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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機制,做好信息溝通工作,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流動,戶籍在本市。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生育、獲得計劃生育科普教育、計劃生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四條區政府各部門、各系統、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房管、城建、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區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街道、湖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料理婚育證明、生育證。
(四)與已婚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
(六)協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街道、湖管理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內容,并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依照下列規定。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場、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其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各單位應當與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簽訂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合同。同時接受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簽訂計劃生育目標合同。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二條區直部門、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強化社會宣傳。
加強相互協作,區直各部門、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生宣傳工作。
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會公益性宣傳及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先進經驗的推廣。區委宣傳部要把流動人口計生宣傳列入年度宣傳工作要點。
繼續開展人口規模、發展趨勢、素質結構等重大戰略問題的課題研究。區委黨校要進一步加強人口理論教學和科研工作。
把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的先進經驗作為全區人口與計生文藝創作中的題材。區文化廣播旅游局要廣泛開展流動人口計生宣傳活動。
本區流動人口較多的各集貿市場、商城等周邊出入口處協助設置規范性流動人口計生公益廣告。區市容局要按照《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方法》協助抓好全區人口與計生戶外大型公益性廣告的設置工作。
(二)堅持屬地化管理。
切實履行好計劃生育社會管理職責,區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實施行業管理監督的優勢。主動參與流動人口計生綜合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牽頭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單位對流動人口實行綜合治理。區綜治辦要把流動人口計生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之中。
區城建環保局要加強對建口部門流動人口計生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協調、督查工作以及《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查驗工作。
區公安、工商、衛生、勞動和社會保證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料理有關證照登記、審批、核查工作時要主動配合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及時將查驗情況提供給區人口計生委。
實現流入地與流出地的雙向信息溝通,區人口計生委要充分利用全國流動人口計生信息交換平臺。并加強與區直各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進一步提高信息交換的反饋率、及時率和準確性。
(三)實現市民化服務。
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保證機制。區直各部門、各單位要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
充分發揮村委會和社區的管理功能,區民政、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積極參與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使育齡流動人口普遍獲得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以及性病防治和艾滋病預防知識教育。區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和醫療保健機構要密切配合,保證已婚育齡人口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區財政局在編制區、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財政預算時。合理安排流動人口工作經費以及流動人口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專項經費。
防止和糾正各種亂收費、亂罰款以及挪用計劃生育事業費的行為。區審計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工作經費及技術服務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維護其合法權益。區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司法、法制、衛生、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提供就醫、就業、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的優先、優待政策服務以及法律方面的援助。
把流動人口計生困難家庭列入優先扶持協助對象。區工、青、婦組織要積極參與流動人口計生工作。
(四)接受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
第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
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流動人口應當在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
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查驗婚育證明后。并登記造冊。
或者自己的婚育狀況發生變化時,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期屆滿前。自己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操持: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現居住地依法料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
(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現居住地料理婚育證明。憑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資料操持,并及時將料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本轄區規定的期限內有效。現居住地操持的婚育證明。
第十七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料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
第十八條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歸還房屋的房主。
第十九條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報現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可以依照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為其料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料理一胎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請;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了解有關情況,現居住地發證機關料理一胎生育證。憑戶籍所在地出具的生育情況證明資料操持,并及時將料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復,流動人口申請料理一胎生育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系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
第二十三條為流動人口料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由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戶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五條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湖管理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方案規定。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料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料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三)現居住地向戶籍所在地通報已婚流動人口虛假的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戶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方案規定。經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通知后,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方案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方案由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方案自年月日起施行。