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監督逐步從事后監督向事中監督轉變,便于有關部門在干部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及時運用審計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央兩辦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任中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委托、授權,對被審計對象任職中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第三條領導干部是指州直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下級政府、派出機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逐步建立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必審、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領導干部任職滿2年,即可安排任中審計。
第五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納入計劃管理。組織部門根據干部管理及監督工作需要,結合干部任職和年度審計任務情況,經與紀檢監察及審計機關協商后,提出年度任中審計項目名單,向審計機關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由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追加任中審計項目的,由組織部門與審計機關協商,出具任中審計委托書后,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充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領導干部任中審計可以專門進行,也可以結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審計、專項資金審計進行。
第七條領導干部任中審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審計管轄范圍。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任中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署《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以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有關規定,實施任中審計。
第九條任中審計后,審計機關應向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干部通報審計結果,同時向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抄送委托、授權部門等相關單位。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需要移交紀檢、司法機關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審計機關接受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委托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結合任中審計結果報告,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提交任中審計結果后,組織部門應將任中審計結果作為對被審計干部業績考評、職務任免和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并將任中審計結果存入被審計干部本人檔案。同時,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與紀檢監察機關協商,對有關干部進行談話、誡勉或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審計結果利用情況應及時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經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將任中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各市、縣管理的領導干部的任中審計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