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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場,規范河道采砂權的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省河道采砂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水發〔〕50號)、《市河道采砂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19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區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
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的,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權指河道砂石的開采權。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河道管轄權,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報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河道采砂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機關)按照規劃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區招標辦、招監辦等全程參與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河道采砂權,是指出讓機關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標人)參加河道砂石開采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采砂業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河道采砂權,是指出讓機關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采砂業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河道采砂權,是指出讓機關掛牌公告,按公告中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河道采砂的交易條件在指定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采砂業主的行為。
第六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河道采砂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根據砂石利用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有序開采使用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出讓機關拍賣擬定起始價在50萬元以下砂石開采權的,可在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在其建立的資質夠條件、社會信譽好的拍賣機構庫中隨機抽選拍賣機構;拍賣擬定起始價在50萬元以上的,應以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拍賣機構;采用招標方式出讓砂石開采權的,應通過比選方式確定招標機構,比選的過程應在監察、發改、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出讓機關或機構應當根據已經批準的河道采砂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文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圖、開采長度、寬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復要求;
(三)評標標準及方法、投標格式文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成交確認書等文本;
(四)采砂權出讓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編制的文件。
第九條出讓機關擬定出讓標的起始價在100萬元以下的應在《日報》、100萬元以上的應在《日報》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投標、拍賣、掛牌公告內容為:
(一)出讓機關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河道采砂權河段的位置、現狀、出讓年限、開采范圍、開采方式、允許開采量;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條件及申請取得投標人、競買人資格的方法;
(四)獲取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投標和競價方式;
(六)確定中標人、買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按規定繳納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出讓機關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出讓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讓機關應于拍賣或掛牌開始日前二十日拍賣或掛牌公告。
第十一條河道砂石開采權招標或拍賣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應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采用掛牌方式授予開采權。
第十二條出讓機關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提供查詢該河道砂石出讓情況的便利條件,必要時可組織投標人、競買人踏勘現場。
第十三條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標底和起始價,由出讓機關先通過評估、評審后報區政府確定,但標底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招標、拍賣、掛牌的基本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中標人、買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確定的時間與出讓機關簽訂采砂權出讓合同,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出讓合同或不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人、買受人資格,所交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人、買受人不履行與出讓機關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采砂權出讓合同應與的公告相符,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出讓機關、中標人或買受人名稱、地址;
(二)采砂權的名稱、有效期限、開采范圍、中標或成交價款;
(三)中標或成交價款、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及時間;
(四)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中標人、買受人按照采砂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足額繳納采砂權價款和履約保證金,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履約保證金按成交價款的10%繳納。
(二)采砂權價款不包括應交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以及相關稅費。
第十八條中標人、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繳納采砂權價款和履約保證金,視為放棄采砂權,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已辦理的,撤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終止采砂活動,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中標人、買受人有下列行為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中標人、買受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買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買受人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條出讓機關出讓河道采砂權的出讓金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出讓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