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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規范機關效能監督員管理,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效能監督員是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的協助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人員,又是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監督員。
第三條機關效能監督員的來源,主要從人大、政協、派、群眾團體、離退休干部、新聞單位、服務對象等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由有關單位推薦,縣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審核通過,予以聘任。
第四條機關效能監督員經短期培訓后上崗,根據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統一安排開展工作。
第五條機關效能監督員聘任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敢于堅持真理,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二)熱心工作,關心時政,體察社情民意,參政議政能力強,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具有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及文字、語言表達能力。
(三)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廉潔自律。
(四)敢于并善于開展監督,大膽發表見解,堅持正確主張。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機關效能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了解并反映本縣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執行黨的路線、政策和決議,國家的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經營)、廉潔從政(經營)、優質服務、嚴明紀律方面的表現情況。
(三)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本縣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共新干縣委、新干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工作的決定》規定的投訴。
(四)通過明察暗訪,及時反饋調查了解到的情況及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有關部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六)辦理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機關效能監督員的權利:
(一)調查權: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被投訴單位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了解被投訴單位工作情況,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深入被投訴單位及其下屬單位開展明察暗訪活動,有權對機關效能建設進行質詢或考察。
(二)監督權:監督機關單位對存在問題開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抓好落實。
(三)評議權:有權就群眾反映的問題、意見或建議向有關部門匯總反饋,對機關部門效能建設作出綜合評價。
(四)表決權:參與對機關作風評議的民主測評工作。
機關效能監督員的義務:
(一)深入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分析存在問題及癥結,實事求是,依法律、政策辦
(二)維護黨、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同腐敗行為、違法違紀行為及行業不正之風作堅決斗爭。
(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以權謀私,遵守有關工作規定。
(四)保守國家秘密。
第九條機關效能監督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組開展工作。
第十條機關效能監督員采取一年一聘制,次年末續聘,即自行解聘。
第十一條機關效能監督員不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縣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負責同機關效能監督員的聯系,及時向他們通報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進展的情況,聽取他們的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及各部門各行業要積極支持配合機關效能監督員的工作,提供各種工作便利。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對機關效能監督員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置之不理或久拖不決,以至挾私報復,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告誡等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