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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我市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年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5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關于印發省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2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覆蓋范圍
市關閉破產等企業退休人員,包括:國有、集體依法破產企業、改制企業、其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
二、基本原則
(一)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市、區)分級管理。
(二)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分類籌集。
(三)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政策規定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按照《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政〔〕59號)規定:我市最低繳費年限(包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為男職工30年、女職工25年,并且累計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只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退休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
三、籌資標準和籌資渠道
(一)本辦法實施前,以下“五類退休人員”的籌資標準和籌資渠道為:
“五類退休人員”是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主要包括:1、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前,已經法定程序破產沒有重組,無資產可以變現,沒有清償能力,且不屬于政辦〔〕115號文件覆蓋范圍的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2、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已經法定程序破產沒有重組,無資產可以變現,沒有清償能力,且不屬于政辦〔〕115號文件覆蓋范圍,無力按《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政〔〕38號)規定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3、已停產1個自然年度、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職工工資、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1年以上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4、企業破產終結以前在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和企業破產終結以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5、企業改制期間在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和企業改制完成以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籌集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財政負擔4%,醫保基金結余承擔2%,退休人員個人繳納2%。累計實際繳費達到15年后,個人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可以一次性繳清15年,也可按年度逐年繳納。
退休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當地財政和個人各承擔50%。
(二)本辦法實施后,以下四類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籌資標準和籌資渠道為:
1.破產企業。企業在破產時,必須首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政〔〕38號)規定,通過企業破產財產清算,按統籌地區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為破產終結前退休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破產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通過未列入破產財產的土地出讓所得等渠道解決。
2.困難企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由企業負責辦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籌集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財政負擔4%,醫保基金結余承擔2%,退休人員個人繳納2%,達到最低繳費年限且累計實際繳費達到15年后,個人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3.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完成后,接收原企業全部人員的新企業,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國家醫療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企業改制完成后,未接收原企業退休人員的新企業,按照(政〔〕38號)規定,按統籌地區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所需資金由改制后的新企業承擔。
4.原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企業破產終結以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籌集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財政負擔4%,醫保基金結余承擔2%,退休人員個人繳納2%,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最低繳費年限且累計實際繳費達到15年后,個人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四、認定標準
(一)破產企業以法院破產裁定書為準,由財政局牽頭,國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認定;
(二)困難企業,由財政局牽頭,國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認定;
(三)集體企業是指由政府投資設立、計劃經濟時期已經存在、原供銷、二輕系統的下屬大集體企業,由財政局牽頭,國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進行一次性認定;
(四)改制企業必須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文件、改制方案,由財政局牽頭,國資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認定。
五、認定時間安排
每年10月,由上述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序認定一次。
六、參保繳費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人事機構負責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屬于財政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4%部分)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季足額劃撥到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人事機構;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人事機構負責統一收繳,然后按照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將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年足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七、醫療待遇
困難、破產、改制企業退休人員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參保后,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2%建立個人帳戶,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八、基金管理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籌集的資金,納入市、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不單獨列賬封閉運行。
九、組織管理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組織實施當地困難、破產、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和醫療待遇支付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籌集退休人員參保資金,將應由財政部門負擔的基本醫療保險費(4%部分)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足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并按季足額劃撥到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人事機構。
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人事機構負責退休人員的參保繳費工作,并統一收繳醫療保險費,及時足額向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十、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標準和審批程序
本辦法實施后,確有困難、無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退休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必須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城鎮居民醫保參保手續,防止有繳費能力的企業為逃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定義務和繳費責任,損害退休人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一、今后,如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退休人員參保政策調整,市政府將按新政策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年月日開始施行,原政辦〔〕54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