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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擴大村民自治范圍,進一步完善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強農村村委會建設,充分發揮婦女在村民自治實踐中作用,不斷把村民自治實踐引向深入,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婦女參加村委會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為加強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的管理,根據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委組織部等6部門<關于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7]24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加強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管理,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按照“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四川”要求,努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干部隊伍,為四川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第二條加強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做到選聘、教育、培養、使用、管理、監督并重,各項政策措施有機統一。
第三條全省建立實施“一村(社區)一名大學生干部”計劃聯席會議制度,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委組織部),各市(州)及縣(市、區)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省、市(州)、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落實專門機構負責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選聘
第四條選聘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牽頭,各級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選聘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取自愿報名、公開考試、組織考察、擇優聘用辦法進行。
第六條選聘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按照編制計劃、宣傳報名、組織選聘、簽訂合同、培訓上崗程序實施。
第七條報考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應當具備規定的報考條件。曾因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
第八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須與縣(市、區)人事部門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3年,試用期3個月;聘用期滿后,本人申請留任的,經選聘方同意并考核合格,可續聘。
第三章培訓
第九條省、市(州)、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把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培訓列入干部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定期組織培訓。
第十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在簽訂聘用合同后,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崗前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
第十一條省委組織部每年抽調一批工作成績突出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重點培訓,各市(州)、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每年對其余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普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5天。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事部門將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接受培訓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并將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參加培訓情況作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使用
第十四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按照規定程序擔任村(社區)文書(黨組織副書記、主任助理、群團干部)。
第十五條因工作需要,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受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在征得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同意后,可以按規定程序在村(社區)范圍內調整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工作崗位,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可按規定程序進入村(社區)組織班子。
第十七條對連續3年被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評為優秀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四川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規定的,可按規定程序選拔到鄉鎮(街道)領導崗位。
第十八條聘用期間,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經所在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同意,并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補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補助1100元、專科生每月補助900元(民族地區每月分別增加200元);任職期滿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發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第二十條聘用期間,縣(市、區)人事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參照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干部標準,按照所在地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為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辦理相應的社會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聘用期間,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的待遇,以及因公或者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及有關待遇,參照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干部標準執行,有關費用按規定由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或縣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從2010年起,縣(市、區)、鄉鎮兩級事業單位在編制定員內需補充人員時,一般從聘任期滿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中定向考錄;縣(市、區)、鄉鎮兩級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時,應注重從聘任期滿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中考錄;省內縣以上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招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應有一定的比例專門面向聘任期滿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
第二十三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期滿的大學生干部,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每工作滿1周年,考試筆試總成績加2分,被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評為優秀或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四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期滿的大學生干部,報考碩士研究生的,享受“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社工人才百人”計劃同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期滿的大學生干部,符合選調生條件的,可按程序納入選調生選拔范圍。
第二十六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期滿的大學生干部,考錄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聘用期計算工齡。
第二十七條聘用期間,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享受國家法定的節日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第六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八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大學生干部的生活補助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縣級財政在年初財政預算中足額安排,省財政將選聘大學生到村(社區)任職所需經費納入省對縣一般性轉移支付標準支出計算范圍,并加大對貧困地區轉移支付補助力度。
第二十九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戶口可落戶在任職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或任職的鄉鎮(街道),人事檔案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管理,黨團組織關系轉至任職的村(社區)。
第三十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辦公、住宿等問題由鄉鎮(街道)負責解決。
第三十一條聘用期間,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如需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由縣(市、區)人事部門組織申報。
第三十二條各級組織部門負責對到村(社區)任職大學生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并注重在優秀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中發展黨員。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三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必須按與縣(市、區)人事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事項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人事部門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簽訂合同后,未經縣(市、區)人事部門同意,3個月未到崗的;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三)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日的;
(四)未經縣(市、區)人事部門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縣(市、區)人事部門同意逾期不歸的;
(五)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七)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國家或者所在村(社區)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縣(市、區)人事部門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
(九)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縣(市、區)人事部門與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十一)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縣(市、區)人事部門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二)被依法處以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縣(市、區)人事部門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合同的;
(三)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被錄用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
(四)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考入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學歷教育的;
(五)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六條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人事部門不得解除合同:
(一)在合同期內,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的;
(二)在本工作崗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現有醫療條件下經法定機構鑒定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五)女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六)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受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委托,負責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日常管理和目標責任管理;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每年與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簽訂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年底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記錄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每季度至少要向(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報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特殊情況可直接向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聘用期間,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有違紀行為的,按有關紀律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縣(市、區)人事部門和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如違反合同規定,應按合同約定進行經濟補償或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未經縣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自動離職或因違約未承擔違約責任的,三年內不得參加全省范圍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招考,5年內不得參加各類領導干部招考。
第四十一條聘用期間,主要因大學生村(社區)干部原因給單位、集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害,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考核
第四十二條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受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委托,負責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考核。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進行,采取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定量分析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四十三條年度請假(含病假)30天及以上,或年度在村(社區)出勤率達不到95%的,當年不得評為優秀;年度在村(社區)出勤率達不到85%,或連續曠工10天和全年累計曠工20天及以上的,當年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四條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每年開展一次評選優秀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活動;評選的優秀等次比例不得超過本縣(市、區)參與評選大學生村(社區)干部總數的15%。市(州)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開展評選優秀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活動。
第四十五條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聘用期滿后的考核,由縣(市、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綜合大學生村(社區)干部聘用期工作情況確定考評等次。
第四十六條考核和評優結果記入大學生村(社區)干部人事檔案,作為對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獎勵、培訓、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指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是指參加四川省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考試合格,與縣(市、區)人事部門簽訂聘用合同,選聘到村(社區)任職的大學生干部。參加“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含省項目)和“社工人才百人”計劃的大學生,服務期滿兩年,申請留在村(社區)工作的,經省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批準,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大學生村(社區)干部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