負責接受安置。
2全面實行“貨幣化安置,強化配套服務,取消城鄉差別,實現一體化安置”辦法。
3應征入伍前是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學生,退出現役后,愿意復學的可以申請復學補助金(標準等同一次性貨幣安置金)對不愿意復學的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由征集地負責接收安置。
4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以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村、居委會或企業事業單位鑒定意見”一欄中蓋有單位印章為準)退役后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已停產、關閉、破產或撤銷,無法復工復職的可申請貨幣安置。
5政府有關部門憑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介紹信、證明和證件,為退役士兵辦理入戶和有關優惠政策等手續。
6退役士兵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安置辦提交由本人簽名的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申請貨幣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含復工復職者)經批準,由鎮政府與其本人簽訂《市退役士兵安置自謀職業協議書》經辦理公證后,向其發放一次性貨幣安置金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政府不再負責其就業安置。
7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
1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2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3部隊或者退役待安置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4士官服現役未滿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
5從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6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三)貨幣安置金標準
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除復工復職者外)一律實行貨幣安置,貨幣安置金標準為:
1服役滿2年的每人3.2萬元;
2服役3年以上(含3年)從其服役年限的第三年起,3.2萬元的基礎上,每服滿一年增加0.3萬元;
3轉業士官的貨幣安置金標準為每人7.2萬元;
4退役士兵貨幣安置金由市鎮兩級財政按6:4負擔;
5符合安置條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貨幣安置金標準的基礎上給予提高:
1獲榮譽稱號的提高50%立一等功的提高40%立二等功的提高30%立三等功的提高20%
2參戰的提高30%
3烈士子女,提高30%
4進藏士兵,提高20%
5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1-6級的殘疾軍人,提高30%
上述對象不得重復享受。
6退役士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待安置期間,鎮政府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四、經費保障
鎮財政每年要把現役士兵家屬優待金、退役士兵除復工復職者外一次性貨幣安置金和生活補助金、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費和門診補助費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專戶,專款專用,并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